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的经济分析(注:感谢南京大学经济系刘冬先生的指导和帮助)_假冒伪劣商品论文

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经济学分析(注:本文写作得到南京大学经济系刘东老师的指导和帮助,谨致谢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京大学论文,经济系论文,经济学论文,本文论文,老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公害。深入细致地研究假冒伪劣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打假治劣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利用经济学基本原理,试图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张理智,1994;叶兴波,1996;卢昌1997。]基础上,对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索。

现实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名目繁多,为了研究方便,本文将假冒伪劣商品定义为:商品名称与产品品质不符,冒用他人产品的商标牌以及一切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根据考察的不同角度,假冒伪劣商品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本文把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如下:

┌─假商品(记为A[,Ⅰ])主要原料不是真材实料,如假人参

│ 、假种子等

分类Ⅰ│ 昌牌商品(记为B[,Ⅰ])昌用他人品牌商标、产地等。

│ 劣质商品(记为C[,Ⅰ])充作正品的次品、等外品、质量

│ 等

└─指标不符合标准。

┌─

│ 有派生经济损失的假冒伪劣商品,记为A[,Ⅱ]

分类Ⅱ│ 无派生经济损失的假冒伪劣商品,记为B[,Ⅱ]

└─

┌─

│ 有人身伤害的(直接或间接)假冒伪劣商品,记为A[,Ⅲ]

分类Ⅲ│

,如用工业酒精加工白酒。

│ 无人身伤害的假冒伪劣商品,记为B[,Ⅲ],如冒牌服装

│ 鞋帽

└─

以上分类均存在概念上的交叉,后面的分析如不特别指明属于那一类(比如集合A[,Ⅰ]A[,Ⅱ]A[,Ⅲ]表示有人身伤害和派生经济损失的假商品),基本上适用于任何一种假冒伪劣商品的分析。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成因——从供求角度的考察

(一)对假冒伪劣商品的中间需求和最终需求

所谓“中间需求”指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销售获利而产生的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需求。因为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通常能带来巨大利益,即使被查处的风险很大也不惜铤而走险者“为卖而买”产生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需求,完全是一种追逐私利的行为。和正品生产一样,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假售假者为了分散日益扩大的风险,提高“制假售假”效率,产生了专业化分工的客观要求:如果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由同一行为主体完成,由于其事务繁多,难以一一顾及,导致管理效率的低下,且由于某一环节的失误会导致整个制假售假活动受挫,甚至“全军覆没”。因此制假售假者为了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链条的同时断裂,寻找到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进行分工协作。笔者设想假刊冒伪劣商品的专业化分工如下:

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不再由同一行为主体完成,而是由不同的市场交易者进行。他们中有专业的制假者、运输保管者和售假者,通过市场交易关系即供求关系为纽带联结起来。后一环节作为前一环节假冒伪劣商品的需求者而存在,此所谓“中间需求”者。各环节之间发生直接的供求关系,但对其他环节的活动情况并不知情或较少了解。这种制度安排降低了制假售假活动的交易费用和组织费用,增加了打假者的信息搜寻成本。信息的非传递性及封闭性使得某一环节活动因暴露而遭受查处对其他环节的影响不如制假者、售假者均为同一主体时的影响大,只能造成假冒伪劣商品链条暂时中断而不是同时断裂,一旦风波过去,链条断层可能会得到及时填补。这种专业化的分工无疑给打假行动带来难度。

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最终需求是对消费者而言的。由于需求是消费者意愿并有能力购买的可能的商品量,所以并非每个消费者对每种假冒伪劣商品都存在需求。理性的消费者不会使用严重伤害身心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更不会产生需求。高收入者有能力消费正品,决不会使用假品,除非他对商品的情况一无所知。然而,社会上确实存在部分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的制约及盲目崇拜名牌的心理,在消费正品的支付能力受到极大限制的情况下,转而把眼光投向不影响消费,价格低廉的假品,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根据“导言”中的分类,消费者能产生最终需求的主要是两类集合商品:一类是集中商品A[,Ⅰ]B[,Ⅱ]C[,Ⅲ],即无人身伤害且无派生经济损失的假商品;另一类是集中商品B[,Ⅰ]B[,Ⅱ]B[,Ⅲ],即:不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冒牌商品。为了行文方便,消费者对“假冒伪劣”的最终需求就是对假冒商品(A[,Ⅰ]UB[,Ⅰ]B[,Ⅱ]B[,Ⅲ])的需求。

首先建立起对假冒商品的中间需求函数。设D[m]为中间需求,其需求大小一方面与把假品转售给下一环节或直接售与消费者的获利额R 直接相关;另一方面与转售风险(用被查处概率P×处罚额f表示)有关。D[m]=D(R,Pf),R=R(P[,n]-P[,f]),P[,n]、P[,f]分别为正品和假品的价格。正品和假品的价格差距(P[,n]-P[,f])越小,R越大,从而对假品中间需求D[m]越大,即D[m]与R正相关。Pf越大, D[m]越小,两者呈负关系。于是有

消费者对假冒商品的最终需求函数为D[E]=D(P[,n]-P[,f], L,Y),其中L为消费者对假冒商品的偏好度,Y为消费者收入水平。D[E]与L及(P[,n]-P[,f])正相关,与Y呈反向关系。

中间需求与最终需求函数的区别表现在:一是前者并非将假品直接用于消费,而是为了获利才转售他人,后者则直接将假品用于消费或使用;二是前者对于任何假品都存在,因为任何假冒伪劣商品都能给中介者带来盈利。而后者只对假冒商品(A[,Ⅰ]UB[,Ⅰ]B[,Ⅱ]B[,Ⅲ]) 才成立;三是D[m]与R正相关,但与(P[,n]-P[,f])负相关,而D[e] 与(P[,n]-P[,f])呈正相关。

(二) 消费者超剩余客观上促成了对某些假冒商品需求的形成——以假西服为例

消费者使用某些假冒商品(指A[,Ⅰ]B[,Ⅱ]B[,Ⅲ]和B[,Ⅰ]B[,Ⅱ]B[,Ⅲ])也许是出于虚荣心理,但主要与消费者收入水平有关。假设高收入者是“正品偏好者”,部分低收入者是“假品偏好者”,并且这种偏好是相对的,会随着收入水平的变化而变化,但在一定时期内偏好状况又是相对稳定的。本部分将以市场上某种名牌西服为例加以论述。

1.假冒商品的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作为对高价正品的一种替代。假定市场上有某种畅销的名牌西服,由于利润丰厚,引起一些厂商纷纷进入,从事假冒品牌的生产,致使假冒西服大量增加,价格下降。正品西服的品牌通过大量的广告支出建立起来,因而成本较高,价格也定得高一些,正品西服厂商为保持信誉且避免亏损,价格不会轻易降低。假设正品西服与假冒西服还是容易区别的,正品用料讲究、做工精细、手感好,而假西服则显得粗糙一些。当然并不排除假冒西服比正品做得更好更精致,但由于假西服生产在品牌树立方面省去了大量广告费用,为了占领市场扩大销路有能力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且有盈余。因此,消费者可以通过价格信息知道西服的真假,也可以通过观察做工是否精致,布料好坏等辩明真假,即消费者能够掌握“充分”信息,信息在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布是对称的。于是有假西服价格小于正品价格。

高收入者有能力购买货真价实的名牌西服,其很大程度上是用于“大庭广众之中的消费”,“因为这种消费是给别人看的,摆阔气的”(凡勃伦《有闲阶级论》)。消费者一般存在从众心理和攀比心理,他们购买名牌西服是为了显示自己的身份,因而名牌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还包括满足炫耀的需要。

社会上一部分低收入者面临严格的预算约束,为了满足穿名牌西服的愿望,会把目光转向价格低廉的假冒西服。假西服对消费者而言能产生较强的价格吸引力:假西服比正品西服价格低,消费者穿上假西服依然能得到效用满足,这是对正品的替代效应。因为低收入者的货币支出边际效用高,低收入者消费假西服,可以节省较多的货币支出,用于其他商品的消费,能获得更多的效用满足,这是假冒商品产生的收入效应。假冒西服产生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共同使低收入消费者总效用增加。

2.假设消费者全部消费正品,一种为名牌西服,一种为正牌食品,这时能建立一个消费者均衡。如图一所示,横轴表示西服的消费量,纵轴表示消费者的食品支出量。直线AB为消费者收入预算线,U[,1] 为效用无差异曲线,初始均衡点为E[,1]。 假定消费者收入水平和其他条件不变,现在市场上出现假冒该品牌的西服,假西服价格<正品价格,如果消费者穿着假冒西服得到与正品一样的满足,他就会用假冒西服替代正品消费,此时消费者预算线变为AC(图一中用虚线表示),与无差异曲线U[,2]切入E[,2]点,重新达到消费者均衡,与初始均衡点E[,1] 相比,对假西服与正牌食品的消费均比过去增加,消费者效用水平提高至U[,2]。

图一

以上是对消费者“知假买假”情况的简单描述。一般地,消费者“知假买假”的主要原因有:1.长期物质匮乏和收入水平低下,消费者缺乏商品质量判断能力和效用判断能力;2.急于获取的愿望,使他们倾向于低估假冒商品与正品的效用差距,他们宁愿把假冒商品的效用想象成与正品一样或者差不多。“还不是一样的用吗?”3.低收入水平的生活经历造成消费者效用评价标准倾斜,他们看重商品满足生存需要的功能,轻视商品满足价值实现需要的功能。4.高收入者的消费示范效应和消费者从众攀比心理。

3.消费者在穿着假冒西服时,能获得“超剩余”。超剩余是传统微观经济学理论没有解释的剩余。当消费者使用正品时,能获得一个正常的消费者剩余,以反映消费者得到的福利大小。和正品消费一样,消费者在穿着假西服时能得到更多的剩余额。只有当消费假冒商品比消费正品能获得更多的剩余时,消费者才会购买使用假冒商品,超出部分即为“超剩余”,否则消费者就会购买、使用正品。因此,部分“假冒品偏好者”获得超剩余客观上促成了对某些假冒商品的需求形成。笔者认为,假冒商品的产生与泛滥客观上是因为它们拥有一部分市场,不管这类市场如何狭小,如果没有需求因素的支撑,则它们是很难产生并持久的。图二表示当消费者完全消费正品西服时,获得剩余△ABP[,1]。AB 为正品西服的需求曲线,P[,1]为其价格。 现在消费者由于收入有限只能购买市场上某种假冒西服,假设消费者从假西服穿着中获得的效用与穿着正品西服所获效用相同,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和正品一样没有差别,即需求曲线没有变化。但此时假西服的价格P[,2]<正品价格P[,1],消费者获得的剩余△ACP[,2]明显大于消费正品时的剩余△ABP[,1],图中阴影部分面积BCP[,2]P[,1]就是超剩余。

图二

实际上,消费假冒西服的效用多少要小于消费正品西服的效用,消费者愿意支村的价格要小于愿意为正品支付的价格。如图三所示,P[,2]为正品西服价格,△ABP[,2]为消费者穿着正品西服所获剩余,CD为对假冒西服的需求曲线,与正品西服需求曲线相比更接近原点,表明消费者愿意支付假西服的价格小于愿意支付正品的价格。P[,1] 为假西服的价格,△CDP[,1]为消费者穿着假西服所获剩余。这时只有当△CDP[,1]>ABP[,2],即消费者能获得超剩余时,理性的消费者才会购买使用假冒西服。

图三

以上探讨的是假冒商品的购买者与最终使用者是同一主体即供自己消费的情况。当购买者使用者不是同一主体,消费者为送礼而购买商品时,不妨考察送礼者和受礼者两类主体,这里放宽信息充分的假设,即假定信息分布是不对称的,买者缺乏对商品消费中所获效用的准确判断是造成买者不用而送礼的原因。送礼者获得的超剩余相当于送礼者购买商品支付额的节省及从受礼者那里得到的好处,必须大于零,才会为送礼而买。把超剩余的概念延伸开,定义受礼者获得的超剩余SP=受礼者得到的收益一回报送礼者个人承担的支出,只有SP>0, 受礼者才会接受礼品,不管是正品还是假冒商品。受礼者对礼品的真假并不在乎,一般倾向于把假冒商品当作正品看待,因为为顾及名声他不会对人说礼品是假的。当受礼者能确认是正品时会放心地使用,但当他不能对礼品真假作出准确判断时,就不会轻易使用,但大可转送他人。回报送礼者的支出既可能是受礼者回报的货币支出,也可能是感情投入(加强感情投入要付出成本)。当受礼者损公肥私,给送礼者以某种“特权”时,受礼者自己并没付出什么,但造成外部不经济,私人成本<社会成本,但他仍能获得超剩余,因为受礼者只关注私人成本。当超剩余为0时, 就没必要送礼或受礼了。这就是为什么现实中假烟酒等的送礼风也能盛行的原因。

(三)假冒伪劣商品的供给

消费者对“假冒伪劣”的需求仅就其中的一部分假冒商品(即集合商品A[,Ⅰ]B[,Ⅱ]B[,Ⅲ]和B[,Ⅰ]B[,Ⅱ]B[,Ⅲ])而言,而“假冒伪劣”之供给则适用于任何假冒伪劣商品,因为它们能给制假售假者带来巨额利润。为了下文叙述的方便,不妨把“假冒伪劣”简称为假品。

1.纯粹在不考虑风险的情况下假品厂商的均衡。

(1)假设厂商生产商场上的某一正品, 面临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D。如图四所示,MR为边际收益曲线, 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和平均成本曲线分别为MC和AC,厂商根据MR=MC原则,确定利润最大化产量为A[,1],价格为P[,1],此时厂商获利为长方形面积A。

(2)假定厂商决定生产假品,并且认为消费者对假品缺乏反应, 从而按照不变的需求曲线D进行生产决策。 由于生产假品一般并不需要先进精湛的技术,容易仿制,对劳动力和原料等要素质量要求不高。在不考虑风险的前提下,生产假品的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均较低,如图四分别以MC’,AC’表示。此时厂商均衡的产出水平为Q[,2],价格为P[,2],厂商获利为长方形面积B。显然厂商只有在B<A (差额为生产者超剩余)时,才会生产销售假品。

(3)假品生产者获得超剩余,直接刺激了假品的供给。 与消费者剩余正好相反,生产者剩余指生产者实际得到的价格与意愿得到的价格之差。如图五所示,生产者制造正品的供给曲线为S, 市场支付给生产者的价格为P[,1],生产者剩余为△BP[,1]。

现厂商开始生产假品,由于制造假品成本较低,厂商愿意得到的价格与正品生产相比有所下降并保证有盈余,即供给曲线由S下移至S‘。如果消费者并不知情,对厂商产品评价依然如故,即市场给予厂商的价格仍为P[,1],则厂商获得生产者剩余CDP[,1]>ABP[,1],ACDB 即为超剩余。

但更为可能的情况是消费者对厂商产品的评价发生变化,愿意支付的价格下降,通过市场信息传递,市场支付给厂商的价格下降至P[,2] ,此时厂商获得生产者剩余CEP[,2]。只有在CEP[,2]>ABP[,1] 即厂商能获得超剩余的前提下,厂商才会提供假品。

2.引进风险后假品之供给。

对假品厂前而言,制售假品是一项高收益的投资活动。但是有收益就会有风险,高收益常与高风险相伴。假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及销售等每一环节都面临不同程度的风险。由于销售直接面对众多的消费者,同时受到商家、市场管理者、政府管理者、政府各类执法者的监督,任一消费者购买到假品,如愿意并有能力付诸法律或投诉,则遭受打击的可能性最大,因而销售环节风险最大。而其他环节的风险相对小一些。

以C[,R]表示制售假品的风险成本,0为假品的产出规模,P 为假品被查出的概率,如果政府对假品的制裁采用一次性总额罚款法,即一旦发现厂商制假、售假,就对厂商进行罚款,罚款标准定为F, 与假品规模没有关系。于是C[,R]=P·F。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节省政府打假成本,因为政府不用费时费力去查证、获得造假规模和假品造成的危害的准确数值后确定处罚额。在即定的市场条件下,假品的市场规模越大,暴露于社会公众的目标越大,从而遭受查处的概率P越大, 假品供给的风险成本也就越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市场越发达,功能越完善,市场信息的传递质量越高,假品越易被发现即P越大, 从而假品生存的风险加大,假品供给规模也就相应缩小。设O=0(C[,R],π),π为其它因素,

,即π一定时,假品供给规模O是风险成本C[,R]的减函数。

如果政府根据假品规模采用累进罚款法,设f 表示对单位假品的处罚额,定义f是假品规模O的函数,f=f(O),随着O 扩大, 单位处罚额f边际增加,即

───=f’(o)>0。

于是存在如下关系式:

C[,R]=P·f(o)·o,因P=P(O),从而

C[,R]=P(O)·f(o)·o

与采用一次性总额处罚法相比,在既定的市场条件下, 假品规模O越大,一方面P越大,另一方面f(o)也会递增, 从而假品供给的风险成本更高。

(因P’(O)>o,f(o)>o,P(o)>o,f’(o)>o)

表明随着假品规模O的扩大,假品供给的风险成本严格递增。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下述命题:

命题一:在既定的市场环境中,随着假品规模的扩大,假品供给的风险成本不断增加。

命题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市场经济越发达,假品供给的风险成本越高。从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假品有不断缩小的趋势。

命题三:政府对假品的处罚可采用一次性总额罚款和累进罚款,从对假品的打击效果看,后者优于前者。因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采用累进罚款对假品供给造成的风险要高于采用一次性总额罚款法的风险。若一定要采用前者,则总额指标要定得相当高,以起到对假品制售者的威慑作用。采用累进罚款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对政府部门执法要求高且费时费力。

(四)政策含义及启示

1.由于假品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我们无法指望社会完全消灭假品,但并不是说可以任由假品泛滥,重要的是把假品规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本文将假品的需求区分为中间需求和最终需求。最终需求是能够给部分消费者带来效用满足的需求,主要针对集合商品A[,Ⅰ]B[,Ⅱ] B[,Ⅲ]和B[,Ⅰ]BⅡBⅢ而言,如假冒服装鞋帽等。 这类需求创造出了假冒商品的供给,然而需要考虑的是假冒商品制售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对正品厂商的产权侵犯。从理论上讲,具有这类需求的假冒商品不是政府打击的重点,主要应由正品厂商治理。而中间需求则是一种市场交易者并非出于自身消费而是出于谋取暴利的需要产生的需求,政府应该抑制这类需求的扩张。由于D[m]=D(R,Pf),P=(P[,n]-P[,f]) 有两种办法抑制中间需求: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公开信息披露,使消费者易于辩别商品的真假,拉大P[,n]与P[,f]的价格差距,减少中介人收益,降低D[m];二是通过提高风险概率P和处罚额f增加中介人风险,抑制对假品的中间需求。

2.除了对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之外,政府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很小的一般性假冒商品(A[,Ⅰ]B[,Ⅱ]B[,Ⅲ]和B[,Ⅰ]B[,Ⅱ]B[,Ⅲ])不作为治理重点, 一则部分消费者对假冒商品存在(最终)需求,二则政府不分主次,重点地“打假”过于分散精力,影响其他政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可考虑鼓励正品厂商积极参与打假,因为假冒商品侵犯了正品厂商的知识产权,对正品厂商危害最大。

3.由命题二可知,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发达而完善的市场体系缩小假品的生存空间是打假治劣的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联想到目前政府打假并不“积极”一事,笔者认为政府的抉择也是一种理性行为。首先,政府财务有限,无法支持全面性的打假活动;其次,政府打假不“积极”,并不意味着政府不打假,而是分主次,有重点地打假,对群众瓜强烈的假品进行打击从不手软;最后,政府抽出一部分“打假资金”放在市场建设、确立市场规则等方面,却是不自觉地找到了治假的根本方法。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在市场建设方面要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

4.有效减少假品供给的办法是提高制假、售假的风险成本。要增大制假售假活动的风险,政府一方面可以提高一次性处罚额,并施以判型等法律制裁,尽可能威慑制假者、售假者;另一方面采用累进罚款的办法,提高假品供给的边际险成本,一直到使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与此相适应要提高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

二、 经济生活中的腐败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重要条件——从寻租角度的考察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寻租包括为了取得额外收益而进行的疏通活动。这里的“租”即指租金,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经济生活中的腐败行为如贪污、受贿、送礼、权钱交易等常常与寻租活动相联系。有时人们把腐败干脆定义成寻租,或者确切地说定义成官员的寻租活动。

在自理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上,地方政府无一例外地把制假、售假活动斥之为不合法的活动,并拥有打假治劣的权力。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打假成本高昂,作为处于地方政府——官员这样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地方官员,其个人得到的收入与打假的巨大成果及其个人支出(过多的时间、精力用于打假方面,用于其他有利于个人升迁的政府活动就会减少)并不对称,至多能得到一些精神鼓励,而且打假成果目前并非地方官员政绩的重要考核指标,因此忠实地行使这种权力。如果权力不用于交换就会贬值,真正看重这种权力的人是制假售假者。打假权力是对制假售假者的一种潜在威慑,代表制假售假活动的一种风险。于是制假售假者就会用金钱收买部分地方官员,要求他们放弃打假权力。对于地方官员而言,他们一方面凭借权力的交换取得一部分额外收入,另一方面把更多的时间精力用在能衡量其政绩的活动上,升迁机会大大提高,可谓一举两得。对于制假售假者来讲,金钱的力量(用钱要求官员“弃权”——放弃打假)常会凑效,这意味着制假售假的风险概率P 几乎降为零,制假、售假者能够在无风险成本(PF=0)或低风险成本下经营。 在这里,制假售假者是“设租者”,暗示政府官员放弃打假权力能得到某种好处。部分政府官员则属于寻租者——寻求利用垄断权力(打假的垄断者)获得额外收入。寻租活动的结果是造假者得到“保护伞”,更加肆无忌惮地让假冒伪劣商品行销于市。

然而这种寻租活动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必须保证制假售假者和政府官员在经济上都能接受。制假售假者以实物、金钱拉拢政府官员,实际上取得了制假、售假的“合法”权利——让假冒伪劣商品行销于市的许可和承诺,并能获得有关打假活动的内部信息。只有当制假售假者支付的租金小于他从制假售假活动中获得的净收益时,才会购买这种努力。设制假售假的净收益Y[,n]=Y(销售收入)-c[,1](0)(生产成本)-C[,2](0)(销售及运输成本)-PE(风险成本)-R[,0] (生产正品的机会赢利)。R为租金,其中0为假冒伪劣商品的规模, 即须满足R<Y[,n]。由于寻租交易一般不会改变Y、C[,1](0)、C[,2](0)及R[,0]等变量,所能直接影响的是制假售假风险成本PF一项,并且F由政府法律规定,一般不变。 设P’为支付租金后风险概率的降低额,则租金R须小于风险成本的降低额P’F,即R<P’F(若风险降为零,则P’=P)。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他取得的租金收入须大于他纵容制假售假活动可能受到上级的处罚C[,f],如降职定罪的成本。R>C[,F],将以上条件合二为一即寻租活动发生的条件可表示为:C[,f]>R>P’F或R∈(C[,f],P’F)。如C[,f]≥P’F则寻租行为不发生。

寻租交易发生后,制假售假者得到净收益(P’F-R), 政府官员得到净收益(R-Cf),前者一般必须大于后者。 因为制假售假者拥有“租”,是设租者,处于主动地位,政府官员为寻租者,在租金的讨价还价中处于被动地位(打假权力不用于交换就会贬值),否则制假售假者就会撤“租”,政府官员得不到任何好处。因而P’F-R>R-C[,F],

Cf+P’F

即R<──────,于是,寻租行为发生的条件可完整表示为:

2

C[,f]<R<P’F

(1)

CF+P’F

R<──────

2(2)

寻租发生后,制假售假者与政府官员各自作为利益最大化追求者存在共同的目标,避免合作被发现!他们经常交流有关信息以逃避打击。这种利害关系的一致性使他们的关系更加密切,无疑给打假治劣行动增加了困难。

转轨时期,法制不健全、不完善,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道德观念的滑坡等也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深刻制度原因,由于对其讨论较多,在此不一一赘述。

三、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对策

(一)先治伪劣,再治假冒。这是从政府打假角度而言的

本文导言部分曾把假冒伪劣商品区为不同类型。如假商品、冒牌商品和劣质商品(分别记为A[,Ⅰ]B[,Ⅰ]C[,Ⅰ]),有派生经济损失和无派生经济损失的假冒伪劣商品(分别记为A[,Ⅱ]B[,Ⅱ]),有人身伤害和无人身伤害的假冒伪劣商品(记为A[,Ⅲ]B[,Ⅲ]),其中有不同类型的组合。但主要可区分为两大类即假冒商品(含A[,Ⅰ]B[,Ⅰ]的组合)和伪劣商品(含C[,Ⅰ]的组合)。

伪劣商品的质量等指标不合标准,会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因此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理性的消费者不会购买伪劣商品,但存在对假冒商品(主要指A[,Ⅰ]BⅡB[,Ⅲ]、B[,Ⅰ]B[,Ⅱ]B[,Ⅲ])的需求, “知假买假”就主要针对假冒商品。

在信息分布对称的条件下,假冒商品与正品对于厂商和消费者都易于识别,价格差别大。假冒商品的价格低,能吸引一部分低收入者,但难以争夺高收入的顾客,对正品厂商的冲击不大。正品厂商仍然能拥有多数消费者,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尽管正品厂商很容易识别假冒商品,但他不一定会主动打假。因为他的产品被人假冒,说明他的商村和品牌已被大家所接受,他的产品已在市场上获得声誉,销路好。假冒商品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尽人皆知,实际上为产品作了宣传。毕竟没有名声的产品让人假冒都不易。如果正品厂商坚持要追究假冒商品(可能得不偿失,或没有时间考虑而不予以追究),假冒厂商可以通过与正品厂商作私下交易。假冒厂商定期或一次性地付费给正品厂商以获得假冒之权利。这是一种特殊的产权交易,对资源配置并无不利影响。

然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消费者甚至正品厂商均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假,加上价格传递商品真假信息的功能常会失灵,假冒商品无疑会侵犯正品厂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但由于消费者使用假冒商品一般对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小,而若消费伪劣商品,影响到身体健康,消费者会感到切切实实的伤害。结果,消费者打击假冒商品的呼声不如治理伪劣商品的呼声强烈。因此,假冒商品应主要由消费者和正品厂商治理,而政府则重点整治社会反响强烈的伪劣商品,在有余力的前提下,再打击假冒商品。

在伪劣商品的治理中,又有主次之分。应先治理CⅠAⅡA Ⅲ类的伪劣商品,即有人身伤害和派生经济损失的伪劣商品,再治理CⅠAⅡA Ⅲ类,即有人身伤害的伪劣商品,最后治理CⅠAⅡAⅢ类, 即虽无人身伤害,但有派生经济损失的伪劣商品。

政府治理伪劣商品,应以批发和零售环节作为重点。目前,我们打假工作的重点经常放在生产环节,方式以突击检查为主,但由于伪劣商品生产者比较分散、隐蔽、灵活,具有与政治打假部门周旋的空间和余地。另外,地方保护的存在,使生产环节的打假治劣有如“大炮轰蚊子”,代价高、收效小。况且,有些伪劣商品生产涉及面广,严打作用力度会大打折扣。而批发和零售环节是许多商品的集散地,具有经营地点集中、公开、固定的特点,因而将这个环节作为治理重点,可操作性强,成本低,收效大。

但是,笔者认为应以批发和零售环节作为治理重点,并非否定治理“源头”的重要性。而是说,打假治劣要以社会成本最小化为准则,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治理对策:1.对于“源头”比较集中,消费比较分散的制假售劣行为,打击的重点无疑放在生产环节;2.对“源头”比较分散、消费也比较分散的制劣行为,打击的重点应放在中间即批发和零售环节上以遏制中间需求;3.对“源头”比较分散,但消费比较集中的制劣行为,打击的重点放在销售环节。如制售伪劣水泥的厂商布点分散,若将打击重点放在生产环节代价高昂且防不胜防,如将重点放在生产资料市场——建筑施工企业集中购买的场所,就会事半功倍。

(二)加快市场经济建设, 通过发达而完善的市场体系小假冒伪劣商品的生存空间

完善市场体系的重点是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信息市场。通过信息市场建设,能够发挥专业化分工的优势,提高信息质量和传递速度,降低交易费用,从而缩小厂商、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

1.政府通过发达的信息市场可以了解制假、售假情况,降低打假的信息搜寻成本,从而提高打假效率。

2.消费者购物前首先了解有关商品的信息,能够增加买到正品的成功率,培养不了解有关商品信息不轻易购买的谨慎购物习惯。

3.欲以打假治劣获利的消费者会想方设法地搜集信息和从事假冒伪劣的侦察和举报,在从事侦察和举报的边际收益>边际成本的情况下,会吸引人们投资于特殊的“行业”——信息的搜集和买卖。从而可能形成一种“假冒伪劣商品信息商场”,这无疑会给假冒伪劣商品以重大打击。

4.正品厂商通过参与信息买卖,同样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打假防假效率。与此同时,通过建立发达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也能改善信息分布结构,促进市场交易量的扩大和商品经济从无序状态向有序状态过渡的进程,强化价格信号在引导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自然也会缩小假冒伪劣的生存空间。

在迈向成熟的市场经济过程中,人们收入水平会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对假冒商品的需求日益减少,从长期看,假冒伪劣商品将趋于萎缩。

(三)进行制度创新,鼓励各经济主体积极参与打假

过去搞计划经济,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被置于计划的支配之下,对消费者而言,计划生产什么,就消费什么;计划供应多少,就消费多少。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数量、品种几乎没有选择权。改革开放后,人们开始追求经济利益,由于制假售假有利可图,假冒伪劣现象就泛滥开来。政府主要通过官方性质的消费者协会处理投诉,定期进行突击检查等治理假冒伪劣现象。消费者和厂商因打假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打假的积极性不高。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了法律武器,开始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打假主体地位由此得到确立。但由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成本高昂以及因种种原因消协工作效率不高等,消费者经常放弃投诉和举报。大部分正品厂商则因打假收益的外部性,缺乏打假主动性,只有少数市场占有率高的大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而主动参与打假。

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打假治劣行动一直以政府推动、执法部门参与为主,其他经济主体参与意识不强。今后的制度创新应该围绕设计激励机制,促使打假主体多元化方面进行。

这里主要讨论一种新的可能的制度安排,即以打假作为一项事业的“打假公司”。

“打假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打假治劣的法人企业,通过聘请或雇佣熟悉商品知识的专门人员,如曾在商店工作的职工,甚至包括熟制假、售假内幕信息的制假人员,进行专业分工,从事假冒伪劣的信息搜集、加工、处理和投诉索赔等工作。它虽然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但客观上起到了打假效果,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应该得到社会的鼓励和支持。理由是:

1.有人利用“市场失败”——信息不对称制假售假而发财,如果打假能够获利的话,那么理性的经济人以法律为依据(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打假合法取利,就天经地义。况且,“打假公司”要保证打假获利也不容易,它必须使打假具有一定规模,收益超过成本时才能得利。

2.“打假公司”属非政府型公司,免去了政府的过多干预。打假公司若由政府举办,会受到各方面干预,打假效果较差,因而一般属于非政府型公司。与政府采用的突击检查方法不同,其日常工作就是以打假而获利。这样就可把政府的突击检查和打假公司的日益“监督”结合起来,提高打假绩效。

3.“打假公司”打假具有规模经济效益。“打假公司”以打假为业,它的目的与一般消费者不同,它买假不是直接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赚钱盈利,它的做法也与一消费者不同,一般消费者是偶然地、无意识地买假索赔,而“打假公司”是有意识地专门去搜集假冒伪劣商品信息以图厚利。与此同时,一般消费者均是分散的和单件的购买,索赔所花的代价可能大大超过由此得到的收益,往往得不偿失,而“打假公司”为了确保盈利,在获取准确信息后,大批量买假、索赔。因此“打假公司”从事打假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它获得的收益会大大超过成本。

4.作为一种激励性制度安排,能促使打假公司积极打假,从而提高打假效率。“打假公司”是以盈利为目标的法人企业,其收益与打假成功的次数成比例。知道假冒伪劣信息越多,投诉、索赔、举报胜算越大,其盈利可能越高,这会刺激打假公司处心积虑搜寻假冒伪劣商品。“打假公司”内部也能提供激励,员工的收益可以由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固定工资是无风险收入,效益工资与个人打假绩效挂钩,这更能刺激职工的打假热情。由于“打假公司”专业性强,若打假是一项利润丰厚的行业,会吸引许多商品知识丰富的人员投入打假公司专门从事假冒伪劣的侦察和举报,甚至诱使许多原有的假冒伪劣的制售者加盟,利用自身精通或熟悉“造假”、“卖假”内幕的信息优势,专门从事打假以图厚利。于是会在员工中形成竞争机制,有些人因打假屡获成功而脱颖而出,而业绩差的职工则可能会自然淘汰。这必将提高公司员工的打假素质,壮大打假力量。

5.节省政府的高昂打假费用,若将这笔费用用于市场建设,打假防假的效果会更好。

6.“打假公司”从事的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自觉的打假活动。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要讲成本——收益分析,“打假公司”为了尽可能获利,当然最讲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最伪劣的商品危害最甚,人们的反响也最强烈,对其惩罚力度也最大,打击最伪劣商品的收益也最大。在打假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情况下,“打假公司”首先打击的是最伪劣的商品。当然商品伪劣的程度很难判断,而对商品判断品也是“打假公司”的一项工作,它可以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来进行。在最伪劣商品市场萎缩时,“打假公司”会转而打击次伪劣商品,其边际收益递减,(不如打击最伪劣商品的边际收益),但总收益仍会增加。在以上两种伪劣程度较严重的商品难以搜寻时,打假公司才转向打击一般性的伪劣商品,虽盈利不丰,但也能获利。与地租理论类似,“打假公司”从打击最伪劣商品到打击次伪劣商品,能获取一部分级差收入,相当于超额利润,而在打击一般性伪劣商品时,级差收益消失,能获取“正常利润”。

“打假”作为一种“产业”,也会经历发展——成熟——衰退几个阶段,分别与假冒伪劣商品的产生、泛滥及萎缩阶段相对应。当假冒伪劣商品日益萎缩时,也是“打假公司”的衰落之日。目前正值我国假冒伪劣泛滥之时,“打假公司”本应发展成熟,但尚处于萌芽阶段,这与政府和公众的认识及传统道德习惯等有关。

(四)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地方官员打假不力

1.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与腐败有关,如前所述,地方官员寻租行为发生的条件为C[,f]<R<P’F,其中C[,f] 为地方官员可能受到上级的处罚成本,R为租金,P’F为制假售假者因“行贿”成功, 风险成本的降低额。R是制假售假者与官员讨价还价的结果,政府无法控制,P’F也与制假售假者和官员的博弈行为有关。政府真正能够控制的是C[,f]。如果C[,f]≥P’F,则寻租行为不会发生。因此, 对与制假售假者相互勾结、收受贿赂,为其开脱罪责的地方官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如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直到处以监禁、判刑等,尽量做到使寻租得不偿失。严法能治众。

2.将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重要内容。定期对各地打假治劣行动进行检查,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打假治劣工作不达标,职务不得晋升,并限制整顿。一旦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超过“预警”指标(可以用消费者的投诉数量等表示),就对官员“亮红灯”,促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重视打假工作,并保证治假行动逐级得到贯彻。

3.建立一套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奖惩制度,对官员形成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促其打假。这是治理官员打假不力的最根本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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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的经济分析(注:感谢南京大学经济系刘冬先生的指导和帮助)_假冒伪劣商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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