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和体改委对企业合兼并作出新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改委论文,新规定论文,国家经贸委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间合并,可依法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合并后的企业要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和债务。
二、企业实行兼并可按兼并企业确定所有制性质和行业归属关系,按兼并资产性质执行相应的税收政策。因兼并引起地区间财政、税务调整的,由财政、税务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承包企业实行兼并,政论有关部门可酌情调整兼并企业上交利润指标。企业兼并后,劳动、财政部门应重新核定其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技术和和挂钩比例。
四、企业被兼并,属同一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属不同三管部门的,由经委与企业三主管部门审批;属不同地区的,由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经委协商一致后审批,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