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新闻界和广告界权威人士认为,要明确广告与新闻的界限_企业形象论文

本市新闻界和广告界权威人士认为,要明确广告与新闻的界限_企业形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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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期以来,上海的许多报纸相继刊登了形形式式的“企业形象广告”,这是报纸版面上的新现象,也是广告策划中的新现象。对此各界众说纷纭,褒贬不一。

日前,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处邀请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上海市广告协会、上海主要新闻媒介、新闻教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和广告公司的代表,共同研讨了这一问题。大家就更好地实施《广告法》,规范报纸的广告管理,划清广告与新闻的界限发表了看法,现将达成共识的一些观点综述如下。

“企业形象广告”出现的必然性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企业形象广告”的出现是大势所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从产品技术的竞争、质量的竞争、价格的竞争、服务的竞争转向商标、品牌、企业形象等无形资产的竞争,这就促使企业借助新闻媒介的传播力量来进行企业形象的宣传。其次,新技术新产品的层出不穷,也使得某些高新技术的产品需要通过较详细的文字向消费者介绍、讲解该产品的技术、结构、原理、功能、效用等等,以便说服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从消极的方面来看,这是在报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出现的,媒介纷纷增刊扩版,组稿困难,纸张涨价,广告不足,于是某些报纸降格以求,向企业出售版面,让记者去写“企业形象广告”或有偿新闻。其次,《广告法》的实施,对广告语和广告文案的撰写有了严格明确的限制,广告主和广告公司便转而采用“企业形象专版”的形式,在长篇文章中夹进《广告法》规定不允许出现的内容,如食品的疗效,药品的医生、患者证言,临床数据,党政领导的形象,政府机构推荐等等,以求蒙混过关。

企业形象宣传的误区

误区之一:以为做“企业形象广告”就是请记者或作家或“文章里手”写一篇大文章,动辄洋洋万言,从企业发家写到今日辉煌,从厂长经理写到先进员工,从高新技术写到特殊配方等等。殊不知广告不是自我欣赏的东西,广告是要做给读者看的,在时间匆促、节奏很快的现代社会里,有多少人会耐着性子从头至尾仔仔细细看完一篇广告长文呢?不被人注意的信息是无用的信息,没人看的广告则是无效的广告。

误区之二:以为出了钱做“企业形象广告”,就可以自吹自擂,任我“包装”:首脑接见,领导题词,国内外获奖,千万人拥护,夸大统计数据,空前绝后的功能等等。殊不知广告不是自我吹嘘的东西,广告是要说服消费者的,面对头脑冷静、眼光敏锐、思路清晰的读者,自吹自擂的广告将适得其反,给人留下不好的企业形象。

误区之三:以为花钱买了版面,就可以任意“宣传”企业形象,什么“本报讯”、“访问记”、“答记者问”、“采访手记”、“新闻发布会侧记”、“特写”、“通讯”等等都出现了。殊不知广告与新闻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广告与新闻应有明显的区分。将广告混同于新闻,用新闻的形式来做广告宣传,则既违背新闻管理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广告法》。

广告与新闻要划清界限

广告与新闻虽然同时存在于报纸的版面之中,虽然都是借助于报纸媒介来传播信息,但广告与新闻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必须划清广告与新闻的界限:①两者主体不同,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新闻的主体是记者;②时效性不同,新闻社会时效性强,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真实报导,广告虽有一定的时效性,但可重复多次刊登,是广告主的自我宣传;③付费方式不同,新闻是报社向记者、作者付稿费不能向报导对象收费,广告是广告主向报社付广告费。

因此,广告必须有明确的标志,以示与新闻有明显的区别,要求不论何种形式的广告必须在版面上明显的位置标明中文“广告”两字。广告必须归口报社广告部门管理,按广告价格收取广告费;采访部、编辑部、新闻部等均不能自行收取费用,自行发布广告。必须按照《广告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法》禁止的内容在任何形式的广告中都不允许出现。广告文的写作不能使用新闻的形式和新闻写作的方式,不能误导读者以为其内容是得到报社认可的。

新闻管理机构和广告管理机构今后都将加强管理力度,在正确引导的同时还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罚办法,目的还是为了规范报纸行为,规范广告行为,树立上海报业的良好形象,繁荣上海的广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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