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团体劳动保护监察员工作条例_劳动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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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由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指导和工会小组长领导下工作,任期与工会小组长相同。

第三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第四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权:

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协助和督促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五、发现明显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六、发生伤亡事故,立即上报,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并协助保护事故现场。

七、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八、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越级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第五条 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985年1月颁布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解释权属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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