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在竞技体育中的运用与运动员行为_竞技体育论文

规则在竞技体育中的运用与运动员行为_竞技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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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日期:2014-08-08

      中图分类号:G819 文献标识码:A

      第30届夏季奥运会(2012,英国·伦敦)羽毛球女子双打比赛中,中国、印尼和韩国4对运动员利用规则而出现了“消极比赛”的不和谐画面,现场观众嘘声一片,并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一片批评之声。无独有偶,在本届奥运会的场地自行车团体竞速赛中,英国运动员辛德斯在本队夺得金牌后亲口爆出,在预赛开局不利情况下故意制造假摔,以赢得重赛资格并最终获得金牌的事实。其实,在体育比赛中利用规则获利的例子并不少见。2002年中国队在世界女子排球锦标赛中顺利击败巴西等队提前小组出线。在不影响小组名次的最后一场比赛中,中国队以0∶3负于希腊队,并在复赛第一轮中0∶3不敌韩国队,此场失利使中国队如愿以偿地在1/4决赛中遇到小组赛手下败将巴西队,同时,巧妙地避开了头号夺标热门俄罗斯队。

      运动员或教练员对竞赛规则的利用,往往引发人们对此行为是否符合体育运动精神、运动员精神的争论。难道利用规则获得金牌真的比尊重其他参赛队伍、尊重观众、尊重这项运动、尊重体育精神更重要吗?所有利用规则的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的吗?

      1 参赛者行为和规则利用

      1.1 参赛者行为的概念界定

      参赛者行为对应英文为“gamesmanship”,可谓是体现这种规则利用的最好专业术语,该词来源于Stephen Potter(1947)的《参赛者行为的理论与实践》一书(别名为《不作弊而获胜的艺术》)。具体表现为:通过使用没有违背规则要求的、令人质疑的方式方法在运动比赛中获胜或取得优势。按照Lumpkin(1994)的观点,参赛者行为被描述为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使用任何可能的、甚至令人质疑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它暗指那种为比赛而比赛的行为。Leslie A.Howe(2004)认为,参赛者行为是通过对规则的工具性合理运用而获取一些竞争优势,具体手段可能包括:对对手心理方面的干预或恐吓、掩藏信息、暴露不实信息、或公然欺骗等。值得强调的是,参赛者行为中所使用的不同技、战术大多是用来打破、干预对手的心理准备或打破某种竞赛平衡的。

      1.2 参赛者行为与运动员行为

      与参赛者行为相对应的运动员行为,英文翻译为“sportsmanship”,也被称为运动员精神,其思想内涵——公平竞争、努力奋斗、遵从规则和管理者、尊敬对手、自我奉献、胜不骄、败不馁、彬彬有礼、宽宏大度等与社会所提倡的道德规范紧密相连,被看作是竞技体育育人之精髓所在。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就曾专门谈到:运动员精神、团队合作精神和公平竞争精神,是体育贡献给社会的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在运动员行为理论指导下,获胜尽管很重要,但不是竞技体育的唯一追求。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仅仅遵守正式规则(也被称为书面规则)是不够的,还应遵从非正式规则(也被称为规则精神,也是竞技体育的指导精神)。参与者赛场上要展示出相互尊敬、彼此礼让的骑士风范。比如,排球比赛过程中,如果乙方回球界内,而裁判没有看清,误判了界外球,甲方队员明确看到球落到了己方界内,如果甲方队员即使面临己方丢分,也要跟裁判表明球落在了界内,这是运动员行为的表现。

      参赛者行为与运动员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获胜的重视程度和获取方式的不同。参赛者行为指导下,获胜被认为是参赛最重要的目标。为了获胜,可以充分研究、利用规则中的自由空间,有时候违背了体育道德、受到社会谴责。相比较而言,运动员行为指导下,获胜仅被看作竞技体育的目标之一,参赛过程比参赛结果更重要,参赛不是竞技体育的手段,而是发展的目标。在参赛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书面规则,还要遵守规则精神。

      1.3 参赛者行为与规则利用

      规则利用是参赛者行为的一种主要方式,当事人通过研究、利用规则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尽管有时这种行为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然而,它却很难直接通过竞赛规则加以制止,主要原因在于:1)参赛者行为尽管和作弊有着类似目的-通过更少努力获胜或获取竞争优势,但它本身并没有违反规则,因而不等同于作弊;2)参赛者行为更倾向于一种试探性行为,它不仅没有违反规则,在某种程度上还要依赖于规则的存在,力图通过研究、利用规则,试探对手或官方人员对规则的理解和把握。

      对于参赛者行为的评价及是否可接受,一直是一个棘手的、矛盾性的问题。刘卓教授对于竞技体育中的这种参赛者行为,特别是规则利用持更多肯定的态度,并在其博士论文《公正竞赛》(1998)中指出:竞赛规则给予了运动员一种“免于空洞”的自由,运动员对规则“真空地带”及“漏洞”的使用,正如中国书法的“填白”理念,让参与者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自由。Leslie A.Howe(2004)认为,有些参赛者行为是有价值的,甚至是必要的,而有些参赛者行为本身是应该受到批判的,因为,它们不仅在运动方面是失败的,且在道德方式上更是令人怀疑的。

      2 参赛者行为惯常纠正措施(规则完善)及引发结果

      参赛者行为的发生在引起大家关注的同时,更会引发规则制定者对规则的不断修改和完善。众所周知,体育运动本身是以竞赛规则为基础的。竞赛规则不仅仅对运动项目起到一定的界定作用(构成性规则),而且,是该项目健康发展和比赛顺利进行的保障(规范性规则)。因此,以规则为基础就成了规则制定者和竞赛参与者考虑问题的主要依据。一方面,规则制定者根据以往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或市场需求,不断改进、完善比赛规则,以杜绝某些问题的发生或增加收益率;另一方面,竞赛参与者仔细斟酌、研究了以辨析规则条款,确认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了尽管有争议,却没有违背规则,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又不受到惩罚,也就是寻找规则中的可利用条款。这两个方面的博弈此起彼伏,尽管有时这种规则利用确实给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的比赛带来了更多乐趣。然而,这种以规则为基础的方法真的完美无缺并能解决所有问题吗?竞赛参与者会根据竞赛规则做出怎样反应?

      2.1 竞赛参与者依照竞赛规则行事

      “运动竞赛规则的存在,使得人们能预见到运动竞赛组织或权威部门对于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允许、要求或禁止),事先就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将要做出的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是否合法,在运动规范上是否有效,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自己是否负一定的责任,负怎样的责任等,从而指导参赛者把自己的运动行为都纳入到运动组织、规则范围内活动。”[4]因此,当竞赛组织者试图通过完善规则来解决以往竞赛中出现的问题或增加比赛收益率时,竞赛参与者首先想到的就是,既然规则已经详细规定了自己在运动场上的行为方式、奖励与处罚方法,那么,人们所要做的就是依照规则行事,这样就不会犯什么大错误,也就不会受到惩罚,这种对规则的遵守也是出于遵从规则激励动机的。竞赛规则作为运动场上的行为规范,对竞赛参与者的个人行为起到引导作用,当其行为符合这些规范时,就会得到裁判员和观众的认可;反之,当他们的行为违反这些规范时,则会遭到大家的指责,甚至裁判的处罚。

      2.2 竞赛参与者利用规则

      以规则为基础的方法,还会导致竞赛参与者千方百计研究、利用规则。无论多么完善的竞赛规则,都会存在一定的自由发挥空间。为了获胜或取得更好的竞赛成绩,运动员、教练员,甚至提供咨询的科研团队,都会千方百计研究规则,辨明当前规则与以往规则的异同之处,其目的除了遵守规则、避免惩罚外,更想利用规则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第30届夏季奥运会英国自行车运动员的假摔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根据奥运会场地自行车团体竞速赛规则,如果一队运动员在出发时遭遇事故,可以获得重赛机会。英国队员赛后自己爆出在预赛出发前他们就已经制定好策略,如果出发不利,就中途假摔,以争取获得重赛机会。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运作,他们使自己起死回生,并最终夺取了该项比赛的冠军。

      3 参赛者行为的应然策略

      Lesilie A.Howe在其“参赛者行为”(2004)一文中,将参赛者行为分为两种,即适度参赛者行为(weak gamesmanship)和过度参赛者行为(strong gamesmanship)。前者是指参赛者尽管利用了规则,但其行为本身仍能促进双方技、战术提高,促进项目发展。例如,比赛过程中利用出其不意的行动打破对方节奏,连续丢分时通过擦汗等方式削弱对方连续得分气势,足球、篮球比赛中大比分领先方在规则允许范围内拖延每次进攻时间……后者是指参赛者通过利用规则使自己得益的同时,严重损害了对手利益,不仅不利于双方技、战术提高,而且与项目发展初衷相违背。比如,比赛中通过行动或肢体语言恐吓对手,足球比赛中的假摔、马拉多纳所谓的“上帝之手”……

      Lesilie A.Howe认为,适度参赛者行为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而过度参赛者行为则应该受到谴责和批评。那么,如何才能尽可能避免和防止这种过度参赛者行为的发生呢?

      3.1 提高运动员的实践智慧

      实践智慧是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实践的理智德性。简言之,是指参与者如何根据当时变化不定的环境选择适度的、本身是善的行为方式。提高运动员的实践智慧是防止过度参赛者行为发生的重要途径。然而,运动员实践智慧的形成和提高并不是朝夕之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教练员、竞赛组织部门应该对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行为给予及时评价和正确引导,让其明白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如果运动员的行为在比赛过程中严重违背了比赛道德却获得了比赛胜利,不仅不批评,还持鼓励态度,这将进一步强化运动员的不道德行为,使其逐渐形成一种习惯行为方式,进而扩展为全队甚至所有参赛者的默认行为方式。比如,在A、B两队组成的足球比赛中,A队进攻到B队球门附近时,B队守门员因为强对抗受了重伤,裁判员还来不及做出反应,哨声还没有吹响。按照竞技体育中的运动员行为(sportsmanship),A队队员应该将球暂时踢出场外,等B队守门员抬出场外或完成急救后,比赛重新开始,B队队员主动将球权交还A队队员。然而,在实际比赛中,A队队员很可能会按照参赛者行为方式,利用B队守门员受伤而裁判员哨声未响的大好时机,一脚射门得分。如果这时A队的教练员不仅没有批评这名射门得分的球员,还在场边高兴地忘情庆祝,并在赛后对这名队员提出表扬。那么,这无形中就会鼓励这种行为的发生,所有的队员也会参照此事件行事,久而久之,便会形成全队甚至所有参赛者的行为模式。

      3.2 制定比赛的指导原则和指导精神

      无论多么完善的规则都可能存在自由发挥空间,竞赛组织部门旨在通过完善规则,杜绝不良行为发生的做法并不十分可取。相反,在完善比赛规则的同时,制定一些比赛的指导精神和原则会更有利于避免一些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并提供给大家一些行为依据。比如,美国“路权(right-of-way)”交通法规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本条法规规定:直行车辆有优先通行权,拐弯车辆要给行走在路上的直行车辆让行。然而,除此以外,美国的交通法规还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这条规则,安全是最重要的。你不能认为你是对的,就强行撞向违规车辆。这条交规就指明了车辆路上行驶的指导精神,即无论何时,“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这样的指导精神在上述A、B足球队的比赛中同样适用。

      Kwlnes(2006)认为,无论是竞赛组织部门,还是竞赛参与者,都应该将公平和公开作为指导比赛行为的重要原则,这一提法也与“公平、公开、公正”奥运精神和竞争原则相一致。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同等情况应得到同等对待。它不仅包括竞赛裁判员对同等情况采取同样的判罚手段,还指教练员和运动员在做出相应行为时,要考虑如果自己处于对方位置,应该希望得到什么样的同等对待。比如,2011年世界田径锦标赛(日本·大邱)中,国际田联并没有因为博尔特是名人就给予其更多机会,在其起跑犯规情况下,一视同仁地实施了“零容忍”起跑新规将其罚下,这是公平原则的最好体现。相反,第30届夏季奥运会(2012,英国·伦敦)男子10米台跳水决赛中,英国运动员戴利一跳发挥失利情况下,其教练员以其受到观众相机闪光灯影响发挥失常要求重跳,裁判长批准其重跳,并由此提高十几分成绩,最终获得该项目铜牌。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谓公开原则,是指行为应该经得起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的公开检验。无论是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行为都应该是透明的、公开的,经得起推敲和评议的,甚至是值得后入学习的。篮球、足球比赛中运动员的“假摔”就是一种经不起多次观看和“推敲”的现象。在表演假摔时,有些运动员可谓是实力“演技派”,在骗得了裁判员对对方判罚、自己获利的同时,也丢掉了自己的良心和声誉。这些行为不仅经不起时间检验和大家评议,且严重违反了竞技体育中公平公开原则。因此,2013年NBA小牛队老板出资10万美元,让南方卫理公会大学研究假摔现象,NBA联盟也加重了对运动员“假摔”的处罚,并在“关于处罚假摔行为细则”对其进行了严格定义,即判断一名球员假摔与否的主要因素在于他/她对身体接触的反应是否与所受力的方向或者大小相同。

      综上所述,竞技体育中教练员、运动员采取适度参赛者行为是可取的,有时甚至是值得鼓励的,竞技体育比赛本身就是一种斗智斗勇的博弈过程,合理的规则利用不仅体现了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运动智慧,且增加了比赛的观赏性。例如,在篮球比赛过程中,好的教练员就会千方百计利用规则,把握好暂停时机,甚至必要时让队员故意犯规以布置相应的战略战术,有时竟然引发了结果的戏剧性逆转。中国古时候的田忌赛马何尝不是一种适度参赛者行为的体现呢,不仅没有受到社会谴责,反而成了用兵的36计之一,成为了千古美谈。

      对于竞技体育中的过度参赛者行为,却是不值得提倡,甚至要大力谴责和惩罚的。因为,它不仅严重影响到比赛的公平公正,与竞技体育提倡的道德追求格格不入,而且因为损害多方利益,最终影响到该项目的存在和发展。第30届夏季奥运会女子羽毛球双打消极比赛就是一种过度参赛者行为,运动员千方百计追求丢球、失分、获败,这不仅与竞技体育追求卓越的宗旨相悖,而且也严重损害了观众、电视转播商、赛事组织者、赞助商等多方利益。当然,这种过度参赛者行为的结果不仅是由运动员单方面造成的,规则制定者制定规则时缺乏考虑,使规则的主要工具性功能[2](保证竞赛的公平公正;保证竞赛秩序;准确测量和评价运动员成绩;按照运动员表现和成绩进行公正比较排序;有利于该运动项目的发展……)失效,直接导致了这一结果的发生。

      然而,如何区分适度参赛者行为和过度参赛者行为,有时存在一定难度和统一标准,往往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第30届夏季奥运会的自行车团体竞速赛,如果英国运动员获胜后不亲口爆料自己假摔,这也可以算作是一种适度参赛者行为,毕竟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他们给外界的感觉也是尽最大努力追求卓越。然而,在其亲口对媒体爆料假摔后,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竞赛管理者应对其给予适当惩戒,毕竟它通过媒体对整个项目甚至竞技体育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4 结论

      1.参赛者行为旨在通过使用没有违背规则要求的、令人质疑的方式、方法在运动比赛中获胜或取得优势。该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作弊方式,也不会受到规则的制裁。规则利用是参赛者行为的一种。

      2.参赛者行为不同于运动员行为:参赛者行为更重视比赛的结果,而运动员行为更重视比赛的过程。在参赛者行为指导下,参赛者通过研究、利用规则使自己达到利益最大化,尽管这种行为没有违背书面规则,但有时却与规则精神相违背;而运动员行为则要求参赛者不仅要遵从书面规则,还要遵从规则精神,遵从人们达成的良好共识。

      3.参赛者行为分为两种,即适度参赛者行为和过度参赛者行为。前者不仅是允许的,也是值得提倡的,而后者则是应该尽量避免和制止的。

      4.竞赛组织者一般通过完善规则以避免某些问题的发生,这种以规则为基础的方法并不能切实防止过度参赛者行为的发生,相反,会进一步激发竞赛参与者对规则条文的研究和利用。

      5.为了更好地预防过度参赛者行为的发生,应该从两个方面做出努力,即提高运动员的实践智慧;通过制定指导原则和指导精神引导运动员的竞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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