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时代的伦理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网络时代论文,伦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网络时代终于使人和机器从原来的对立中摆脱出来,人性化的界面,虚拟生活的出现,是人们不再感到机器冰冷。虚拟生活的产生及其与现实生活的互动,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人们生活的一种制度环境。这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自发的过程,从目前的状态和走势看,已经形成了某种程度的路径依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互联网必然对现存社会的伦理精神和人文关怀作出反映和挑战。人类社会的伦理精神和人文关怀亦要求互联网在实现共享、平等、和谐共生,满足和实现人的正当需要的同时,能规范、遏止和纠正人的不正当欲望。然而当我们试着遵循网络游戏规则进行生活或工作时,当我们试着把传统的权利、义务、公正、互助等伦理道德规范放到“网络时代”的技术背景下权衡时,我们所看到的竟是在网络环境中人的生存的尴尬地位和矛盾心态。电脑网络正撞击着人类苦心营造的传统伦理壁垒。我们正处在网络革命的旋涡中心,要么让文明脱胎换骨走向新生,要么自吞苦果走向毁灭,希望与绝望同在。互联网终究是一个技术平台,以技术求人性伦理和精神关怀需要中介力量,这中介力量就是网络伦理或网络道德。网络应该担负起传递真挚情感的责任,应该体现人间真善美。我国的“网络”除了在技术上与国外同行有差距外,在网络伦理或网络道德的建设和重视程度上同样差距较大。对于我国国民来说,网络伦理甚至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然而网络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会因为中国国民还没有意识到而暂且躲避起来,诚如马克思所说的:“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人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1 〕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同的时代就面临着不同的问题,而不同的问题也就表现着不同时代的特征和精神。时代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准确地把握时代提出的最深层的前沿问题;时代的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准确地把握时代提出的最深层的前沿问题;时代的发展需要我们对这些问题包括伦理问题作出新的思考、新的阐释和新的界定。正如19世纪德国的伟大诗人和思想家海涅指出的,每一个时代都有它的重大课题,解决了它就把人类社会向前推进一步。(《从慕尼黑到热那亚旅行记》,1828年)。在跨世纪的钟声敲响之际,我们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历史任务,就是以敏锐的职业触角去捕捉网络化时代面临的重大问题和研究课题,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对时代的风、技术的浪、信息的流的感染力和判断力。
1 网络隐私——抑或需要一种新的界定
互联网是人类迄今最高明的发明,它不冒黑烟,不占地皮,也不造成水土流失——网络,是绿色的。但互联网技术作为“信息高速公路”把人的头脑变成了跑马场:它奉行系统的开放与符号的通用,强调言论自由与人际的虚拟沟通,鼓励对“真实”与“个性”的追求和张扬。这种网络文化造成的后果有可能是个人隐私的被剥夺,私人生活的价值流失。对隐私的可能侵害是互联网经常受到批评的一个重要伦理问题。
合理的个人隐私权,或称“私人生活的权利”,在传统上被理解为“独自享有权”,即不受干涉的权利或“私事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当今在世界各国隐私权已得到公认。一方面,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更为基础的另一方面,隐私权是一种天赋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是自明的义务。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有位喜剧导演曾把“本因属于私生活的东西拿到公众面前”看作是造成自己婚姻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尊重隐私也是维系家庭生活幸福美满的需要。然而“网络时代”,即“电子文化”时代出现的最具爆炸性的伦理问题之一便是个人隐私危机。超级模特儿辛迪·克劳馥曾举例子说,假如有陌生人敲门,我是不会开门的,但如果有人拥有了你E—mail 地址——不管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他们就能不经许可而易举地闯入你的卧室。确实,在电子信息网络发达的国家,个人隐私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已成为社会性的忧虑。所谓“个人生活无密可保”、“个人隐私无所循行”,便是民众网络隐私危机意识和不安心态的宣泄。
当我们考虑隐私权的法律和道德基础时,有一点很明确,即隐私权道德的关键问题是主体控制有关自己信息的权利。然而正是这种权利日益受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威胁。假如你在计算机或网络上连接有麦克风或摄像机,那就更危险了。任何人只要从互联网上下载一些并不复杂的黑客工具,就能攻击网络并打开连接在网络上的任何麦克风或摄像机。他们可以很方便地在网络内搜寻连接在网络上的麦克风和摄像机,并把它们打开,从而窃听谈话并将谈话内容存入自己的计算机,他们还可以打开摄像机将摄取的图像传回自己的机器。在这里,人类的生活隐私将荡然无存,人的言行举止,甚至日常生活的琐碎事物,都有可能被人编列记录。对于任何对你的隐私感兴趣的人来说,你的生活也就是一本打开的书。总之,网络技术的发展大大增强了信息系统的采集、检索、重组和传播所有种类信息的能力。那么,这种获取和使用能不能不加限制?从传统的伦理规范出发,所有未经主观披露的信息应该完全保密。但在新技术背景下,我们不可忽视的另一个问题是:人们有使用和需要各类信息的权利和欲望。在“网络时代”,信息是社会机构、企业组织的生命线,“信息采集和交换的基础是它们能优化决策”。所以,过分限制信息的存取又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矛盾就必然引出一个难以对付的问题:在“网络时代”,保密的、专有信息的确切构成究竟是什么?社会关于信息专有性质的假定正在经历微妙的变化。现实已触发我们去思考,什么是专有信息以及信息在什么时候还应处于保密状态?当事人为网络主体提供了某方面的信息,是否有权支配该信息在未来的使用方式?披露给一个目的信息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用在第二个目的上?如果已经这么用了,当事人如何才能保有此类信息的控制权?所有这些问题都将趋向唯一,即关于网上隐私,是否要作出传统概念基础上的新界定?或者说,在网络时代是否侵犯隐私权的合理界限是什么?对此,虽然世界各国在制定“电子文化”下隐私权保护的条例中,作出了许多积极的探索。例如,他们不是消极地把私生活的概念内容只作为传统的“独自享有权”来认识,而是积极地作为“对自己信息流的控制权”来认识。但是这种研究成果还远不足于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另外,从全球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已经出现了政治控制力下降的情况,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威和作用也在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切实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问题,确实成了21世纪必须要解决的重大伦理课题。
2 信息所有权——共享与独有的冲突
在讨论隐私问题时,我们曾无法回避地触及了信息所有权内容。现在的分析将聚焦于信息共享与独有的矛盾。崇尚共享与合作是网络的时代特征。从有效利用资源、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看,信息共享是道德的。而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看,信息独有也是合理的(这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所以,必须找到各自适用的合理范围,既保护信息所有权又有效利用信息资源。但是,我们却无奈地发现,现实往往造成各种形式的背离,甚至走向两个相应的极端——侵蚀知识产权和信息垄断。
侵蚀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社会赤裸裸的强盗行径。有的网站在每天侵犯上千个文章作者著作权的同时,也没忘记在自己的网页上注明“网站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这就是当今许多网站经营者所持有的“我抄你的我不怕,你抄我的就不行”的可怕的扭曲心态。撇开大家熟悉的有关法律问题,我们主要来分析本文更值得探讨的道德问题。论述的一个问题逻辑是:如果在网络上人们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那么当某种社会性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于个人垄断而导致妨碍了社会进步是否同样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呢?这里不仅涉及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公开合理利用的关系,而且提出了一个重大伦理问题:即信息产品开发者的财产权是否有道德基础以及这种道德基础的限度?问题的前半部分我们当然可以借用传统的道德理论进行详细论证,但我们要强调的是,即使有道德基础,也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和没有限制的。“一个在所有情况下都把信息视为发现者财产的世界是不可想象的。”缘于此,复杂的伦理道德问题出现了。从道德角度看,什么是开发者拥有的财产权?其实也就是正当知识产权保护的性质和范围问题。再进一步具体化,我们就会提出诸如下述问题:信息产品开发者从其创造中获益的权利该大到什么程度?(王蒙、张洁等6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辩论的议题之一就是:网上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要支付报酬?应该照什么标准支付报酬?)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应扩展到计算机界面?区分剽窃原始思想与基于其思想而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的界限是什么?这些问题迫使我们尽快对知识产权作出符合“网络时代”特点的新的操作规范。对此,中国演艺界目前最大的文化娱乐网站《中国名人网》( http://www.Greatwallstar.com)将作出有益的探索, 他们采用“明星配股,业主集资”的商业运作机制,以明星配股、等价交换的办法,来体现名人智力产权的价值;以业主集资、商业运作的管理手段,来规范网络资源的开发,力争在信息共享的知识经济时代,在中国IT市场上开辟出新的商业道路。业主姜昆解释说,这种运作机制是“名人把自身的资源,也就是属于自己的节目送到网上,比如1小时相当于一万股, 一百小时就相当于100万股,今天的这100万股,经过商业行家里手运作上市后,这些名人资源的价值就显示出来了”。《中国名人网》将中国名人资源在网上固定下来,并通过网络传播出去。它将成为中国最大的名人信息资源采集、加工和制作的集散中心〔2〕。
信息垄断的问题,也是根源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由于处理数据的能力大大增强,网络主体能有效控制某方面信息和基本的业界数据。这种“控制”可能意味着要比其他竞争者更便利地存取这些数据并决定数据的未来处理方式。就企业而言,信息垄断不仅是增长其竞争优势的经济行为,也是一个涉及到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行为。首先涉及的是控制敏感信息的程度问题,即在什么情况下这种控制就走向了其极端——“信息垄断”?其次,社会能容忍“信息垄断”吗?这种垄断是不是与其它形式的垄断一样有害和反竞争?这些问题使我们难以对公平的界限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西方国家毫无疑问地占据着信息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又给其带来垄断利润。处于信息交换劣势地位的国家、地区、阶层、群体、组织自然不会沉默与忍受,网络大战在所难免。
3 网络安全——对“责任”的必然思考
有学者认为,“中国未来最大的挑战是‘安全’的挑战,且不说国家安全,仅就现在中年以上的中国人而言,他们的工作安全、收入安全、健康安全、养老安全,或多或少都有点问题”。其实,安全的危机早已由人类生存的物理空间蔓延到网络空间。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海军学院发表的演说中就讲道:“当21世纪即将降临的时候,美国的敌人已将战场从物理空间扩展到了虚拟空间”。〔 3〕凡在网上聊过天的人,对那种游离无定的网络状态总会产生一种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的焦虑。因为,网络能在电脑前完全隐蔽起每一个行为主体,而使活生生的自然人和事隔断联系。众所周知,网络的价值在于资源共享。资源共享的价值走向要求各网站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然而网络的这种开放性本性必然会对信息安全构成全面的威胁和挑战。特别是个人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连接数目的激增,使安全问题愈加复杂。不是吗?因特网对原本寄予了厚望的1999年西雅图WTO部长级会议帮了“倒”忙。 “网络时代”的主要安全问题有:未授权访问、电子侵害、电子犯罪、破坏性的寄生程序等等。如何界定网络安全的行为规范,又如何追究网络安全的主体责任?首先,确保系统安全,是不是每一个网络主体都应该承担的义务?如果信息泄露且被非法使用,受害的是与信息相关的主体而不是泄露方,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安全责任和造成的损失该由谁负担?其次,如果我们认定网络主体有义务保护信息,那么在多大程度上对系统和数据加以安全保护?再说,毋庸置疑,破坏网络安全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但还必须进一步思考,“黑客”未授权访问的危害究竟有多大?假如是非恶意的,应如何对待?如果在没有破坏原始数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怎样界定其性质?所有这些问题必然引起我们对“责任”进行更多的思考。
4 通讯自由——需要新内涵的承诺
突破时空限制的网络信息漫游,已属当代人的通讯自由。网络一直给人以开放、自由的形象,但是开放是否就意味着毫无限制?当然不是。信息网络在为人类社会的世界交往提供坚强的物质基础的同时,也为垃圾信息——黄色信息、假信息、无聊信息和恶意的政治文化信息等横溢提供了温床。如果说现代工业文明带来全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问题,那么当代的网络文明也在产生着无数的信息垃圾,而且正日益变成信息污染。由于在线交往、个人和团体主页、电子公告板、一对多电子函件等各种网络应用功能的出现,人们网络行为的波及空间和持续时段已远远超出个人通讯所为。这就难免不造成人们网络行为的自由度与其所负社会责任度的不协调或难控制的局面。这种局面所蕴涵的伦理问题在于:首先,计算机网络是否应仅仅被看作信息的载体,而对其内容无所限制?或者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管理机构能否对电子讯息的内容加以控制?网上言论的发表者是否仅仅因为自己使用着因特网就可以自命享有特权?他们该不该也应当承担一些义务和责任?其次,如果我们认为应该作一些明确的限制,那么这与通讯自由的原则相悖吗?抑或,如果我们认为,通讯自由不是一种绝对权利,因而不应保护所有形式的电子通讯,那么应该在什么地方划线?更确切地说,限制的合理范围是什么?这就不得不需要网络时代对人们的通讯自由作出新内涵的伦理承诺。
5 权责的追究——新背景下的供应商与客户关系
由网络技术构筑的虚拟经济,一方面提供了生产要素和商品价格的信息,降低了实体经济运行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由可能出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偏离,其所传递的信息信号也带有某种程度的失真和误导,波动的程度也较大,这些无疑也会增加实体经济的交易费用。随着虚拟经济规模的膨胀,其增加的交易费用会抵消掉降低的成分。这种抵消隐含着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责任——信任危机。而由于信息产品的复杂性以及软件技术升级不可思议的快步伐,就不可避免地使使用复杂应用软件的客户,在修理软件或产品升级时比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且听任供应商的摆布。由这种依赖性引起的伦理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产品的可靠性问题。不同于其它产品的极其复杂易变的软件,有时即使软件公司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保证其产品绝无瑕疵,再加上许多人为因素,软件程序中的缺陷还是频频发生。那么,软件公司是否有义务永远对其产品缺陷负责?如果这类缺陷引起严重后果,软件公司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第二,产品支持问题。大部分信息技术系统需要相当大的售后服务和持续的产品支持。然而,由于企业破产、兼并等各种原因,这种持续的支持很容易受到威胁或中断。在这种情况下,用户的权利和供应商的相应义务是什么?供应商应该对支持中断负什么责任?第三,人工智能决策错误问题。人工智能的目标是将人类的智慧或专家的意见集中在软硬件中,从而使信息技术作出更加智能化的决策。然而,如果用户根据智能(专家)系统作出的决策是错误的并导致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该由谁承担责任?是负责开发的知识工程师或供应商,还是系统的最终用户?供应商该履行的起码道德义务是什么?
6 非人格化——网络空间生存的尴尬
以光速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的互联网克服了物质信息的时空局限,把世界联结为一个整体的“塞伯空间”(Cyberspace,美国科幻作家威廉·吉布森语。吉布森用故事告诉人们,电脑“屏幕之中另有一个真实的空间,这一空间人们看不到,但知道它就在那儿。……它是一种真实的活动的领域,几乎像一幅风景画”。)即网络空间。网络空间是一个与物理空间相对应的虚拟空间。物理空间是基于地缘的、物质的乃至观念的种种限定的,人们都熟悉并生活其中的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网络空间则是基于认同的,由能满足人们生活兴趣、关系、幻想和交易等需要的计算机网络所兴起的人类交流信息、体验情感的虚拟时空、缩微世界、克隆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将生活在两个“社会”之中。一个是原子分子构成的物质世界,一个是数字化数据构成的虚拟世界,即网络空间或塞伯空间的世界。网络空间、物理空间是人类步入网络时代必须同时面临的两个迥异的生存空间。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发展,我们不应也不能“拒绝”网络的虚拟空间,但是,网络空间绝不能取代物理空间。因为,人首先是一个物理存在物,人的许多需求必须在物理空间得到满足,任何企图“抛弃”物理空间的想法都是错误的。这就是要求现实中的人的生存要保持健全人格就必须处理协调好网络生存与物理生存的关系。一方面,如果过分沉溺于网络空间,人就有脱离社会现实而成为网络奴隶的危险。美国斯坦福大学近日公布的研究报告指出,有三分之一的美国网民上网时间平均超过5小时, 他们与家人和朋友相处的时间越来越少,人际关系也越来越淡漠。领导此项研究的黎艾教授指出,“我们已从一个每天和许多不同的人相互往来的世界迈向一个功能化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他认为,随着电脑的普及,网络族的社会互动能力逐渐退化的现象会日益严重〔4〕。 精神病专家托尼诺·坎泰尔米指出:“长期在网上冲浪会渐渐失去自我,改变个性。在性方面,网络爱情充满了虚拟,并颇具诱惑,会使上网者不知不觉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5 〕成都已发现首例网络心理障碍自伤患者:一连续32小时“泡”在网上的中年男子,因出现突发性思维紊乱而用水果刀割伤自己的手腕,造成失血性休克〔6〕。台湾多位学者对全台湾2000多名大学生作了一项上网调查,结果发现,许多学生患有“网络上瘾症末期”,这种人长期沉在电脑世界,就会失去与现实交往的能力。其行为特征表现为:超过1 小时不上网手指便会发痒,把桌面当键盘敲。与之相随的是“信息疲劳症”。健忘、头痛、脾气暴躁、注意力不集中是其主要表现症状。另一方面,人应该在不同的环境中表现出统一的人格。但由于“网络时代”信息传播方式表现为一种符号的数字化交流,物理空间中现实人的交流都退到了电子终端的背后,网络空间的人往往会做出在物理空间中难以做出的事情。比如优秀学生的网上盗窃我们没少听说,在线交谈中的妙龄少女原是粗壮男儿的故事更是屡见不鲜。总之,非人格化的媒介——网络使人们或多或少非人格化了。这也不失为网络时代的重要伦理问题之一。
综上所述,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些问题已经构成了实实在在的威胁:先进的网络科技与社会化的分工有可能使每一个人获得更多的独立存在的同时,淡化了对社会群体的越来越多的依赖性需求;尽管每天都生活在人群中,却无时无刻不感到孤独和冷漠;虽然人与人的距离不再遥远,但是每当面孔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时候,也就是心灵陌生得不能再陌生的时刻;过度的商业化有可能助长了人们内心的无耻与贪婪,扭曲了人性最朴素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担忧网络时代人的生活完全被信息技术所支配的危险不是杞人忧天。当计算机互联网络成为人们不可摆脱的一种生活方式,人们就有权利要求它必须具备适应人性、满足人性和关怀人性的品质。当我们的心灵为网络技术带来的实际和潜在的负面影响和生存尴尬而隐隐作痛时,必须经过理性思考,为把日益发展的电子信息网络建成一个文明的网络社会寻求某些可行的操作规范而作出努力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