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外监督与反腐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十四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笔者注)的决心和力度都在加大,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也要看到,党政机关中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尚未全面有效地得到遏制,有些地方、有些方面甚至还在滋长,反腐败斗争任务仍很艰巨,形势依然严峻。”据中纪委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从1993年至199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年递增9%左右,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年递增12%左右。 为什么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在不断加大,而另一方面党政机关的消极腐败现象却未能得到全面有效地遏制,有些地方,有些方面甚至还在滋长呢?弄清个中原因,对全面有效地遏制党政机关的消极腐败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
就体制而言,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虽然尚未达到理想状态,但是,比起改革之前,应该说是大大地前进了一步。改革之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应该说更容易产生腐败。然而,改革之前虽然也有腐败现象,但远没有今天这样普遍,腐败分子远没有像今天这样猖狂和肆无忌惮。以至党内外不少有识之士发出警叹:如果再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必然危及到党和中华民族的生存。
如果说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祸首,那么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比我们完备得多,发达得多,民主政治体制也在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那么它们的消极腐败现象是否就比我们普遍得多、厉害得多呢?客观地说,情形恰恰相反,虽然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完全根除腐败现象(事实上,任何社会、任何国家要想完全杜绝腐败现象是不可能的,只能是把腐败降到最低的限度),但他们的腐败现象比我们要少得多。
在我国极有可能产生腐败的年代没有产生大规模的腐败现象,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大规模地产生腐败,笔者以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工作做得好,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一旦缺乏监督和制约,或者监督不力,就必然要产生腐败,这是一条规律。
在旧体制时代,我们的干部虽然集政治、经济大权于一身,但是其行为无时不处在人民群众的严密监督之下。人民群众监督制约干部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群众运动。那些接连不断的、主要是针对干部贪污腐败行为的群众运动,像一把利剑,时时高悬在当政者的头顶,使他们想为而不敢为。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舆论监督更是无孔不入、无时不有。上至部长、总统,下至政府一般官员,只要有贪污腐败行为,乃至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一旦被披之舆论,他必将身败名裂。因此,为官者不得不慎之又慎。
虽然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犹如两把利剑,对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具有巨大的、不可替代的威慑作用。但是,群众运动和舆论监督也有负面效应。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不仅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而且也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进而影响社会的发展。舆论监督如果被滥用,也容易混淆视听,造成社会混乱,给别有用心的人带来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的便利。因此,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宣布不再搞群众运动(指针对干部的政治运动),宪法也规定取消“四大”,报刊、电(视)台等作为党的“喉舌”,必须高扬主旋律。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问题是,我们在取消群众运动,取消“四大”,主张“喉舌”应高扬主旋律的同时,暂时还没有一种更好的、能遏制、威慑消极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的方法。所以出现了像江泽民同志所说的,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对反腐败工作的决心和力度在加大,另一方面党政机关中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未能得到全面有效地遏制,有些地方、有些方面还在滋长的矛盾现象。
二
其实,我们党历来非常重视党外监督,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又指出:“报刊的正确批评的作用应该肯定。”江泽民同志也指出:“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是有效地防止和惩治腐败的重要经验。”但是,目前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离反腐败的要求还相距甚远,还远没有起到遏制和威慑腐败现象的作用。这里有监督主体自身的原因,也有体制、制度的原因。
首先,作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监督参与意识薄弱。这有历史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中国是一个刚从封建专制统治下脱胎出来的新型的国家,长达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以及为其服务的专制文化,造成了旧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主精神和参与意识的国度,只要还能生活下去,人们便习惯于在“万马齐喑”的环境中过着牛马般的生活。解放后,虽然封建专制统治被推翻,人民翻身作了主人。但是,这种缺乏民主精神和参与意识的传统文化作为一种历史的沉淀却深深地残留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人们的文化素质还普遍较低。改革之前,“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形式只不过是由“个人迷信、个人崇拜”演化而来的“农民式”的狂热,这种狂热正是封建专制文化的翻版。正是这种狂热常常被人操纵利用,成为整人、害人的工具。从1957年的“反右”开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这种“狂热”不知害了多少无辜好人。在没有法制或法制不健全的时代,这种形式是对民主的最大践踏。
从现实的原因看,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对没有直接侵害或严重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大多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比如,改革之前,农村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生产队的利益与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干部“多吃多占”时,自然也就直接损害了农民自己的切身利益,这种侵害是能直接感受到的。现在实行联产责任制,包产到户,干部侵占集体的利益农民不能直接感受到,只要他不跑进自己家来“多吃多占”,其他集体的利益与己何干,至多头脑清醒者发几句牢骚而已。城市也是如此,由于改革后厂长、经理的权力不断扩大,虽然企业的利益与每位工人的利益直接相关,但是,厂长、经理随时有权叫你下岗、歇业,两者权衡,工人自然知道孰轻孰重。所以,国有企业“穷庙富方丈”是个普遍现象,工人也只是发发牢骚而已。
其次,是无法监督。虽然由于历史文化原因和现实的原因,使得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薄弱,但是,中华民族从来就不缺乏热血志士,关心党风、关心社会风气、关心国家、民族前途的大有人在。然而,现实又往往只能使他们或是“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或是“愁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因为权力的行使没有一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想监督也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有报纸报道,许多地方的村级财务自大包干以来近20年未向村民公开过。这种情况党政机关也有。试问有多少党政机关向相应范围的群众公开过政务、财务?一年公款吃喝多少?公款旅游多少?小车消费多少?哪些是必要的礼尚往来?哪些是可有可无的应酬?等等,等等,群众不得而知,叫他们如何去监督?所谓公款吃喝一年1000多个亿,大概也只能估计。另外,公款旅游、小车消费等又是多少?没有人能算得清。领导干部的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虽然有些单位、部门每年都要搞两次,然而大多是走过场,搞搞形式而已。而在决策失误方面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更是数目惊人。所有这些都说明,监督必须建立在可以监督的条件之上,而一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群众进行监督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些条件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
再次,是监督渠道狭窄。目前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信访,即通过写信或上访的形式,揭露、举报、控告党员干部的腐败违纪行为。虽然近几年有不少大案、要案是通过这种形式发现线索、立案侦破的。但是,应当看到,这在整个反腐败斗争中不占有重要位置。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形式监督党员干部,远不能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腐败行为起到遏制和威慑作用。这是因为,一是人民群众的信访更多的是由于自身受了不公正的待遇后,向上级行政、纪检或监督部门寻求庇护,与自己无关而直接举报揭露腐败违纪行为的为数极少。二是许多举报控告信往往经过一番“旅行”后,又回到被举报人手中,举报人不仅不能达到最初目的,而且往往是轻则受冷遇、讥笑,重则受到打击报复,甚至家破人亡。所以,中国的举报往往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匿名,举报人不愿也不敢将自己的地址和真实姓名留在举报信上;二是同僚因分赃不均而举报;三是行贿人行贿后未能达到目的,或索贿收贿人胃口太大,行贿人达到目的后想出口恶气,真正出于公心,敢于站出来举报、揭露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的人还是不多。
如果说举报还能抓几条腐败的漏网之鱼,人民群众多少还参与一点监督的话,那么有些舆论却是监督的局外人。笔者曾查阅某省委机关报1997年度全年报纸,结果发现除有一篇“拔出萝卜带出泥”的报道外,即某县捣毁一卖淫窝点,其中有名局级干部参与嫖娼的报道外(且没有指名道姓),没有一篇直接揭露、抨击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报道。难道该省的党员干部中就没有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行为?否!据已经出事的人来看,该省上有省级领导,下有乡镇级干部。为什么我们的报纸、电台、电视台不报道呢?不要说像西方的舆论那样指名道姓、穷追猛打,就连真实地披露一下也做不到呢?为什么我们的报纸只能对已经立案起诉或者对已经结案的腐败分子报道,只敢“打死老虎,放马后炮”,而对在任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却不敢揭露呢?其实,“打死老虎,放马后炮”只能吓吓胆小的老百姓,或给老百姓提供饭后的话题,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
难道我们的领导干部不怕舆论的监督?否也。“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报上捅一下”。可见舆论的威力是相当大的。如果舆论能够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做到事前监督,一督到底,指名道姓,穷追猛打,其威力是不亚于法律之剑的,是能够在遏制腐败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的。
应当注意的是,舆论不能尽监督之责,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对中央提出的舆论应该高扬主旋律的要求存在片面的理解,认为揭露腐败,鞭挞黑暗就违背了高扬主旋律;二是体制问题,这也是最关键的问题。舆论不独立,舆论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不同,虽然不能给腐败行为及腐败分子以直接的党纪、政纪和法律制裁,但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范围广、影响大,其威力也非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可以比拟、可以替代的。所谓“千夫所指,无疾而死”,就是指群众的力量、舆论的力量。有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有的还不算是很严重)一旦被揭露,被披之于舆论,便畏罪自杀,他们怕的往往不是党纪政纪的处分,不是法律的制裁,而是道德的、舆论的谴责,这是其一;其二,人民群众对腐败行为深恶痛绝,与腐败行为及腐败分子也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他们只要有制度的保证,有法律的支持,只要他们的监督行为不受打击报复,人民群众是会积极履行监督之责的。
鉴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笔者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设想。
首先,应提高党员干部对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对反腐败作用的认识,纠正那些一提群众监督、群众参与就是搞群众运动,一提舆论监督就是违反“主旋律”的片面思想认识。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提到反腐败的战略高度,提到与法制监督同等的地位。其次,应建立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没有制度的保证,没有法律的支持,群众的腰杆子不硬。第三,应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形式。群众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检举、揭露、控告党员干部的贪污腐败、违法乱纪行为,当然举报者最好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以便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对权力的使用情况应提高公开性,扩大透明度,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提供条件和方便。第五,作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也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增强主人翁意识,增强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要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武器同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作斗争。第六,改革新闻体制,像司法独立一样,实行新闻独立,并形成新闻竞争。没有新闻独立,就没有新闻监督;没有新闻竞争,也就没有新闻的生命力。新闻记者被称之为“无冕之王”,只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真实性负责。正像最近朱镕基总理视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组时所提出的,“新闻应该成为人民的喉舌”,这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提法。
当然,我们在强调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把人民监督、舆论监督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一方面既可以使人民监督、舆论监督受法律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保障被监督者正当的人生权利和申辩权利不受侵犯。对少数别有用心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恶意造谣、攻击、诽谤他人者,应当给予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