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经济的特点、模式与前景_庄园经济论文

庄园经济的特点、模式与前景_庄园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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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72X(1999)04—0036—04

本世纪中期,庄园经济首先出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曾经成功地改变了美国、荷兰、澳洲等国的农业经济状况,创造出了诸如美国新奇士橙、荷兰花卉等经济奇迹。在日本被称为“都市农业”或“工厂化农业”以及台湾称为“市民农园”、“观光农园”的农业经营方式,实质上都属于庄园经济的范围。

我国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对农业现代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大力支持和人们投资意识的增强,国内已逐渐形成了一股“大农业”的投资热潮,在这一过程中,先后涌现出了如北京郊区文化庄园、北京国际蔬菜公园、广州岭南国际文化农业度假庄园、海南现代农场、云南热带果园、成都金阳庄园和东山生态农庄等具有庄园经济特点的农业开发经营实体。1997年以来,仅在广东省境内正式对外招商的“果园农庄”就达50多家,吸引了不少国内的投资者,形成了继股票、房地产之后的第三次投资浪潮。这股浪潮眼下正在席卷大江南北。

一、庄园经济的基本涵义和特征

庄园经济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农业发展模式,其基本内涵是:土地开发商(大中型企业或公司)通过购买土地所有权(在我国是土地使用权)或租赁一定面积的土地,并把土地相应地划分为若干等份(单元),通过出售土地权益证或股份受益凭证向社会招商融资,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一种土地资源开发运作方式。

庄园经济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土地证券化

指土地资源权益货币化。具体是指把土地资源划分为若干个单元并以股份券或受益凭证的形式向投资者招商。投资者购买的并非土地本身,而是购买的代表一定面积的土地受益的凭证,从而将具有固定性、实物性的土地资源变成了可以流动的土地证券。这种股份券或受益凭证在一定意义上具有现代证券的特点,投资者一旦购买就不能退还,但可以在投资者之间相互转让和继承。

(二)融资市场化

在庄园经济条件下,开发商筹措资金的方式是向投资者——个人(以市民为主)及实体单位公开发售土地经营受益凭证,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买或不买、买多买少。因此,其招商的对象并非是固定的某类投资者。对单个投资者有投资下限规定,但没有上限约束。

(三)管理集中化

庄园经济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并非由所有投资者自己进行,而是由开发商对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安排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安排。开发商的责任就在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提高经营效益,并从收益中提取相应的管理费作为其报酬。而投资者属于监督者的角色,并有权获得相应比例的利益分配。

(四)产业经营一体化

庄园经济的所有经营活动均以开发商为中心和龙头,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统一核算,包括项目的选择和实施、物资的供应、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产品的加工销售以及市场的开拓等,亦即实行产业化经营。

(五)技术选择高科技化

庄园经济的发展以高新科技的开发应用为支撑,农业开发的全过程突破了传统技术为主的农业发展格局,走的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农业发展道路。

二、庄园经济的具体运作模式

去年以来,我国各地出现了多种庄园经济的发展形式或开发模式,从总体上考察,庄园经济的具体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买断模式

所谓买断模式,是指土地开发商(龙头企业)一次性投入资金买断一定范围、一定面积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一般为30年至50年),然后以若干亩为一个单元,并将土地的使用权转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再以合同的形式将土地委托开发商统一经营和管理。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条件,投资者可以取得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证,该使用权证不能退还,但可以转让、可以继承;二是投资者虽然取得了一定面积、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证,即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不能对土地行使直接的经营管理权,它仅仅是获取该土地经营收益的凭证;三是这种模式所要求的投资额相对较高,所能获得的土地经营收益分配比例也较高。

(二)租赁模式

所谓租赁模式,指的是土地开发商以支付一定的租金为代价,获取一定范围、一定面积的土地经营权(期限一般也为30年至50年),然后再把土地资源划分为若干个单元对外招商,并由开发商统一经营管理,投资者凭借购买的土地单元数量,获取相应份额的土地经营收益。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土地开发商以租赁形式获取土地经营权,所需付出的资金较少;二是开发商和投资者不能获得国土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三是开发商出售的只是土地单元,并不是某一确切位置的地块,因此,投资者所购买的土地单元是获取土地经营总收益相应份额的凭证;四是投资者一旦投资购买土地单元凭证以后,不能退还,但仍可以转让和继承。

(三)托管模式

这种模式,指的是土地所有者(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开发商对一定范围(一般是一个村或几个村)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统一的管理(包括生产安排、产品加工和销售等),农民以土地入股,开发商以资金、技术和管理入股。开发商吸收投资者的资金没有固定的数额要求,投资者以其投入的资金额获取相应份额的经营收益。

托管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开发商不用支付土地使用权购买费或租赁费即可获得土地的统一管理权;二是这种模式对开发商的经济实力、科技力量以及管理水平要求较高;三是在这种模式下,农民以庄园主人之一的身份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四是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具有资金入股的性质,投资者仅仅拥有相应份额的收益分配权,而无经营决策权,因此,投资者的“入股”资金不能退还,但可以协议转让或继承。

上述三种基本模式各有特点,在不同地区,特别是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类型不同、龙头企业(开发商)自身的条件和实力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模式进行具体运作。

三、庄园经济的前景

(一)庄园经济有望成为中国农业步入产业化、现代化发展轨道的一条重要路径

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依托高新科技改造传统农业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中,资金的投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理应得到国家(政府)的相应投入,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现代化能离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扶持的。然而,就中国而言,有限的财力资源难以支撑起农业对资金的强大需求。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今,面对农业市场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发展对资金、技术的渴望,国家却无力给予更多支持,这种情况持续下去不仅对农业,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十分不利。

最近10年来,争项目、争资金始终是各地农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全靠政府、靠财政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设法把庞大的社会闲散资金逐步、合理、有序地引入农业,构筑农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应当而且必须得到人们的重视。

庄园经济在国内外的成功运作实践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在于:聚集和引导社会闲散资金投资于农业、依托大中型工商企业的强有力的带动功能以及高新农业科技的开发和应用,能够快速、高效地推进农业规模化、商品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步伐。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有理由相信,庄园经济的运作思路是可取的,若能实现庄园经济的有序、规范化发展,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会因此而上台阶、上水平、上质量,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也将因此而缩短。

(二)庄园经济的风险与收益并存

与传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比较,庄园经济实质上是在投融资方式选择和管理组织设计上发生了根本变化,庄园经济需要大量的投资,投资也是为了获取收益,但风险也不可避免。

投资于庄园经济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经济收益,即高科技改造传统农业所带来的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的市场价值,换句话说就是直接来源于产品的收益。这种收益因产品科技含量高而比其他农产品的收益往往要高得多,而且这种收益持续时间长。二是间接收益,主要是旅游观光的收益、资本收益等。除了经济收益以外,庄园经济还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投资者来讲,还将获得休闲度假和精神享受的满足。

庄园经济的风险,尽管不像股市或房地产那样有很大的政策风险,但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自然风险,即自然气候条件的变化对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所造成的损失。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市场的供求状况及价格的变化,使得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销售受阻,并由此导致预期收益难以实现。市场风险是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面临的共有风险,但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风险又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源于农业及农产品固有的特点。农产品不同于工业品,它一般具有鲜活性、体积大、单位价值较低、大多不耐储藏、不耐运输、易腐蚀、供给弹性小、有较强的季节性等特点。农产品即使经过多层次的加工,这些特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一个生产某种或某几种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企业来说,一旦市场出现变化,如供过于求、宏观经济吃紧、人们收入下降、进口、消费习惯变化以及替代品的出现等,都可能使农产品面临销售不畅,收益下降的市场风险。

总之,庄园经济、庄园投资在一定意义上属于风险经济和风险投资,风险与收益并存,这对涉农企业和广大投资者是一种考验。

(三)庄园经济有序发展还有待于政策与法规的规范

庄园经济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不过是最近两年的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又是处于发展初期,如果我们一开始就要求庄园经济做到规范、有序地发展,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但是,庄园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不规范现象又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例如:借庄园经济之名,把融资开发农业变成以拍卖果园(地块)集资为目的的商业炒作,甚至蜕变成民间非法金融行为;一些开发商不具备农业开发应有的基本条件(经济实力、科技力量、管理水平等),完全靠商业、宣传行为(主要是夸大自身实力,并许以高回报的诱惑)吸引广大投资者,或者是借助策划包装,采取移花接木方式,制作图片、录相、电视片等蒙骗投资者,大有欺诈之嫌;还有一些果园、庄园用地手续不齐全,甚至在没有办完用地手续情况下,就违规违法对外招商;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使庄园经济变形、走样,对庄园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十分不利。1998年10月20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在全国率先发出《关于清理果园庄园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停止对果园、庄园的用地审批,并对已经上马的果园、庄园开发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这显然是广东省政府针对当前出现的果园、庄园不规范发展问题作出的政策反应。笔者认为,该《通知》的出台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庄园经济发展的终结,而是为了使庄园经济规范、有序发展所作的必要调节。

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对庄园经济的发展进行规范,主要是应尽快制定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有关庄园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规,明确规定庄园经济发展的形式、融资行为、开发商条件、项目与技术选择、土地资源的利用原则、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农户的安置、主管与审批监督部门等相关内容,为庄园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有较强指导性的政策框架。但就当前来讲,还应做好两方面工作:

1.加强宣传,提高人们对庄园经济的认识。让企业、投资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认识到庄园经济不是一般的农业开发,它还是一种金融行为,因而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同时,从事庄园经济事业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不是任何企业、单位都能介入。对广大投资者来说,更应明白其风险性,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2.严格审批。发展庄园经济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向社会融资的问题,二是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转让问题。与此有关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农林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应及早作出反应,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土地管理政策以及土地利用战略目标规划,避免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出现。通过严格审批,引导庄园经济稳步、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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