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业科研机构调整设置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研机构论文,我国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科研机构设置的现状和农业科研单位面临的严峻挑战,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农业科研体系的设想。作者对我国农业科研机构调整设置的思路、步骤、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方面作了探讨。并就必须采取的五项措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农业科技管理 结构调整
一、我国农业科研机构设置的现状
我国农业科研机构主要由农业系统科研机构、高等农业院校系统科研机构、中国科学院系统农业科研机构和国家有关部委以及综合性大学(师范大学)生物系设立的科研机构构成。农业系统科研机构占全国农业科研机构总数的90%,是各级政府投资由国家农业部属(简称部属)科研机构和地方农业科研机构组成。
部属科研机构60个,职工1.4万余人。中国农科院是部属科研机构的大户,所属37个研究单位分布全国14个省(区、市),职工1万余人,点多面广战线长。
地方农业科研机构职工近11万人,省(区、市)、地(市)农科院、所占主体,其设置大致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全省集中统一型。如山西省将原地区农科所收归省管,并根据全省农业自然资源和科研布局调整为棉花、小麦、谷子、玉米等专业研究所。二是全省集中和分散结合型。如江苏省,省院集中了专业研究所,将原按地区设置的农科所改为按自然资源和区划设置农区所,业务上由省院领导,事业费、科研经费由省院统一下拨,党务归地方党委领导,基建费用、职工住房等由当地政府解决。这样,调动了双方面的积极性。三是各自相对独立型。不少省农科院按各省省情设置专业所,保持相对独立;各地市农科所隶属于省、地(市)农业厅(局),与省农科院在业务上有往来,但不是上下级关系。省农科院与省农业厅(局)归口省府农委(农办)领导。
县级农科所目前除少数省(区、市)还保留着,多数县农科所与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等单位合并成立县农技推广中心,以技术推广和服务为主。
民办农业科研院、所全国为数不多。民办科技协会各地涌现不少。
综观全国的农业科研机构,大多数是实行计划经济时按行政区划设立的。为了本省(市、区)本地农业生产的发展以及本部门使用上的方便,部属科研机构和省级农科院机构设置上的大而全,地市农科所内部研究室设置上的小而全,也就不难理解。据农业部科技司统计,截至1993年底,全国地区以上(含地区)农业部门属农业科研机构(简称“地区以上农业科研机构”)1142个,职工12.3万人,其中科学家工程师3.9万人,当年政府拨款10.66亿元。各级农业科研单位,对我国农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科研硕果累累,在某些领域(如杂交水稻)居世界领先水平。当然,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科研机构布局上不尽合理,设置上不尽科学的问题比较明显,农业科研体系及科研单位内部结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相适应。
二、农业科研单位面临严峻挑战
我国10多亿人口,83%在农村,农业事关中华民族的兴衰,要把农业搞上去,科技占重要位置。目前农业科研单位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低 我国农业科研成果有些不能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科研成果束之高阁的现象时有存在。“七五”期间全国农业总产值增长中靠科技进步实现的还不足30%,仅是发达国家的一半还不到,科研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问题尚未解决好。
(2)资金不足 全国“地区以上农业科研机构”的事业费1993年比1992年增加12.1%,十分可喜。但是,近几年物价指数上升较快,有些上面给政策不拨经费的改革措施时有出台,加之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扩大使科研成本上升,加大了科研单位的压力。有部分省地市农科院、所已处于“养兵困难、更无钱打仗”的地步,还有个别单位只发部分基本工资自谋出路。
(3)优秀人才缺乏 1993年全国“地区以上农业科研机构”职工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2.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2.8%;研究生2787人,主要分布在部属和省属研究机构,部属和省属研究机构中研究生分别占职工总数的7%和2.6%;在12.3万职工中,专业技术干部占48.4%,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人员的比例为1:2:2.3。可见,农业科研优秀人才不足。一些省级农科院缺年轻的优秀人才,而年轻的优秀人才又因农业科研单位缺少吸引力而远走高飞。还有一些省地市农科院所是老的老、小的小,缺少骨干力量,难以承担高水平的科研项目。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培养了一大批大中专农科毕业生和研究生,但“跳槽”现象较普遍,改行者不胜枚计。以山东省为例,1981-1990年,全省农业大中专院校共培养毕业生4.2万余人,而全省农业单位仅增加1.07万人,大多数离开了农业部门。更为忧虑的是,近几年农科专业毕业生在有些地方出现了分配难的问题,优秀的高中毕业生不愿报考农业院校,重点农业大学在上海市等地完不成招生计划。
(4)后顾之忧增多 各农科院所,大部分在城市郊区,有的在偏僻的农村,各级党和政府解决了不少农科单位存在的实际困难。但是,交通难、住房困难、水电不足等问题还是困扰着这些单位的领导。新的问题,如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多,医疗费开支加大等矛盾日趋突出。农业科研人员的户口往往随属地而定,子女读书、就业等常常因户口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影响了这些同志的工作积极性。
虽说形成上述新挑战的原因较多,但与我国农业科技机构设置不尽科学合理不无关系。因此,抓住机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不失时机地做好我国农业科研机构调整设置这篇文章,是不能再迴避了。
三、对我国农业科研机构调整设置的思考
1.我国新农业科研体系的框架
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农业科研机构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农业科研体系,大力鼓励发展民办农业科研企业,形成覆盖全国的农业科研网络,适应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国家一级农业科研机构 由若干个科研设备先进、人员水平一流、结构布局合理、能早出成果快出人才、对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起重大推动作用的精干研究所组成。主要任务是进行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发展研究以及全国性重大农业实用问题的研究和开发。
(2)地方一级农业科研机构 由若干个按自然区划设置的农业科学研究所组成。其设备、人员与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相似,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区划内的自然资源和科技资源,进行应用研究、发展研究、开发研究,兼顾基础研究。
(3)民办农业科研机构 主要是发展民办科技企业,是对国家、地方两级农业科研机构研究内容不足的有力补充。根据国家法律予以支持。
总之,要建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专业配套、协调发展的我国新农业科研体系。
2农业科研机构调整设置的思路
从目前国家、省、地市三级农业科研机构调整到按自然区划设置,笔者提出以下思路:
(1)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组建全国农业科研教育协调委员会,对全国农业科研教育领域起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改变目前农业科研单位的部门分割。针对农业科研力量分散、条块分割的实际情况,可在各大区设立中国农科院分院(华北可不设立),分院由农业部直属的农业大学牵头组建,实行二块牌子一套班子,再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分院直接管理所在大区内原中国农科院和农业部属科研机构,同时对本区内地方农业科研、教育起协调和指导作用。这样节省编制和经费,使有限的教育、科研设备发挥更大作用,促进教育和科研有机结合,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中国农科院有的研究所与个别重点农业大学近在咫尺,而科研与教育截然分开,可将他们划归重点农业大学管理,作为国家级农业科研单位设在重点农业大学的尝试。华北地区其余部属农业科研单位由中国农科院直接领导。中国农科院、北京农业大学分别对华北地区内地方农业科研、教育起协调和指导作用。在每个大区内,研究机构不重复设立,研究课题不重复进行。部属农业院校应根据大区内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实际调整设置专业,确定招生人数,培养优秀人才,为本区和全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2)国家农业部加强宏观调控,对部属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实行统一管理,加大改革力度,分大区建立农业科研教育中心(华北可不设立),由大区内部属农业大学牵头组建,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直属农业部领导。各大区农业科研教育中心要根据本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的实际,编制并实施教育和科研规划;增强协调功能,指导本区内地方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的教育和科研工作,做到不重复设置科研机构以及相似的课题。中国农科院立足全局和全国,出大成果,作大贡献,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队。北京农业大学侧重培养农业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优秀人才。他们分别对华北地区地方农业科研、教育起协调指导作用。
(3)地方一级农业科研机构,暂保留省(区)农科院建制,以省为主搞好调整。可以推广江苏省的经验,也可借鉴山西省的做法。地市农科院所有区域特色和科研优势的要保留,无特色和优势的可与农业部门的科技力量汇合并调整为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示范基地,原有的房屋、土地、设备等应确保试验示范任务的完成而不能挪作他用。县级农科所应与农技推广站等单位合并,成立县农技推广中心,搞好农技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所有农业科研单位中暂无课题的科技人员可充实加强到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中去,有了新的课题后还可搞科研。
(4)京、津、沪三大城市郊区面积不大,而农业推广、农业科研、农业教育各自成体系,力量分散。从发展城郊型农业经济的实际出发,改革农业推广、科研、教育“三足鼎立”的格局,在三者之间建立起一个协调机制,形成“三农协作”的局面;或者是拆庙搬菩萨,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家合并,减少管理层次,做到三位一体,科技设备、人才资源等优化配置,形成合力,适应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条件的省(区)也可以这样做。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府管理农村经济的职能部门,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使之充满生机和活力。
3.农业科研机构调整设置的步骤
农业科研机构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调整要立足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调整工作拟分步走。
第一步:各级农业科研单位各自先调整。各级农业科研单位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科研水平、科研力量等在国内、国际同行中所处的位置来个自我评估、自我定位,决定取舍,然后量体裁衣。应该明确,只要有利于我国新农业科研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国和当地农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科技的现代化,有利于赶上和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各农业科研单位就可自主调整和改革。在这方面我们应有紧迫感、使命感,决不能左顾右盼。有识之士指出:谁调整得快,调整得好,谁就得益;谁调整得慢,调整得差,谁就落后。
第二步: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宏观指导下,先调整国家一级农业科研单位,然后以省为主调整地方农业科研单位。
第三步:在调整改革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教育机构的同时,对国家和地方农业科研单位再作适当调整。
事实上,目前各农业科研院、所都程度不同的在改革,但宏观指导与协调还不够深和广。因此,从宏观上明确调整的步骤也是必要的。
4.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
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科研系统经历过数次曲折的经历。50年代中国农科院和多数省农科院相继成立,农业科研和农业生产迅速发展。1960年,因多种原因好多农业科研单位精简机构和人员,农业科研徘徊不前。1962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决策下,农业科研机构和人员得到充实,农业科研健康发展。“十年内乱”期间,各农业科研机构撤销的撤销、下放的下放,致使我国与世界农业科研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拉大了,农业生产在徘徊中前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得到调整和充实,我国的农业和农业科研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遗憾的是,调整科研机构和布局的工作尚未达到预定的目标。原已出现的一些问题,如研究所重复设置、科研课题低水平的重复现象并未解决。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认真总结上述经验教训,作为我国这次农业科研机构调整设置的借鉴,将是有益的。
四、农业科研机构调整必须采取的措施
1.要制订我国农业科研、教育法规条例
要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并制订农业科研、教育法规条例(对机构、任务、经费、人员、待遇等作明确规定),使国家、地方和民办农业科研机构、科技企业、教育机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出现大的波动,从而越办越好。
2.国家有关部门要对全国农业科研机构调整设置起宏观调控作用
国家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起草农业科研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在全国农业系统及科研单位中广泛征求意见,从上到下,从下到上,求同存异,形成共识,便于干部群众接受,尽量减少麻烦,不留后遗症。同时要选择有代表性的院所搞试点,取得经验后指导全面。
3.农业科研单位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
资金短缺是农业科研单位的共性问题。但国家财力有限,现在和将来都不可能全部包揽所有农业科研单位的经费。因此,要认真执行“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调整科研结构和研究方向,进一步分流人员。既要鼓励科技人员“下海”从事科技企业或技术开发,又要鼓励没有科研课题的科技人员下农村搞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关部门应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
4.各农业科研单位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
国家和地方农科单位都要破除本位主义和狭隘的地域观念,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支持中央的宏观调控,要深化改革,敢于自我消肿,从而轻装上阵迎接挑战。
5.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支力量要协调
农业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三大支柱。农业科研机构的调整设置势必影响到农业教育和技术推广。因此,要运用系统工程的办法,对三大支柱力量进行宏观协调管理,消除三大支柱之间的障碍和不协调,建立一个对我国农业起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作用的互相紧密配合的统一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