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新机制的建立论文_李小兰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新机制的建立论文_李小兰

李小兰

电白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广东电白 525400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新机制的建立展开了探讨,对投诉难题作了全面的分析,并从完善质量制度和构建质量监督工作新机制两个方面给出了一系列相应有效的措施,以期能为有关方面的需要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建立

0 引言

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但由于建筑施工存在着一定的疏忽,会产生开裂、渗漏等问题,这对居住和使用都会有一定的影响。而另一方面,居民去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投诉,却迟迟不能得到解决,这也反映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基于此,本文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新机制的建立进行了探讨,相信对有关方面的需要能有一定的帮助。

1 投诉难题

当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投诉后,便会安排工作人员通知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开发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如果属于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以下简称《保修办法》)给予维修,但是在处理具体质量投诉时存在以下难题。

1.1 认定难

投诉案例1:某住户发现卫生间渗漏,因此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投诉,但施工单位查看现场后发现业主已对卫生间装修,认为卫生间渗漏问题是业主装修时破坏了卫生间地面防水层造成的,为此,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按照《保修办法》第三、四、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其建造过失造成的质量缺陷工程承担保修义务,业主对自行装修、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自行承担。但是,本案例处理难点在于无法认定是谁的责任,要认定区分是施工建造不当还是业主二次装修造成的,应该由谁(机构、个人)认定,如何认定,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投诉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1.2 处理难

投诉案例2:某住户入住后发现墙体有水平裂缝,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施工单位现场勘察后发现是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裂缝,属于施工质量缺陷,准备安排队伍进行维修。但是,投诉人提出两点:必须先对造成生活影响给予经济赔偿再维修,同时维修后不得再次出现质量问题。

按照《保修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其施工质量缺陷负保修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例处理难点在于工程质量保修、经济赔偿两者的先后顺序;质量保修后再出现问题如何处理?经济赔偿数额如何评估。鉴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以至于质量投诉久拖不能解决,群众意见很大。

1.3 追究难

投诉案例3:某业主投诉雨水管渗漏造成墙面受潮导致墙纸脱落问题,接到投诉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与建设、施工单位联系,但未联系上,调查后发现开发公司的项目法人公司已注销,同时施工单位因经营不善倒闭,造成工程质量投诉无法处理,群众有很大意见。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第三十一条和《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具体保修义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是,本案例处理难点在于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注销,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处于被动,群众怨言很大,同时这种现象因地方税收等原因需要房屋开发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法人公司而加剧,迫切需要从制度设计层面加以深化改革。

若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以住建部为主导,与时俱进,推进质量保修法规修订工作,完善质量相关制度,落实责任追究,确保群众质量诉求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质量监督机构应疏堵结合及时跟进质量投诉根源、出台针对性措施消除质量缺陷,解决工程质量发展过程中质量投诉问题,为构建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新型质量监督机制而努力。

2 完善质量制度

2.1 理顺保修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规定房屋开发企业为质量保修第一责任单位,房屋销售者(单位)开发企业应负质量保修义务。同时,房屋开发企业又是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第一责任,所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规规定完善配套办法,强化房屋开发企业的质量保修责任义务,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对群众质量投诉予以解决。

2.2 规范验房交房

验房交房是开发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重要节点,也是业主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这个房屋交付关键环节,国家有必要出台对房屋质量验收细则,对验收参加人员、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进行规范,突出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开裂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交房,尽可能减少带有质量缺陷的房屋流入社会。同时,对验房交房过程保存影像和书面资料,为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和业主自主装修质量责任分界认定留有充分证据。

2.3 监管质量保证金

施工承包单位在竣工验收后需要结算款总额5%左右由发包方房屋开发单位暂时扣留,作为工程质量缺陷维修的保证金,简称质量保证金,其目的是防范施工单位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但无法解决房屋开发企业扣留保证金后灭失问题,也给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投诉处理带来很大困难,也造成法规规定房屋开发企业保修责任无法落实的困境。江苏省淮安市推行工程质量保证金政府代为保管制度,是将建设单位账户保管的合同约定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质量保修金改为政府专用账户保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返还,这一创新举措有效解决了责任主体灭失和维修资金无法落实的难题,对工程质量投诉的解决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建议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进行制度设计和修订完善。

3 构建质量监督工作新机制

3.1 投诉解决机制

工程质量投诉从表面上看是业主发现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后经过与责任方交涉未果,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护合法权益,该投诉从性质上来说与社会上存在对商品质量、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产生的纠纷或信访是相同的,有必要参照国家这方面的制度解决机制,合理设立投诉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督机构职责、投诉工作流程等解决途径和方法。如在质量缺陷认定方面,投诉人提交相关证据,房屋开发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质量责任单位进行认定,当双方有争议时申请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或调解,无效后申请司法裁定,建立起双方协商、政府调解、司法裁定的新型投诉工作处置机制。

3.2 加强缺陷治理

质量监督机构要一手抓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一手抓质量投诉缺陷的治理。对于某类重复发生的开裂、渗漏等工程质量通病,通常与本地区长期存在一种错误的习惯有关,这个习惯与设计、材料、施工密不可分,质量监督机构应研究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如通过直观可见、简单易学的工程样板,教育、引导和培训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班组按照新方法施工,从而淘汰错误施工习惯,减少质量投诉问题的发生。

3.3 细化质量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分为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包括企业应该履行对各项目部实施工程质量负有监督、指导的责任。个人质量责任由质量管理责任、操作者责任组成,一般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部管理人员、施工班组等。国家应出台相关质量责任细则,进一步明确公司主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增加法律的威慑和可操作性,参照南京明代古城墙砖载有工匠姓名的做法,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法人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全覆盖登记,确保因履责不到位而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公司和个人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4 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仅在一定方面上对居民的质量投诉有极大的帮助,还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起到保障,警示建筑方需要严格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相信通过监督机构工作机制的创新和真抓实干,建筑工程的质量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杨亚林.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J].公路与汽运.2013(03).

[2]郑兴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探讨[J].才智.2011(12).

论文作者:李小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3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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