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文化价值探析_市民社会论文

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文化价值探析_市民社会论文

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发育及其文化价值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市民论文,特色论文,价值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1999)01-0099-03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分析范畴。按照现代政治哲学的观点,它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社会组成。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市民社会是指个人、团体按照非强制原则和契约观念进行自主活动,以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交往的相对独立于国家的非政治生活领域,亦即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市民社会代表“私”的领域,而政治国家则代表“公”的领域。市民社会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治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机构、私营企业、家庭、个人私生活、社会运动等。

从逻辑上讲,自从国家产生之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含经济社会、文化社会在内)和政治社会两个部分。但是在漫长的前现代化时期,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之间的边界模糊不清(古希腊城邦时期如此,漫长的中世纪亦然),甚至完全消失。因为国家几乎夺走了市民社会中的全部政治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无所不及,政府几乎无所不能,全部社会生活都处于政治国家的直接控制下,个人的私人利益领域缺乏基本保障,随时都可能遭致政治国家的侵犯。因此,在前现代化时期,政治社会(实即国家)与市民社会事实上是重合的,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社会之中,人们看不到两者的分离。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确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日渐突现出来,并最终分离成两个互相区别的领域,从而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形成一种紧张的分立、对抗、制约与平衡的关系,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对分离最终真正成为现实。在此基础上,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全面展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变得日益明确,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开始作为抗衡政治国家的基本力量而逐渐显现,并且开始从政治国家中收回本来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力。历史上的现代化是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与此相适应,市民社会在历史上的第一次崛起也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发展相伴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关系开始摆脱政治国家的直接控制,包括经济生活在内的广大社会生活领域不再由政府直接管理,而主要通过各种市民社会组织来协调。因此,历史上市民社会的崛起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从概念起源上讲,“市民社会”一词虽然在14世纪就为欧洲学者所采用,但它仍局限于其古典意义。当这一概念在17世纪的霍布斯、洛克和18世纪的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著作中频繁出现时,市民社会的古典意义开始为现代意义所取代。虽然他们对“市民社会”、“国家”、“政治社会”等概念未作原则区分,但他们已经不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混为一谈了。在思想文化史上,黑格尔曾经较早系统地阐述过市民社会问题。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众多的个人、家庭聚集的团体,是物质生活条件的领域,是自然必然性的产物。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以其自身为目的,私有财产的自由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黑格尔伦理精神的发展中,市民社会是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间阶段。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和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进一步论述了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和规律,使市民社会理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重新颠倒了过来。不是国家产生市民社会,而是恰恰相反,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和基础。进入20世纪,由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行政干预的范围大为拓展,国家权力急剧膨胀,尤其是法西斯独裁统治的兴起,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平衡关系出现严重倾斜,个人权利和自由遭到肆意践踏。因此,市民社会问题依然受到当代思想家的热切关怀,葛兰西和哈贝马斯就是20世纪这一领域最负盛名、最有贡献的两个思想家。他们对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耦合关系进行了剖析,从而提出了恢复市民社会中私人自由、自立与自治领域的要求,重新肯定了市民社会在当代的文化意义和社会价值。

由上述对“市民社会”问题的历史考察与理论分析,不难看出,市民社会即不是一种社会结构,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尽管市民社会自身有其组织和结构),而是指一套行为模式,它所标示的是社会物质生活的交往方式,是一种社会生存样式。

作为有自己一套独特存在形式与运作规律的市民社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首先,以经济生活为主体。人类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活是政治国家存在的前提、基础和基本条件,虽然因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但以经济活动为主体,是历史上不同时期市民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共同特征,尤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逐渐冲破了古代和中世纪的共同体,冲破了封建的财产关系,以其突飞猛进的生产力构筑了新型的生产方式,以及与此相联的物质生活方式。总之,市民社会是经济社会,以经济生活为主体,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

其次,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之外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主社会领域。有二层涵义:其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个同构体。自从社会利益分化为个人利益、阶级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后,社会也就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只是在最初,这种分裂仅仅是逻辑上的分裂,在现实中,政治国家淹没了市民社会,因而从现象上看,二者是重合的。在市场经济成为主导性经济形式并得到极大发展时,市民社会终于摆脱了政治国家的控制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于是上述分裂成为现实。但是,随着文明的进步,曾经非常明确的界限再度模糊起来。只是这种模糊性不再表现为政治国家吞噬市民社会,而是以两者的功能交错、互补为特征,为市民社会最终统一国家,实现两者的同时消亡准备条件。其二,市民社会的构成与政治国家不同,市民社会所表现的是分散的、个人的和特殊的利益要求,市民社会成员的地位和角色判别,在其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上是相当模糊的,而主要依据其产权关系、职业、经济收入以及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来认定。市民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性决定了其对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游离。市民社会要求政治活动的影响和制约不是取代和全面渗透,而是参与、服务,在经济活动中国家仅是一普通平等的交易者,并给予市民社会经济活动以充分的自主权利和保证这种权利的行使。在市民社会中,政治生活只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政治立场、政治信仰等均转换为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意识形态不构成评价市民社会的唯一和重要的坐标。

再次,市民社会的目的是实现个人物质利益,满足人的交往需要。市民社会是对应于政治国家的私人活动领域,是最充分地展示个人的自由、个性和权利的场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市民社会中,人们从事的最基本活动是物质生产活动,因为人们只有解决吃、穿、住,保障了生命的基本需要,才能把其他需要提到议事日程。除此之外,人还有内在的交往的需要,这种交往可以通过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实现,也可以在自愿结社中获得,于是大众传媒机构及其方式,社团、组织的作用得以显现。人们通过社团的活动和传媒的沟通不仅满足了相互交流与理解的内在需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整合和群体的认同,这样,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就摆脱了动物式的生活,找到了生命的意义与价值。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市民社会中,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和私人关系占主导地位,市民生活、市民文化和市民利益得到发展和保障。因此,市民社会的人是现实的个人,不同于政治国家中的公民,更不同于传统国家中的臣民。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本来的人,这是和公民不同的人,因为他是有感觉的、有个性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人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1]所以,市民社会能够促进人的个性的增长、自由的扩大和利益的满足。

最后,契约是市民社会的运作形式。权力是政治国家的动作形式,契约则一开始就是市民社会的动作形式。政治国家通过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协调各种政治关系,并以带强制性的权威或法律规定政治角色,规范政治行为。市民社会则以契约的形式规约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其成员的行为,确保社会成员对所承担义务的的履行和承诺的实现,从而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有序态及理性化。市民社会成员经济活动的独立自主性以及相互间的平等关系是契约化的基础。

当近代市场经济最终战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确立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后,市民社会也随之得以发展,并逐步强大到可以同国家平起平坐的地步。这表明,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只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换言之,市场经济必然造就市民社会。

所谓市场经济,无论如何定义和阐释,其首要含义应该是一种经济自由运行的社会性市场机制和以公民个人为基本单元的大众平等的经济参与过程。与此相适应,社会将发生以公民个人为基点的独立自治和平等参与的社会民主。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和社会民主的本质规定之中,都存在着一体建构的社会基本元素——市民,因此也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结构基础——区别于国家意义上的相对自治的市民社会。

我国建国以来,社会结构和体制是在吸收了我国历史和文化传统并部分地照搬了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还缺乏一定程度的社会自主和自治性。在这种曾经高度政治化的社会形态中,长期以来,国家不仅在政治领域,而且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都既成为唯一的主导力量,又成为具体操作的力量。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政治与文化之间的不同结构与功能被同一化了,形成了非政治领域政治化的社会特征。比如在经济方面,经济结构政治化,经济实体行政化,经济系统成为一种政治系统,从而失去了其自治的功能与自主的活力。这就导致了我国社会经济的一度停滞,也由此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引发了种种社会弊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进行了种种改革,直至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全面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促进了原有的社会政治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不断被调整和重构。正是在这种空前规模改革浪潮冲击之下,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得以孕育、生成。这其中,尤以以下几个方面最为突出:

一是经济市场化。改革之初的1979年,邓小平就提出市场经济不只限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在中国改革的20年中,我们沿着市场化道路,逐渐摸索,不断前进。邓小平1992年初南巡讲话强调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2]1992年中共十四大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确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载入国家根本大法;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制定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使中国市场化的改革在法律和政策上最终得到强力保障,也推动了中国市场化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是社会多元化。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中国经济成分的复杂化和所有制关系的全面变革,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被逐步改造,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日益增多。这样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其中以个体、私营和股份制经济最为引人瞩目。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导致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阶级的分化。传统的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都在发生迅速的分化重组,新的社会阶层大量涌现。他们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素养和政治权力各不相同,因而在利益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是政府权力的下放和职能的转变。前者主要是指将部分权力移交给企业、社会和个人。后者的实际意义则是明确规定哪些是自己该管的,哪些是自己不该管的,不该管的就放手不管,政企分开即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典型表现。人们不难感觉到,改革20年来,随着政府的权力下放和职能转变,政府活动的范围正在日益缩小,而企业和个人的活动范围则逐渐扩大。

四是私人利益得到承认和鼓励,产权概念开始明确。不鼓励甚至不承认私人利益是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最大弊端之一,它严重地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过去20年中我们一些最重大的改革措施几乎无不与鼓励私人利益相关: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城镇企业的各种承包制,说到底无非就是将生产者的私人利益与其工作业绩直接挂起钩来。在个人的私人利益体系中,私人的财产所有权无疑具有核心的地位。近年来随着股份制的出现,产权概念变得日益明确。所有这些都典型地表明,正当的个人利益已经在中国具有合法性,而且这种合法的私人利益正在从制度上得到保障和鼓励。

五是文化世俗。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推进,尤其是外国各种文化思潮的涌入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人们价值观念、思想态度和思维模式的革故鼎新。一方面,传统的意识形态的号召力和思想工作的吸引力逐渐减弱,人们不再执迷于狂热的教条和单纯的信仰,而是重视现实的政策效果,注意获取各种利益和注重自我满足。人们的利益观念和主体意识大为增强。另一方面,个人的生活方式开始远离政治,人们的私人生活领域正在大大扩展,并且越来越明显地区别于“公共领域”。

上述几个方面的特征表明,当代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诸多“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治领域,相对独立的社会团体与非行政化的盈利性经济组织,他们分别从社会总体、社会个体以及个体的组织化程度三个层面表征着中国市民社会一般特征。

由上,不难看出,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进程而初露端倪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含蕴着丰富的历史传统与实践文化内蕴,有着其鲜明的主体性价值追求。

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有一个先决的条件,这就是人作为个体主体而存在。马克思曾经把人的历史发展过程概括为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占支配地位的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阶段[3]。这三个阶段表现为人的存在的三种主要形态。如把人当作主体,它们则依次作为群体主体、个体主体和类主体。马克思还对这三种形态的特征以及由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过渡的条件作了论述。

从人的发展的历史来看,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无法摆脱(目的)封闭的社会关系的纽带,完全处于对他人和群体的依赖关系中,缺乏独立的人格和自立能力,还不是真正的个人。个人总是直接从属于某一社会共同体,大体上只能在这一相对封闭的共同体内部活动,不可能有广泛的社会联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这种狭隘的社会关系下,“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不能想象会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3]。在此个人只是作为群体中的一分子而存在,也就是作为群体主体而存在。

与此相反,市场经济最主要特点之一是肯定人作为独立的个人而存在。为了使商品生产和交换得以进行,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人必需摆脱各种社会限制和束缚,能独立自主地走向市场,按照自己的选择去进行竞争,追求自己的目标。自由、平等、竞争、开放、理性等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所体现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基本前提,其意义归根到底就是保证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人成为独立的个人。从人的存在的历史发展来说,人之作为独立的个人存在及相应的个人主义(个体主体、个体本位)的出现是一种进步。正是由于独立的个人的无尽追求即使这种追求可能怀有自私、贪婪、欺诈等恶的动机,才使人的潜力得以较充分发挥,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对个人解放的论述体现了“个人在已经摆脱旧的封建羁绊的交往条件下获得充分发展的欲望”,并以为这在理论上“也是一个大胆的公开的进步”[4]。

既然个体主体的确立是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那么,作为西方市场经济的存在条件的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也必然以这种个体主体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这已是为西方现代化历史所证明了的不争的事实。

我国目前正处于实现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在经济上由单一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实现这一过程的主要手段。由市场经济取代单一的计划经济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从人的存在方式说最主要的正是人的思想和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由群体本位转向个体本位,个体具有了作为真正的主体而存在的意义。这表现在:企业对国家或职工对企业都有较大的自主权(既有较大的行动自由,又承担更大的责任),从而能更大地调动其积极性(地方与中央、局部与整体等等的关系的变化也是如此)。这种积极性说到底发自个体作为主体的内在追求。不管以自然人或何种形式的法人作为主体,其行动的实现最后都要落实到个人身上。企业相对于国家是个体,相对于其职工是整体,同样存在着调动其下属积极性、能动性的问题。在任何群体中,行动的主体最后总是个人。调动个体的能动性最后总要落实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上。尽管中国转向市场经济在社会性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但它同样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特别是对个体主体的肯定。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强调个体主体,并不必然导向极端利己主义。按照马克思的揭示,市民社会具有个人利益性和物质狭隘性。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的条件下,前者表现为个人的利己主义,后者表现为个人社会本质的丧失。个人局限于物质生活的圈子里,对政治活动和公共事物则不予理睬。这种状况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经济领域异化的必然结果。我国的市民社会建立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之上,因而有可能利用社会主义的国家、社会和集体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来加以防止或克服。对此,马克思曾提出过极富远见卓识的大原则。他把资产阶级革命所产生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离称做有局限性的政治解放,克服这种局限性,就达到“人类解放”。所谓“人类解放”,马克思对此有过精辟的论说:“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的政治上层建筑在培育、组建社会主义的市民社会时,同时也以社会主义的政治社会的影响把从事物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个人社会地组织起来,把个人发展生产力的“原有力量”同时转变为推动社会共同富裕、文明健康的力量。这就是说,只有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才能使人同时成为生产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人,只有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才能推动人们去迎接美好的“人类解放”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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