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安全体系与台湾问题_台湾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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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只有美国和日本既有能力又有意图武装干预台湾问题。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沿东亚大陆的岸外岛链(日本、琉球、中国的台湾、菲律宾)建立了一道围堵新中国的“防线”。冷战结束后,美日仍千方百计地为中国解决台湾问题设置障碍。不断加强日美安全体系的涉台机制即为一例。日美安全体系即日美安全条约体系,涉及制度、协商机制、驻日美军与自卫队的合作、提供武器装备、驻日美军基地等内容。鉴于制度集中体现建章立制者的战略意图,本文仅对日美安全体系的涉台机制作一分析。

一、《日美安全条约》中的“远东条款”与台湾问题

驻日美军依《日美安全条约》中的“远东条款”,可出击台湾等地。20世纪50年代日本的历届政府对美国的此项特权态度不一。吉田茂政府对之安之若素。鸠山一郎政府谋求废除之。岸信介政府要求废除“远东条款”的努力失败后,转而谋求与美国建立“事前协商制”,以限制驻日美军自由出击台湾等地的特权。1960年缔结新《日美安全条约》后,“远东条款”在日美安全体系中的地位固定下来。

1951年初日美谈判的《日美集体自卫协定》与台湾没有直接关联。这个被视为《日美安全条约》的雏形的协定于1951年2月9日草签,授权美军以日本为基地的作战范围包括日本和朝鲜半岛。但是,美国军方担心正在进行的朝鲜战争扩大到台湾海峡乃至全中国,遂要求修改《日美集体自卫协定》,以把美军从日本出击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中国台湾在内的“远东”地区。同年4月19日联合战略调查委员会致参谋长联席会议的报告,把台湾包括在“远东”范围内。该报告设想,美国以日本为基地出兵“远东”的范围是: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朝鲜半岛、印度支那半岛。此外,美军设定“远东”的范围,基于三个战争设想。美国保卫台湾的单边行动,是其中之一。①

美国通过把“远东条款”塞进1951年缔结的《日美安全条约》,与日本建立了与中国台湾有关的战时合作机制。1951年,美国政府服从军事需要,对已经草签的《日美集体自卫协定》做了重大的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了日美安全条约草案。同年7月10日,国务院顾问杜勒斯向马歇尔国防部长提交该草案时写道:日本政府代表已看到该草案,表示可以接受。同月30日,国务院驻盟军总部政治顾问威廉·西博尔德向井口贞夫外务次官递交《日美安全协定草案》,其实质性修改,是增加了“远东条款”,规定“日本给予,美国接受这种权利,一俟和约和本协定生效,就在日本和日本周围部署美国陆、空、海军。此种军队得用以贡献于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且贡献于日本不受武力攻击的安全”。②经此一改,美国即使把战火从朝鲜扩大到中国台湾乃至全中国,在从日本出动美军时,对日也有个“合法”的说辞。递交美方草案的西博尔德解释说,增加这一条款旨在明确的问题是:在日本以外地区发生像朝鲜那样的事变时,如何转移在日本的美军。③换言之,此时,“远东条款”授权驻日美军不但可防卫日本,亦可从事包括中国台湾在内的“远东地区”的进攻作战。次日,日方作出肯定的答复:美军可用于“维护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质言之,“远东条款”把日本充当美国侵略东亚的基地作用固定化,使《日美安全条约》更具进攻性。这意味着,只要“远东地区”(中、苏、朝和公海)发生美国卷入的战事,日本就将发挥美军的前进基地和后勤补给基地作用。这个《日美安全条约》草案经若干修补,于1951年9月8日由两国代表在旧金山签署,其第一条就是“远东条款”。就美军而言,《日美安全条约》中的“远东条款”与台湾的关联有三。第一,从作战对象看,新中国成立后,美军在“远东”的作战对象是中国大陆、朝鲜和苏联。这与当时的台湾海峡局势有关。盟军总部情报处长查尔斯·安德鲁·威洛比于1949年10月1日提交的《远东军事形势总结》重视台湾的战略地位。该《总结》认为:如果新中国攻占台湾,就能控制马来(半岛)至日本的海上航线,威胁菲律宾和琉球,使美国失去一个战略空军基地,使日本失去一个粮食供应地。④第二,从作战地区看,朝鲜战争爆发后,远东司令部的作战范围包括日本、朝鲜半岛、中国台湾在内。⑤第三,至少在1951年底,在美国军方看来,影响中国台湾、库页岛或朝鲜的敌对将是影响日本地区的敌对。⑥

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的新《日美安全条约》第六条保留了“远东条款”。就日本而言,新《日美安全条约》的“远东条款”意味着,它仍对美承担间接干预“远东”地区事务的义务。换言之,日本至少承诺向出击“远东”的美军提供基地。这就需要界定“远东”的范围。新、旧两个《日美安全条约》都未界定“远东”的范围。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使用的“远东”概念,范围很大,相当于东亚地区。但是,签订新《日美安全条约》对日本的影响很大,“远东”的范围成为国会争论的焦点。岸信介首相迫于国内舆论的压力和中、苏的反对,不得不于1960年2月26日表明日本政府关于“远东”范围的统一见解:“该地区大体上是菲律宾以北、日本及其周边的地区,韩国和中华民国控制下的地区亦包括在内。”⑦这表明,就日本而言,“远东”指日本、韩国、中国的台湾,“日本的周边”则指韩国、中国的台湾。日本政府单方面把“远东”的范围明确化,等于宣布:台湾作为日美共同关心的地区,是仅次于韩国的《日美安全条约》的重点适用对象。

“远东条款”涉及台湾,与日本的国家安全的关联有二。第一,“远东条款”对中日关系产生消极影响。1971年3月27日,外务省人士解释说:(一)既然台湾像现在这样继续存在,那么美国就要始终履行条约的义务;(二)这样,第七舰队等当然要继续采取保卫台湾的行动;(三)属于这一舰队的舰船就会根据《日美安全条约》的规定驶进佐世保等港口;(四)在这样一种前提条件下,我国就不得不呼吁中国不要用武力解放台湾;(五)只要中国不作出那样的保证,日中关系的进展——包括邦交正常化——就自然会遇到限度。⑧第二,“远东条款”涉及日美的军事分工。1972年1月8日,佐藤荣作首相在美国明言:“没有从日美安全体系的(远东)地区里把台湾除外。”“邻居发生了火灾,就要设法不使火星飞到自己家中,为此日本自己就要采取防卫体制……但是,驻在日本的美军,他们既防止火星飞到日本,又到邻居——台湾和韩国去灭火。我认为,这是美军理所当然的责任和义务。”⑨佐藤首相用这番话,传递给美国一个信息:一旦台湾燃起战火,日美的分工是:美军充当“消防队员”,自卫队负责防止战火蔓延到日本。

综上所述,以1951年缔结、1960年修订《日美安全条约》为标志,日美建立了针对东亚大陆的安全机制。而台湾海峡有事则是两国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冷战时期,日美涉台安全机制可概括为:一旦台湾地区发生战争,驻日美军可投入战场从事进攻作战,而日本则为美军提供基地并在国内从事后勤支援。

二、1969年《尼克松—佐藤荣作联合公报》中的“台湾条款”

1969年11月的《尼克松—佐藤荣作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中的“台湾条款”是美国把琉球归还日本的副产品。根据新《日美安全条约》,驻日美军有权从日本出发从事包括中国台湾在内的远东地区作战。美国在1972年5月15日把琉球归还日本前,在日本本土和琉球,其上述权利不同:在日本本土,美军赴台湾作战,应与日本事前协商。在琉球,美军赴台湾作战,无需与日本事前协商。在归还琉球的谈判中,日本谋求限制美军的特权:美国应在1972年把琉球归还日本。其时,关于实施新《日美安全条约》第六条的事前协商制,原则上适用于归还后的琉球。美国则相反,谋求最大限度地维护美军的特权,即使归还琉球后也一成不变。此时美国深陷越南战争的泥潭,威慑中国是当务之急。1967年7月15日,美国驻日大使尤·亚历克西斯·约翰逊在东京与三木武夫外相会谈时的想法是:“希望我们可最终作出某种安排,允许我们有行动自由,用我们在冲绳的军队去保卫台湾和朝鲜,而无需事前协商。”⑩

日期为1969年4月28日的对日政策文件《国家安全研究备忘录之五》表明,美国的选择范围介于保持琉球的特殊地位和琉球与日本本土一样之间。由此衍生出四个方案:第一,无限期地保持美军从琉球发动军事作战的自由;第二,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美军从琉球发动军事作战的自由;第三,有限地自由使用基地,即谋求日本支持美军从琉球自由出击中国台湾和朝鲜;第四,无条件地同意日本把事前协商制的适用范围从日本本土扩大到琉球。(11)美国国务院选择了第三个方案。一份日期为1969年4月29日的文件主张:只要在1969年就指导归还后美国在军事上使用的要素达成一致,就同意在1972年归还琉球,如果那时完成谈判的话。但是,就诸如朝鲜、中国台湾这样的关键地区而言,美国应在日本本土和琉球拥有有限地自由使用基地的权利。(12)由此可知,美国国务院谋求以归还琉球换取日本同意美军把自由出击台湾的权利从琉球扩大到全日本。据美国总统助理基辛格在1969年5月28日写的备忘录,尼克松总统不久决定让东亚跨部小组准备一个战略文件,供在数月内与日方谈判用。此时美方的立场进一步明确为:同意在1972年归还琉球。条件是在1969年就美方使用基地问题达成协议并完成谈判。希望在常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自由使用基地,与朝鲜、中国台湾、越南有关时尤其如此。(13)这表明,时至1969年5月,谋求在1972年后,在包括琉球在内的整个日本地区,最大限度地享有对台湾等地发动常规军事作战的权利,已上升为美国的国策。

1969年8月,日美在此问题上的分歧主要有二。第一,日本向美国保证,一旦朝鲜发生战事,它将自动让美国使用在琉球的基地。但是,在台湾问题上,日本不愿向美国作出相同的承诺。(14)第二,日美围绕“台湾条款”的协商过程表明,日方比美方更强调韩国的安全对日本的重要性,而美方则把韩国的安全与台湾的安全等量齐观。外务省美洲局局长东乡文彦于同年8月初起草的《公报》草案称:日方认为,朝鲜半岛、台湾海峡、越南问题尤其是韩国的安全对日本自身的安全是重要的,维持台湾海峡的和平与安全对日本的安全是重要的因素。该联合声明草案于同月提交美方后,即由东乡文彦与美国驻日公使理查德·斯奈德协商。同年9月15日,爱知揆一外相与罗杰斯国务卿在华盛顿达成一致:同等地处理“台湾的安全”和“韩国的安全”。据此,美方提出以“台湾地区的安全对日本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因素”为内容的修正案,得到日方采纳。(15)不仅如此,1969年11月佐藤首相访美前,美国还以归还琉球换取了日本同意:佐藤首相在访美期间发表讲话,表示在美国从日本和琉球出兵朝鲜或台湾时,做出赞同的反应。(16)

日本以在台湾问题上危害中国的利益,换取美国归还琉球,具有损人利己的本质。1969年11月21日,日美在华盛顿发表《公报》,宣布1972年归还琉球,同时宣称:“首相说,维持台湾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亦是日本安全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17)。《公报》把台湾问题与朝鲜半岛问题等量齐观,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众所周知,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中国虽然因台湾问题的存在而尚未完全统一,但也并未完全分裂。因此,中国不是所谓的分裂国家,不能与朝鲜的分裂相提并论。由此观之,日美故意把中国的台湾地区与韩国混为一谈,是企图制造“两个中国”的局面。上述“台湾条款”是继“远东条款”后,美国强加给日本的又一枷锁,增大了日本卷入在台湾海峡发生的战争的危险性。对日美安全体系的这一变化,美国政府内部褒贬不一:军方认为,在美军最大限度地使用日本的基地问题上,日方的承诺还不够;国务院则感到满意,认为日方的承诺表明,它不但关心日本的安全,而且关心韩国、中国台湾的“安全”,因而超出了《日美安全条约》的约定。1970年1月,尤·亚历克西斯·约翰逊副国务卿把日方对美作出的新承诺主要归纳为两点:第一,关于为韩国和中国台湾的防卫而使用美军基地,不仅适用于琉球的基地,也适用于日本本土的基地;第二,佐藤首相的表态应被解读为:当美国希望使用这些基地时,日本不一定会说“不行”。总的来说,是倾向于说“可以”这种方向。(18)综上所述,“台湾条款”的含义是:美国从其在日本的基地出兵台湾时,日本倾向于说“是”。

1972年2月尼克松访华前后,日本一度谋求废除“台湾条款”。同年1月6—7日,佐藤首相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圣克利门蒂与尼克松总统会谈两次。7日上午,佐藤首相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有关台湾的条款已经不存在了。”(19)同年4月27日,佐藤首相就“台湾条款”再次发言:“台湾条款”在1969年的《公报》中有过,但从1972年的圣克利门蒂的联合声明中消失了。在此意义上说,(“台湾条款”)失效了。(20)

美国反对废除“台湾条款”。1972年5月15日归还琉球那天,美国国务院高级官员强调:《公报》中的“台湾条款”“在今后也绝对不可或缺”。(21)作为美国施压的结果,日本在“台湾条款”上的公开立场暧昧化。第一,佐藤政府转而避免直接回答“台湾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1972年6月23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的答辩书认为:围绕台湾问题,几乎没有发生纷争的可能性了。在此意义上,认为成为1969年《公报》中“台湾条款”的基础的、对这个地区的形势的认识改变了。(22)第二,同年7月7日成立的田中角荣政府亦在“台湾条款”问题上态度暧昧。田中首相8月7日在首相官邸向记者表示:与其墨守成规地死板地考虑必须全部取消“台湾、韩国条款”,或者加以变更,倒不如具有形势已经发生变化这一认识为好。(23)1972年8月18—19日,基辛格助理访日,为8月底9月初在夏威夷举行尼克松—田中会谈铺路。19日上午,基辛格在长野县轻井泽会见田中首相。在此次会见中,基辛格对中日邦交正常化与日美安全体系的关系表示关心,要求日方在中日建交后也对美国予以照顾,不影响驻台美军执行防卫台湾的任务。(24)有证据表明,田中政府并不否认“台湾条款”的存在。在一份写于此次访日后的备忘录中,基辛格报告尼克松总统:“已全部确认清楚,田中政权……没有否认1969年的《尼克松—佐藤公报》。该公报包括‘台湾的防卫对日本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因素’的协议在内。”(25)

8月31日下午和9月1日上午,尼克松总统在檀香山与田中首相会谈两次,目的之一是,为了遵守美国防卫台湾和韩国的承诺,确认日本不妨碍美国使用其在日基地。美国此举意在分离中国和日本。在基辛格看来:“田中首相预定于9月底去北京。其时,中国有可能进一步限制使用在日本的美军基地,尤其是提出要求,妨碍(美国)履行其对台湾、韩国的防卫承诺。如果考虑到美国的国家利益,那么非常重要的是,不使日本就此达成一致。”(26)

三、1978年《日美防务合作指针》与台湾问题

就美国而言,尼克松主义的对日含义有二:一是减少驻日美军,二是推动日本发挥更大的国际军事作用。这意味着,70年代美国对日军事政策有两项内容:一是调整驻日美军,二是制订《日美防务合作指针》(以下简称《指针》)。

1978年11月出台的《指针》的起源涉及台湾海峡发生战事时的日美合作问题。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东亚跨部小组在1971年6月起草的《第122号国家安全研究备忘录》提出三个研究课题,均与中国台湾有关:日本与韩国、中国台湾的防空作战合作;扩大日本的反潜战任务;调整日美紧急事态计划。仅就第三个课题而言,该备忘录实际上提出了制订1978年《指针》的任务。1973年7月25日,美军太平洋总部司令向参谋长联席会议提出制订《美日双边计划指针》的要求,旨在修改日美《紧急计划协调联合大纲》。修改该大纲与台湾的关联有二。第一,修改该大纲的前提是:“为了在台湾、韩国及其他太平洋总部管辖地区的紧急事态中进行支援作战,美国要求使用驻日美军基地”;第二,修改该大纲的指针是:“就日本的领域,毗邻的海域、空域和海上、空中航道,对日本的间接防卫很重要的战略地区(东北亚地区,相当于《日美安全条约》中的‘远东’事态),明确相互防卫计划方案”。(27)同年11月上旬批准的《美日双边计划指针》是1978年《指针》的雏形。1975年12月,日方回应美方,同意就《日美安全条约》第六条的远东事态进行研究与协商。

1976年7月8日建立的日美防务合作小组委员会承担了制订1978年《指针》的工作。该小组委员会从事关于日美合作的应循方针的研究协商,确认了涉及《日美安全条约》第六条的协商内容:第一,稳定地使用驻日美军基地;第二,日本遭受攻击时,美军使用的基地包括自卫队的基地在内;第三,紧急情况下的补给、通信、采购物资和基地诸方面的支援。(28)此后,日美协商进展迅速。同年11月8日举行日美安全协商小组会议,日方同意美军在远东事态中稳定地使用其在日本的基地。(29)12月,日美防务合作小组委员会决定就远东有事等进行协商。1977年4月18日,该小组委员会就设置作战、情报、后方支援三个工作组达成一致。同年8月16日,日美防务合作小组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就制订1978年《指针》达成一致。此后,该小组委员会又再三开会,研究、协商远东有事时为确保日美采取联合军事行动而应采取的措施。及至1978年10月,该小组委员会完成《指针》的制订工作。日美安全协商委员会会议于同年11月27日决定的《指针》第三部分规定:在日本以外的远东事态对日本的安全产生重要影响时,日美将根据形势的变化随时协商。日美将就日本对美军提供方便的做法(包括美军使用自卫队基地等在内)在事前相互进行研究。(30)这预示着,日本将在远东有事时对美发挥更大的支援作用。

虽然1978年《指针》未直接提及朝鲜半岛和台湾海峡,但至少在美方看来,该《指针》与台湾的关联有二。第一,美国国防部人士透露,该《指针》视苏联、朝鲜半岛、台湾(海峡)为对美国国家利益的威胁。(31)第二,在2004-2005年曾任总统特别助理的米歇尔·格林认为,围绕该《指针》的日美分歧之一是:美方企图以台湾和朝鲜半岛的偶发事件为中心,而日方则把《指针》限定于保卫日本不受直接攻击。(32)

1978年《指针》迟迟未能落实。1981年2月7日,伊东正义外相透露:不久将开始关于远东有事的日美防务合作研究。起初,日本的对美承诺颇为有限。防卫厅防卫局局长盐田章在同月27日表示:关于向远东有事时出动的美军提供方便,自卫队不会处于直接合作关系(运输美军、搜索、侦察、战斗、补给),而是考虑日美共同使用自卫队设施等。(33)不过,1981年春,防卫厅参谋长联席会议负责作战的第三幕僚室与同样负责作战的驻日美军司令部第三部开始就日美《联合作战计划》进行研究和协商。在此背景下,罗纳德·里根总统和铃木善幸首相于同年5月8日在华盛顿发表联合公报,首次确认日美同盟关系,并且宣称:“总统和首相重新确认,他们相信,《日美安全条约》是远东和平与稳定以及保卫日本的基础。在保证地区和平与稳定以及保卫日本中,他们承认这种愿望:日美作用的适当分工。”(34)这是日本首次承诺,它将不但在日本有事而且在远东有事时,与美国分担更大的军事作用。同年6月10—12日在夏威夷举行日美安全事务级协商会议,美方正式提议进行以远东有事为前提的日美《联合作战计划》研究。同月29日,大村襄防卫厅长官与温伯格国防部长在华盛顿就此达成一致。日美决定开展关于远东有事的《联合作战计划》研究,事关重大。这预示着,日美将在战争设想、协商机构、组成人员等方面调整双边战时合作机制。

后来,关于远东有事的日美《联合作战计划》研究改头换面为“远东有事研究”,亦无果而终。1981年11月10日,驻日美军司令查尔斯·L.唐纳利提议:美军和自卫队就远东有事时的双边防务合作进行讨论。他希望讨论的事项有:远东有事时,在与日本政府事前协商后,在军事运输上使用驻日美军基地的设施。(35)此时,日本防卫厅已得知,美军不仅希望在远东有事时能使用其在日本的基地和自卫队基地,而且希望日方在后方支援方面提供方便,其内容涉及采购武器弹药、粮食,以及运输、事前储备、救助、搜索等。(36)原定于1981年9月开始的关于远东有事的日美《联合作战计划》研究,一拖再拖,直到1982年1月8日在东京召开日美安全协商委员会会议时,才达成一致。所不同的是,即将开始的研究以“远东有事研究”的名义进行。同月21日,日美在外务省开会,是此项研究之始,内容为在远东有事时,日本为美军提供方便(即日本作为前进基地和后勤补给基地,为美国在远东地区作战提供设施、人力和物力)的应有规模。从本质上说,这是个旨在扩大美国在日特权的作战计划,是实施《日美安全条约》第六条(即“远东条款”)和1978年《指针》第三部分(日本以外的远东事态对日本的安全产生重要影响时的日美合作)的具体计划。此时的日美分歧是:美国欲在可能发生的远东战事中最大限度地利用日本的基地,日本则希望尽可能减少其卷入远东战事的可能性。在谈判中,美国不仅要求利用日本的运输部门、机场、港口和自卫队基地,还希望日方提供救援、搜索、海上补给、空中加油等后勤支援,并允许美军在日本事先储备弹药和燃料,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这使日美战争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变得很复杂,不仅涉及防卫厅,还与运输省等省厅的协调、权限有关。最后,“远东有事研究”因日方顾虑这将涉及有事立法和行使集体自卫权而暂时作罢。“远东有事研究”的战略意义在于:它是一次预演,确定了冷战后重新定义日美安全体系的方向。

四、冷战后重新定义日美安全体系与台湾问题

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美国更加关注台湾问题。1993-1997年1月担任国务卿的沃伦·迈纳·克里斯托弗认为:“尽管冷战的紧张气氛已经降低,但地区安全威胁仍然存在。在朝鲜半岛重新爆发战事或在中国与台湾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不可小视。”(37)此时美国面临的课题是:如何确保日美同盟不会在一场地区性危机中解体。1989-1993年担任美国驻日大使的迈克尔·H.阿马科斯特对此忧心忡忡:“对于日本,我们不能再指望它会像其在冷战期间一样在外交上表现得那么顺从了……如果美日两国在朝鲜、中国或台湾问题上奉行不同的行动方针,那将会给我们的整个双边关系带来不利后果,美日同盟也就不太可能再维持下去了。”(38)部分出于上述考虑,日美安全体系在1994年10月至1996年4月被重新定义。在这次制度调整中,台湾问题是焦点之一。1996年4月15日,美国国防部长威廉·佩里在东京明言:“今后面向21世纪的日美安全体系的主要课题是对付朝鲜半岛和台湾海峡的不稳定局势。”(39)4月17日《日美安全联合宣言》发表,《日美安全条约》的适用范围和功能明显扩大。该联合宣言与台湾的关联有二。第一,联合宣言确认,《日美安全条约》有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这就把《日美安全条约》的适用范围(自卫队在日本国内作战、驻日美军在远东作战)扩大到整个亚太地区,其效果与北约东扩异曲同工:为了在包括中国台湾在内的亚太地区支援美国,日本可以打着日美同盟的旗号出兵海外;第二,联合宣言提出推进在“日本周边”发生紧急事态时的日美合作问题,为两国就远东及其周边有事制订战争计划制造依据。

日本在1995年11月决定的《防卫计划大纲》中首次使用“周边地区”概念。鉴于“远东条款”和“台湾条款”继续存在,只要日本的“周边地区”包括台湾在内,驻日美军干预台湾海峡冲突时,日本势必予以合作。日本学者室山义正认为,这是日方对美方下述要求的答复:在亚太地区,尤其在朝鲜问题、台湾问题上,(日美)在军事上联合应对。(40)由此可知,冷战后的趋势是:日本在台湾问题上对美承担更多、更具体的军事义务。

1997年,围绕着台湾是否在“日本周边”内的问题,日本政界发生争论。争论的结果,在台湾问题上对华采取模糊政策难以为继。在自民党干事长加藤纮一看来,日本与美国修改防务合作指针,心中想的不是中国,而是朝鲜。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梶山静六对此不以为然。他先在1997年7月25日指责加藤纮一的言论有损国家利益,后于同年8月17日就“周边事态”的地理范围宣称,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争端“当然属于这一范围”。在他看来,当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发生争端,美国采取军事行动时,“如果日本不支援美军的行动,《日美安全条约》还算有效吗?”(41)这场争论把“周边事态”的本质暴露无遗。所谓日本“周边事态”,亦即日本“周边国家事态”,既是事态性质概念,也是地理概念,前者作为动态的主观认识,与威胁观密切相关,后者作为静态的客观存在,至少与韩国、中国的台湾有关。由此观之,“日本周边”的概念与《日美安全条约》中的“远东条款”一脉相承,不但都包括台湾在内,而且通过修改1978年《指针》,为日本在战时武装干涉中国内政开了绿灯。这是因为:第一,在空间上,自卫队支援美军在第三国作战,即使严格限制在与战斗地区毗邻的日本周围的公海及其上空,仍具有干涉别国内政的性质;第二,在时间上,日本可能视“战时”为“战后”,并以此为借口进入战斗地区,以战后重建之名,行对美战时支援之实。

“周边事态”的涵盖范围很广,适用于台湾海峡冲突的各个阶段:时间上囊括冲突在即时期、战时、战后初期;类型上涉及周边某国的内乱乃至内战扩大到国际范围的情况以及产生大量难民、周边某国的行动遭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制裁的情况。无论在哪个时期、处于哪种情况,只要日本霸道地视之为对其和平与安全产生重要影响,就属于“周边事态”。但是,日本是否介入,取决于驻日美军是否出动。1997年4月14日,日本首相助理冈本行夫宣称:台湾海峡就在日本附近。日本是(台湾海峡)纷争的准当事国。《日美安全条约》第六条规定,东北亚安全是日美两国共同关心的问题。这是安全条约的精神。这并不是说自卫队要直接采取行动。但是,美国是要行动的……到那时,日本……充其量是对美国提供通信、医疗、后勤支援。(42)由此可知:在台湾海峡发生冲突时,美国可能从日本出动海空军并要求日方支援。日本政府经过研究,判断该事态对日本的和平与安全有重要影响后,履行安全保障会议的咨询手续,制定支援美军的基本计划,再召开内阁会议,决定基本计划,然后出动自卫队。

就战略思想而论,冷战后的日本谋求在包括中国台湾在内的“周边地区”发挥更大的军事作用,是其战争观改变使然。关于远东有事,外务省的理论家栗山尚一认为:“以宪法为由,去否定或者限制远东有事时在安保体制下支援美军的议论的实质,不过是‘除非自家起火,否则邻家失火就不闻不问’的一国和平主义。”(43)由此,他发展了佐藤首相在1972年1月8日使用的隐喻,谋求改变驻日美军战时赴台湾充当“消防队员”,自卫队留在日本国内的传统分工。他这样设问:“邻家失火,可能烧及自家时,是否认为,只要自家烧不起来,就无动于衷呢?同样,邻家失火时,是否认为,自己也不帮助消防队员呢?”(44)在这种积极、主动的战略思想的指导下,日本的首要考虑,已不是如何规避战争风险,而是如何维持日美同盟。正因为如此,日本国际论坛政策委员会(理事长为前外交官伊藤宪一)于1999年3月11日采纳的政策建议《对美中俄关系的展望与日本的构想》认为:“台湾海峡的军事紧张加重,进而爆发战争事态时,日本不能只有旁观一途。”(45)

就作战分工而论,日美安全体系有三种模式:美攻日守;美国主攻、日本助攻;美日并肩作战。这三种模式分别代表着日美安全体系的过去、现状和未来。鉴于1947年的《日本国宪法》第九条的刚性很强,美国主攻、日本助攻模式作为中间形态,将保持相对稳定。换言之,在21世纪初,重新定义前的日美安全体系一去不复返,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日美安全体系尚未形成。在此过渡时期,日本依然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在战时只能在战斗地区外从事对美支援。

五、1997年《日美防务合作指针》与台湾问题

在1996年3月的台湾海峡危机中,日美发挥两种军事作用。第一,日本充当美军干预台湾问题的前出基地。在冲绳岛,美军从嘉手纳空军基地派出RC-135侦察机,第三海军陆战远征军的第31陆战远征队亦受命待机出动。在日本本土,1996年3月上旬,美国向台湾附近海域派遣以横须贺为母港的“独立”号航空母舰战斗群。克林顿总统高度重视日本的基地价值。台湾海峡危机过后,他于4月中旬亲赴横须贺海军基地,给“独立”号航母上的5000名水兵和海军陆战队员打气。第二,日美加强情报合作。1996年3月,自卫队明显加大E-2C预警机和E-P3电子情报侦察机搜集情报的力度,以其大型雷达和高性能天线监视中国舰只和飞机的动向。防卫厅参谋长联席会议把监听到的无线电信号和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然后提供给驻日美军。与此同时,美军亦向日方提供中国在台湾海峡发射导弹的情报。

台湾问题凸现,导致日本开展关于台湾海峡有事的研究。1996年初,防卫厅确定的方针是,重新认识1978年《指针》。同年2月左右,防卫厅的参谋长联席会议完成一项内部研究,可被视为1997年9月23日发表的新《指针》的原型。台湾海峡发生纠纷,是该项研究的战争设想之一。该项研究以战场为中心,由近及远,按地区把日本的对美支援分为四类:战斗地区、战场的后方地区、公海、日本国内。鉴于在战斗地区进行对美支援系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违宪行为,不能实施,而在日本国内进行对美支援则属于行使单独自卫权,早已实施,另外两类对美支援遂成为研究重点。该项研究认为,在战场的后方地区和公海这样的“灰色领域”,自卫队可从事十项活动,涉及“护卫美军和民间的舰船、飞机”、“后方地区和战斗地区附近的补给等后方支援”、“战斗地区附近的运输活动”等。(46)及至同年4月,日本报纸透露,日本政府在修改1978年《指针》时,将具体研究自卫队与美军为对付远东有事而合作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日美协商台湾海峡有事问题。1996年3月,原助理国防部长理查德·阿米蒂奇向日方提出:“美国万一卷入台湾海峡的战斗,当然期待日本在医疗和补给物资方面予以合作。”(47)据日本防卫厅人士透露:1996年台湾海峡危机时,美军向日方提出的要求达900余项。日方就此详细调查,具体研究其所能采取的行动。3月12日,以原防卫厅长官瓦力为会长的自民党安全保障调查会完成题为《日美安全体系今日之课题》的建议,以台湾海峡发生冲突和朝鲜半岛有事为前提,提出加强日美防务合作的三个课题:第一,救援难民和救出本国人;第二,为美军提供方便和支援的做法;第三,重新认识1978年《指针》。(48)

关于这三个课题与台湾的关联,分述于下。第一,《每日新闻》在1999年10月27日获悉,防卫厅正在研究如何处理台湾海峡两岸发生武装冲突时从台湾大量流入难民的问题。该项研究的内容主要有二:(一)采取救灾的方式,不仅向日本领海,也向公海派遣自卫队;(49)(二)根据1997年《指针》的相关法律,认定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冲突为周边事态,自卫队将搜索和救助难民。第二,1996年4月4日,自民党安全保障调查会就涉及台湾海峡发生纷争等远东有事时的日美防务合作正式展开讨论。这次会议确认的方针是:就美军利用日本的民间机场和港口、维修美军舰船和飞机等八个项目进行研究。(50)此外,防卫厅在1996年以防卫局为中心进行了一项研究,认为中美在台湾附近发生冲突时,自卫队有必要从事三项对美支援,以弥补第七舰队的功能不足:(一)鉴于前往台湾海峡的美国舰队只有两艘加油舰,海上自卫队的补给舰有必要在海上向美军供油;(二)航空自卫队有必要向美军提供情报,以补美国舰队的雷达功能之不足;(三)陆上自卫队收容美军伤员,送往九州等地治疗。第三,1996年4月7日的《读卖新闻》透露:关于重新认识1978年《指针》,将在日美安全协商委员会下设置研究班子。台湾海峡的冲突,是其研究内容之一。1997年《指针》出台后,自民党安全保障调查会会长玉泽德一郎认为:1996年3月的台湾海峡危机应为日本“周边事态”的对象。……所以像1996年的台湾海峡事态,美军出动了,当然日本必须要做后方支援,这就是1997年《指针》所规定的事态范围了。(51)

桥本龙太郎首相高度重视自民党安全保障调查会的研究成果。1996年3月12日,他在首相官邸召见瓦力会长并听取汇报。两人一致认为,台湾海峡形势对日本的安全会产生影响。(52)同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决定,桥本首相17日与克林顿总统举行会谈时将商定:重新研究1978年《指针》并制定远东发生不测事态时两国进行防务合作的具体措施。(53)这预示着,作为在战时发挥更大、更具体的对美支援作用的结果,日本将更深地卷入台湾问题。就中国而言,1997年《指针》的要害在于,日本实际上承诺在台湾海峡有事时支援美国。与1978年《指针》相比,1997年《指针》对中国解决台湾问题构成更大的障碍,后果也更严重。

六、21世纪初的日美安全体系与台湾问题

21世纪初,部分因为中国崛起和台湾问题继续存在,日美同盟继续加强。在台湾问题上,日美对华软硬兼施:“软”的一手是加强外交合作,争取不战而胜;“硬”的一手是加强军事合作,准备在战争中一决雌雄。

作为“软”的一手,日美在外交上争取最好的结果。1996年3月的台湾海峡危机后,日美于4月17日在东京举行首脑会谈,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是两国的共同诉求。桥本龙太郎首相提出:台湾海峡最近出现了紧张局势,日美两国和国际社会要求和平解决问题非常重要。克林顿总统亦表示:美国的基本政策是“一个中国”。我们殷切希望中国和平实现统一。(54)应该指出,日美对台湾问题的诉求虽然都包括“和平”二字,却有微妙的差异:美国希望和平统一中国,同时表明“一个中国”的立场;日本则仅要求和平解决(台湾海峡)问题,未同时表明“一个中国”的立场。进入21世纪后,两国在台湾问题上加强合作,于2005年2月19日在《日美安全协商委员会联合声明》中把“敦促通过对话和平解决台湾海峡问题”(55)定为两国的地区性共同战略目标之一。这个联合声明,不表明“一个中国”的立场,使用不涉及台湾归属的语言来表述两国关于台湾问题的共同战略目标,与桥本首相在1996年的表态如出一辙。这表明,在台湾问题上,21世纪初的美国开始向日本的立场靠拢。

日美发表该联合声明,意在不战而维持海峡两岸不统、不独的局面,标志着日美在台湾问题上开始对华全面奉行联合威慑战略。该联合声明的消极后果有二:第一,如果说此前日美在台湾问题上干涉中国内政,还止于对话,那么此后两国则更多地用一个声音讲话。两国在台湾问题上已从政策的并行不悖走向战略的联合,强化了日美同盟针对中国的“二对一”格局。第二,在战后日美关系史上,该联合声明是继新旧两个《日美安全条约》、1969年的《尼克松—佐藤荣作联合公报》后的第四个在台湾问题上干涉中国内政的文件,体现出政策的连续性。所不同的是:前三个文件只有军事含义,而第四个文件则具有外交和军事的双重含义。这导致中国在台湾问题上与日美全面对立。

日美在台湾问题上对华奉行联合威慑战略,是两国的威胁观相同使然。从日方看,自民党于2004年12月22日完成的题为《日本的安全与日美同盟的未来》的文件提出,日美应确立共同的战略目标。为此,两国应就国际社会与东亚的安全环境和威胁达成共同认识。在该文件看来,就东亚安全而言,传统的威胁来自朝鲜半岛和台湾海峡等地。(56)美方亦然。据透露,在修改该联合声明草案时,国防部主张加入视台湾问题为“(日美)相互安全上的担心”的字样,但因国务院反对而删除。(57)由此可知,日美把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共同政策升格为共同战略目标,是“中国威胁论”使然。

作为“硬”的一手,日美在台湾问题上做最坏的军事准备。从美方看,2001年4月29日,美国副总统迪克·切尼声称:布什总统曾许诺美国要“尽一切可能来帮助台湾自卫”,这“意味着我们对保卫台湾是非常认真的”,而且这与以前所使用的模棱两可的语言有所不同。(58)从日方看,同年7月11日,小泉纯一郎首相称:“中国拥有核武器,而且没有放弃武力解放台湾(的可能性)。因此,日本缔结《日美安全条约》来维护安全。我认为大家都理解日美关系的重要性。”(59)从日美双方看,2005年2月19日的《日美安全协商委员会联合声明》公布的地区性共同战略目标之一是:“确保日本的安全,加强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同时维持旨在应对给日美两国以影响的事态的能力”。(60)这段文字至少可被解读为:日美为武力应对台湾问题预做准备。

日美未雨绸缪,制订应对台湾海峡有事的战争计划。2004年11月10-11日,日美在华盛顿举行事务级协商,外务省北美局副局长梅本和义、负责亚太事务的国防部副部长帮办理查德·劳利斯等人出席。在会谈中,美方建议就“台湾海峡有事”的合作开展对话,要求讨论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措施。日方未作承诺,仅以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稳定关系对亚太地区的稳定不可或缺”作答。(61)在美国的推动下,两国在2005年5月确定的方针是:将制定应对日本、朝鲜半岛、台湾海峡有事的联合计划。(62)该计划旨在落实和发展1997年《指针》,涉及“日本周边地区有事”时的《相互合作计划》。这将费时数年,以确定“台湾海峡有事”时美军使用哪些日本机场和港口。据透露,美军太平洋总部的参谋人员已受命为“台湾海峡有事”和“朝鲜半岛有事”预做准备。在美方看来,如果台湾海峡等地发生危机,自卫队应采取三项行动:第一,使用P-3C巡逻机收集中国军队的情报;第二,通过运输物资等对美军进行后方地区支援;第三,协助美国进行导弹防御,以免驻日美军基地及美国本土遭受攻击。(63)此事在2005年进展不大。这可能是因为,美方的要求超出了日方的承受能力。同年10月发表改组驻日美军的中期报告后不久,美方在事务级协商时再次就制定“台湾海峡有事”的计划试探日方,未果。日方在会谈中避免立即答复美方,是担心日美制订“台湾海峡有事”的计划一旦曝光,中日关系会更加恶化。(64)

2006年春,日美就评估1997年《指针》达成共识。据透露,这次评估的主要障碍是,两国的重点不一:日方重视扩充“日本有事”的《联合作战计划》,美方则强调进一步制定日本有事的《联合作战计划》和日本周边有事的《相互合作计划》。(65)同年10月,日美决定讨论“台湾海峡有事”时的两军合作问题。此时距美方首次提出此问题已近两年。2007年1月3日,日美透露:它们正在考虑一个计划,以协调两军在“台湾海峡有事”时的行动。该战争计划将规定日本自卫队为美军提供后方地区支援。(66)据透露,两国的外交、防务当局将从2007年2月起,研究包括“台湾海峡有事”在内的各种设想。这表明,日美在制订“台湾海峡有事”的《相互合作计划》,并可能制订台湾、钓鱼岛、琉球同时有事的综合战争计划。据日本媒体在2010年称,美军和自卫队已完成关于台湾有事的战争计划。(67)及至2012年,日美开始酝酿制订第三个《日美防务合作指针》。同年8月3日,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在华盛顿提出,就修改1997年《指针》展开讨论。日本防卫相森本敏对此表示赞同。同月,日本启动修改1997年《指针》的工作。展望未来,第三个《指针》针对中国的色彩将更浓:在凸现钓鱼岛问题的背景下,日本武装介入台湾问题的意图和能力趋于增强。

综合以上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一)日美安全体系的涉台机制是两国既合作又摩擦的产物。在20世纪50年代围绕“远东条款”的摩擦期和60年代末70年代初围绕“台湾条款”的摩擦期,日美矛盾集中在驻日美军是否有权自由出击台湾。在1996年至今围绕修订《日美防务合作指针》的摩擦期,日美矛盾集中于:驻日美军出击台湾时,日本在多大程度上对美实施后方支援。

(二)制订和发展日美涉台安全机制,美国负主要责任,日本则是作用逐渐增大的帮凶。迄今为止,两国协商台湾问题时,美国主动、日本被动的模式尚未改变。但是,日本的主动性趋于增大。

(三)日美同盟的强化,导致日本在军事上走向“普通国家”。这意味着日本将发挥更大的国际军事作用。鉴于台湾因素是日美发展安全关系的动力之一,日美涉台安全机制将继续发展、细化、明确化。

(四)围绕台湾问题的日美对华战略是全方位的:作为软的一手,两国谋求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作为硬的一手,两国制订涉及“台湾海峡有事”的《相互合作计划》。展望未来,日本将更紧地被绑在美国的战车上。随着日本的军事战略逐渐攻势化,其在战时支援美军的力度、深度、广度都将增大。

注释:

①石井修、植村秀樹監修『アメリカ統合参謀本部資料1948-1953年』、第5卷、柏書房、2000年、217—218頁。

②日本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书——平和条約の締結に関する調書(第3冊)』、2002年、791頁。

③細谷千博『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ヘの道』、中央公論社、1984年、255頁。

④MacArthur Memorial Archives,Microfilm,MMA—18:Summary of the Situation,Far East,Oct.1,1949,Presented by Maj Gen Charles A.Willoughby,p.13.《远东形势总结》,1949年10月1日。

⑤Classified Message(Directive),June 29,1950,in Joint Chiefs of Staff to CINCFE Command,http://www.whistlestop.org/study_collections/korea/large/week/kw_49_1.htm.JCS给麦克阿瑟的指令,1950年6月29日。

⑥FRUS,1951,Vol.6,p.1475.

⑦防衛年鑑刊行会『防衛年鑑』、1976年、117頁。

⑧《参考资料》,1971年4月1日。

⑨新华社东京1972年1月8日电。

⑩U.Alexis Johnson,The Right Hand of Power,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1984,p.469.

(11)U.S.National Archives,NSSM5-Japan,April 28,1969.

(12)U.S.National Archives,Ambassador Brown to the Secretary,the Under Secretary.Subject:NSC Meeting April 30-Policy toward Japan:Briefing Memorandum.

(13)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Memorandum 13,http://nixon.archives.gov/virtuallibrary/documents/nsdm/nsdm_013.pdf.

(14)合众国际社东京1969年8月19、29日电。

(15)小泉親司『日米軍事同盟史研究:密約と虚構の五○年』、新日本出版社、2002年、146頁。

(16)U.Alexis Johnson,The Right Hand of Power,p.545.

(17)細谷千博など編『日米関係資料集——1945—1997』、東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790頁。

(18)《参考资料》,1970年8月31日。

(19)共同社东京1972年1月8日电。

(20)『東京新聞』、1972年4月28日。

(21)共同社东京1972年5月16日电。

(22)《参考资料》,1972年6月28日。

(23)新华社东京分社1972年8月8日电。

(24)新华社东京1972年8月20日电;新华社东京1972年8月19日电。

(25)加瀬みき『大統領宛日本国首相の極秘フアイル』、每日新聞社、1999年、177頁。

(26)加瀬みき『大統領宛日本国首相の極秘フアイル』、176—177頁。

(27)松村孝省、武田康裕『1978年「日米防衛、カのための指針」の策定過程——米国の意図と影響』、『国際安全保障』、第31卷、第4号、84頁。

(28)小泉親司『日米軍事同盟史研究:密約と虚構の五○年』、187—188頁。

(29)松村孝省、武田康裕『1978年「日米防衛協カのための指針」の策定過程——米国の意図と影響』、92頁。

(30)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日本军事基本情况》,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286页。

(31)『朝日新聞』、1999年4月16日。

(32)Michael Green,"The Challenges of Managing U.S.-Japan Security Relations after the Cold War",in Gerald L.Curtis,ed.,New Perspectives on U.S.-Japan Relations,Japa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2000,p.244.

(33)『朝日新聞』(夕刊)、1981年2月27日。

(34)細谷千博など編『日米関係資料集——1945—97』1007頁。

(35)『朝日新聞』、1981年11月11日。

(36)『朝日新聞』、1981年11月12日。

(37)[美]沃伦·克里斯托弗:《美国新外交:经济、防务、民主》,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303页。

(38)[美]迈克尔·H.阿马科斯特:《朋友还是对手》,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259、260页。

(39)新华社东京1996年4月17日电。

(40)室山義正「冷戦後の日米安保体制——『冷戦安保』から『再定義安保』ヘ」、『国際政治』115号、1997年5月、134頁。

(41)池田五律『米軍がなぜ日本に:市民が読む新ガイドライン』、創史社、1997年、134頁;时事社东京1997年7月25日电;新华社东京1997年8月18日电。

(42)新华社东京1997年4月15日电。

(43)栗山尚一『日米同盟——漂流からの脱却』、日本経済新聞社、1997年、267頁。

(44)『朝日新聞』、1996年5月23日。

(45)『世界週報』、1999年6月8日、72頁。

(46)『朝日新聞』、1996年9月15日。

(47)小泉親司『日米軍事同盟史研究:密約と虚構の五○年』、322頁。

(48)『読壳新聞』、1996年3月13日。

(49)新华社东京1999年10月28日电。

(50)『読壳新聞』、1996年4月4日。

(51)新华社香港1999年5月25日电。

(52)新华社东京1996年3月17日电。

(53)新华社东京1996年4月13日电。

(54)新华社东京1996年4月18日电。

(55)http://www.mofa.go.jp。

(56)http://www.jimin.jp/seisaku/2004/pdf/seisaku-029.pdf。

(57)『京都新聞』、http://www.kyoto-np.co.jp/、2005年3月5日。法新社华盛顿2001年4月29日电。

(58)法新社华盛顿2001年4月29日电。

(59)时事社东京2001年7月11日电。

(60)http://www.mofa.go.jp。

(61)The Japan Times,December 14,2004,http://search.japantimes.co.jp/search4.htm.

(62)The Japan Times,May 19,2005,http://search.japantimes.co.jp/search4.htm

(63)新华社东京2005年10月30日电。

(64)『読壳新聞』、2006年5月4日。

(65)『読壳新聞』、2006年4月27日、5月4日。

(66)The Japan Times,January 4,2007,http://search.japantimes.co.jp/search4.htm.

(67)"japan-US Alliance and SDF-Part IV Bilateral Planning since 1955",http://www.japan-press.co.jp/modules/feature_articles/index.php?id=27,July 2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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