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后期英国河流污染治理的博弈_河流污染论文

19世纪中后期英国河流污染治理的博弈_河流污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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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编码]10.14180/j.cnki1004-0544.2015.02.034

      [中图分类号]X522(56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5)02-0183-06

      自从1853年医生约翰·斯诺发现霍乱传播与饮用含有霍乱病菌的饮水——大多来源于河流以来,霍乱传播与河流污染之关系、政府对河流污染之对策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1866年英国第四次出现霍乱后,议会迫于舆论压力再次任命第二批皇家河流污染委员会①成员调查河流污染问题。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皇家河流污染委员会证实英国绝大多数河流已经被污染,不适合作为饮用水。社会各界要求治理河流污染的呼声高涨;而河流的污染者或既得利益集团则寻找借口,拖延、甚至拒绝河流污染治理。围绕着河流污染是否需要治理、如何治理、怎样治理等问题,英国社会各界展开激烈交锋。

      1 河流污染需要治理吗?——不同利益集团之争

      河流污染对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影响也不同,“一方面,河流被完全污染,河岸居民的权利实际上被剥夺和破坏……另一方面,腰缠万贯的各行工厂主们——雇用大量工人,从事于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制造业——沿河建厂”。[1](P214)围绕河流污染是否需要治理,各利益集团展开激烈争论。

      河流污染给英格兰北部工业区的土地贵族和农民带来巨大灾难,他们强烈要求工业家采用环境危害较轻的生产技术,督促市政当局投资于更为有效的污水处理系统。他们认为,在水草地转变成散发恶臭的沼泽以及牲畜被来自铅矿煤矿的废物毒害之前,应该制定相关国家立法,限制并治理河流污染。[2](P141)而在工业家们看来,河流污染治理会限制工业废水的排放,影响工业发展的进程和利润,其观点得到地方部门和一些民众的支持。

      在大多数情况下,工厂主几乎不需要游说或影响地方部门,地方部门就主动站在工业家一方,优先考虑工厂主的利益,其观点与工业家们的看法不谋而合:“河流的污染与当地制造业的发展水平成正比”,治理污染等于减缓工业发展的步伐,会减少地方的经济收入,引起失业人数增多等社会问题。部分报纸杂志也为工厂主说话,《约克郡邮报》的一篇文章公然宣称:“如果想使我们的艾尔河和埃维尔河变得像玻璃那么透明,像雨水那样纯净,我们的国家就什么都不会得到,人们将会被赶进济贫院或者流放到国外的土地上”。[2](P192)似乎河流污染是促进工业发展、增加工人就业的一个必要代价。当工厂主们的利益受到影响时,他们很乐意以停工作为威胁的手段。1867年,皇家河流污染委员会得知,如果利兹的制革业主被剥夺河流出口,他们将关闭所有商业,让20000人失业。

      因河流污染暂时受益的某些居民也反对河流污染治理。泰恩河和威尔河的严重污染对渔业造成不良影响,遭到卫生派、渔民和地主贵族的强烈抗议。然而,附近居民获得了就业机会,从制造业中获利丰厚,他们极为讨厌干涉。斯宾尼莫尔的河流在流入威尔河前被污染,当地的一个居民说:“斯宾尼莫尔的许多居民对此默不作声。他们宁愿中毒从而有机会获得一笔钱来支付地方改善下水道的费用;我担心,把这条河视为冥河的医务人员可能害怕面对一些地区有理有据的挑衅。”[1](P241)而不愿支付下水道费用的居民视河流为日常垃圾的最佳去处。19世纪60年代中期,在克里科雷德和特丁顿拦河坝之间,没有一个社区阻止家庭的垃圾抛入泰晤士河。继续排放污水的力量远远压倒改革的声音。[1](P242)

      在许多有远见的人士看来,河流污染程度与工业发展速度成正比的观点乃短视之举,“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来防止或减少污染,它将随当地商业的发展继续增长”,[1](P233)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工商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河流污染也会更为严重;当工商业因河流污染而无纯洁的水可用时,其发展不可避免受到阻碍,工厂主们将会为此付出代价,其结果是两败俱伤。

      河流污染的受害者和受益者围绕河流污染是否需要治理争论不休,而工程师和化学家与医生从专业的角度就污染的河水是否引发疾病展开争论。

      到1860年代,污染的河水可能引发疾病的观点逐渐获得更多支持,人们广泛猜测疾病可能暗中顺着河水流动,危害居民的安全。化学家法拉第认为泰晤士河等河流已经被污染,其他化学家却极力证明河流虽然恶臭,但没有污染。当河流污染成为不容否认的事实后,不少化学家和工程师才承认河流污染,主张用石灰等稀释河流,去除恶臭,但否认污染的河水引发疾病。

      与工程师和化学家不同,医生关心的是人们正在摄取什么,是否对健康有益。正如医生约翰·西蒙所强调的,“唯一非常重要的卫生问题是有机混合物的问题”。他对化学家的分析持否定和怀疑态度,“不能仅仅由实验室内的化学家告诉我们的水源状况来判定水源供应的好坏问题……在当前的化学发展水平下,在化学家所报道的他们对伦敦水源的调查结果中,没有任何结果可以改变它是肮脏的混合物的事实”。[3](P137)1853霍乱暴发期间,西蒙认为化学家本应能够发现存在于东伦敦供水中“可以导致传染的物质”。他曾经“追根溯源调查垃圾,一直调查到饮水,又跟踪到市区调查饮用水源,发现居民感染了霍乱并死亡。”当被问及他是否可以检测出水中的有机物是否携带“某种特殊疾病的病菌”时,西蒙回答说:正如我们相信的那样,在不同情况下给伦敦造成了巨大危害的水是我所说的携带特殊疾病的真实病源的水。化学家无法鉴定出那些病源。……现在在一些非常有能力的人之中有这样一种想法,即这样的水含有可证实的微小的有机细菌,每一个细菌都具有导致传染病的能力。[3](P136)

      当污染的河水传播霍乱病菌被证实后,有些化学家不得不承认化学分析的局限性。牛津的一位化学家本杰明·布罗迪认为:对我来说,它不像是一个化学方面的问题。我认为那更可能是一个由其他的手段而非化学实验解决的问题。……在我看来,我不认为我们有任何的测量水中垃圾的精确的化学标准。无论如何,我不知道那种测量标准是什么。[3](P137)1866年霍乱第四次暴发后,部分化学家也投入到河流污染治理之中。

      2 “谁污染,谁治理”?——地方与地方之争

      对于积极主张河流污染治理的利益集团和个人而言,如何治理河流污染是一个更为棘手的课题。

      “谁污染,谁治理”是当时比较盛行的污染治理原则,暗含两层意思:一是污染是地方的事情,应由地方解决,中央政府不能侵犯地方的自治权力,没有污染的地区不需要参与污染治理,牛津的居民认为他们压根没有义务为伦敦人的健康进行污染治理;二是污染治理的费用由被污染的地方负责。英国各地的污染程度不一,泰晤士河伦敦段的污染最为严重,工业城市比农村地区的污染严重。伦敦河流污染治理的费用由伦敦来承担,其他地区无需出钱;同理,农村也不需要为城市分担费用。

      这个原则看似公平合理,实则存在漏洞。其一,如果由各地负责本地的污染治理,“各人自扫门前雪”,最容易出现的结果是各地纷纷转嫁污染,只会加剧河流污染;其二,有些河流污染并非一地造成的,而是多方“协作”的结果。一条溪流经布莱福德流向利兹,从布莱福德流出的垃圾流入“这条小溪或者利兹城内的运河中”,[4](P126)利兹市政府却无权禁止。完全由利兹为这条溪流的污染治理负责,布莱福德置身事外吗?这种想法既不公平,更会造成地方间的嫌隙,加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达不到污染治理的目的。

      “谁污染,谁治理”这一原则在泰晤士河污染治理与花费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引起议会下院议员们的激烈争论。

      伦敦如同邪恶的巢窟,一个巨大的寄生虫,吮吸各地的“营养”,这是许多英国人对伦敦的一种印象。曾4次出任英国首相的政治家威廉·尤尔特·格拉斯顿认为:“如果议会认为伦敦——世界上最富有的城市——不应承担疏浚它自己的河流所需的费用,如同其他较不富有较不重要的地区所作的那样;如果议会干预那些通常应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伦敦的地方政府将如何立足呢?”[2](P18)来自西诺福克的议员G.W.P本廷克抱怨说:“世界上最富有的城市,被英国最富有的两个郡所环绕的伦敦,总是极力推卸自身必须履行的职责,真是荒谬至极。”[2](P17)其他城市交纳的金钱不应多于他们应付的公正合理的数目。

      代表乡村地区的议员坚持认为“不应为了城市要达到的目的而向乡村征税”。来自斯特灵郡的议员P.布莱克本认为“大城镇的居民把数量巨大的垃圾倾注进他们美好的河流,然后他们想要较小的、较贫穷的城镇居民为他们把废物清理出来”,[2](P37)这是不公平的,小城镇决不会为解决伦敦的问题而花一个子儿。

      在来自伦敦的议员看来,以“不干涉地方事务”为借口不为伦敦的污染负责,看似合理,实则不然;泰晤士河伦敦段的严重污染并非伦敦一地所为,其他地方也直接或间接加重了污染。伦敦人尖锐批评泰晤士河上游的城镇继续污染首都潜在的饮用水,医生罗伯特·罗林森曾在议会证明其他地方对泰晤士河的污染。随着传染病的“细菌”或“毒素”理论逐渐获得更大的支持,人们广泛猜测疾病可能暗中顺着河流传播,危害首都居民的安全。有人不禁要问:“为什么伦敦市民不义愤填膺地反抗那些不断倾倒垃圾的首都以外的人?”其实伦敦人一直为此在争取,经常督促首都以外的地方遵照《城镇和地方政府卫生法案》修建他们自己的下水道系统,减轻泰晤士河的污染和伦敦的供水压力,却因种种原因没能如愿。久而久之,到19世纪60年代中期,大多数伦敦人认为泰晤士河上游污染所造成的危险比伦敦段引起的危险更大,强烈要求地方承担起河流污染治理的责任。

      伦敦议员和民众的观点得到了某些开明人士的支持,其理由是:

      首先,就事实来说,泰晤士河是全国性河流,应当由全国共同治理。泰晤士河长约340公里,流经英国的10多个工业重镇,伦敦只是其流经之一段,把这样的河流称为“地方性的河流”,如同把密西西比河看作地方性河流一样“滑稽可笑”。[2](P152)泰晤士河伦敦段的河流污染治理,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泰晤士河的整体状况,反而有可能助长其他河段的污染程度。

      其次,从搜集到的证据来看,其他地区也在不同程度上污染了泰晤士河,应该为污染治理承担责任和义务,不能一股脑儿把责任推卸给伦敦。来自芬斯伯里区(伦敦的一区,位于泰晤士河南岸)的一位议员认为,对工业产值的过分追求加快了河流污染,可以说“议会和国家促成了泰晤士河的恶臭,它们理所当然应该对泰晤士河的净化作出自己的贡献”。约克郡西区的一位商人以泰晤士河的支流肯内特河为例证明这一点:“我曾经看见15-20具死狗、死猫、死猪、死羊的尸体,来自工厂、医院、监狱的垃圾以及约克郡西区的大部分排泄物都流入(肯内特河),最终涌入伦敦的供水源中。”他还补充说,把污水排进肯内河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要么你现在就做,要么等10万或者50万的人受过毒害之后再做,反正你必须这样做。”[5](P37)议员莱昂·普莱菲尔理直气壮地宣称:“河流上游的那些人的抱怨完全是无稽之谈。他们弄脏河流,反而伪装成无辜的羔羊,张开他们那温驯的眼睛,抱怨连连,咆哮如狼。”[2](P164)还有的议员认为各地都具有嫁祸邻居、“为自己牟利”的私心,绝非伦敦所仅有。

      再次,从长远来看,各地也应该参与泰晤士河污染治理。来自布拉德福的议员T.P.汤普森在下院打了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如果一支侵略性的部队袭击伦敦,不用催促,各个地区都应该援助。”而来自全国各地的议员反对这一做法“是非常荒谬的”,原因在于伦敦是全国的利益集中地。“如果伦敦受到了致命的折磨,其他地区几乎一定会衰败毁灭。……拯救河流就是巩固新的城市——工业秩序”。[2](P20)为了调和地方和伦敦的分歧,英国人找到变通之法,把“帝国利益”置于“地方利益”或“首都利益”之上。随着危机的加深,后座议员也反复使用这种超国家的术语来描述泰晤士河。人们越来越取得共识的是,首都的心脏受到严重的污染,这是一个国家的——乃至大英帝国的——耻辱,英国各地都难辞其咎。

      与“谁污染,谁治理”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在河流污染治理过程中,是坚持自由放任,还是奉行国家干预?国家有没有权力干涉私人和地方事务?

      3 自由放任还是国家干预?——理念之争

      自由主义的信念在英国根深蒂固。19世纪中叶恰逢英国“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和治国理念大行其道之时,人们普遍认为,“在任何领域,政府干预越少越好”。[6](P13)这也成为河流污染治理举步维艰的一个原因所在。

      许多工厂主以“自由放任”为幌子,反对国家和地方对工厂的干涉。英格兰最知名的造纸厂老板托马斯·洛特里奇在造纸厂上的贡献全国闻名,他对国家干预企业事务的厌恶也是人尽皆知。造纸厂流出的褐色液体是“废液”,但是他坚持认为,流动的水在半英里之内稀释任何可能不洁净的物质,甚至认为从造纸厂排出的废液可能还会有某种可取的价值,可以作为一种“消毒剂,和污水发生作用”。他认为国家干预以及立法会损害企业的竞争,议会干涉商业就会破坏商业,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限制性立法。[5](P35)持这种观点的绝非他一人,约克郡西区的纸张制造商认为来自国外的竞争已经损害了英国的造纸业,如果议会制定强制性的工厂法规,将会导致许多工厂关门歇业。1870年代初,许多工厂主仍以“自由放任”为幌子对抗国家干预。炼铜业是污染较为严重的一种工业,当委员会检查斯旺西的一个炼铜厂时,工厂主于塞·维维安告诉委员会,这样的检查违反了英国的自由原则:“不消说,任何工厂主都对检察员有权视察他们的工厂,随意去喜欢之处,刺探他们喜欢的任何事情,表示不欢迎。我作为自由的英国人之一,在最大程度上反对这个原则……没有人有权进入我们的工厂。我不想任何人进入我的工厂,除非我让他进来!”[1](P218-219)

      “自由放任”也是这一时期英国政党施政方针的主流。1860年代以来英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放慢,各政党不愿因河流污染问题而影响工商业的发展。然而,当河流污染议题有可能成为捞取选票、赢得民心的“惠民”之举时,两党也逐步调整相关政策。正如一位史学家所说,某个政党主张“实行干预并不是因为深信其原则,而是面对一些紧迫问题时,不可避免的需要(这样做)”。[6](P55)

      自由党以新兴工厂主和自由派为其中坚力量,向来奉“自由主义”为圭臬,不愿干涉私人事务,在治理河流污染问题上一向不积极。不过,为了争取中间选民,1865年自由党政府还是在社会各界的压力下成立皇家河流污染调查委员会调查河流污染状况。该委员会揭露了河流严重污染的程度和原因,并提出许多可行的建议,却被自由党占多数的下院束之高阁。1868-1872年自由党执政期间在河流污染治理方面毫无建树,这为保守党接过污染治理这面大旗提供了机会。

      土地贵族和士绅是保守党的拥护者,其土地因河流污染大受影响,是河流污染的强烈抗议者。这也使保守党在河流污染治理问题上不像自由党那样置若罔闻。保守党的党魁迪斯累利是“帝国派”而非自由派的信徒,主张国家适当干预经济,并以改善民众的“健康”为由进行社会改革,其中包括治理河流污染。1872年,他在“水晶宫演说”中提出,“托利党另一个伟大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的生活条件,其重要性并不次于保护帝国和维护传统……”。因为“对政治家来说,人民健康是最重要的问题……它涉及许多方面,其中包括人民的居住条件和很少被我们考虑到的道德和身体状况,还包括他们应该享有的来自大自然的要素——空气、阳光和水……”。[7](P151)“如果英国人民把实现政治进步而不是社会进步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那他们就是一群白痴。”[8](P102)为此,他建议,议会“负有道德上的责任……做我们权力范围之内的所有事情,以防止公共危机的发生”。[2](P19)就河流污染治理的态度而言,迪斯累利观点明确;就具体实施来说,他又谨慎小心,不敢贸然行事。他的担心是多方面的:一来治理河流污染耗资巨大,有可能是个无底洞;二来河流污染治理可能影响到贸易和就业,进而影响他的执政地位;三来不想开罪于中间阶层,让自由党从中渔利。因此之故,保守党在河流污染治理方面的举措谨小慎微,短时期内没有重大突破,当情势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干预才成为不得不使用之手段。

      4 政出多门,权责不明——以泰晤士河为例

      除前文提到的利益、地区与理念之争,河流的管理部门也一度成为河流污染治理的障碍。

      英国的河流大多归不同部门管理,作为英国最长、流经面积最广、商业利益最集中的泰晤士河,受许多地方的、地区的和国家的不同部门管辖,权限交叉重叠,“有限的职权、重叠的职权、没有职权的责任和根本就没有职权存在的状况相交织”。[5](P48)

      就泰晤士河伦敦段而言,伦敦市与女王林业与森林办公室为泰晤士河床和河岸的权利争论不休,都声称自己拥有泰晤士河感潮河段的所有权。根据王室的命令,伦敦市长是泰晤士河正式的保护者,其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人统治时期,他委派的代表在伦敦的“泰晤士河航运改善委员会”担任要职,这个委员会监管河槽的疏浚,负责泥浆、沙砾和其他障碍物的清除工作。然而,根据习惯法,王室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河流的河床和土壤都享有财产权,故也对伦敦段的泰晤士河享有所有权。[9](P137)

      在与国王的律师进行了漫长而又昂贵的法律交锋后,1856年伦敦市与维多利亚女王达成协议。恰如财政大臣乔治·康沃尔·刘易斯爵士所言,“中止诉讼是众望所归。河流的保护极度缺乏资金,而这些资金消耗在政府对国王要求的辩护中。”[2](P144)根据协议,女王放弃所有与泰晤士河相关的财产权,成立新的机构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负责西起斯坦尼斯河东至延特勒特河口的泰晤士河的管理。该委员会最初只有12个人,委员主要来自港务局、海军部和商务部,主要代表城市和航运的利益。该机构虽然规模比较小,但权力比较广泛。1864年又有6位代表商业利益的委员加入。

      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的职权遇到另一机构——泰晤士河管理局——的挑战。泰晤士河管理局管辖克里科雷德到斯坦尼斯大桥这一段水域,其权力源自1751年乔治二世时期议会通过的法案。泰晤士河管理局臃肿庞大,成员包括来自泰晤士河流域的议员、泰晤士河边城镇的市长和其他官员、伦敦市长和市议员、牛津大学的官员和一些学院的领导以及诸多教区的官员。另外,还有一些宣誓加入的大土地所有者、地产继承人、拥有大量个人财产的人和债券持有人,共有600-700人。泰晤士河管理局对私人手中的拦河坝和水闸几乎没有什么控制权。[5](P34)该机构之所以关心河流的状况,在于其成员们的航运利益,而不是考虑到人们的健康和富足。

      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和泰晤士河管理局的职能出现重叠和交叉。1865年,皇家河流污染调查委员会调查泰晤士河的状况时,很多人都为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说话,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泰晤士河管理局是一个臃肿、效率低、根本就不起作用的机构。然而,就具体的管理而言,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成立时日尚短,权力有限,还无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除了以上两大机构,其他部门——市政工程委员会、工程部最高委员会和下水道委员会——也在泰晤士河的管理上“拥有某些权力”。下水道委员会和工程部最高委员会曾短期涉足泰晤士河的管理,试图凭此借得足够的资金用作主下水道项目的建设资金。[2](P143)市政工程委员会的泰晤士河管理权与下水道事务有关。

      下水道事务向来是市政工程委员会的分内事。1858年,为了加快下水道的改造和排水,本杰明·迪斯雷利建议“扩大市政工程委员会在泰晤士河净化和伦敦主下水道系统问题上的权力”。修订后的《城市地方管理法案》明确规定:“市政工程委员会依照他们认为合适的计划,以合理的进度,实施并完成改善首都主下水道工程,阻止城市的废物在市区内注入泰晤士河。”[10](P33)市政工程委员会不但获得伦敦整个排水系统的控制权,也拥有泰晤士河的某些管理权,成为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的有力竞争对手。

      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工程委员会在泰晤士河管理方面相互指责,争论不休。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如同与其联系密切的伦敦市一样,为自己的“独立”而自豪,标榜自己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在议会的统一部署下协调行动,摒弃地方保护。而市政工程委员会则以伦敦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市政民主的代言人自居。市政工程委员会主席约翰·斯维茨爵士认为:“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不代表首都,而是代表汽船公司,代表码头所有者,代表伦敦的企业,它就是不代表首都。”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弗里德里克·尼克尔森爵士指责市政委员会“除了在巴京把污水排入河流以外,对这条河流(指泰晤士河)没有采取过任何措施;他们虽然在特定的地区禁止污水排入河流,但是却在其他地区允许污水排入”。[2](P146)相互指责导致泰晤士河的管理陷入无政府主义的状态。

      就具体管理来说,在19世纪50年代晚期至19世纪60年代中期,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缺乏法律手段和充足的人力去起诉犯法者。谨慎精明的商人雇佣驳船把废物倾倒进泰晤士河,并且组成相互的保护帮派——一个人负责监视,其他的人悄悄地把垃圾从船上倾倒出去,船主对此听之任之。直到1863年管理委员会才获得一项秘密授权,使它有权对违法的船主课以重金,也使它能够雇佣两名专职的垃圾检查员监管垃圾的流入。[2](P150-151)

      从泰晤士河错综复杂的管理机构可知,没有一个单一的机构拥有法定的权力来减少泰晤士河的污染。泰晤士河受不同机构的管辖,好像被分成了几条河流似的。在皇家委员会调查期间,《泰晤士报》在社论中简洁地表达了这一看法:“在这个问题上有着令人惊奇的一致性。泰晤士河必须要么整个流域都是干净的,否则整个流域都是肮脏的。”[5](P49)

      如果由一个法定的单位来统一管理泰晤士河,会怎样呢?皇家委员会在对河流污染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征求许多群众的看法。几乎所有的人都想当然地认为,如果成立管理整个泰晤士河流域的单一机构,伦敦的利益会占支配地位。皇家委员会转而调查:如果扩大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的权限怎么样?被调查群众认为这同样危险;泰晤士河管理局的成员害怕受伦敦控制的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忽视上游的利益;而在地方政府看来,如果成立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其权限超出地方的控制,不了解各地的具体情况,也让人担心;各地的地主、工厂主和城镇市民不愿交纳超出地方的税收。[5](P49)

      不过,皇家委员会主张“整个泰晤士河处于统一管理之下”的观点还是得到许多利益集团的支持,他们不想再容忍管理混乱之苦。比如,河流上游建立水闸使航运顺畅,却给河流沿岸的土地所有者以及附近的居民招来麻烦,一度造成低洼土地因洪水泛滥而颗粒无收。航运集团也对工厂主的行为很恼火,一些工厂使用拦水坝严重阻碍河水的流动,不利于航行。他们要求扩大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的权限,对确有其事的污染者罚以重金。[2](P152)1866年,泰晤士河管理委员会获得从威尔特郡的克里科雷德到大海这一河段的管辖权(实际上剥夺了泰晤士管理局的某些权力),并有权检查和采取措施减轻主要河流半径3英里以内所有下水道的污染。泰晤士河管理部门权限的明晰为泰晤士河污染治理提供了必要前提。

      1875年,英国通过《公共卫生法案》,使下水道污水的排放和居民日常垃圾的处理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霍乱有可能通过污染的河水再次暴发的危险使英国议会加快河流污染治理相关立法的出台。经过激烈的利益博弈,议会下院达成共识,于1876年通过《河流污染防治法》,对固体和液体污染,相关管理机构的权责,以及与此相关的处罚、诉讼等都做出明文规定,使河流保护和河流污染治理纳入法律体系,推动河流污染的治理和河流状况的好转。19世纪80年代欧洲其他国家遭受霍乱侵袭时,英国则免受霍乱之扰。

      从以上的分析看出,河流污染及其治理等环境问题事关重大,没有任何地区或个人能够置身事外,故而引发各阶层、各地区、各部门新一轮的利益纷争。牵涉其中的各方在相互争论中权衡得失,在公利与私意之间博弈,在坚持与反思中相互妥协,进而达成共识,形成兼顾各方之利益的决策,实现社会各方的共赢和权责的合理分配。英国在博弈中达成共识的做法值得面临类似全局性问题的国家和地区反思和学习。

      ①1865年议会同意成立第一届皇家河流污染委员会,负责河流污染的调查事宜。因成员们在诸多问题上意见分歧,旋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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