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权交易的现状、问题与建议_产权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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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产权交易的概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权流动和重组随着改革的深入不断发展,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产权流动和重组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有偿转让和无偿调配。一般而言,在不同所有制、不同投资者或不同产权管理主体之间的产权变动,须采用有偿方式,即所谓的产权交易;在同一产权管理主体之下,可以进行内部调配,重新组合,以无偿形式为主实现流动。产权有偿转让(产权交易)形式主要有企业兼并、合并、出售、收购、拍卖、股权转让等,据有关部门对25个省、市及13个计划单列市的统计,1980年至1989年10年间共有6906户企业被兼并,转移存量资产82.5亿元。进入90年代,产权交易活动日趋活跃,1994年底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已有近2万家企业被兼并。今年上海、广州、厦门、武汉、成都等地的产权交易活动,为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带来显著成效。另外,各地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和重组也日益活跃,为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提供了经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等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近200家,其中省一级20个,地市一级114个。

我国的产权流动和重组虽然已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但从市场发育程度来讲还处于起步阶段。据国家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等6个部门对广东等8省市的产权交易调查表明,目前产权交易的特点是:卖方多,买方少;非国有企业多,国有企业少;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少,中心之外交易多;政府引导下协议成交多,通过市场竞价成交少;整个产权转让多,部分产权转让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产权主体不明确,交易行为不规范。由于多头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使一些产权流动和重组因环节多、用时长、拖不起而中止。

2.法规不健全,交易、管理不规范。具体如,有的资产未评估即进行交易,评估时也未包括无形资产;交易税费过高,使一些交易难以进行;产权转让收益运用不合理,有的企业主管部门将产权转让费,用于购买消费品。

3.企业债务重,职工安置难,直接制约着低效率资产的流动和重组。

4.缺乏统一的领导组织机构,缺少统一的政策,产权交易机构规模分散或重复设立,形成有场无市的局面。

二、国有产权交易和重组势在必行

实践证明,资产存量不活,严重影响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不仅不会自行产生资本价值的增值,还会随着社会生产技术进步而导致贬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所以,通过产权流动和重组,盘活数以万计的国有资产,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不能把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看作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产权转让是把国有资产中实物形态或货币资金形态,以及置换出来的资金投到急需发展的优势产业和高效企业,形成新的生产力。

从今年开始实施的“九五”计划中,我们既要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又要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这个奋斗目标的关键,是要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即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已有的改革实践表明,产权交易与重组是实现这两个相互联系战略转变的基本条件。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提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要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引导国有资产向高效益的领域转移,以利于更有效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为今后推进和规范产权交易和重组指明了方向。

首先,从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看,市场经济是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而形成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一个前提就是产权可交易,否则就不可能有任何市场经济。国有产权的流动与重组是中国资本市场形成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极大比重,如果国有产权不能流动与重组,完全的资本市场就不可能形成,市场体系也不可能发育和完善,因而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其次,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要求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会推动大规模的产权产易和重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微观基础。但是,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过度负债、富余人员多、尚待落实社会保障的离退休人员及“企业办社会”等问题,都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解决的前提问题,并且需要相当的资金投入。历史形成的这些问题同国有资产不合理的存量配置密切相关。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产权流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有企业的经营困难。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亏损面加大,近30%的企业资不抵债。产权流动可以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减少银行的呆帐损失。只有通过国有产权的流动与重组将企业制度改革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正在进行的100家现代企业制度、3家控股公司、57家企业集团和50个城市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工作,产权流动还处于试验阶段。今后五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实行国家独资,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实行国家控股、参股,组建企业集团。占国有工业企业总数82.6%的小型国有企业将实行兼并、联合、出售、租赁或破产。届时,将出现跨地区、跨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产权流动。

第三,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求对现有资产进行存量重组。“九五”时期,国家将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首要任务,宏观调控从紧,经济增长方式相应地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为了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国家采取了“抓大、放小、攻难”的改革战略。对中小型国有企业,放手采取兼并、出售、破产拍卖、承包、股份合作制和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改组改造,从而使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大型骨干企业为了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很难像以往那样通过大规模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扩大经营规模,而只能通过强强联合、强弱联合等方式调整存量资产,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乡镇企业由于规模分散和重复建设,也面临着资产重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我国企业的资产重组和产权流动将成为必然。可以预言,“九五”期间,我国将出现产权交易和重组的高潮。

第四,经济结构的调整需要发展和依靠产权流动和交易。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言之已久,但效果甚微,究其原因,是仅仅在近期的产品结构调整和资产增量上做文章,实践证明,产品结构调整无法从根本上触动存量资产的调整,只有产品调整而无部门、行业的调整,经济结构的失衡就不会有多大的变化;只有增量调整而无存量调整,经济结构的优化也是杯水车薪的,这些调整最多只是治标而非治本。解决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必须贯彻标本兼治的原则,重在治本,这里的治本就是指资产存量的调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产权制度是造成我国资产存量结构凝固、生产要素难以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根源。在结构调整中,要彻底改变资产存量凝固化的状况。其主要途径就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产权流动与重组(产权交易)机制,给全社会资产存量活化机制注入初始不竭的动力。因此必须建立信息灵敏、范围广泛的产权交易市场。

第五,多种经济成份的充分融合发展需要培育和规范产权交易。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既取决于国有经济的数量,更取决于国有经济分布的结构和质量水平。资源的增量投入受存量配置的制约。在存量不能流动与重组的情况下,增量投入成为现成经济体制与产业结构的复制现象就难以避免。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与重组,既可为企业制度改革与强化产权约束创造必要条件,同时还可通过机制转换,抑制国有资本投资的外延扩张倾向,促进其内涵发展。实际上国有企业中沉淀着可供开发的丰富资源,只是由于配置不当,要素残缺和机制僵化,其潜能未能发挥出来。目前只需通过存量调整和适当的增量投入,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就有可能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成为超额利润的来源。许多外商看准了这一点,已经或正在试图并购中国的国有企业;看好中国产权市场。国外的大公司、大财团纷纷到中国抢滩登陆,而介入产权市场更是他们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手段。多数外商希望通过收购或控股非公司企业和上市公司,实现以扩大在华市场占有额为目标的长期投资战略。经济学界称之为我国引进外资的第三次浪潮。国内企业家们也愈来愈认识这一点,但他们的手脚仍受着体制与政策的诸多束缚。在我国银根偏紧的情况下,地方和企业则希望通过外资的进入,达到引进技术、改善管理和减少亏损的目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有产权交易和重组势在必行。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对于当前国有产权流动与重组中出现的问题,应从深化体制改革和加快立法进程着手解决,在发展中规范,不宜一见问题就刹车,那样不利于产权交易市场的成长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三、实现我国产权交易规范化、法制化、网络化的建议

(一)从建立健全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入手,制定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当前应积极着手组织制定产权交易的法规和政策,使产权交易尽快走上法制轨道。对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的意见;由最高决策当局审定后试点并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充实提高后再正式立法。为了使政策、法规更符合实际情况和国际惯例,要对国内外的产权交易情况真正搞清楚(现在对产权交易的情况实际上是众说纷纭)。只有用法律手段来制约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才能使产权交易健康发展,发挥产权交易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应就产权交易所涉及的有关方面,包括产权交易的内涵、基本内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规范的企业产权交易组织和运作方式等等进一步探索。国家有关部门应联合起来,根据目前产权交易状况尽快制定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目标的确立,要求对产权改革的指导更具有可行性。为此,对产权交易也要做出规划:争取1996年《国有资产法》和《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的陆续出台,使产权交易在下半年出现转机,1997年实现大的发展,三、五年内法制化、市场化。

(二)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组织领导,创办全国性的产权交易信息中心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产权交易涉及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种类型企业的交易活动,它与各行业、各地区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又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和职工诸方面的利益。因此,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在各区域性规模较大的交易市场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防止造成混乱和不必要的损失。国家可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试验。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起,做好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的试点工作,未经审查批准的交易市场不得营业。产权交易信息网络是产权交易市场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为促进和规范产权交易和重组,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应尽快组建全国产权交易信息网络。计算机技术、通讯网络和数据库、多媒体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全国产权交易信息网络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根据资产分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建议在南方选择广州,北方选择天津,东部选择上海,西部选择成都,中部选择武汉作为创建全国性、规范化的产权交易中心的试点城市。通过试点,力求摸索在中国开展产权交易的规律,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创办其他全国性产权交易中心。与此同时,考虑在各地选择若干城市作为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国家有关部门扩充和完善已建立的产权交易信息中心(库),包括微机管理软件的开发研制、信息的传导、信息的共享互补等。全国性的产权交易中心与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实行联网,再由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将各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实行联网。在这一体系中,一家或几家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处于“中心”位置,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与之联网,将信息辐射到全国,组成一个环形网状式的互通互惠、动态运行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三)采取不同的重组方式,促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跨国界和跨所有制的产权交易。

在产权交易和重组过程中,体改部门应当发挥引导作用,协调各方面关系,利用政府行政力量打破“条块”束缚,为产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但在产权交易运作基本正常后,政府则应避免对产权交易进行行政干预,尤其要杜绝政府官员利用职权的舞弊行为,防止“幕后”交易。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如财政、税收,促进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支持企业产权交易和重组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1.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即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以及成交后提供标准合同文本。有关部门实行现场受理有关企业变更手续。

2.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试行产权托管。在产权托管期内以合同方式明确双方权力、责任、利益,由受托方为企业输入资金,引进项目和人才,进行综合治理,使企业扭亏为盈。

3.对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试行存量资产折股转让。有的可转让给本企业全体职工,有的可部分转让给法人单位及外商,方式可采取一次性购置或分期购置,使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公司。

4.对企业闲置的厂房、设备可实行租赁、调剂、转让。凡进入当地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转让调剂市场进行交易的可免费提供全国大中城市实物转让的供求信息,参加定期组织的区域性或全国性调剂活动,实行跨地区交易的配套服务。

5.为了搞活定向募集股份公司的法人股转让,应在省市一级的产权交易所内开拓法人股协议过户业务,创造条件争取扩大省市间的法人股协议过户。

6.凡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有关机构应优先为企业产权交易的融资租赁提供资金保证。

(四)出让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1.对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和国家专卖的以及国家禁止出让的其他行业,不得出让国有企业产权(股权)。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垄断的行业,以及其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国家支持发展的骨干企业,可以有选择地出让企业部分产权(股权),但国家必须保持控股经营。

2.对下列国有企业产权(股权)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授权单位实施强制出让:长期不能清偿债务,经营负担沉重的企业;接近破产的企业;长期经营不善,连续5年亏损的企业;没有经营价值的小型国有企业以及根据产业政策需要限制发展的企业;长期依靠减税让利扶持,经营状况难以改善的企业。

(五)科学确定产权交易价格。

在全国进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投资来源界定产权,明确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应承担的资产责任和相应权益。伴随产权交易的展开,要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企业价值作为交易底价。要科学地确定产权交易价格,采取公开投标、公开拍卖的方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决制止私下交易、“幕后”交易、化公为私等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对企业取得的产权出让净收入,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出让连年亏损国有企业的产权,出让产权所得价款不足弥补亏损的部分按现行财务制度处理。二是对困难企业交易手续费、资产评估费、土地登记过户费、房产登记过户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经有关部门同意,予以减免或缓交。对“中心”会员单位在场内成交的自营产权交易,可适当减收交易手续费。

(六)分类清理企业历史遗留的债务。在产权交易和重组中,可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1.整体出让产权的企业对欠发职工的工资和医药费。在企业转让产权收入中分期给予补发。

2.对整体出让产权的严重亏损企业,建议对某年以前欠交税款,经财税部门审查批准给予一次性减免。

3.国有企业整体产权出让,新法人偿还债务确有困难的,经银行同意,可分期偿还。

4.对抵押款物的转让,经银行同意,在保证偿还或制定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下,允许入场交易。

5.对有条件的企业或项目鼓励实行债改股。

6.出让国有企业产权,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经银行同意免收逾期贷款利息。

(七)妥善安置下岗职工。

产权交易和重组中下岗职工安置工作是一个十分重要,又颇为棘手的问题。如果出售企业的劳动力安置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采用以下几种办法:

1.试行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作为自谋职业的费用。主要原则是:职工自愿申请,企业批准,订立合同,与企业脱钩。买断工龄标准可由地方劳动局制定最低标准,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酌定。所需资金由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2.试行待业培训制度。凡整体出让产权的企业,可试行对部份职工,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两年的生活、医疗、培训费用,交由产权交易中心管委会指定的有关机构负责接收管理,组织培训和介绍再就业,职工与企业脱钩。

3.鼓励出让产权的企业,多方安置职工。凡兴办劳动服务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三免两减”所得税的扶持政策。

4.对离退休职工试行综合保险,社会管理。凡整体转让产权的企业试行从转让收入中,按离退休人数一次性划拨给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负责发放退休金和医疗费用。

除上述途径外,还应从实践出发探索其他更有效的安置劳动力的措施。从战略上讲,产权交易中企业职工的妥善安排,有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实现“社会办社会”、职工精减或离退休后各得其所,避免造成社会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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