康德定言命令的道德变革与实践困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困境论文,命令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08)06-0036-05
康德是18世纪欧洲理性主义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他以先天综合特征的纯粹理性理论为依据,强调善良意志以及先天道德命令和“应当”的实践理性价值;以前所未有的严谨和雄辩,证明责任的崇高和道德的纯洁,弘扬以定言命令为核心的德性和至善伦理学。
一 作为道德形而上学核心的道德定言命令及其伦理价值
康德以纯粹理性为基础,以德性价值论为目的,构建先天综合判断为特征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和实践理性原则,以此为基础论证道德“定言命令”的哲学意义和德性价值。
1.纯粹理性形而上学本性基础上的道德定言命令及其内涵
康德批判传统形而上学中的“经验论”、“独断论”和“怀疑论”,论证先天综合判断在各门科学和形而上学中的绝对存在,致力于重建纯粹理性的形而上学科学。在颂扬理性的同时,他认为,纯粹理性先天地是实践的,可以有实践的应用,运用于实践领域的纯粹理性称为“纯粹实践理性”,而且实践理性必然高于理论理性,他说:“一切要务终归属于实践范围,甚至思辨理性的要务也只是受制约的,并且只有在实践的运用中才能圆满完成。”[1](117页)伦理和道德善的原则必然回溯到“纯粹理性”知识根据上,“至善的可能性的条件也必定单单依赖于先天的认识根据”[1](124页)。“真正最高的道德,无不独立于一切经验,完全以纯粹理性为根据。”[2](198页)以纯粹理性为根据的道德哲学属于纯粹质料科学的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一种不是以自然,而是以任性的自由为对象的实践哲学就将预设并且需要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也就是说,拥有这样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甚至是义务”[3](223页)。知性先天原理的“构成性”特征在于通过范畴进行经验综合判断;实践理性原理以“范导性”特征能动地制定由经验材料加上先天形式构成的先天综合判断和规律,发布以“应该”、“不应该”为联词的直言命令;在众多的直言命令和道德准则中,理性确立并严格遵循能够普遍有效于一切理性存在者及其行为实践所应当遵循的绝对形而上道德法则和实践总原则,即道德定言命令,这就是:“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永远普遍的立法原理。”[1](17页)“要(应该)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4](39页)
定言命令实践应用中遵循几项基本原则:(1)形式立法原则:“形式上的法则就是那只指点理性把它的普遍立法形式作为它的准则的最高条件的一个法则。”[1](54页)(2)人是目的原则:“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4](48页)(3)意志自律原则:“道德法则不是别的,只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表示自由的自律。”“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惟一原理。”[1](20-21页)几项原则指向同一个中心,即理性和“自由”,自由体现为人的绝对意志和“自在的善”,是一切理性存在者所固有的性质和人的本质,因而是“纯粹的甚至思辨的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心石”以及“开启崇高的实践理性的钥匙”,正如卢梭所颂扬:“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制订的法律,方是自由。”[5](29页)自律性自由是纯粹理性在道德中的表现和道德命令的存在依据。
2.道德定言命令的伦理价值及其产生的道德变革
建立在纯粹理性和自由意志基础上的定言命令是纯粹理性为意志所颁布的“最高的善”和道德论的最高原理,也是伦理学体系的实践理性总原则和作为“最高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前提,“康德伦理学的中心仍是那个抽象形式的道德律令”。康德以纯粹、先验自由为基础、以定言命令为核心的实践理性,强调道德的非功利性和对经验的超越性,在伦理学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转变,引发了人类善的行为领域内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康德否定把道德法则建立在感性活动和经验主义之中的可能性,认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和定言命令不仅是先验地形成,而且总是先于并外在于经验而作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为了维护德性的纯真,理性应当给感性确立一个准则,限制或统治感性;行为是否有道德价值看其是否具有善良、纯洁的意志和动机,是否符合纯粹实践理性的规律和道德定言命令;确定善恶决不能在道德法则之前,而只能借助于先天纯粹特征的道德命令来确定,“道德愈是呈现在纯粹形式下(即把幸福欲求除于行为动机之外),它在人心上就愈有鼓舞力量”[1](152页)。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普遍性在于意志出于义务、责任并以对道德命令的尊重而行动,“道德行为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4](14页)。“德性就是一个人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时意志的道德力量。”[3](417页)作为有限理智的人的生活面临“服从于道德规律的责任和义务”与“来自经验和任意的爱好”之间的冲突或所谓的“自然辩证法”斗争;在理智战胜了人欲,克服由爱好而来的冲动并且经历艰难困苦,完成了棘手的责任的时候,人们身心愉悦,胸中充满深沉的宁恬,以之作为道德生活中的真正幸福。康德始终承认对道德法则和纯粹命令的无限敬重,这“是我们所能够完全先天地认识到并洞见其必然性的惟一情感”[1](65页)。出于义务、责任对规律和命令的尊重就是对人类理性和自由的尊重。
康德把理性从科学扩展到了道德理性,将形而上学的超验对象从认识领域转移到伦理学领域,以道德类型的形而上学为伦理学提供了根本前提。在认识论领域,人的主体性表现为“知性为自然立法”,是必然的自然领域,人不过是自然无穷无尽的因果锁链上的一环,不能改变受制于自然必然性的命运以及作为有限的自然存在物的地位。在伦理学领域,人的主体性则表现为“人为自己立法”、“理性为自身立法”,体现的是人类理性克服自然限制的自律性自由,使遵从自身法则而活动的形而上学理想有可能真正而全面得到实现,超越感性经验的界限而通达至高无上的自由境界。定言命令展现道德的纯粹性、自主性、理想性本质,无限地弘扬和提高了人格、理智的地位和德性的价值,宣称“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4](11页)。道德理性也体现着一种严格的启蒙理性和批判精神,通过理性批判为理性的诸功能“划界”,以限制科学知识的方式为自由、道德和形而上学保留地盘,解决人类理性如何保持自由的问题。
二 康德道德定言命令的内在缺陷和实践困境
康德强调普遍的道德法则不仅是先验地形成,而且总是先于并外在于经验而作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先天的德性论和道德定言命令,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和阶级内容而空谈人的责任和道德,实际结果只能是一种抽象的道德公式。
1.僵化的普遍化标准和形式化命令
康德定言命令的核心就是人们只有按照“可加以普遍化”的标准——“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才符合道德要求。可加以普遍化的标准只有逻辑的意义,只注重道德行为逻辑的、形式的特征,缺陷就在于没有考虑到具体情况和相关差别,这些具体情况和相关差别正是康德建立其道德哲学所努力消解的东西,他所作的这些努力恰恰造成了其道德哲学内在的先天的根本缺陷。加以普遍化标准的缺陷错误还在于没有考虑到道德的多样性,并假设了道德在任何时候和每个地方都是一样的,从而过分地追求一种纯而又纯的普适性的道德。人类社会尽管存在着为共同生活所需的共同道德,但它们不能被压缩为一个单一的公式,否则在实践中运用这一标准来衡定人们的行为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相反结果。黑格尔对此曾告诫说:“不管是谁,也不管在什么场合,要是只按照一个准则行动,他就是一个迂阔的人,不论对自己和对别人都会把事情搞坏。”[6](6-7页)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自我或个体是包含多方面规定的具体存在,其中既有理性的因素,也有非理性的因素,行为的动因不仅涉及对道德命令的理性认识和接受,而且受到主体的目的、意向、情感、意志等方面的制约,后者往往构成了行为更直接的推动力;从目的、动机向行为的过渡以及整个行为过程,道德法则本身从外在的他律到主体自律的转换,都离不开意志的决定和定向,然而并非如康德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理性的体现”和“完全由道德法则所决定”,往往也需要通过个体的情感的认同等环节来实现。仅仅停留于对道德命令的理性认知而无行善的热忱和从善的意向,则道德所蕴含的“应当”常常很难化为现实的道德行为;对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加以评价过程既涉及理性的权衡,也渗入了情感的认同,“激情和热情是人强烈地追求自己对象的本质力量”[7](169页)。“假如没有热情,世界上一切伟大的事业都不会成功。”[8](21页)康德以“形式因”为“动力因”,忽视了非理性的因素,使定言命令呈现空洞化和形式主义特征。“康德的形式主义是对道德律令的基本规定,完全脱离了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抽去了时代阶级等内容,从而成为一般形式。”[9](289页)“他把他的法则的内容或实质剥得一干二净,仅仅剩下它的形式。”[10](163页)形式主义特征使实践理性和定言命令在现实中步履难行、困难重重。
2.定言命令的实践困境和现实退避
康德割裂感性和理性、道德和利益、理想和现实、自然和自由的关系,自认为人先天、自在地是理性存在者,趋向于意志自由和自我人格完善,论证人在理性世界可以不受自然必然性支配,按照先天纯粹理性原理与应然性、普遍化准则自行制订和执行超感性的道德法则和命令,自信主体对道德命令的理性默识和永恒恪守,但是根本无法解决德性内在根源问题,只是循环解释为“我们固有的本性”,甚或回避说“这是完全不可解释的”。恩格斯对此有深刻洞察并批判说:“康德在思维着的‘自我’上面也失败了,在‘自我’中他同样找出一个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11](585页)他以纯粹理性支撑的存在者为目的,并得出一系列道德绝对律令,但最终成为空洞难行的利他主义和心理利己主义。“正像康德自己说的,人们在实践中是否真正有一次遵循道德法则,都是可疑的。”[10](154页)在原则上康德把一切在现实中不能实现的追求,都推到“应该”中去,推到彼岸世界中去,最后不得不求助信仰,提出了“意志自由、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三个公设。“在这种方式下,道德律就通过至善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客体和终极目的的概念而引向了宗教,亦即引向对一切义务作为上帝的命令的知识。”[12](177页)以实践理性的“公设”把被纯粹思辨理性排除在外的超验对象又招了回来,以此使人的理性自由得以“完满”实现,完结了他的道德自由理论和伦理学体系,但却表现出了理论上的抽象性和不彻底性。“这些公设所表示的不外是处处自相矛盾的不同环节之无思想性的综合,它们是各式各样的矛盾的‘巢穴’。”[13](293页)实践的退避和对“公设”的藉归暴露了道德定言命令的理论实质及其根本矛盾和缺陷,“康德关于义务以及绝对命令的学说只是摩西十戒的翻版”[14](440页)。德国哲学家鲍尔生曾经评价说:“在某种意义上,康德是路德的完成者。……康德的道德不过是将基督教的宗教语言翻译成为思辨的语言而已:用理性代替上帝,道德律令代替十戒,用理性世界代替天国。”[9](308、313页)由于空洞的形式主义特征及其实践中的困境,使得以至善、纯粹自命的实践理性和道德定言命令终究退避现实而成为神学的诫命和空洞的说教。
三 康德道德定言命令的伦理学批判和实践论超越
康德以定言命令为核心的实践理性、善良意志、意志自由等理论的内在缺陷及其实践困难,受到众多思想家、伦理学家的深刻洞察和理论批判;马克思主义立足唯物主义实践论实现了对康德定言命令为核心的纯粹实践理性的理论超越和现实改造。
1.形式主义定言命令及其纯粹理性的伦理学批判
康德定言命令和实践理性的内隐的形式主义缺陷遭到后来众多思想家的伦理学批评。黑格尔指出,康德的普遍的道德法则和定言命令排除了一切特殊的内容,不考虑任何感性、利益的需要和动机,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洞的形式主义”和纯粹的“为义务而义务”,“为义务而不是为某种内容而尽义务,这是形式的统一,正是这种形式的统一,排斥一切内容和规定”[15](138页)。因而形容和指责,“这就是康德、费希特道德原则的缺点,它纯然是形式的。冷冰冰的义务是天启给予理性胃肠中最后的没有消化的硬块”[13](291页)。并嘲讽地指出:“什么东西都没有的地方,也就不会有矛盾。”[13](138页)鲜明地指出了康德以定言命令为核心纯粹理性思想的形式主义缺陷。道德定言命令的普遍性、自身无矛盾性缺乏内容,空的原则无论在实践方面或理论方面都不能达到实在性,黑格尔批判康德纯粹的动机论,强调道德评价应顾及行为效果。叔本华对康德定言命令和实践理性理论体系的实质及其内在缺陷进行了较为深刻的解析指出:“康德未作任何事前研究,立即在前言中假设,纯粹道德法则的存在;而且自此以后这一假定一直保持不变,形成他的整个体系的真正基础。”[10](142页)这种假设“犯了以假定为根据的错误”,是种“窃取论命题”,实际上是对基督教神学律则精神的传承。“实践理性及其定言命令,似乎越来越像个超自然的事实,像一座人的灵魂中的德尔斐神庙。”[10](168页)纯粹、抽象先天的命令没有实在的内容以及任何经验根据,“它缺乏真正的实体……完全缺乏可能的功效”。其次,他进一步指出:“康德著名的重要原则不是一个真正定言的,而实际上是一个假言命令;因为它暗含地预设这一条件,即确定我做什么的这法则——因为我使它普遍化——也将是一个人们对我做什么的法则。”[10](179-180页)德国哲学与心理学家布伦塔诺针对康德定言命令思想也曾论证说,“先天综合判断”更多的是属于通常所说的分析判断;纯粹理性为意志颁布律令本身不具明证性,因为它首先已经预设了一个必备前提——“我的意志是从属于理性的”,因而是已被理性完全规定而无法怀疑的。著名学者李幼蒸分析指出,在认识和方法论上:“康德伦理学强调道德法则的存在,表现了一种严格的泛归纳逻辑主义,企图在自然法则、法律规则和道德法则之间建立类比关系。”[16](24页)“康德的泛法则秩序观源于自然科学形成时代哲学家的一种特殊感受——法则的普遍威严”[16](27页)然而事实上自然法则系统、法律规则系统和道德法则系统所涉及的法则或规则,其根源或方式均为异质性,牵强的比附导致“康德的实践理性与定言命令是完全没有保证、没有根据和虚构的假设……康德的整个体系……缺乏一种坚实的基础。”[10](138页)
2.马克思主义对康德定言命令及实践理性的本质揭示以及实践论超越
康德定言命令及其实践理性理论抛开了人类立法的根本客观的道德基础和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空洞地赞扬意志自由和自律。马克思透过历史分析指出,康德“把法国资产阶级意志的物质动机的规定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从而就把这种意志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17](213页)。自由意志及其对定言命令的恪守只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意志在德国的精神抽象,是卢梭契约思想的间接表达和精神引退。“18世纪末德国的状况完全反映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中……软弱无力的德国市民只有‘善良意志’。康德只谈‘善良意志’,哪怕这个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他也心安理得,他把这个善良意志的实现,以及它与个人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世界。……康德的这个善良意志完全符合于德国市民的软弱、受压迫和贫乏的状况。”[17](211-212页)深刻地揭示康德作为定言命令基础的善良意志的社会、心理基础以及虚假本质。列宁对这种道德观点分析指出:“有人不是从道德的意旨中,不是从上帝的旨意中,而是从往往同上帝的意旨很相似的唯心主义或半唯心主义论调引申出这种道德来的。我们摒弃从超人类或超阶级的概念中引申来的这一切道德。”[18](351-352页)所有实践都是在具体情境中进行的,康德定言命令所代表的不顾具体情境的普遍主义和理性教条主义与生活实践相脱节,在实践中缺乏实际效果,也是行不通的,恩格斯批判费尔巴哈道德观时涉及对康德的定言绝对命令评价说:“费尔巴哈的道德论是和它的一切前驱者一样的。它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一切情况;正因为如此,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而在现实世界面前,是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软弱无力的。”[19](240页)
康德的道德自由和命令理论所强调的仅只是自我意识和自律,忽视了实践的重要性。检验人们行为道德与否的标准最终不能只停留在原则或规则层次,而应落在生活实践上,马克思主义坚持以实践唯物主义探求道德的源泉和揭示道德标准,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实践是认识以及伦理、道德、政治、历史的根本基础。就道德的相对独立性和内在根据而言,“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20](15页),“自律”和“意志自由”是道德的本质特征,但绝非像康德那样把“自律”理解为人们超脱一切利益欲望的某种根据;马克思更明确指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21](166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就客观基础而言,道德绝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实践要求,“我们驳斥一切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道德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企图,……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11](103、102页)。道德价值标准和“应当”命令是在尊重自然、特别是人类社会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及对现实的利益关系做出正确反映基础上而推导出来的,“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等人在唯物主义实践论的前提下揭示了道德的本质和规律;坚持理论与实践、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把实践和利益作为道德标准,使伦理学真正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收稿日期:200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