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学生依法申诉权是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_法律论文

保护学生依法申诉权是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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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则无权利”,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对于受侵害权利的救济的法律规定及执行情况,是表明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尊重的重要体现,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主要标志。由于未成年学生生理、心理所具有的特殊性,中小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尤其需要国家规定更为有效、更有教育针对性的法律救济途径。中小学生具有申诉权,就是我国法律对于学生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使用的具有教育特点的一个救济手段。但是,现实中相当多的学校和教师对此不了解、不适应、不习惯,对学生申诉权有许多模糊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学生申诉权进行认真的探讨。

一、申诉权是学生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申诉权分为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诉讼上的申诉权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权利。非诉讼上的申诉权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申诉,是指学生非诉讼上的申诉权,也就是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要求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处理的权利。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8月 18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各级各类学校还应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据此,学生的申诉又可分为行政申诉和校内申诉,前者是指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提起的申诉,后者是指学生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学生的申诉权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首先,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其次,这是《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权利的体现。《教育法》在第四十二条对受教育者享有权利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再有,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权利的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及时受理,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决定告知有关当事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对于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学生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是一种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学校不仅无权限制或者制止学生的申诉,而且还必须保护行使正当申诉权的学生,使其不因申诉受到报复或者施加的其他压力。

二、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对于推进中小学校依法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学生具有申诉权,在我国长期存在的缺乏民主与法治内涵的传统教育观念体系中,是没有思想基础的。对于未成年学生申诉权的保护及正当行使的法律规定,目前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极少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既无受理申诉机构,也无受理申诉程序。除少数被完全剥夺了受教育权利的学生通过诉讼渠道寻求救济外,对于学校处分不服或者对于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基本上还处于“申诉无门”的状况,这与我国正在大步前进的法治化进程的态势是极不相符的,成为了一块法治的“真空”。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推进,可以相信,这种状况的改变进程将会加快。

作为学校,不仅要充分认识整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对于依法保护学生申诉权的巨大推动作用,还要充分认识保护学生申诉权对于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是学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申诉权作为学生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是否行使作出主体选择以及正当行使这一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就形成了学生的一种合法权益。作为具有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职责和义务的学校(教师),保护学生的申诉权是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是建立学校(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现代法治社会里,一个组织者个人没有绝对的权力,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学校和教师具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也是有限度的,以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能得到有效救济为平衡。《教育法》中既对学校具有对学生处分的权力作了规定,也对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进行申诉的权利作了规定。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学校只有对学生处分的规定,而无对学生不服处分可以进行申诉的规定,明显出现在贯彻法律中重视自身权力、忽视受教育者权利的情况。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就是一种对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约束,是学校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内容。

——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是有效开展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学生申诉权的行使,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管理和教育教学行为的质疑和重新审查的要求。学校在接到学生的直接申诉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诉的调查要求后,通过对具体事件处理的进一步审查,不仅可以促进学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促进教师更好地依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还可以对申诉学生本人及其他学生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

三、制定规范化程序是依法保护学生申诉权的基础

未成年学生的申诉可以依其事由分别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提起。一般情况下,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学生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先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申诉要求。对于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选择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对于学生申诉权行使的实体和程序的规范性要求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从众多的案例及与此问题有关的规定来看,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申诉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对于学生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学校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案件的调查,客观地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特别要强调的是,学校不得对提出申诉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施加无形或有形的压力。学校在发现确有对学生处分不公正的或者确实存在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明确的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及受理程序规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申诉的处理决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学生向学校提出不服处分的申诉的,“学校非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退学或开除其学籍”。因此,对于学校给予未成年学生作出的退学或开除处分决定,因有了作出决定的前置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程序,对这类处分不服,学生的申诉就直接转化为一种行政申诉,学生就应当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对于学校给予未成年学生的其他处分不服的,尽管未完全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但因对学生成长有重大影响,也要建立以校内申诉为主、教育行政申诉为辅的申诉机制。学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像对学生处分一样,重视制定学生申诉受理的具体规定。

首先,学校应当规定受理申诉的条件。①要有规定的申诉提起时限,就是学生在接到学校书面处分决定书后多长时限内可以提起申诉(这应当在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时就要告知),超过时限就可视为放弃申诉权;②要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项,学生可以对学校处分不公正提起申诉,也可以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的依据和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充分性提起申诉,但是在提交申诉书时应当写明要求撤销处分、改变处分决定、消除影响等的具体请求事项;③要有具体的申诉理由、事实,就是对提起申诉的内容要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④要有明确的对申诉书的要求,就是申诉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必须由本人提出,等等。

其次,学校应当规定申诉受理机构和工作要求。学校应当向学生公布学生申诉受理的机构及负责人员;而且必须规定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学生的申诉后,应当有申诉受理接受的手续,即应当给学生书面的回执,明确最后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期限。

第三,学校应当明确申诉受理的程序。学校要明确规定申诉受理的工作步骤,要规定对申诉处理作出最后决定的程序等。

第四,学校应当规定申诉受理结果的告知程序。学校对学生不服处分而提出的申诉,应当与作出处分决定一样,制作书面决定书,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最后,学校就有关对学生因不服处分决定提起申诉的规定制定后,应当作为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全体学生公告。

是否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是学校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法》、推进学校依法治理的一个重要体现。如何保护学生申诉权的正当行使,目前还没有完善的规定,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总结。但是,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作为学校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应当得到充分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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