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效率与公平的伦理问题_收入分配论文

经济效率与公平的伦理问题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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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经济学伦理问题研究的重要课题。如果能把二者之间的关系讲清楚了,那么可以认为,经济学伦理问题的研究就前进了一大步。我准备在过去阐述的基础上,针对效率与公平所涉及的经济学中的伦理问题,再作进一步的阐发。

一、效率与公平的伦理学含义

(一)效率的伦理学含义

效率是一个经济学范畴,这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

在经济学中,效率的高低升降是根据资源使用或配置的效率的变化来计算的。效率这一概念伦理学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分析。

第一,按照一定的投入就会有一定的产出的观点来看,不管投入多少,总会有一定的产出,于是就要考虑:难道不管生产出什么样的产品,都等于社会生产有一定的效率吗?假定生产出来的东西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使环境遭受污染的产品,难道也表明生产有效率吗?不生产这些产品,效率不更高吗?

第二,投入是投入者自行决策的,投入者只要愿意投入,并且有能力投入,他就可以如愿以偿,然而产出并不取决于投入者本人的意愿,也不取决于投入者本人有没有投入的能力,而取决于产出是不是被社会所需要。社会如果不需要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这些产品积压在仓库里,销不掉,又有什么效率可言呢?不生产这些产品,效率不更高吗?

第三,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我们所投入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资源。投入某一种资源,可以有不同的产出。社会对这些不同的产出,也有不同的需求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某一种资源投入的结果的效率是不一样的。不投入生产这一种产品而用它们来生产另一种产品,效率可能较高些,也可能较低些。因此,不能认为同一种投入的不同产出会有相等的效率。

第四,任何资源都是供给有限的资源,同一种产出,可以利用不同的资源投入。由于社会上各种资源的稀缺程度不相等,所以对某一种产出所需要的投入,社会有不同的评价。不利用这些资源投入而利用另一些资源投入,尽管产出是相同的,但效率却不一样。在讨论投入产出的效率时,是不是应当把这个问题考虑在内呢?

(二)公平的伦理学含义

公平并不是纯经济学概念,它从来都含有伦理学的意义。这是因为,按照不同的解释,公平或者是指收入分配的公平,或者是指财产分配的公平,或者是指获取收入与积累财产机会的公平,它们全都涉及价值判断问题。

比如说,就收入分配而言,公平是指收入的均等呢,还是指收入差距的合理?就财产分配而言,公平是指财产的均等呢,还是指个人之间财产差距的适度?这些都是有争论的。比较容易取得一致意见的,是获取收入或积累财产机会的公平,也就是所谓机会的均等。只要在市场竞争中“大家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全都按照自己的能力与努力程度来进行竞争,尽管竞争的结果有差异,但出发点相同,这就可以理解为公平了。然而,问题并没有如此简单。如果再深入一步,人们就要问:在市场竞争中,果真能做到“大家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吗?事实上,不同的人由于家庭背景不同,居住地区不同,天赋不同,获取收入或积累财产的机会并不一样。因此,即使让他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起跑,这条起跑线也很难称之为公平的起跑线。

由此可知,对于公平这一概念,可以有各种不同的理解,而每一种理解都可以自有充分的依据,因为它首先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即道义上的是非标准问题。

现在,让我们把问题简化。无论从伦理学的角度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着眼,可以断言: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并不意味着公平,或者说,不应当把分配均等当做公平的同义词。要知道,收入分配,显然不仅是指人们通过各种渠道,各自最终得到多少收入,而且是指各人以何种方式获取收入。财产分配,显然也不仅是指人们通过各种渠道,各自最终得到多少财产,而且是指各人以何种方式获得财产。收入是一种流量,财产是一种存量,流量来自存量,流量的积存又转化为存量。所以,收入分配的公平与财产分配的公平密切联系在一起。收入分配公平既会促进财产分配公平的实现,而财产分配公平也会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实现。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么不言而喻,把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当做公平,实际上恰恰意味着对于以何种方式获取收入或获得财产的漠视,于是这种所谓的公平恰恰就是不公平。换句话说,把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当做公平,只注意到不同的人通过各种渠道能够最终得到的收入或财产的均等,而忽略了他们是以何种方式获取收入或获得财产的。假定有两个人,一个人付出了较多的资源投入,另一个人付出了较少的资源投入,两人以不同的方式获取了收入或获得了财产,而分配的结果却要实现两人最终得到的收入或财产的均等,这岂不是以不公平取代了公平么?我们通常所说的,“吃大锅饭不公平”,“平均主义性质的分配不公平”,不正是就此而言的吗?收入分配的某种差距与财产分配的某种差距,之所以可以被认为比均等的分配更为公平,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言的。于是我们就可以在有关公平的伦理学含义的讨论中,摒弃收入分配均等或财产分配均等相等于公平的观点。

问题归结到机会的公平或机会的均等,可以分两个层次来讨论:一是较低的层次,即前面所说的,公平或机会均等体现在“大家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尽管“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是否真正体现着公平,仍有待探讨,但这未尝不可以作为分析的起点;另一是较高的层次,也就是进而对机会的公平或均等的深层次问题作出解释。例如前面提到过的不同的人在市场竞争中的条件不同决定了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应该说,低层次的分析为较高层次的研究提供了依据。

(三)效率、公平与按效益分配原则

为了进一步说明效率与公平的伦理学含义,让我们把效率、公平同按效益分配原则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是按照各个生产要素供给者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与质量分配的。问题在于个别的生产要素供给者所提供的生产要素是否适合于市场的需要。假定市场上不需要某种生产要素,或不需要某种质量的生产要素,那么有关的生产要素供给者的供给就不可能实现,他们的供给是无效的,于是他们也就不可能从市场经济中取得收入。假定市场上不需要那么多的生产要素,那么各个有关的生产要素供给者之间便会展开竞争,该种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就会下降,从而生产要素供给者从市场经济中得到的收入就会减少。这些都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要按照各个生产要素供给者提供的生产要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来进行分配。他们提供的生产要素越是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他们由此得到的收入也越多。如果他们提供的生产要素不被市场所需要,或者说,不能产生任何经济效益,他们也就不可能从市场经济中取得收入。这就是市场经济中的按效益分配原则。

1.按效益分配与效率。毫无疑问,按效益分配原则的实行,一般说来将会促使生产要素供给者更加注意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被市场需要的程度,从而会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并按照市场的需要来调整生产要素的供给量。至于生产要素的需求者,在按效益分配原则的指引下,也会更加注意所得到的生产要素的使用状况,以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率,减少对生产要素的不合理使用。这些都必然对微观经济意义上的资源配置发生积极的作用,使资源使用效率增长。这些也都必然对宏观经济意义上的资源配置发生积极的作用,使资源能够更有效地分配于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和不同产品与劳务的生产上。可见,一般说来,效率的增长与按效益分配原则的实行是一致的。

然而,如果作进一步分析,那就会发现按效益分配原则与效率增长之间关系的复杂性。我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一书第十四章和第十六章中曾提出如下三个与此有关的论点:(1)动力来自物质利益的假设的局限性;(2 )动力并非全部来自利益的假设;(3)经济效率不一定来自收入分配差距的假设。

关于效率与按效益分配原则二者之间关系的进一步分析告诉我们:我们既不能否定按效益分配原则促进效率增长的作用,又要承认按效益分配原则本身的局限性,了解效率增长的多种原因或效率下降的多种原因,进而了解非物质利益因素在人们收入提高过程中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换言之,对于前面提到的“按效益分配原则是不是必定带来效率的增长”这个问题,似乎可以作出这样的回答:在一般情况下,实施按效益分配,有利于微观经济意义上和宏观经济意义上的资源配置状况的改善,有助于效率的增长;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价值观念的逐渐变化,按效益分配原则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会越来越复杂,按效益分配不一定会带来效率的增长,或者说,按效益分配原则在促使效率增长方面的作用会逐渐减少。人不是单纯的“经济的人”而是“社会的人”,在这里可以得到证实。

2.按效益分配与公平。按效益分配原则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平?一般说来,由于按效益分配是指按生产要素供给者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及其被市场所需要的程度而取得收入,所以这体现了公平的竞争和机会的均等。人与人之间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差距是竞争的结果,而出发点则是一致的。这表明按效益分配体现了公平。假定说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这种不公平或那种不公平,那么可以说,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同按效益分配原则没有得到实施或未能被切实有效地实施有关。按效益分配是同平均主义分配不相容的。收入分配的均等、财产分配的均等,都是平均主义的体现,因而同按效益分配相抵触。平均主义不仅阻碍效率的增长,而且它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按效益分配原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然而,问题依然在于:不同的人在市场竞争中的条件各不相同,这将会引起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表面上,在市场竞争中,大家都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但一考虑到家庭背景的不同、居住地区的不同、天赋的不同以及由此造成的受教育的条件不同、教育程度的不同、文化技术水平的不同等等,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于是按效益分配的结果很可能掩盖了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而把表面上的机会均等突出了。不仅如此,由于市场竞争的现实条件与市场竞争的未来条件不可割断,上一轮市场竞争的结果必将成为下一轮市场竞争的起点,于是已有的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又为今后的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准备了前提。

对“按效益分配原则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可以作出如下的回答:在一般情况下,实施按效益分配,有利于公平的实现,但与此同时,按效益分配原则在公平的实现方面具有局限性,它很可能以表面上的机会均等掩盖了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一)有关效率与公平先后次序的争议

效率与公平无疑都是应当实现的政策目标。但在排列顺序上,究竟该把效率排在前面呢,还是该把公平排在前面?这是一个对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判断问题,学术界的争论由来已久。然而,以往的争论带有很大的片面性。这就是:不少学者把“公平”理解为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如果这样来理解“公平”,那么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就被扭曲了。要着重效率,那就不可能不产生收入分配的差距,而收入分配的差距又不可能不造成财产分配的差距。反之,要着重“公平”,即着重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效率必然要降低。结果似乎是:效率高了,“公平”就少了;“公平”实现了,效率也就降低了。这样一些争论实际上毫无意义,因为这种对“公平”的理解本身就是十分错误的。

现在,让我们按上一切所讨论过的公平的含义来分析。这就是:不把公平解释为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而把公平理解为获取收入或财产的机会的均等。那么,这种意义上的公平同效率之间的先后次序应该怎样排列呢?究竟是效率优先,还是机会均等优先(即公平优先)呢?我想,争论仍然是难以避免的,争论双方各有各的理由。

关于公平不等于收入分配均等或财产分配均等的道理,前面已经作了较详细的分析。这里,只就公平等于机会的均等进行论述。在经济中,是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还是把机会均等(或公平)放在优先地位,根据以上所陈述的理由,可以认为,效率优先论的理由更为充足。效率优先论的三项理由简单地可概括为:(1)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 就是把自由参与放在优先地位,生产要素供给者的自由参与权利是不应受损害的;(2)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 就是把个人努力程度放在优先地位,效率高和由此得到的收入多,是对个人努力的一种奖励;(3 )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就是尊重生产要素供给者个别的努力与主动性、积极性。这种努力与主动性、积极性是自发性质的,不同于外来干预性质的社会权威机构或政府的参与。

至于公平优先论所列举的理由,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需要商榷之处在于:公平优先论很可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方面,这就是,只有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让生产要素供给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让每个生产要素供给者有更高的投入产出之比,公平才有实现的可能。丰富的产品和劳务供给是靠高度的效率形成的。效率低下,产品和劳务的供给不足,无论怎样在公平的实现方面作出努力,效果总是不理想的。

要知道,效率与公平尽管都是要达到的政策目标,但它们全都不是具有根本性质的社会目标。发展经济和建设文化为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可以把实现共同富裕视为力求实现的社会目标,效率与公平作为政策目标是服从于这一社会目标的。

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一个过程,这需要以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为基础。没有丰富的产品和劳务供给,就谈不上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谈不上实现共同富裕。效率之所以应当放在优先地位,正是因为没有效率或效率低下,生产力就发展不了,产品与劳务的供给就不可能充裕,因而无论从哪种意义上来理解公平一词,公平都是实现不了的。就以公平等同于机会均等来说,假定效率不增长,生产力不发展,机会均等的实现仍会遇到困难。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

一方面,机会均等并不是可以脱离生产力水平而单独存在的。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体系越完整,市场机制越健全,机会均等越有可能实现。生产力水平既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达与否,市场体系的完整与否,市场机制的健全与否,而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市场体系的完整程度、市场机制的健全程度又直接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比如说,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供给者就很难获得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均等,从而他们之间的竞争也谈不上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进行。又如,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供给者也很难做到资本市场上的机会均等,他们之间的竞争同样不易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进行。可见,机会的均等只能在市场体系发展过程中逐步实现。即使国家可以从法律、法规中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均等(如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如果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机会均等的实现仍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这就表明,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完善市场体系,应当被置于最优先地位。

另一方面,机会均等的实现与市场参与者有没有足够的市场意识、市场规则意识、机会均等意识密切相关。如果生产要素供给者缺少这类必要的意识,不知道怎样参与市场竞争,不了解遵守市场规则的必要性和怎样运用市场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懂得怎样对待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或者在机会均等的场合不珍惜这种机会,在机会不均等的场合又不争取改变这种状况,那么即使国家用法律、法规对机会均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也并不等于机会均等已经实现,不等于生产要素供给者客观上已经在机会均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了。而生产要素供给者的市场意识、市场规则意识与机会均等意识的具备,则是以生产力的发展、市场体系的发展为前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完善市场体系,同样应被放到优先的位置上。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含义

应当指出,人们在讨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时,通常是从收入分配协调的角度来理解“公平”的。于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被解释为:在经济生活中,要把增加效率,提高生产力水平放在优先地位,同时要注意收入分配的协调,不要造成贫富悬殊,不要使个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财产分配差距过大,不要使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理由是:

第一,如同不能把“公平”理解为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一样,收入分配协调也不能理解为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因为,在收入分配协调中包含了收入分配合理差距的存在。

第二,把“公平”理解为收入分配的协调,同前面指出的把“公平”理解为机会均等是统一的,这两种理解并不抵触。这是因为,只有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经济时,生产要素供给者才能真正凭借自己的努力程度获得应有的收入,从而尽管收入分配有差距,但这种差距大体上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当然,这并不排除在某些场合也会出现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情况)。如果生产要素供给者是在机会不均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的,那么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将是难以避免的。这时,收入分配的不协调也就是必然的结果。

因此,当我们说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时,这里所说的“兼顾公平”,显然是指兼顾机会均等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协调,而决不是指收入分配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同时,还应当注意到,如前已经指出的,机会均等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在法律、法规上可以明确规定机会的均等,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机会的不均等只能逐步减少,机会均等也只能逐步实现。这样,机会均等条件下的收入分配的协调也只可能通过政府的各方面的措施而逐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把效率放在优先位置上,兼顾收入分配的协调,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以前,我曾在多种著作中反复论述过这样一个观点:市场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是第二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进行,着重的是效率,效率优先将在这里体现出来。第二次分配是在政府主持下进行的,既要注意效率,又要注意公平,也就是说,既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又要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协调。这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如果不是这样做,而是颠倒了位置,如第一次分配强调的是“公平”,那么就会得到如下的后果,既没有效率,又没有可能实现公平,资源有效配置与收入分配协调二者都实现不了。

在这里,还应当对第二次分配再作一些说明。如上所述,虽然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差距大体上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进行第二次分配。收入分配的差距即使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是就经济的角度来谈的,如果要从社会的角度来看,那么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究竟应当有多大,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至少可以认为,经济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与社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不完全一致,而政府在主持第二次分配时,不仅要从经济上考虑,更需要从社会上考虑。于是对机会均等条件下的收入分配的第二次调节也就成为必要。何况,还应当注意到:(1 )机会均等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差距大体上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但这并不排除在某些场合仍然会出现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情况。(2 )机会均等是逐渐实现的。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各种机会不均等,从而会造成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这些更加说明了政府主持的第二次分配的必要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必要。

三、关于效率与公平问题的深层次思考

(一)收入分配合理性的两种含义

我认为收入分配的公平是说不清楚的,而且容易导致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复归,因此收入公平分配的提法不如收入合理分配的提法更为准确。所以我用“收入合理”一词作为“收入公平”的替代语也许更加妥当,并且也容易使收入分配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趋于协调。

关于收入分配的合理还是不合理,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收入本身是不是合理;二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不是合理。这两种含义固然有紧密的联系,但却是两种不同的含义。对第一种意义上的收入合理问题的研究,应成为研究第二种意义上的收入合理问题的基础。也许有人会提出: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尽管人们的收入水平都很低,但彼此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大,所以这仍应当被看成是收入分配的协调,即使是低收入条件下的收入分配的协调。能不能这样看问题呢?只要我们懂得了收入分配合理性的两种含义,这个问题就不言自明了。要知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占支配地位的条件下,人们的收入都低于他们作为生产要素供给者本应得到的收入。这一组生产要素供给者的收入不合理,另一组生产要素供给者的收入也不合理,既然彼此的收入都不合理,那么它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就不具有合理性。既然收入分配不合理(包括第一种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合理和第二种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合理),那还怎么谈得上收入分配的协调呢?

(二)收入分配协调的含义

收入分配协调是以第一种意义上的收入合理分配和第二种意义上的收入合理分配为前提的。这就是前面已指出的,没有第一种意义上的收入合理分配,第二种意义上的收入合理分配就无从谈起。而如果没有这两种意义上的收入合理分配,收入分配协调也就没有可能性。因此,我们不可能脱离收入分配的合理性来讨论收入分配的协调。

前面还指出,低收入水平上的收入分配协调,不可能是真正的收入分配协调,而是一种虚假的、真相被掩盖了的、所谓的“收入分配协调”。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必须同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认识联系在一起。在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之下,效率低,生产力水平低,收入水平也低,尽管彼此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大,但不能认为这时已经接近了收入分配协调,收入分配协调,只有在按效益分配条件下,生产要素供给者各自得到了合理的收入,而彼此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合理的时候,才能实现。普遍低收入条件下,无论怎样进行分配,也不可能做到收入分配的协调。

在人们谈到收入分配协调还是不协调时,通常既指个人收入分配的协调,又指地区收入分配的协调。后者是从另一个角度所提出的收入分配协调的含义。我们应当看到,个人收入分配的协调问题尽管也会遇到一些困难,但相对于地区收入分配协调问题而言,仍然比较容易解决。这是因为,个人收入分配协调与否同个人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直接有关,只要把个人收入分配是否合理问题弄清楚了,那么个人收入分配协调与否也就较易于作出判断。然而,地区收入分配协调与否的判断却要困难得多。因为地区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很难按照个人收入分配合理性同样的标准来处理,地区收入的含义不明确,地区之间收入分配是否合理也就无法判断。人们至多只能说沿海地区的收入与内陆地区的收入差距过大,应当缩小这种收入差距,但却无法判断究竟两个地区之间多大的收入差距才是合理的差距,因为缺乏判断的依据。由此看来,虽然地区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和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问题,都可以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但在考察收入分配协调问题时,还是只以考察个人收入分配协调为宜。在考察效率与公平的顺序排列时,把个人作为生产要素供给者来对待,要比把地区作为生产要素供给区域来对待,更为清晰,因为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效率的变化,主要与生产要素供给者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效率变化有关。而公平,是指机会均等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协调,这也只适用于对个人之间收入分配及其差距的考察,而不适用于对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及其差距的考察,因为地区收入合理与否,以及地区之间收入差距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无法确定。

(三)经济意义上与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合理性的区别

尽管我们不得不把收入分配合理性问题和收入分配协调问题的讨论集中到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来,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这方面还有一个难题有待于分析,这就是究竟什么是个人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以及经济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与社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为什么不完全一致。

1.经济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合理性。从经济上说,假定生产要素供给者都是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竞争的结果使他们的收入有一定的差距,这种收入分配差距是机会均等条件下按效益分配原则起作用的产物。因此,经济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存在的条件有二:一是生产要素供给者的机会均等,他们之间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是相同的;二是生产要素供给者按效益分配原则取得各自的收入。不言而喻,经济意义上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差距,或者来自生产要素供给者之间机会的不均等,即他们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并非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或者来自生产要素供给者并非都按效益分配原则取得收入;或者两种情况兼而有之。

单纯从经济上进行分析,只要收入分配差距来自上述两个原因(或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那么不管收入分配差距是大还是小,都是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差距,都是收入分配不协调的表现,于是都要政府进行第二次分配来予以协调。换言之,从经济上说,只要收入分配是机会均等条件下生产要素供给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并且各个生产要素供给者都按照效益分配原则取得了收入,那么不管收入分配差距是大还是小,都属于收入的合理分配,也就是收入分配协调的表现。

2.社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合理性。社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合理或不合理的界定,比经济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合理或不合理的界定困难得多。一方面,社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不能仅限于机会均等条件下的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和生产要素供给者按效益取得收入这样两项,而必须另外寻找。但这个问题却不易解决。另一方面,经济意义上收入分配的差距,只要是合理的差距,那么不管差距多大,在经济上所反映出来的结果将是效率的增长、生产力的发展、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于是可以认为,经济意义上收入分配合理差距的存在将带来积极的后果。而且,这一积极的后果可在近期内被观察到。然而,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的差距,如果偏大,却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而不问这种差距在经济意义上是否合理。加之,由于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偏大而引起的社会不安定,不一定是近期内就可以被观察到的,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问题越积越多,矛盾越来越尖锐时,才会爆发出来。这就表明:要从所产生的后果方面来判断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同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么,是否有必要在界定经济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之外,再去界定社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呢?应当说,这种必要性是存在的。如果经济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合理,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也合理,那当然是最理想不过的。但在实际生活上,却很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一种收入分配差距,从经济意义上说是合理的,而从社会意义上说,却不合理,或者,从经济意义上说是不合理的,而从社会意义上说,既可能也是不合理的,也可能反而是合理的。因此,即使对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还是不合理的界定远为困难,但在这里作一些探讨仍是需要的。至少,有助于使我们距离这个难题的解决更近一些。

(四)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合理与否的判断

1.以社会安定或不安定作为判断的标准。社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合理,表现为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使得社会上产生了不安定,导致经济发展受阻碍,效率增长缓慢;社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即使收入分配存在着某种差距,但社会上并未因此而产生不安定,于是经济可以持续向前发展,效率可以依然增长,而人均收入水平也可以照常逐步提高。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是否引起社会的不安定看成是社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但这里至少下列三个问题有待于明确:(1 )社会安定还是不安定的标志是什么?社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合理性所导致的社会安定,或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合理所导致的社会不安定,究竟用哪些指标来表示?如何计算?又如何比较?(2)社会不安定有一个累积过程,有一个潜伏期。 如何衡量潜伏的社会不安定当成是社会安定,从而得出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合理的错误论断?(3 )社会不安定的原因是很多的,究竟怎样判断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合理在社会不安定形成中的作用的大小?社会不安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归因于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合理?如何衡量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在促进社会安定方面的作用,并把这种作用同促进社会安定的其它因素的作用区分开来?

2.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指个人作为生产要素供给者对于自己提供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同期望值的对应程度。如果个人作为生产要素供给者在提供一定量的生产要素的情况下所得到的收入同期望值达到了对应,或者收入大于期望值,个人就会对自己的绝对收入感到满意。如果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得到的收入少于期望值,表明二者不对应,个人对自己的绝对收入就会感到不满意;而且,所得到的收入越是少于期望值,个人对自己的绝对收入的不满意程度就越大,或者说,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就越小。

3.个人相对收入满意度。指个人作为生产要素供给者对于自己提供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在同他人因提供生产要素而得到的收入的实际比率同期望比率的对应程度。如果这种实际的比率同期望的比率达到了对应,个人就对自己的相对收入感到满意。如果这种实际的比率大于期望的比率,尽管二者并不对应,但由于实际比率是大于期望比率的,所以仍应认为个人对自己的相对收入感到满意。如果这种实际的比率小于期望的比率,表明二者不对应,个人对自己的相对收入就感到不满意;实际比率越是小于期望比率,个人对自己的相对收入的不满意程度就越大,或者说,个人相对收入满意度就越小。

4.社会平均绝对收入和相对收入满意度。社会是由众多成员所组成的。各个社会成员的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不会一样,个人相对收入满意度也不会一样。某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低或个人相对收入满意度低并不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而只有在多数社会成员的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低或个人相对收入满意度低的情况下,社会才会出现不安定。于是从理论上说,可以得到一定时点上的社会平均绝对收入满意度和社会平均相对收入满意度。当社会平均绝对收入满意义低到某一数值(临界值)以下时,社会就将出现不安定。社会平均绝对收入满意度越是低于某一数值(临界值),社会的不安定程度就越大。当社会平均相对收入满意度低于某一数值(临界值)以下时,社会也将出现不安定。同样,社会平均相对收入满意度越是低于某一数值(临界值),社会的不安定程度就越大。

5.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社会成员的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和个人相对收入满意度都应当以社会平均绝对收入满意度的社会平均相对收入满意度来表示。考虑到在影响社会安定方面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所起的作用要大于个人相对收入满意度所起的作用,所以在把社会平均相对收入满意度与社会平均相对收入满意度综合为一个社会平均收入满意度时,社会平均绝对收入满意度所占的比重应当大一些,社会平均相对收入满意度所占的比重应当小一些。这样就可以形成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并确定社会平均收入满意度的临界值。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及其临界值,可以作为判断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合理与否的依据。

6.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临界值的运用。现在,让我们把上面的讨论作一概述。

A:个人得到的收入

B:个人对收入的期望值

C:根据A与B而得出个人所得到的收入同期望值的对应程度,又称为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

D:个人得到的收入同他人得到的收入的实际比率

E:个人对自己得到的收入同他人得到的收入的期望比率

F:根据D与E 而得出个人收入同他人收入的实际比率同期望比率的对应程度,又称个人相对收入满意度

G:根据C而得出社会平均绝对收入满意度

H:社会平均绝对收入满意度的临界值

I:根据F而得出社会平均相对收入满意度

J:社会平均相对收入满意度的临界值

K :根据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和个人相对收入满意度各自在影响社会安定方面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二者在影响社会安定方面的各自所占的比重

L:根据G、I、K而得出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

M: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的临界值

N:根据L与M 来判断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与否以及不合理程度

(五)对收入分配差距与社会不安定之间相互关系的进一步分析

前面在谈到以社会不安定作为判断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合理与否的依据时,曾指出社会不安定有一个累积过程,有一个潜伏期,通常要等到问题尖锐时才被人们觉察到,以及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原因较多,收入分配差距只是其中一个原因。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在考察这方面的问题时就有必要从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及其临界值的分析上再前进一步,对收入分配差距与社会不安定的相互关系作较为深入的研究。

1.社会不安定的累积过程。从社会不安定到社会的剧烈动荡的确有一个较长的累积过程。如果说人们对绝对收入的满意度的下降和对相对收入的满意度的下降都是逐步发展的话,那么一旦突破了临界值,问题很可能就会一下子尖锐起来。也许可以用这样的词句来形容,这就是:形势急转直下,一发不可收拾。在研究中,怎样对待这种情况呢?一个可能的解决方式是:把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的临界值分解为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临界值Ⅰ和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临界值Ⅱ。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临界值Ⅰ是指:当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低到这一数值(临界值Ⅰ)以下时,社会将出现不安定。但这时,社会的不安定仍然是较轻的,或者说仅带有局部性质。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临界值Ⅱ是指: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继续下降,当它低到这一数值(临界值Ⅱ)以下时,社会状况将急剧恶化,社会将出现严重的不安定,或称为剧烈的动荡,而且往往带有全面动荡的性质。

于是,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临界值Ⅰ与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临界值Ⅱ之间的区域,便是政府需要密切注意的范围。临界值Ⅰ是一个路标,当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逐步下降而接近临界值Ⅰ时,政府应当由此得到警告,设法缓和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所产生的社会不满等问题,以免引起社会不安定。临界值Ⅱ则是另一个路标。如果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降到临界值Ⅰ之下并继续下降时,那就尤其值得政府关注和警惕,因为这表明问题已经越积越多,矛盾已经越来越尖锐。一旦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下降到临界值Ⅱ以下时,社会的剧烈动荡便将难以避免了。把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临界值分解为临界值Ⅰ和临界值Ⅱ,看来有助于进一步说明收入分配差距与社会不安定之间的相互关系。

2.基尼系数的运用。至于收入分配差距在造成社会不安定方面的作用,以及收入分配差距作为社会不安定的原因之一同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其它原因的关系,倒是一个真正的难题。的确,把社会不安定单纯归因于收入分配差距,是过于简单的。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原因很多,而且这些原因也是相互影响的,所以很不容易把收入分配差距在造成社会不安定方面的作用大小从数量上加以确定。特别困难的是,收入分配差距在造成社会不安定方面的作用,同收入分配差距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比如说,如果收入分配差距较小,即使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并不高(指社会上多数成员不满意低收入条件下“吃大锅饭”的现状),但很可能只影响经济效率的增长,而不致于影响社会的安定。如果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但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并不很差(指社会上多数成员认为这种收入分配差距仍然是可以接受的),那么这不会对社会的安定有较大的不利影响。如果收入分配差距较大,而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又比较差,那就会对社会的安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并且,如果收入分配差距大到一定程度,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也下降到一定限界之下,那么这对社会安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就会大得多,甚至可以认为这时的不安定、社会动荡主要是由此引起的。

了解到收入分配差距同社会安定或不安定之间的复杂关系,我们就可以对这个问题采取如下的处理方式:把收入分配差距和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作为两项指标,并运用这二者来进行考察。收入分配差距可以用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代替。基尼系数越小,越接近于收入的均等化;基尼系数越大,收入分配差距越大,即距离收入均等化越远。这样,收入分配差距同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基尼系数同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的关系来代替。由于基尼系数小的时候,不管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是高还是低,社会安定都不会受到收入分配差距的较大影响,所以这种情况可以略去不讨论。由于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较高时,不管基尼系数是大还是小,收入分配差距都不致于对社会安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所以这种情况也可以暂不讨论。

于是讨论的范围就可以限定为基尼系数大而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又较低时的情况。

可以把较大的基尼系数分为若干级,比如1、2、3……级,1级高于2级,基尼系数越大,级别越高。还可以把较低的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也分为若干级,1级高于2级,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越低,级别越高。

这样,可以把各级基尼系数同各级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组合在一起,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收入分配差距同社会不安定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当基尼系数为1级,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为1级时,收入分配差距对社会安定产生的不利影响为最大,这时可以把收入分配差距看成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造成社会不安定、社会动荡的其它原因相形之下退居于不重要的位置。而当基尼系数为3级, 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为3级时, 收入分配差距固然对社会安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但这时的社会不安定也可能主要由其它因素所引起,至少由其它因素与收入分配差距共同引起。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是难以从数量上进行分析的。我们只可能通过对具体情况的具体研究来粗线条地加以说明。

(六)效率与公平先后次序与收入分配协调问题研究对政策制定的意义

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先后次序的排列,有关收入分配协调问题的研究,对于政策制定究竟有什么意义,尽管在前面已经多处提到,但仍有必要在这里简要概括一下:

1.效率与公平是要达到的政策目标,但都不是具有根本性质的社会目标。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作为政策目标服从于这一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意味着把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增加产品与劳务的供给放在优先地位,以便在这个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目标。

2.公平既不是指收入的均等化,也不是指财产的均等化,而是指生产要素供给者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由于一般情况下机会不均等的竞争会导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与此相比,机会均等的竞争使收入分配的差距不致于扩大到那种程度,所以强调机会均等十分必要。当然,即使是机会均等条件下的竞争,收入分配仍会有差距,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中的“兼顾公平”,是指需要在保证效率居于优先地位的同时兼顾机会均等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协调,以避免出现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

3.“收入分配公平”的提法是不清楚的,它容易导致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复归,所以不如改用“收入分配合理”这种提法。“收入分配合理差距”实际上是指个人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在这里,需要区分经济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和社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经济意义上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不一定等于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从社会安定的角度来看,在政府的收入调节中,不能不把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问题考虑在内。

4.要判断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合理还是不合理,以及不合理程度究竟有多大,可以用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及其临界值来加以衡量。为了使政府在这方面能够发挥更好的收入调节作用,可以把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临界值分解为临界值Ⅰ和临界值Ⅱ,并把它们作为两个路标,根据情况采取调节措施。

以上就是本章所论述的内容的小结。

* 此文系厉以宁教授新著《经济学的伦理问题》第一章的基本内容,原文近3万字,本刊发表时有所删节,并进行了编辑技术处理。 全书共七章、18.7万字,1995年5月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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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率与公平的伦理问题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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