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与大学生法制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制教育部分)修订说明及教学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教育论文,法律基础论文,和谐社会建设论文,建议论文,大学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献编号]1009-2528(2007)09-0049-04
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从现在起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引自《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为了帮助大学生更加全面准确地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目标,中宣部、教育部决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一版进行必要的修订。其中法制教育部分,主要涉及第七章第一节第四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第三节第四目“我国程序法律制度”等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一、关于社会建设立法问题
修订后的教材在第七章第一节第四目“(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部分,按《决定》的表述,增加下列内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这一段话主要是强调要加强社会建设立法。有的教师认为,教材在“法律体系”部分讲了一个不太熟悉的“社会法”,这一段话又是讲社会建设立法,讲课时展开有困难。我们建议教师在强调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是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的基础上,着重介绍当前我国应当重点完善以下方面的法律法规:
1.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一是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二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三是加大人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四是不断提高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五是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六是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有权利;七是加强对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现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2.发展社会事业的法律法规。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力发展社会事业,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完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二是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法,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制定医疗法,确立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和管理运行机制。三是制定和完善促进文化事业的法律法规,保证公益文化服务遍及全国城乡。
3.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目标是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制定社会保险法,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社会保险的规范化、法制化;二是制定社会救助法,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三是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4.规范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适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多元化、多样化的变化,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二是制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商会和行业协会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具有公益或互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种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5.加强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民间纠纷、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控制社会越轨或异常行为等。
二、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新教材将原来第七章第一节第四目“(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按《决定》的提法改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增加了一段文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由于教材中原有的这部分内容,是根据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写了七个方面。这次按《决定》改写,不仅强调了“加快建设”,而且更有高度和力度。这一段文字也是高度概括的文件语言,内涵非常丰富。有的教师反映这一段“不好讲”、“难驾驭”。建议教师们在比较完整地研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决定》有关内容的基础上,以2006年政府法制工作有关成果为例说明法制政府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
1.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制度建设。艾滋病、血吸虫病等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疾病。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体现了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的高度重视,也兑现了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公布了《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总结了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经验,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保障防治经费,引导群众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使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防治的轨道;公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这两部条例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力保障了公共安全和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2.高度重视“三农”方面的制度建设,运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6年1月1日,施行近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正式废止,农业税这一实施了上千年的古老税种成为历史。2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第459号国务院令,明令废止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政务院1950年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工作的需要,1月21日,国务院修订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新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纳入了公共财政保障为主的新轨道,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本确立。
3.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以及社会各方面监督的同时,切实加强审计、行政监察等专门监督,并逐步推行行政问责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强化对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不断加大,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2006年,国务院对建立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不断向纵深推进,问责方式由“上级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从追究违法违纪官员向不作为的公务员深化;问责范围从安全生产领域向其他领域推进。
4.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2006年12月召开的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强调要把行政复议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积极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自身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至今,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制度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关于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
新教材将原来第七章第一节第四目“(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部分,按《决定》的提法改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并按照《决定》重写该段文字。司法机关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决定》专门就“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作出部署,强调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新教材中的这一段文字完全是文件语言,而且涉及面很宽(共有9个方面)。很多学生既对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有很高的期望,又对司法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能满足于面面俱到的概述,而是应该突出重点。建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做法,在以下两方面作重点讲述:
1.完善司法便民工作制度。一是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告知诉讼风险。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及时就地化解矛盾。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二是加强司法救助。对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一律免收诉讼费,对其他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三是完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制度。进一步明确诉讼收费的范围和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四是改革审判监督制度。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为申诉和申请再审提供平等、公开、高效的程序保障。
2.加强司法民主建设。一是坚持公开审判原则,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预先公告,允许普通公民和媒体记者旁听审理过程。在立案、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判决等环节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防止“暗箱操作”,以公开促公正。二是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和监督。三是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加以推广,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四是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促进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四、关于调解制度
将第八章第三节“四、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改为“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在原有两个小目之后,增加一个小目“(三)调解制度”,分别介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含义和基本原则等,以加强与和谐文化关系密切的法制教育,体现《决定》中“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政策精神和胡锦涛同志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的重要指示,以及罗干同志关于“要高度重视各种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的要求。有的教师反映在第一轮教学实践中,直接用于讲“程序法律制度”的时间很少,几乎没有时间讲已有的“仲裁法律制度”,现在又增加了“调解制度”,课堂操作的难度更大,不知道如何把握。
笔者以为,第八章第三节的教学重点是帮助学生增强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利的意识,没必要,也不可能分门别类地系统讲解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和调解程序。要帮助学生了解诉讼(打官司)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仲裁和调解同样是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讲调解制度时,要着重引导学生理解“更多采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帮助学生增强调解意识。在提示教材关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含义和基本原则等常识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精神和一些地方的经验,介绍目前很多地方正在推行的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的情况,即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综治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可以参考以下要点: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夯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进一步扩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范围,积极引导新兴社会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保险、金融、建筑等矛盾纠纷多发行业延伸。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加强对调解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增强调解能力和本领。进一步拓宽民调工作的范围,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土地流转、困难群体保护等经济社会发展中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听证制度。
2.进一步强化行政部门的调解职能,实现行政调解工作的突破。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转变行政理念,摒弃重管理轻服务、重裁决轻调解、重处罚轻教育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增强调解意识,不断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行政主体的调解职责。在调解工作内容上,一方面,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事项施政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另一方面,各个行政部门都要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把化解矛盾贯穿到部门业务工作中去。
3.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的调解职能,不断深化司法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增强调解意识,对依法能够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要全力进行调解。进一步扩大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把所有能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等,都列入调解范围;对行政诉讼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对执行案件要积极促进执行和解。进一步规范司法调解行为。对调解程序、调解方式、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调解书样式等认真加以规范。加强司法调解制度建设,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建立庭内、庭外调解制度,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建立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努力把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
除了上述修订重点以外,新教材还将第八章第二节“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补充为“二、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对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作了简明扼要的介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