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侦查讯问运行情况调查报告_法律论文

新刑诉法视野下侦查讯问运行态势的调研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诉法论文,态势论文,调研报告论文,视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92(2015)02-0033-09

       一、调研背景

       通过侦查讯问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建构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体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决定了侦查讯问工作在侦查工作甚至全部刑事诉讼活动中都占有着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这正如“现代侦讯实务之父”弗雷德·英博教授在《审讯与供述》中提到的:“事实上,犯罪学的侦查艺术和科学还没有发展到能在案件中——哪怕是大多数案件中——通过查找和检验物证来提供破案线索和定罪依据的程度。在犯罪侦查中——甚至在最有效的侦查中,完全没有物证线索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而破案的唯一途径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以及询问其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1]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开始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对侦查讯问做了许多修改和新规定。新《刑诉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50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121条等规定了不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讯问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并对讯问的时间、地点等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作为侦查讯问的工作对象,其法律和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客观上给侦查讯问工作增加了更多的困难。这些新规定和新变化对侦查讯问提出了更高和更严的要求,传统的讯问模式和讯问理念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必须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提高讯问水平,正确把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特别是要牢同树立证据为本的观点,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目前,新刑诉法施行已近两年,在这一段时间里,侦查讯问工作开展的基本状况如何,侦查讯问人员在依照新刑诉法开展讯问工作时有哪些经验、心得与体会,又面临着哪些困惑、问题与挑战,值得我们进行实证性的调研,为分析形势和研判问题掌握第一手的数据资料。

       二、调研程序

       (一)调研工具

       自编《侦查讯问工作情况问卷》,问卷设计基于考察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讯问人员在开展讯问工作时的做法、经验及面临的问题与困惑。问卷有6个开放式题目。

       (二)调研对象

       以某省级公安机关从事讯问工作的一线讯问人员为考察对象,回收问卷53份,剔除2份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为51份,问卷有效率为96.20%。讯问人员中男性有47人,女性有4人;从警时间1年~10年的有18人,11年~20年的有19人,21年以上的有14人;学历中专及以下的有1人,大专的有8人,本科的有37人,研究生及以上的有5人;警衔为警员的有5人,警司的有18人,警督及以上的有28人。

       (三)调研流程

       在保证测评时间的前提下,由被调查的讯问人员根据自己讯问工作的实际情况自主作答。为了确保调查结果尽可能详细全面,在测前指导语中特别提示,被调查的讯问人员认真回答调查问卷对于总结工作经验、提升公安教育训练水平和反馈公安实战的重要性,特别提示和标注每个问题的回答条目不能少于3条。在被调查讯问人员的配合下,回收问卷的质量是非常理想和令人满意的。

       (四)统计方法

       认真梳理和分析讯问人员所回答的调查问卷,在此基础上概括、提炼和总结相关项目,呈现讯问人员提到2次及以上项目的频数及百分比,统计目标为深入挖掘调查数据所透露出来的重要信息。

       三、调研结果的统计与分析

       (一)讯问准备所需要做的具体工作

       讯问准备是讯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讯问之前,很多时候讯问人员面临的是一个扑朔迷离的案件,一个素不相识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对讯问不进行认真的筹划和谋算,很难想象讯问工作会一帆风顺地进行。本问题主要调查在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讯问人员认为讯问准备所需要做的具体工作。通过调查发现,讯问人员认为讯问准备所需要做的具体工作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其中有4个方面影响较大(提到频数超过两位数的项目)。具体统计结果见表1。

       一是要认真阅卷,掌握涉案的有关证据情况。在本次调查中,有45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准备要认真阅卷,掌握涉案的有关证据情况,占总调查人数的88.20%。讯问人员要掌握包括现场、技术、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方面的证据,对这些情况要做到了然于胸、熟记于心,这样才能在讯问时明了犯罪嫌疑人辩解与供述的真假,并在讯问的恰当时机出示证据。讯问人员通过阅卷了解涉案证据时应注意判断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何。要做好此项工作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要审查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据,其次要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最后要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讯问人员在认真细致的阅卷中,不但要注意发现前期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注意从中发现讯问的切入点与突破口。

       二是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讯问计划。在本次调查中,有38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准备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讯问计划,占总调查人数的74.50%。“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讯问人员要在和犯罪嫌疑人的较量中取得胜利,更应做好翔实完备的讯问计划,在讯问工作中不打无准备之仗。讯问计划是讯问准备的重要内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讯问人员在讯问中面临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讯问人员讯问前就应多准备几套讯问方案,列好讯问提纲,研究好讯问策略和讯问突破口,并做好处置突发情况的准备。

       三是要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在本次调查中,有25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准备要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占总调查人数的49.00%。讯问人员要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性格、生活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生活习惯、主要社会关系及交往情况、文化程度、性情弱点、感情所系、主观好恶等方面的情况。这样讯问人员在讯问时才会思路清晰、反应敏捷、胸有成竹、处之泰然、对症下药,才会在讯问时和犯罪嫌疑人有话可说,所运用的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才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取得突破与成功的可能性才会更大一些。讯问人员在讯问时如能清晰地讲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细节,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强烈的心理震撼,会让其感觉自己在讯问人员面前几乎是透明的,顽抗狡辩是徒劳的和不切实际的。

       四是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此前供述的漏洞和矛盾。在本次调查中,有10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准备要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此前供述的漏洞和矛盾,占总调查人数的19.60%。讯问人员要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此前供述存在的漏洞和供证之间存在的矛盾,对这些漏洞和矛盾在本次讯问中进行解决,从而及时清除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堵死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一切退路,确保案件顺利诉讼。

       此外,还有部分讯问人员认为在讯问之前还应该熟悉犯罪现场及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做好讯问分工和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羁押时的表现情况,为讯问的顺利进行做好铺垫。

      

       (二)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拒供的典型表现

       犯罪嫌疑人拒供是讯问人员在工作中经常面临的问题,对其如何认识和应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2][3]。在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目的,防止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客观上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拒供现象增多的趋势。讯问人员要以平常心态看待犯罪嫌疑人的拒供,甚至可从换位思考的角度出发,理解犯罪嫌疑人为了自我保护和逃避法律惩罚而出现的拒供的想法和做法,一味地排斥、反感和抱怨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有必要从讯问人员的角度出发,调查、统计和分析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拒供的典型表现,为全面认识、准确把握进而合理应对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奠定基础。本问题主要调查在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让讯问人员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语言和行为三个角度描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拒供的典型表现。通过调查可以发现,讯问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拒供的典型表现有以下10种,其中有8种情况讯问人员反馈较为集中(提到频数超过两位数的项目)。具体统计结果见表2。

       一是沉默不语。在本次调查中,有33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典型表现是沉默不语,占总调查人数的64.70%。讯问人员认为不少犯罪嫌疑人害怕言多语失或通过影视材料学会了以沉默对抗讯问。讯问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犯罪嫌疑人以沉默不语方式拒供的原因,在此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化解。

       二是蛮横狡辩。在本次调查中,有26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典型表现是蛮横狡辩,占总调查人数的51.00%。讯问人员认为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自感对讯问人员提问难以合理解释和自圆其说的情况下,会采用蛮横狡辩的方式对抗讯问,言辞激烈甚至辱骂讯问人员,企图达到扰乱讯问节奏逃避讯问的目的。

       三是矢口否认。在本次调查中,有23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典型表现是矢口否认,占总调查人数的45.10%。讯问人员认为有些犯罪嫌疑人会对自己和案件有关的一切联系都矢口否认,不解释或很少解释,认为只要自己不说讯问人员就无法定案。

       四是畏罪惧刑。在本次调查中,有19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典型表现是畏罪惧刑,占总调查人数的37.30%。讯问人员认为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畏罪心理严重,有很沉重的思想包袱,尤其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有着更为明显的表现。

       五是心存侥幸。在本次调查中,有11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典型表现是心存侥幸,占总调查人数的21.60%。讯问人员认为有些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犯罪过程没有留下证据或认为侦查机关没有掌握自己的犯罪证据,盲目相信自己可以蒙混过关。

       六是避重就轻。在本次调查中,有11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典型表现是避重就轻,占总调查人数的21.60%。讯问人员认为有些避重就轻的犯罪嫌疑人在回答讯问人员提问时,极力撇清自己的责任和与案件的关系,或只交代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

       七是言辞闪烁。在本次调查中,有11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典型表现是言辞闪烁,占总调查人数的21.60%。讯问人员认为有些犯罪嫌疑人回答讯问人员提问时会顾左右而言他,答非所问,用一些模糊化的语言如可能、也许、大概、不清楚、记不得了等来应付讯问人员。

       八是手足无措。在本次调查中,有10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典型表现是手足无措,占总调查人数的19.60%。讯问人员认为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会有明显手、腿、脚等肢体语言变化,这是他们在面对讯问时由于紧张心理而导致的无意识的肢体动作。

       此外,还有部分讯问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拒供时还会出现索要证据和目光游移等表现。

      

       (三)讯问陷入僵局的原因

       讯问僵局是指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发生矛盾与冲突而形成的一种严重的对立局面。讯问僵局一旦出现,如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及时化解,很有可能使整个案件成为疑难案件,从而陷入侦查僵局中[4]。讯问僵局形成的原因并非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简单的拒供和回避,有些时候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和整个侦查机关严重的不信任、对抗、敌意和仇视。由此可见,讯问僵局的消极影响是非常大的。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讯问人员所认为的讯问僵局的形成原因,有助于我们全面把握讯问僵局的表现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出预防和应对讯问僵局的策略和措施,推动侦查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本问题主要调查讯问人员认为在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讯问陷入僵局的原因。通过调查可以发现,讯问人员认为讯问陷入僵局的原因较为分散,共14个方面,其中反映较多的原因有7个方面(提到频数超过两位数的项目)。具体统计结果见表3。

       一是犯罪嫌疑人抵触心理严重。在本次调查中,有23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陷入僵局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抵触心理严重,占总调查人数的45.10%。抵触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妄图逃避法律惩罚的心理反应。在侦查讯问中,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阶段都会出现抵触心理,而以讯问的初始阶段抵触心理出现得更为强烈。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心理在外在行为表现上有积极抵触和消极抵触两种类型:积极抵触行为主要表现为情绪冲动、行为暴躁、出言不逊、挖苦讽刺、气焰嚣张、蛮横对抗、发泄不满等,消极抵触行为主要表现为情绪压抑、反应冷漠、漫不经心、答非所问、沉默不语等。讯问人员面对由犯罪嫌疑人抵触心理导致的讯问僵局,要保持沉着冷静,切忌感情用事,要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抵触心理产生的原因,给予有针对性的化解。对于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可采用缓释法,减少和犯罪嫌疑人情绪对立与冲突,逐步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抵触情绪;对于掌握证据充分的案件,可采用压制法,讯问时要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高压的态势,压制犯罪嫌疑人的抵触情绪;对于已经形成较为严重抵触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可通过采取心理接触法,建立良好的讯问关系,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和尊重,使讯问中的对话能够进行下去。

       二是讯问前证据收集不理想。在本次调查中,有19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陷入僵局的原因是讯问前证据收集不理想,占总调查人数的37.30%。讯问前证据收集不理想既是讯问困难的重要因素,也是导致讯问陷入僵局的重要原因。犯罪嫌疑人如果在讯问时事先已明确知道侦查机关未掌握证实其犯罪的有力证据,自然会在讯问中百般抵赖,讯问僵局从一开始可能就已形成;犯罪嫌疑人如果在讯问中通过对讯问人员索要证据、察言观色等方式进行试探摸底,逐步了解到讯问人员并未掌握证实其犯罪的有力证据,也有可能会抗拒不供,讯问僵局会在对抗相持阶段形成。讯问前证据收集不理想一方面容易导致讯问人员在犯罪嫌疑人面前底气不足,讯问态度不坚决,语言表达不明确,另一方面会使讯问人员难以使用有力证据驳斥犯罪嫌疑人的狡辩。

       三是讯问人员言语不当刺激了犯罪嫌疑人。在本次调查中,有16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陷入僵局的原因是讯问人员言语不当刺激了犯罪嫌疑人,占总调查人数的31.40%。虽然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面临着法律的追究,但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是有自己独特的心理和个性的人,这也决定了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自己的心理的敏感点、自尊、面子等,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也同样如此。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特别重视孝道,不允许外人侮辱其父母。讯问人员如没有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敏感点,在讯问时出现了有意无意不当的言语使犯罪嫌疑人感到人格和自尊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就有可能从根本上破坏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的可能,从而陷入讯问僵局。需要注意的是。讯问作为法定的侦查取证行为,强制性和对抗性是其重要特征。讯问人员为了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有时需要通过严厉的讯问态度、激烈的讯问语言和快节奏的讯问方式营造出高压的讯问态势,但这并非意味着讯问人员可以采用不文明的语言侮辱、贬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伤害犯罪嫌疑人的自尊。那样做不但容易引发犯罪嫌疑人的反感,导致讯问僵局的出现,同时也会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表明讯问人员缺乏足够的讯问技巧,是一种素质不高的表现。

       四是没有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在本次调查中,有15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陷入僵局的原因是讯问人员没有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占总调查人数的29.40%。正如有的讯问人员提到的,在讯问工作中如果没有抓住犯罪嫌疑人心理的“七寸”,就会出现“对牛弹琴”的尴尬局面。犯罪嫌疑人在讯问阶段的心理状态和变化存在普遍性的特征和规律,但具体到每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又都有其相对独特的心理特征。这就要求讯问人员应该在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之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性制定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与讯问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五是讯问人员的讯问方式不当。在本次调查中,有12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陷入僵局的原因是讯问人员的讯问方式不当,占总调查人数的23.50%。讯问人员的讯问方式是影响讯问效果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决定着讯问的成败。讯问方式不当可能是因为讯问人员没有在全面分析案情和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有效的讯问方式,也有可能是因为讯问人员采用的讯问方式本身就涉嫌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讯问方式,造成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紧张对立的局面。无论出现上述两种情况的哪一种,都难以取得理想的讯问效果,也就容易陷入讯问僵局。

       六是犯罪嫌疑人故意将讯问引入僵局。在本次调查中,有11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陷入僵局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故意将讯问引入僵局,占总调查人数的21.60%。讯问僵局出现本身也有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拒供抗审的重要表现,是犯罪嫌疑人在有预谋地进行反讯问。在具体表现上,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故意通过装疯卖傻、辱骂或激怒讯问人员等方式打乱讯问的节奏和进程,诱使讯问人员丧失理智,从而达到使讯问停滞不前而蒙混过关的目的。

       七是讯问切入角度不好。在本次调查中,有10名讯问人员认为讯问陷入僵局的原因是讯问切入角度不好,占总调查人数的19.60%。讯问人员如果没有把握好讯问节奏,就有可能使讯问脱离讯问人员的设想和进程,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使得讯问人员难以有效应对。因此讯问人员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讯问切入角度,并做好灵活应对的预案。如在有的情况下,讯问选择不太敏感的话题切入,通过迂回渐进的方式进入讯问主题;在另外的情况中,讯问可能一开始就直奔主题,通过营造强大的讯问气势向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获得突破。

       此外,还有部分讯问人员认为讯问人员欠缺临场应变能力、没有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树立权威、急于拿下口供、讯问准备不足、出现供证矛盾、先入为主、随意许一些难以兑现的承诺等也是导致讯问容易陷入僵局的重要因素。

      

       (四)突破讯问僵局的做法

       本问题主要调查讯问人员在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是通过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最终突破讯问僵局的。任何方法的运用都不是机械性的,只有在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准确分析和把握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做工作,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通过调查可以发现,讯问人员认为突破讯问僵局的做法有12个方面,其中主要的做法有7个方面(提到频数超过两位数的项目)。具体统计结果见表4。

       一是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进行说服教育。在本次调查中,有25名讯问人员主张通过采用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进行说服教育的方法来突破讯问僵局,占总调查人数的49.00%。讯问僵局出现后,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处于剑拔弩张的对立状态。面对讯问人员的责难,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出现激烈的情绪反应。在这样的情况下,讯问人员应适时缓解这种紧张局面,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进行缓解,给他一个台阶,采取比较缓和、令他能够接受的言辞进行说服教育,从而使沟通能够进行下去。

       二是在讯问中使用证据。在本次调查中,有24名讯问人员主张通过采用在讯问中使用证据的方法来突破讯问僵局,占总调查人数的47.10%。讯问僵局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讯问人员的工作遇到了障碍和困难,犯罪嫌疑人表现出了较强的抵触和对抗的嚣张气焰。在此情况下,通过采取有力措施回击这种嚣张气焰,也是讯问人员需要着重考虑的。不少讯问人员提到可以在此时使用证据来进行回击,从而打消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对抗企图。

       三是适当转移话题,进行迂回包抄。在本次调查中,有20名讯问人员主张通过采用适当转移话题,进行迂回包抄的方法来突破讯问僵局,占总调查人数的39.20%。讯问僵局的出现通常意味着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就一个话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和对立。在没有外力辅助的情况下,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言语上的冲突没有任何意义。通过暂时放下当下话题,找一些不太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反感的话题缓和气氛,然后再重新迂回到讯问所要解决的主题上,可能会有出其不意的效果。

       四是保持冷静,寻找新突破口。在本次调查中,有13名讯问人员主张通过采用保持冷静。寻找新突破口的方法来突破讯问僵局,占总调查人数的25.50%。正如有位讯问人员在问卷调查中提到的:“无论什么原因,陷入讯问僵局后,讯问人员必须保持冷静,一旦情绪失控,本次讯问就走向失败。”因此面对讯问僵局,讯问人员自己首先不能急躁。只有保持冷静的头脑,才能保持清醒的思维状态,才能不被眼前一时的僵局乱了方寸,也才能迅速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找到应对的有效突破口。

       五是加大讯问力度。在本次调查中,有12名讯问人员主张通过采用加大讯问力度的方法来突破讯问僵局,占总调查人数的23.50%。在某些情况下,出现讯问僵局后,讯问人员应保持高压的讯问态势,以“狭路相逢勇者胜”的坚强意志和心态震慑犯罪嫌疑人,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六是所队(看守所和预审队)联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在本次调查中,有10名讯问人员主张通过采用所队联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的方法来突破讯问僵局,占总调查人数的19.60%。某些情况下,讯问僵局难以在本次讯问中得以有效解决。在此情况下,讯问人员就需要及时和管教民警联系和交流,特殊情况下可以安排“眼线”,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言行表现与思想动态。这将为了解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弱点提供有效支撑,有助于在下次讯问中突破讯问僵局。

       七是改变讯问策略。在本次调查中,有10名讯问人员主张通过采用改变讯问策略的方法来突破讯问僵局,占总调查人数的19.60%。有些讯问僵局出现的原因可能在于某种正在应用的讯问策略并不适用于本次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譬如说,有的犯罪嫌疑人适用于说服教育、情感感化等循循诱导式的讯问策略,如果讯问人员对其应用狂风暴雨高压式的讯问策略,就有可能激起犯罪嫌疑人的逆反心理,导致讯问僵局。在此情况下,讯问人员应该在应用某种讯问策略时,适时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反应,当发现效果不理想或可能陷入讯问僵局时,就应当及时转变讯问策略。

       此外,部分讯问人员认为可以通过采用在团伙犯罪的成员中制造矛盾、拆穿犯罪嫌疑供述与辩解的矛盾点、变换讯问人员、结束讯问,重新制定讯问计划和尊重与关心犯罪嫌疑人等方法来突破讯问僵局。

      

       (五)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的几种情况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部分或者全部地否定自己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或者做出新的供述,或者不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历来是刑事法学的研究热点[5][6]。翻供从表现形式上可分为两大类:一为合理翻供,也可理解为坦白供述,即原来作无罪或罪轻的供述,后来通过教育感化等产生了悔过想法,把原来口供改变为有罪或罪重的供述;二为恶意翻供,也称无理翻供、虚假翻供,即原来作有罪的供述,后来由于畏惧法律惩处,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把原来供述改变为无罪或罪轻的供述[7]。在实践中,第二类翻供比第一类翻供更为常见,是理论研究和实践关注的重点。本问题主要调查讯问人员认为在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犯罪嫌疑人在何种情况下容易翻供。通过调查统计发现,讯问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的情况有以下12种,其中有6种情况讯问人员反馈较为集中(提到频数超过两位数的项目)。具体统计结果见表5。

       一是犯罪嫌疑人知晓除口供外其他证据缺乏。在本次调查中,有34名讯问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知晓除口供外其他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容易翻供,占总调查人数的66.70%。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索要证据的情况或者讯问人员出于打击犯罪嫌疑人嚣张气焰和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考虑也会不时出示证据。在这一过程中,讯问人员如果处理不当,让犯罪嫌疑人发现讯问人员缺乏除自己口供外其他证明自己犯罪的有力证据,犯罪嫌疑人出于自保的考虑经常会做出翻供的举动。

       二是辩护律师教唆。在本次调查中,有21名讯问人员认为在辩护律师教唆的情况下容易翻供,占总调查人数的41.20%。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对于绝大多数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不经侦查机关的批准而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法律规定不能对会见过程进行监听,这就给少数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提供了教唆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和翻供的空间。在本次调查中,有41.2%的讯问人员提出辩护律师的教唆是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重要原因。不少讯问人员也反映犯罪嫌疑人在会见律师后会做出让讯问人员一时难以判别真假的翻供,严重影响了讯问的进程和结果。

       三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后预计将被重判。在本次调查中,有18名讯问人员认为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后预计将被重判的情况下容易翻供,占总调查人数的35.30%。犯罪嫌疑人供述后经过反复思考,预计可能会面临重判,有的甚至可能面临死刑等严重刑罚,在畏罪惧刑的心理驱动下,不少犯罪嫌疑人也会选择翻供,做最后的挣扎与反抗。

       四是同案犯之间进行串供。在调查中,有11名讯问人员认为在同案犯之间进行串供的情况下容易翻供,占总调查人数的21.60%。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在押解过程中通过使眼色、做动作或其他途径进行串供,结成攻守同盟,并在随后的讯问中全面推翻自己先前的供述。

       五是前期讯问工作不扎实。在调查中,有10名讯问人员认为在前期讯问工作不扎实的情况下容易翻供,占总调查人数的19.60%。有的讯问人员在一开始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中,缺乏预防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准备,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浅尝辄止,对于犯罪过程没有问全问细,没有问出可查证的细节证据,对讯问中出现的矛盾、漏洞和疑点没有及时排除,没有通过查证验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这些前期不扎实的讯问会使犯罪嫌疑人感觉侦查机关并没有掌握其犯罪的所有证据,待时机成熟时犯罪嫌疑人就可能翻供。

       六是同监室其他案犯教唆。在调查中,有10名讯问人员认为在同监室其他案犯教唆的情况下容易翻供,占总调查人数的19.60%。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某次讯问中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回到监室后,同监室其他案犯可能出于对抗公安机关的意图给犯罪嫌疑人“上课指导”,分析供述对他的危害,唆使他翻供以避免未来严重的刑罚。不少犯罪嫌疑人出于畏罪的原因也会接受上述蛊惑而翻供。

       此外,还有不少讯问人员认为以下情况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分别是:变更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羁押看守所升格让犯罪嫌疑人感觉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严重)、讯问人员的言语侮辱与非法讯问、累惯犯、变更强制措施(主要指向更高一级的强制措施的变更,譬如由拘传变更为拘留或由拘留变更为逮捕)、讯问人员许一些无法兑现的承诺和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人员经验不足。

      

       (六)破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方法

       本问题主要调查讯问人员认为在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通过何种途径和方法能够破解犯罪嫌疑人翻供。当然,不同的讯问人员面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表现也存在差异。本研究调查的一线讯问人员破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方法是一般性的统计结果,运用多的方法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案件,运用少的甚至没提到的方法也不一定不适用于特定案件。通过调查可以发现,讯问人员运用于破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方法有11种,其中有6种方法讯问人员反馈较为集中(提到频数超过两位数的项目)。具体统计结果见表6。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晓以利害,进行教育感化。在本次调查中,有28名讯问人员认为破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方法是对犯罪嫌疑人晓以利害,进行教育感化,占总调查人数的54.90%。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要对其讲明此前的供述可看作悔罪争取宽大的积极表现,而一旦无理无据地翻供,便是抗拒不悔罪的表现,便是放弃坦白宽大的机会。犯罪嫌疑人需明了其中利害,否则就会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这一过程中,可适当向犯罪嫌疑人开展法律教育,运用亲情感化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影响,从而使其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放弃翻供。

       二是在讯问中恰当使用证据。在本次调查中,有27名讯问人员认为破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方法是在讯问中恰当使用证据,占总调查人数的52.90%。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一个重要考虑是认为涉案的证据中除了自己的口供,缺乏证明其犯罪的有力证据,认为如果自己翻供即可被减轻或免于处罚。对这样的情况,当犯罪嫌疑人翻供时,恰当地使用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予以回击,常能破除其逃避惩罚的幻想。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讯问人员使用证据必须十分小心,不可盲目和滥用证据,一旦相关证据用完用尽,而犯罪嫌疑人又对相关证据给出了无法查证的理由,将会使讯问工作面临极为被动的局面。

       三是及时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可以和其他证据印证的细节。在本次调查中,有16名讯问人员认为破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方法是及时同定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可以和其他证据印证的细节,占总调查人数的31.40%。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翻供难以有效应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前期讯问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过程没有问全问细,没有问出一些可以查证的细节性证据,尤其是一些只有犯罪嫌疑人才能知道的隐蔽性很强的内知性证据。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明确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根据这一规定,预防和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在讯问中及时发现和固定好隐蔽性证据。

       四是讯问人员应注意分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破解。在本次调查中,有13名讯问人员认为破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方法是讯问人员应注意分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破解,占总调查人数的25.50%。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是各不相同的。讯问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翻供情况时,切不可急躁冒失,要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具体理由,结合其他材料认真冷静地分析犯罪嫌疑人翻供背后的真实原因,然后再给予有针对性的破解。如果不尊重犯罪嫌疑人,不分析翻供的真实原因,面对翻供只是盲目地呵斥,只会强化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除自己供述缺乏其他证据的怀疑,反而会增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底气。

       五是拆穿犯罪嫌疑人翻供中的谎言与矛盾。在本次调查中,有12名讯问人员认为破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方法是拆穿犯罪嫌疑人翻供中的谎言与矛盾,占总调查人数的23.50%。讯问人员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要注意不动声色地认真倾听,对其中出现的谎言、漏洞和矛盾,不要一开始就予以揭露,要在犯罪嫌疑人言之凿凿翻供结束之际,予以系统和严厉的拆穿,指出其翻供理由的荒谬和不可信之处,促使犯罪嫌疑人认清现实,认真老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六是做好外围的证据收集工作。在本次调查中,有11名讯问人员认为破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方法是做好外围的证据收集工作,占总调查人数的21.60%。在犯罪嫌疑人翻供之前和之后都应注意做好外围的证据收集工作,以便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之时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在面对犯罪嫌疑人翻供之时,可运用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进行回击,从而达到预防和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目的。

      

       此外,还有不少讯问人员认为可以通过保持坚定的信心和坚强的意志、多次讯问、缓解畏罪心理、合法讯问和分化瓦解团伙犯罪来破解犯罪嫌疑人翻供。

       四、小结

       本研究针对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侦查讯问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性调研,通过本次调研,归纳和总结了讯问人员在新刑诉法实施后讯问工作的执行情况及其相关的经验、心得、困惑和问题。调研结果表明,讯问人员认为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讯问工作的冲击是比较大的,相关的问题值得理论与实务部门进一步深入研究;同时他们也肯定了新刑诉法对于保障人权、防止刑讯逼供的积极作用,也总结了自己在讯问工作中有价值的体会和做法。绝大多数讯问人员能够积极看待自己面临的新变化、新挑战和新要求,认为必须通过转变讯问理念、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自身素质进行应对。

       收稿日期:201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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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侦查讯问运行情况调查报告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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