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布什主义对国际法的挑战——从阿富汗战争到伊拉克战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布什论文,国际法论文,伊拉克战争论文,主义论文,阿富汗战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EO-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4)04-0100-03
布什政府执政后,代表共和党的右翼强硬派取得了制定美国内外政策的主导权。这个核心集团是由新保守派防务专家组成的,这些有名的鹰派分子长期鼓吹强硬的对外战略和军事政策。而9·11事件的爆发正好为其主张提供了付诸实践的机会,在众多偶然与必然因素的结合下,“布什主义”(The Bush Doctrine)便应运而生。“布什主义”以反恐为首要任务,并且积极调整军事战略。2001年9月20日,布什首次向世界传达了这样一种信息:“要么与我们在一起,要么跟恐怖分子在一起”。表达了布什政府以反恐为首要任务的决心。在随后国防部发表的《四年防务评估报告》中,阐述了对美国军事战略调整的思想。之后陆续发表的一系列国家级文件,如《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国情咨文》及《抗击恐怖主义国家战略》中,几乎完全关注恐怖主义及无赖国家的问题。这一系列的文件使我们认识到:布什主义推行的是一种单边主义的外交政策。在安全问题上,鼓吹“预防性干预”,提出了“先发制人”(Preemptively Attack)的战略,并且强调“硬实力”(Hard Power),突出军事力量的作用,力图谋求绝对的军事优势。在此指导思想下,美国对伊拉克发动了战争。这是对国际法的严峻挑战。
一、“布什主义”挑战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对于争端的解决一直是国际社会中的焦点问题,过去的战争和武装冲突造成的惨重灾难促使人们寻求一种减少战争和武装冲突的途径和方法。于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也渐渐发展成国际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这是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逐渐创立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原则。所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主要是指运用谈判、调查、调停、调解的政治手段及仲裁、司法解决的法律方法,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安理会的授权,对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实施制裁。遵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可以避免国际争端上升为武装冲突及战争,应该说,这一制度顺应了世界上绝大多数爱好和平的人们的愿望。
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关于“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软规定:“务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伤害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但值得注意的是,《宪章》并没有绝对地禁止使用武力。《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的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因此,在以下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地使用武力:第一,行使自卫权时可以使用武力;第二,经联合国授权采取的集体安全行动可以使用武力。
“布什主义”策动下的阿富汗军事行动及伊拉克军事行动都是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美国试图在联合国取得授权的行为失败后,便采取了单边主义的做法,公然使用武力对他国发动进攻。这应验了布什总统在《抗击恐怖主义国家宣言》中的“宣言”,却也违背了《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集体安全体制。但美国仍继续为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寻找借口,转而从“自卫权”中做文章。认为自己是出于“自卫”而采取行动的。因为“自卫权”是一种“自然之权利”,是无需经联合国授权的,那么我们来看看美国提出的“自卫权”。
在9·11事件之后,美国以“自卫”为名发动了对拉登国际恐怖组织及其庇护者阿富汗塔利班政权的武装反击。这实际上属于一种“事后行为”,但美国认为拉登已承认将继续对美国进行攻击,因此袭击基地组织及塔利班政权是为了消除即将面临的威胁。而对于伊拉克战争,美国同样援引“自卫权”:因为美国认为伊拉克储存或正在研制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正在威胁着美国的国家安全。尽管尚未遭到袭击,但一旦遭受袭击,美国则会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因此,美国为了“自卫”,有必要对其采取军事行动,消除潜在威胁。可见,美国提出的是一种“先发制人的自卫权”。这是在美国提出“先发制人”战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先发制人”战略是在2001年9月30日美国国防部发表的《四年防务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所谓先发制人,是指在打击恐怖主义以及某些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所谓“无赖国家”时,要采取先下手为强的进攻型措施,这是美国安全战略从防御性现实主义向进攻型现实主义的转变。正如进攻性现实主义者所认为的:“这样做并不仅仅是因为有某种明确的威胁它们必须加以面对,而更是因为他们要未雨绸缪,准备应付那些隐含在无法预测的未来当中的潜在的威胁。”[1](p11-12)自从受到9·11恐怖主义袭击以来,美国明显地感到传统的“自卫权”理论不能保护其本土安全,于是试图从别的方向寻找道路。正值布什政府“先发制人”战略的出台,于是便适时地提出了“先发制人”的自卫权。
“先发制人”的“自卫权”对传统“自卫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传统“自卫权”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自卫权行使的前提,即“受到武力攻击时”。这就限制了一国在没有受到武力攻击或威胁时使用武力作为预防性手段的做法。其次,关于合法的自卫问题,国际法提出了“适度性”的标准。“如果自卫行动要成为合法,“遵守必要的标准和因自卫而采取的措施的比例性,是必要的”。[2](p309)从这个层面上说,预防性自卫既不符合《宪章》第51条关于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受到他国实际的武力攻击,更与合法性行使自卫权所要求的相称性规则相差甚远,因此是违反《宪章》规定的自卫权概念的非法使用武力。但英美国家普遍认为,国家自卫行为不仅可以针对一个已经发生的武力攻击行为,也可以针对尚未实际开始的但一国可以合理地认为已“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行为。即所谓的“预防性自卫”。因为在现代化先进武器的条件下,如果只允许受害国在实际遭受攻击时才能自卫,“恐怕那时连自卫的机会都没有了”。[3](p112)并且,“在实践中,各国曾经援引自卫为辩护理由,认为预先采取行动以阻止它们所认为迫在眼前的攻击威胁是正当的再问。[2](p310)
笔者认为,由于没有任何国际法律文件规定或国际习惯法认同可以通过“先发制人”来行使自卫权,因此,对于预防性自卫的运用应采取谨慎的态度。传统自卫权以存在客观武力攻击为先决条件,有一个较明确的客观标准;而“先发制人”自卫权则以存在主观威胁为先决条件。这其实是一种具有主观臆想成分的独断标准,一旦推行这种标准,必然导致自卫权的滥用,使“自卫权”成为政治目的的冠冕堂皇的幌子。
二、“布什主义”挑战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法的基础。《联合国宪章》第2条将“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规定为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首要原则。根据1970年10月联大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解释,国家主权平等包括以下要素:(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国有权利;(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也为许多国际法文件所确认,如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力和义务宪章》都重申了上述原则。由此可见,主权平等原则是传统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个世纪以来,主权一直是维持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直到21世纪初,主权仍是和平、民主和繁荣的基础。但是从国际法的发展来看,有关主权方面的争论也很多。关于“绝对主权”及“主权有限”的争论一直在开展,例如“人权高于主权”等论调一直十分高涨。而“布什主义”单边主义的一意孤行无疑又使主权原则陷入到危机之中。阿富汗战争及伊拉克战争集中体现了对他国主权的侵犯。
第一,侵犯了他国领土完整。9·11事件之后,美国总统布什表示将对制造这起恐怖袭击事件的凶手和组织及其庇护者进行严厉的报复。并于2001年10月7日发起了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行动,阿富汗是一个主权国家,9·11恐怖袭击行为并非是阿富汗的国家行为,而是基地设在其境内的恐怖组织的行为。况且,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恐怖行为就是塔利班及本·拉登实施的情况下就对阿富汗进行军事打击,这种不区分恐怖分子和其庇护者的打击行为是对阿富汗国家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
第二,侵犯了其他国家的人格。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都应该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但布什政府在2001年发表的《国情咨文》中提出颇具争议的“邪恶轴心”说(Axis of Evil),将包括伊拉克在内的几个国家划为“邪恶国家”和“流氓国家”,完全无视他国的主权尊严。这是对一国国家人格的侵犯。
第三,侵犯他国对本国政治制度的选择权利。伊拉克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是以“先发制人的自卫权”为理由的,但之后却又将这场战争冠名为“伊拉克自由行动”,将“解放”伊拉克作为其战争的高尚目的。从本质上说,美国对伊拉克的行为是动用武力改变一个国家政权的“政权更迭”行为,这种行为在国际法中是找不到任何“合法”的依据的。
最近,国际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试图从一个新视角来重新思考国家主权的含义,其引起争议的报告为“作为权力的主权”增补了一层含义——“作为义务的主权”。该报告的核心内容是,如果某些国家陷入混乱或采取不负责的行动,因此使人们陷入危险之中,国际社会就有义务进行干预。这似乎是对伊拉克问题上的一种理论解释的试探。但无论如何,在伊拉克问题上,以武力实现“政权更迭”是美国的目的,也是服务于美国的利益的。这在“作为义务的主权”的理论上是行不通的,这只是自由主义者的一种空想罢了。
三、布什主义挑战国际法中的不干涉原则
当今世界上的国际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同时也是各自独立的。“国家独立,除禁止对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武装侵犯并排除其他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外,还意味着国家对内对外事务不容其他国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4](p113)一个独立的国家有权保卫本国的领土完整和国家的内政不容干涉。不干涉原则在国际法诸多文件中都有体现:《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属于任何国家内部管辖事项”。1949年《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3条规定:“各国对任何他国之内政外交,有不加干涉之义务。”1965年《不干涉原则宣言》宣布,“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和外交。”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也宣布了类似的原则。1981年的《不干涉宣言》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干涉或干预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
不干涉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巳为各国所接受,但是对他国的干涉行为却一直没有间断。尤其是自冷战结束后,多种多样的干涉行动层出不穷,使得干涉行为带有许多复杂的政治因素。同时,有关干涉的新理论也日益增多。如“新干涉主义”、“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等等。这些理论的提出无一例外地都是在为“合法”地干预他国事务提供借口,当然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
在美国,从1999年开始,许多学者曾提出“人道主义干预”理论作为普遍适用的理由。而到了布什年代,一些学者却只字不提“不干预原则”,因为对他国的干预已成为布什政府对外政策中的家常便饭。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鼓吹的预防性行动,是对不干涉原则的一种公然挑战,伊拉克战争是违背不干涉原则的最好例证。厩本以消灭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的战争演变成直接推翻萨达姆的战争,演变成为以武力推翻一国现有政权的“政权更迭”行动,这是对一国内政的赤裸裸的干涉行为。
作为美国国务院政策规划办公室主任理查德·哈斯于2003年1月14日在华盛顿乔治敦大学的一篇演讲中阐述了他对“干涉”的观点。他认为“主权不是一张空白支票,主权地位是每个国家对其公民和国际社会临时行使某些基本职责。当一个政权未能履行其职责或滥用职权,他就面临丧失主权,其中包括在特殊情况下被武装干涉的可能性”。他认为,不干涉原则至少在三种情况下是例外。第一种情况是,当一个国家自己犯错误或未能阻止在本国内灭绝和屠杀人类,国际社会就有权力和义务采取行动保护无辜的生命;第二种情况是,随着对反恐的共识,国家有权保护其公民,反对那些煽动、支持和庇护国际恐怖分子的国家;第三种情况是,当一个国家采取了很明显的威胁世界安全的行动,它就要冒丧失主权的风险。当某个有侵略历史并支持恐怖分子的政权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危害国际社会,它就破坏了其主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其中包括摧毁其发展能力的“预防打击”。通过对上述观点的揣摩,我们可以发现,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几乎是为美国量身定做的。美国在这诸多的干预行动的背后,似乎要引导人们得出—个原则性的认识,即主权与不干涉不是绝对的,出于“正当的”目的对弱势国家进行干预应该是被允许的。
但我们应该看清的是,干预永远不会是一项单纯的或主要的利他事业。在干预背后隐藏的是深刻的政治动机。其公正性和目的性令人怀疑。如果一个理论或一项原则为一系列永无休止的干预行动打开大门,那么它就永远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
四、结语
现在的美国拥有任何国家无法匹敌的实力。而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的军事胜利似乎巩固了一套新的世界秩序。自罗马帝国以来,没有哪个国家像现在这样高高在上。在美国,备受尊崇的右翼和左翼分析家都开始以赞许的口吻把“美帝国”作为21世纪的主导性表达。但是,没有一种强势能永远持续,美国对帝国的追求注定会有失败的结局。在这个由一个全球性的超级大国和多个地区性大国组成的世界里,彼此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妄图以古罗马帝国式的扩张来征服其他国家是不现实的。目前的国际问题越来越多,如恐怖主义、种族主义等。这是美国面临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国际问题的解决将取决于这一全球性超级大国与各地区大国之间的合作,孤军奋战将永远达不到效果。国际社会需要美国,美国也需要国际社会。因此,美国唯一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大力支持国际社会,将自己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遵守国际社会的规则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