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朝政治政策调整与经济发展_六朝论文

六朝政权政策的调整与经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权论文,经济发展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江下游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六朝发生了重大转折,其具体表现就是走出了秦汉时期的低谷,进入到稳定发展的新阶段,并且开始改变长期以来在社会经济发展上南劣北优、南弱北强的格局,为全国经济重心南移的历史趋势的逐步形成,作出了重大贡献。导致这种转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南方社会局面相对稳定、北方人口的大批南渡等等,都是不容忽视的原因,学术界对此已有许多论述。而六朝政权政策法令的调整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似乎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其实,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也是古代经济史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有着长期的封建传统,这个传统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是中央集权的色彩十分浓厚。在这种体制下,中央政府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力表现得十分明显。因此,认真剖析六朝政权对经济政策的调整,对于揭示长江下游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在六朝时期发生重大转折的原因,也许是一个重要的视角。

六朝政权有关经济政策的调整,涉及到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人口政策、货币政策、工商业政策等各个方面。这里仅撷取六朝政权对抑商政策和抑豪强政策的调整,进行简略的分析。

一、关于抑商政策的调整

六朝的商业,无论是与前代相比,还是与同时期的北方对照,都呈现出较为发达和兴盛的景象。萧梁时的沈约说:“商子事逸,末业流而浸广,泉货所通,非复始造之意。于是竞收罕至之珍,远蓄未名之货,明珠翠羽,无足而驰,丝罽文犀,飞不待翼”(注:《宋书》卷五十六,“传论”。),形象地描述了南方商业活跃的情景;北魏的甄琛则在比较了当时的南北方经济发展状况后指出:“今伪弊(指南朝)相承,仍崇关鄽之税;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注:《魏书·甄琛传》。)。虽然甄琛站在北魏的立场上对南方竭力贬斥,却透露了南方商业较北方发达的信息;《隋书·食货志》称南朝“人竟商贩,不为田业”,也证明了南朝商业的兴盛。高敏先生在《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一书中指出:“进入魏晋南北朝以后,南方经济始由过去的零星与局部开发,而转入到大规模的全面开发阶段。由于南方社会环境相对稳定,受战乱的影响与破坏较小,加上北方人口的南迁,带来了中原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致使南方经济迅速发展,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商业的发展历史也由此揭开了新的一页。大体说来,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商业的发展始终保持着蓬勃向上的势头,并且形成一种持久的历史趋势。”(注: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19-920页。)高敏先生还认为:就东晋南朝南方商业发展的总体而论,“不仅远远超过了前代,而且也逐渐赶上甚至是超过了同时期的北方”(注: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27页。)。

六朝商业的兴盛与繁荣,是南方农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与六朝政权对商业政策的调整密切相关。

重农抑商是东方中世纪国家政权的基本政策,特别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得到强化的时期更是如此。在古代中国,最早制定并坚决贯彻这一政策的是商鞅。公元前356年,急于改变秦国落后地位的秦孝公起用商鞅开始变法,实行以“农战”为中心的政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重农抑商”。商鞅提出:“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注:《商君书》“农战”、“外向”、“垦令”。),把农战置于压倒一切的地位,为此就要稳定并保证农业有足够的劳动力,而“农少商多”必然对农业带来负面影响。他认为:“民之内事,莫善于农,故轻治不可以使之,奚为轻治?其农贫而商富,技巧之利而游食者众之谓也。苟能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则欲国之无富,不可得也。”(注:《商君书》“农战”、“外向”、“垦令”。)从这样的认识出发,商鞅主张抑商,其措施有二:一是“重关市之征”(注:《商君书》“农战”、“外向”、“垦令”。),即通过提高税收的办法使农民经商无利而安于农业;二是“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孥”(注:《史记·商君列传》。),即运用国家行政手段抑商、贱商,把从事工商业和其他逃避农战的人没入官府作奴婢。商鞅之后的韩非,把抑商思想发展到更为偏激的地步,竟视商人为“五蠹”之一,并提出要“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趣本务而外末作”(注:《韩非子·五蠹》。),其实质也是贬抑商人的政治、社会地位。自此以后,商鞅、韩非提出并实行的措施便成为历代统治者贱商、抑商的基本手段。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宣布“上农除末”,并通过“谪戍”政策,把商贾及其子孙视同为罪犯。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戍。”(注:《史记·秦始皇本纪》。)晁错在谈及秦代守边的情形时,更明确地指出:“秦时北攻胡貉,筑塞河上,南攻杨粤,置戍卒焉。……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注:汉书·晁错传》。)。可知随着徭役兵役需要量的增加,谪戍的范围越来越广,从商人到有过从商经历者,再到父母、祖父母有过从商经历者,无一幸免。秦始皇贱商、抑商的严厉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秦朝灭亡,刘邦建立西汉,继续实行贱商、抑商政策,下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注:《史记·平准书》。)。孝惠、高后时,鉴于天下初定,虽“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注:《史记·平准书》。)。到汉武帝即位以后,随着专制主义统治的加强,进一步开疆拓土,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富。在此急需财政支持之时,“而富商大贾或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注:《史记·平准书》。)。汉武帝遂下令对商人采取限制、打击乃至剥夺的严厉措施,其登峰造极之举,便是算缗和告缗。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初算缗钱”,规定:“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同时还规定:“贾人有市籍者,乃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注:《史记·平准书》。)不难看出,汉武帝实行“算缗”所打击的主要对象就是商人。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汉武帝下令“告缗”,鼓励告发,并规定以所没收违令商人资财的一半奖励给告发者。在这次告缗中,政府“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注:《史记·平准书》。)。算缗、告缗以后,上林苑财物贮积充溢,府库得到充实,解决了政府“国用不足”的问题,起到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汉武帝对商贾们课以重税乃至直接剥夺的举措,对于商品经济及商业的发展所产生的阻碍和打击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后世统治者的影响,更是不容低估的。西汉末年的汉哀帝就曾重申:“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注:《汉书·哀帝纪》。)

与秦汉不同,六朝是专制集权大为削弱的时期,而且又面临着南北对峙、统治区域大大缩小的严峻局面,这就决定了六朝政权既无力继续秦汉时期曾经实行过的那种严厉的抑商政策,而且又不得不企望通过对商业政策的调整来达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

东汉末年以降,随着传统儒家义利观受到社会现实的冲击而日显陈旧,贱商观念大为改变,踊跃经商已成为当时的社会风气。东吴永安初,孙休在诏令中说:“自建兴以来,时事多故,吏民颇以目前趋务,去本就末,不循古道”,“自顷年已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多违此业,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注:《三国志·孙休传》。)从诏令中所见事实看,孙吴时商业意识已浓,去农从商之风日盛。萧梁时徐勉在戒子书中提及门人故旧劝他“或使创辟田园,或劝兴立邸店,又欲舳舻远致,亦令货殖聚敛”(注:《梁书·徐勉传》。)。郭祖深也说:“今商旅转繁,游食转众,耕夫日少,杼轴其空。”(注:《南史·郭祖深传》。)由此可见,经商逐利已成为六朝时期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行为。当然,贬黜商人政治、社会地位的现象在六朝时期并未绝迹,如东晋时规定侩卖者“皆当着巾,白帖额题所侩卖者及姓名,一足着白履,一足着黑履”(注:《太平御览》卷八二七《资产部·市》。)。但士民和宦吏经商之风大盛,经商致富之道为社会各阶层所接受的事实表明,与抑商政策相联系的贱商观念已大大改变。

再从六朝时期的赋税来看。自东晋以后,以各种名目出现的商税,构成赋税制度的重大特征之一。六朝时推行的主要税制是租调制度,所征收田租、户调的物品、数量及征收时间大体一致,故史书中称之为“常调”或“定调”。在常调之外,尚有许多杂税,其中又以商税为主,且名目繁多:“有属于商品流通性的课税——关、津之税;有课之于不同商品的鱼税、酒税、盐税、果木税等,可以总称为商品税;还有课之于贸易者双方的商税,当时谓之‘估税’,属于贸易税的范围;更有课之于市场的商税,当时谓之‘市租’或‘市税’,属于商业经营税的性质。由于这些税都同市场、商业贸易及商品转运有直接关系,故总称为商税。”(注: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第506页。)众所周知,以商税为主的杂税的增多,是以工商业的发展为其前提条件的。通过税收来调节、管理工商业并从中获取财政收入,与运用行政、法律手段来抑商、贱商相比,显然有利于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此外,还应该指出的是:从孙吴到南朝,历代统治者都有减免商税的举措。兹列举数例如下:其一,公元251年,吴大帝孙权死,诸葛恪官拜太傅,下令“罢视听,息校官,原逋责,除关税,事崇恩泽,众莫不悦。”(注:《三国志·诸葛恪传》。)不能排除诸葛恪废除关税之举带有笼络人心、树己思威的用意,但从“众莫不悦”的反映看,显然是受到当时民众的普遍欢迎的。其二,东晋宁康元年(公元373年)三月,孝武帝“诏除丹杨竹格等四桁税”(注:《晋书·孝武帝纪》。)。“桁”与“航”通,即水上浮桥。所谓“桁税”,指商旅通过浮桥时必须缴纳的过桥税,故也叫桁渡税。当时秦淮河上共有二十四座浮桥,竹格和丹阳是其中较大的两座浮桥。孝武帝虽然只免除了丹杨、竹格等四座浮桥的过桥税,而没有免除所有的“桁税”,但毕竟是一种部分减免的措施。其三,刘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公元440年)十一月诏曰:“又州郡估税,所在市调,多有烦刻”,“自今咸依法令,务尽优允”(注:《宋书·文帝纪》。)。所谓“估税”,是买卖双方按照交易额共同缴纳的贸易税。《隋书·食货志》云:“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宋文帝下诏要求对估税“务尽优允”,自亦含有减免之意。其四,南齐武帝永明十一年(公元493年),齐武帝萧赜死,萧昭业立,是为郁林王。即位初,郁林王颁诏曰:“公宜权禁,一以还民,关市征赋,务从优减。”(注:《南齐书·郁林王纪》。)表明了优减“关津之税”的态度。其五,梁武帝大同十一年(公元545年)三月诏曰:“凡远近分置、内外条流、四方所立屯、传、邸、冶,市埭、桁渡,津税、田园,新旧守宰,游军戍逻,有不便于民者,尚书州郡各速条上,当随言除省,以舒民患。”(注:《梁书·武帝纪下》。)梁武帝这一诏令,列举了市埭、桁渡、津税三项商税名目,明确表示“有不便于民者”,“当随言除省,以舒民患”。上述六朝时期帝王、宰辅的诏书或命令,其中难免会有官样文章的成分,但恐怕也不能完全以官样文章视之。这些诏、令未必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但透过这些诏、令仍然可以窥见六朝政权在商业政策方面的调整意愿。统治者的目的固然是通过“便民”、“舒民患”以维系自身的统治,但通过这些调整,或多或少地使商业流通和经营获得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从而促进了六朝商业的发展。

二、关于抑豪强政策的调整

六朝政权在调整抑商政策的同时,对抑豪强政策也作了调整。抑制豪强、打击豪强,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既定政策。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豪强的存在,被视作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严重威胁。

豪强,亦称豪族、豪民、豪富、豪猾之民,是封建地主阶级中的一个重要阶层,具有浓厚的宗法封建性。在经济上,豪强是宗法封建性大土地所有者,同时又往往兼营工商业,大多以此致富,被冠以豪强富民之称;在宗法关系上,豪强是地方宗法血缘关系的代表,因其盘根错节的宗党势力,而被称为豪族。

豪强之所以被视作严重威胁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势力而遭到抑制和打击,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其一,豪强“田连阡陌”,“田宅逾制”,多是兼并使然。兼并造成了大批自耕农的破产,损害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基础;其二,豪强“富过王侯”,“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注:《盐铁论·复古》。),成为威胁中央集权的隐患。由此可见,抑豪强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绝并兼之路”,防止自耕农的破产;二是“离朋党,禁淫佚”,即把地方上的豪强所掌握的利权夺过来,改变其“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的地位(注:《后汉书·仲长统传》。),消除政治上的潜在威胁。

相比较而言,“绝并兼之路”以保护自耕农经济,也许是支持抑豪强政策的最关键,最有说服力的理由。史学界在论及抑豪强政策时,多持肯定意见,也与同情历史上的自耕农相关。但是,史学研究需要的是理性而不是感情。当我们把“绝并兼之路”作为抑豪强的理由的时候,有必要深入地思考一下:为什么土地兼并屡抑而不止?

自从土地私有成为合法以后,土地兼并的现象也相伴而生。封建官吏和地主阶级思想家出于稳定封建统治的考虑,严厉抨击土地兼并,竭力主张抑制土地兼并。秦汉封建政权为此采取了不少措施,其中包括严厉抑制和打击豪强政策。然而土地兼并却抑而不止,不仅存在于整个秦汉时期,而且呈现出越演越烈之势。终两汉之世(实际上远远不止两汉时期),抑豪强的措施不可谓不严厉,抑兼并的手段也试了一个又一个,然而实行的效果却并不理想。这就不能不让人深思:土地兼并问题之所以难以遏止,除了封建统治者因其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不可能采取彻底的措施来抑兼并之外,还有没有更深层的原因?进而言之,究竟有没有必要和可能来抑制兼并?或者说,抑兼并的政策措施是否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土地兼并是伴随着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而出现的。这种土地私有制的重要特点之一,便是其与生俱来的兼并性。土地私有制本身的这一兼并性特点,决定了土地的集中化趋势。当包括豪强地主在内的大土地所有者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扩大其对土地的占有时,首当其冲的兼并对象便是广大的自耕农。自耕农民难以抵挡土地集中化浪潮的冲击,失去土地的现象日益严重,以致“民愁无聊,亡逃山林”(注:《汉书·食货志上》。),不得不走上流亡之路,并因此而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失业破产农民频繁的、大规模的流动,之所以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是因为这种流动给封建专制国家带来了双重危害:一是流民的大量出现,势必危及社会秩序和专制统治的稳固;二是流民的大批产生,由原来的编户齐民一变而为编外流民,大大减少了国家控制的户口,直接影响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徭役征发。由此我们就不难明白,汉代统治者之所以采取措施抑豪强、抑兼并,并不是从发展经济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是从稳定自耕农民进而稳定封建统治的角度出发的。

汉景帝时期的晁错是最早察觉流民问题严重性的少数几个政治家之一,还在流民问题已露端倪、尚未形成全国规模之时,他就以敏锐的政治眼光提出警告,并对导致小农流亡的原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农人之所以流亡,主要是商人兼并的结果:农人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而商贾“亡农夫之苦,有仟佰之得”,“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注:《汉书·食货志上》。)。至汉武帝时,流民规模急剧扩大,董仲舒也给予极大的关注,他提出:“民愁无聊,亡逃山林”,是源于土地买卖开了并兼之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之故(注:《汉书·食货志上》。)。

正是从这样的认识出发,汉代统治者特别是汉武帝实行了严厉打击豪强的政策。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创立刺史制,置十三州刺史,刺史“以六条问事”,其第一条即明确规定:“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第六条是“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注:《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宫典职仪》。)。显然,设立州刺史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惩治豪强。此外,汉代统治者还重用酷吏,褒奖打击豪强的酷吏。从司马迁在《史记》中首设《酷吏传》开始,《汉书》、《后汉书》均设有《酷吏传》。《后汉书·酷吏传》开宗明义就宜称:“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张闾里。且宰守旷远,户口殷大。故临民之职,专事威断,族灭奸轨,先行后闻。”据此可知酷吏的主要职责就是“专任刑法”(注:《后汉书·周纡传》。)、“搏击豪强”(注:《后汉书·董宣传》。)、“诛讨大姓”(注:《后汉书·樊晔传》。),不少豪强大姓受到了诛戮和族灭。汉武帝时,酷吏王温舒任河内太守,“捕郡中豪猾,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臧。”(注:《史记·王温舒传》。)

然而,尽管汉代统治者通过派刺史、任酷吏等手段,诛戮、族灭豪强,但其“绝并兼之路”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土地兼并的现象继续存在且更趋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土地兼并现象是有生命力的,它的存在和发展是合理的,凭借人为的抑制和打压,并不能阻遏其发展。

一般而言,封建社会中存在着三种类型的土地所有形式,即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大土地所有和小农土地所有。其中,以大土地所有制最具活力,最有利于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政府直接控制土地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相比,大土地所有制把经营与利益密切结合在一起,豪强地主组织和经营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较高,无疑更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个体小农土地所有制相比,占有土地多、经营规模大的大土地所有制具有较强的抗灾救灾能力,具备更厚实的基础,显然也更有利于发展经济。

诚然,豪强富民对个体自耕农的兼并,给广大自耕农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把他们逼到了丧失土地、难以谋生的境地。但是,任何社会进步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这种代价有时甚至很沉重,我们不应也不能因为付出代价而拒绝或否定社会进步。在封建社会中,豪强富民通过兼并壮大了自己的经济实力,扩大了自己的经营规模;通过兼并,促进了劳动者与土地的分离,为工商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潜在的劳动力。从历史的观点看问题,封建社会的土地兼并应该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是符合历史发展方向的,因而是合理的、进步的、有生命力的。人为的抑制之所以屡屡受挫,之所以不能从根本上阻遏兼并的发展,其深层次的原因或许就在于此。既然如此,我们就没有必要一味地否定兼并,没有必要一味地肯定和赞美抑兼并的各种努力。

抑兼并与抑豪强之间的关系,是目标与手段的关系。抑豪强是达到抑兼并这个目标的手段。既然目标不应肯定,为达到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也同样不应予以肯定。

如前所述,秦汉专制集权政府之所以抑豪强的另一个理由,就是豪强“富过王侯”,打破了尊卑有序的等级制度,构成了对中央集权的威胁。司马迁、董仲舒、荀悦、仲长统等封建士大夫,几乎都秉承了儒家大一统思想和纲常伦理的等级观。他们虽然对权贵、专制有所不满,但对豪强的批判和责难却是坚定的。荀悦在《汉纪》中认为,豪强“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司马迁则视豪强富民为“无秩禄之奉、爵邑之人”的“素封”,《正义》对此的解释是:“不仕之人自有园田收养之给,其利比于封君,故曰‘素封’也。”(注:《史记·货殖列传》。)东汉的仲长统对此有更为辛辣的描述:“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注:《后汉书·仲长统传》。)李贤在为此所作的注中也认为:“豪强之家,身无品佚,而强富比于公侯也。”(注:《后汉书·仲长统传》。)无论是“素封”,还是“自专封”,显然都是与“封君”、“王侯”相对的。豪强富民凭借着他们的财富,竟然可以“比于公侯”,甚至“过于封君”,这种打破尊卑秩序的“僭越”,显然是封建士大夫们无法容忍的。为着维护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必须抑豪强。其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豪人货殖”所引起的贵贱尊卑等易位的现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幻想通过抑制豪强而维持封建等级秩序的静止不变,阻止尊卑贵贱的交替升降,无异于使整个社会封闭和凝固起来。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实行的抑豪强政策,实际上抑制了封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六朝与秦汉时期不同,在政治权力结构上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与秦汉相比,魏晋南北朝是封建专制集权遭到严重削弱的时期。在将近四百年的时间里,统一体被打破,社会动荡不安,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被削弱的标志之一;标志之二,整个六朝时期,皇帝虽然在名义上仍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但皇权却受到各种挑战,政权更迭频仍,而且“政出多门”,权力为皇族与门阀世族共享。六朝政权为内部权力的争夺所困扰,无法维持秦汉那样的权力高度集中,也不可能以强有力的措施去惩治豪族地主,因而在政策上缓和了对豪族地主的抑制。孙吴时,重臣张昭以“法令太稠,刑罚微重”而建议孙权“有所蠲损”,并得到了丞相顾雍等人的赞同,孙权因而“议狱轻刑”(注:《三国志·顾雍传》。)。东晋政权也以缓和内部矛盾为政策基调。对东晋创立有奠定基石之功的王导,为稳定局势而“务存大纲,不拘细目”(注:《晋书·王导传》。)。亦如《世说新语·政事篇》注引徐广历记所说:“(王)导阿衡三世,经纶夷险,政务宽恕,事从简易。”东晋中期,谢安执政,其政策思想与实践更是主张“镇以和靖,御以长算。德政既行,文武并用,不存小察,弘以大纲”(注:《晋书·谢安传》。)。所谓“镇以和靖”,就是从东晋王朝的总体利益出发,缓和社会矛盾,团结内部,稳定政局。在这一基本思想指导下,东晋政权在维护世族门阀利益的同时,对豪强地主并不严加抑制。至南朝,门阀制度趋于衰败,寒门庶族在打破“士庶天隔”之后,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不断提高。《通典》卷十四《选举二》载:“梁初无中正制,年二十有五方得人仕。天监中,制九流常典。年未三十,不通一经者,不得为官。如有才同甘、颜,勿限年次。至七年,州置州重,郡置郡崇,乡置乡豪,各一人,专典搜荐,无复膏粱寒素之隔。”选官用人制度的变化,反映了豪强庶族社会地位的上升。从根本上说,这是社会现实的变化在选举制度上的反映,是由社会变革所决定的。而此时豪强庶族的社会地位,显然也是秦汉实行抑豪强政策时所无法比拟的。

社会现实发生变化反映到意识形态领域的另一表现,就是六朝诸史中均不设《酷吏传》。前文已述,秦汉时期酷吏的最主要职责,就是抑制和打击豪强。官修的正史,是为资治和教民所用,很大程度上是对历代统治经验的总结,因而其传目设置的取舍决不是随意的。从纵向看,《史记》、《汉书》和《后汉书》均设有《酷吏传》;从晋人陈寿撰《三国志》,始不立《酷吏传》,尔后的《晋书》和南朝五史均不设《酷吏传》;直到《隋书》、《唐书》,才重新恢复了《酷吏传》的传目。再从横向看,与六朝同时的北方,《魏书》、《北齐书》、《周书》、《北史》中,除了《周书》外,均设有《酷吏传》。反映六朝社会现状的官修正史均不设《酷吏传》,是很能说明一点问题的。说到底,这是当时社会现实的一种折射,表明六朝统治者确实对抑豪强政策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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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朝政权对政策的调整,在相当程度上是为当时的社会现实和政治格局所迫,不得已而为之。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正是这种对政策的调整,顺应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为长江下游地区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创造了较为宽松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该地区农业、工商业的新一轮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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