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有制含义及其实现形式的思考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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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段论述不仅仅是针对有人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分析,只重视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外部结构,而忽视所有制内部结构的变化,误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非公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比例的扩大,就是公有制经济比例的下降这种错误认识而提出的,更重要的是这段论述把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成分)上升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含义的高度。它明确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成分)两种具体存在形式,否定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革及其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指明了方向。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诸方面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它在法律上表现为所有权和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核心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它决定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着其他所有制权能的行使和运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并在此基础上对生产资料占有、支配、使用等诸方面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其本质内涵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全社会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即劳动者(全社会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劳动者(全社会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集体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资料“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一本质内涵决定了归全社会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量化到个人,也不能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转让。这正是公有制同私有制的根本区别所在。那种认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重要,关键看生产资料归谁占有、支配和使用,因而认为把公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实行人人持股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是名副其实的公有制的观点,显然是偏面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没有抽象的所有制,它总是以特定的具体形式存在的,或者说生产资料总是归特定的具体的人或单位所有的。如个体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都是所有制的具体存在形式,简称所有制存在形式或所有制形式,它是指特定的具体的所有制本身,体现特定的具体的所有制的属性和基本内容,其核心仍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换句话说,特定的所有制存在形式仍然属于特定的所有制的内涵的范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内涵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存在形式(或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换句话说,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也应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内涵的范畴。它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内涵决定的。因为不言而喻,生产资料公共所有无非是包括全社会劳动者的公共所有和部分劳动者的公共所有,不可能有既不属于全社会劳动者共同所有也不属于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有人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形式(如社区所有制、社团所有制和留有一部分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的合作制等)无非是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全民的代表,并且也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代表全民的整体利益,因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也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说归公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所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等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形式会通过不同的形式(比如通过相互参股等方式)相互渗透,纯而又纯的国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会越来越少,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比重会不断增大,但这并不会否定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间的界限,也不会否定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存在。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家的投资及其收益仍归国家所有,集体的投资及其收益仍归集体所有。

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特定所有制形式的具体实现形式,它是在生产资料归属既定的条件下,经营管理生产资料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以及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的产品或获取的收益进行分配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换句话说,也就是在生产资料归属既定的条件下,如何占有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为所有者的利益服务的问题。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核心问题是生产资料的营运效率及对剩余产品的索取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存在形式的具体实现形式,它是在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既定的条件下,如何通过一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占有、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以提高生产资料的营运效率及取得较多的收益,来实现国家所有者或集体所有者的利益问题。比如,在我国目前现实生活中,某一块土地是归某一集体单位所有的,这就是集体所有制形式,但这一集体单位如何利用这块土地获取较多收益,为本单位劳动者的利益服务呢?它可以集体统一经营,也可以委托或出租给他人(本单位劳动者个人或其他单位及其个人)经营等,这都是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可见,所有制形式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形式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关系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是基本经济制度和具体经营管理制度的关系。

特定的所有制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要求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相应地进行变革。由于这种变革是所有者的更换即所有制性质的变化,因而这种变革会引起较大的社会振动,甚至要通过暴力革命。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虽然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但它是特定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为实现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自觉变革,这种变革不但不会改变这种所有制形式,而且有利于增强和完善这种所有制形式。因而所有制实现形式具有更大的可变性和灵活性。并且这种可变性一般不会引起较大的社会振动。同一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行业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也可以采取同样的具体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即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形式和集体所有制形式,是历史形成的,是劳动人民用血的代价换来的,也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是不能轻率地否定的。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可以而且也应该多种多样。十五大报告也非常明确地区分了所有制形式与所有制实现形式,“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里强调的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形式包括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包括个体所有制、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等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里强调的是努力探索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并明确了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的内涵是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决非咬文嚼字,它意义重大。

首先,它有利于澄清一些模糊认识,明确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改革的内容和方向。目前理论界在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改革的探索中,有人把过去的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如国家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等)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如农村集体经济中土地统一经营等)所产生的弊病,误认为是社会主义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本身造成的,因而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放弃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行全面私有化。有人则把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看成是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以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为名否定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比如有人提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是比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优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应用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取代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些认识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来看,都是不通的。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内涵是通过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这两种存在形式来体现的,否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不复存在了,社会主义也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了。西方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逊曾指出:“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其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区别的。”在我国传统的体制下,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本身,而是国家和集体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因而公有制改革的内容和方向,不应是取消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本身,而应是在坚持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改革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中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经营方式和财产组织形式,探索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任何一种经营方式和财产组织形式,都是以特定的所有制形式的存在为前提的,并为特定的所有制形式服务的。股份制作为生产社会化条件下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方式,不可能脱离特定的所有制形式而孤立地存在。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股份制企业中,少数大资本家掌握着控股权,股份公司就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私人大资本控制和支配小资本和其他阶层货币收入的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股份制企业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主体作用”,因而是社会主义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股份合作制也是一种社会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同股份制一样,其本身并不代表特定的所有制形式,它只是把社会上早已出现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变为在一个企业内部的并存和共同发展。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能是国有股和集体股占较大比重,成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能是少数私人大股东经营,多数职工不持股或持股比例很低,受雇于本企业,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即使是全员职工持股且股份数额差距不大的典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不能说它是名副其实的集体所有制,而是个体劳动者联合起来实现规模经营的好形式。正如国务院在中发[1985]1号文件中所明确指出的, “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人般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过去集体经济中“一讲合并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动力的弊端,都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建立新的经营规模”。如果说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农民或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财产就合并为集体所有了,而不再属于他自己的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组织农民和职工肯定不会欢迎,也不愿参与。同样,集体或国家投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仍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否则,集体或国家也不会参与投资。因此,不能笼统地讲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还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如果离开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地位这个前提,任何一种经营方式和财产组织形式都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其次,它明确了选择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出发点和衡量标准。任何所有制形式或任何生产资料所有者,在选择其所有权实现形式时,其出发点和衡量标准有两个:一是不能使归自己所有的资产减少或失去,也就是要确保所有权归自己所有,确保自己资产的安全;二是在此基础上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使自己的资产不断增殖,以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使之更好地为自身的利益服务。因此,无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还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在探索其所有权实现形式的过程中,也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要确保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安全,确保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具体讲,国有企业在探索国家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过程中,要谨防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化国有资产为集体资产或个人资产的作法都是错误的。集体企业在探索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过程中,必须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任何化集体资产为国有资产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资产的作法也是错误的。为此,必须强化公有资本产权的人格化机制,使国家资本的产权代表和集体资本的产权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各自所有者的利益,完全像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与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心体相连,命运紧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二是在此基础上选择最能提高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营运效率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使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能不断变换形态,在动态中不断增殖,以不断壮大和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此,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当然,不能照搬,要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加以改造,使其反映和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特点和要求。并且,要因地因企制宜,实事求是,切忌一哄而起,套用某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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