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看中国民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_恩格斯论文

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看中国民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_恩格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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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产物,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顽强地生长出来,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冲击。迄今仍有一部分人坚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社会主义的方向背道而驰。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认识上的偏差,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有必要予以澄清。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观点

此外,马克思恩格斯受后来世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蓬勃兴起的实况影响,已意识到无产阶级革命不仅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可能发生,而且在当时德国法国这些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低于英国的西欧大陆国家也可能发生。而农业部门小农占多数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了这些国家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可能建立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还要建立以合作为形式的集体所有制。恩格斯曾指出:“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5页;第681页。)对于《共产党宣言》中阐述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在该书1872年德文版序言中非常中肯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所以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那些革命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如果是在今天,这一段在许多方面都会有不同的写法了……所以这个纲领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8-249页;第 293页。)显然,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理论观点和设想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和完善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并未亲眼看到社会主义革命在某个国家的胜利,更未能亲自生活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条件下来检验、完善他们的社会主义学说,不同国家的巨大差异性和社会变迁的极端复杂性,决定了他们很难精确地预见现实社会主义将是什么样子,对于未来社会主义可能出现的诸多复杂而又具体的问题,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给后人留下现成的答案。在谈到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法时,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是采用暴力还是采用和平手段,取决于具体的条件。他写道:“一般说来,问题并不在于,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是去简单地运用暴力占有生产工具、原料和生活资料,还是为此立即给以补偿,或者是通过缓慢的分期付款办法赎买这些东西的所有权。试图预先面面俱到地回答这个问题,那就是制造空想,这种事情我留给别人去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页;第99页。)

列宁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作了科学的理解和创造性的运用,依据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规律,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的预见,极其明确地提出了一个新结论:社会主义革命可能首先在一个资本主义不发达、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中发生并取得胜利。列宁还亲自领导了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使社会主义由理想变为现实。列宁也曾设想在新建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消灭私有制,取消商品经济,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但实践使他很快认识到,对于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来说,要想一下子就建成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不现实的,相反,必须通过商品、市场、货币、国家资本主义等一系列中间环节来沟通城乡交流,促进经济发展,这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符合俄国的国情。令人敬佩的是,面对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列宁没有拘泥于书本教条和传统观念的束缚,而是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努力探索适合落后国家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遗憾的是列宁未能完成自己的探索,便过早地去世了。

二、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

由前述可知,马克思主义学说是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的。马克思主义是科学,而科学有两个最根本的性质:批判性和创造性。任何科学理论必须接受经验(或实践)的检验,通过检验不断地修正和发展,若不如此,理论就失去了科学的资格,就会蜕化为宗教的教条。如何正确地对待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有过许多精辟的论述。恩格斯曾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自从成为科学以来,就要求人们把它当做科学看待,就是说,要求人们去研究它。”恩格斯还一再告诫人们:“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06页。 )在《致伊·费·阿尔曼德》信中,列宁写到:“马克思的全部精神,它的整个体系,要求人们对每一个原理都要(α)历史地(β)都要同其他原理联系起来,(γ)都要同具体的历史经验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5页。)在《我们的纲领》一文中,列宁强调:“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作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者如果不愿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方面把这门科学向前推进。我们认为,对于俄国社会党人来说尤其需要独立地探讨马克思的理论,因为它所提供的只是总的指导原理,而这些原理应用具体地说,在英国不同于法国,在法国不同于德国,在德国又不同于俄国。”

因此,固守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的某些具体论述和预见,脱离实际地照搬书本理论的做法,并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态度,也违背了科学的基本精神。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学说正是在发展中不断地丰富和完善的,人们也应当用发展的眼光在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不断推向前进。恩格斯说得好:“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5页;第681 页。)邓小平同志指出:“绝不能要求马克思为解决他去世后上百年,几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列宁同样也不能承担为他去世以后五十年,一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的任务。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根据现在的情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5页。)

中国是在一个资本主义很不发达,经济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与当初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情形相差甚远。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不可能一下子就建成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而且即使勉强建立也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通过总结建国4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本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逐步探索出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其要旨便是:充分认识到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而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含私营经济)共同繁荣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可以说,这一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有关论述,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贡献。

三、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生产关系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落后于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超前于生产力现状的生产关系也会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停滞和倒退。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存在私营经济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现状相适应。在我国,人口众多,生产力总体水平还很低且发展极不平衡,社会生产力结构从自动化、机械化、半机械化到手工操作一应俱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这种低水平、多层次和不平衡性,决定了与其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也应具有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因此,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发展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也就势在必行。对于那些分布广、竞争强,适合小规模、分散经营的行业,如许多零售商业、服务业、加工业等,采取个体私营经济所有制的形式更为便利,更有效益。我国和别国的历史经验表明,超越客观的物质技术条件,超越实际生产力水平,企图过早地消灭私有制,只能是有害无益,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5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照搬苏联有关理论,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到1980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例不足0.5%,个体经济所剩无几, 私营经济则完全绝迹。但这种做法的后果却是灾难性的:改革开放前近20年时间,整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处于停滞和徘徊的状况,国有企业经营僵化、效率低下,人民生活水平没有多大提高。世界银行《1982年世界发展报告》提供的有关数字显示,1980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份额,低于1955年的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调整了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模式,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近20年间,我国经济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高速增长,市场日趋繁荣,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同期,国有经济增长相对缓慢,而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增长较快(从1980年到1995年,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例由0.49%上升为26.3%;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由0上升为5%。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高速成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崛起。事实胜于雄辩,消灭私营经济并不利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相反,适度鼓励并正确引导私营经济,有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毋庸讳言,现实的私营经济存在着剥削现象,但应理性地认识这一问题。马克思曾经说过:“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无关系。问题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46页。)列宁也指出:“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 但同中世纪制度,同小生产、同小生产者涣散性引起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作为小生产和交换的自发产物的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要把它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510页;第16页;第11页。)诚然,社会主义最终将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和剥削,但这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只能逐步地实行。马克思说过:“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只能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步完成(这是经济改造)”,(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页;第99页。)同时,“‘资本和地产的自然规律的自发作用’只有经过新条件的漫长发展过程才能被‘自由的、联合的劳动的社会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所代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页;第99页。)

事实上,私有制的灭亡如同其产生一样也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呢?不,不能,正象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生产力扩大到为建立公有制经济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征象显著即将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并且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第489 —490页;第367页。)马克思也一再强调:“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636页;第23页。 )又明确表示:“只有在大工业的条件下才有可能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4页;第39页。)总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只有生产达到高度发达阶段,极大丰富的社会产品被创造出来之后,才能最终消灭私有制和剥削。显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目前还远远不具备这一条件。因此,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私营经济在我国的生存和发展也就在所难免。当然,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对私营经济的发展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调控,控制业主对雇工的剥削程度,减小其可能产生的一些消极作用。

其实,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除原始公社所有制外,从来就没有一种纯粹的、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形式。这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是在旧有的所有制关系中逐渐生长出来的。因此,在一种占据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存在的同时,还会存在其他形式的所有制。多种所有制并存,相辅相成的共同发展,是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存在形式。中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起来看社会生产力还很不发达,存在着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因而适应不同生产力发展阶段的不同所有制经济成份同时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存在一部分剥削现象的个体私营经济也是不可避免的,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陆百甫主编《大重组——中国所有制结构重组的六大问题》,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年版,第45 页;第168页。)

四、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完成。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和最根本的推动力,它是生产方式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当旧的生产关系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时,社会革命就会爆发。革命的根本目的,就是打破旧的生产关系的桎梏,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目的当然也是解放生产力,而社会主义社会一旦建立起来,发展生产力就应成为其根本任务。邓小平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最注重发展生产力”,(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的最高目的就是要实现共产主义,而共产主义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基础上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他还旗帜鲜明地提出:“在社会主义国家,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又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任务很多,但根本一条就是发展生产力,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体现出优于资本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基础。”(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7页。)

依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应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之上,贫穷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应有的特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共产主义是与平均主义、禁欲主义、普遍贫穷不相容的,新社会必须“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9页。)。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又写道: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将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列宁也曾指出:“在任何社会主义革命中,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任务解决以后,随着剥夺者及镇压他们反抗的任务大体上和基本上解决,必然要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的根本任务提到首要地位,这个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注:《列宁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0页。)在《伟大的创举》一文中, 列宁又再次强调:“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0页;第16页;第11页。)社会主义最终将消灭阶级和剥削,“要完成这一事业,必须大大发展生产力。”(注:《列宁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0页;第16页;第11页。)

显然,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都极其重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可以说,发展生产力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个国家建立起来以后,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阶级斗争,而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最根本的条件只能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生产力发展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各种需要才能得到满足。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任务尤为重要,尤为迫切。

大力发展生产力又是实现社会主义最终战胜资本主义这一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我们说,社会主义优于并最终会取代资本主义,是因为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确,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社会生产力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其优越性的体现,最终也必需依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今世界既存在着社会主义制度又存在着资本主义制度,在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时代条件下,两种制度的激烈竞争主要表现为经济的竞争。而建立社会主义的国家(如中国)由于起步晚、底子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还处于竞争的弱势,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要改变不利的状况,变被动为主动,在竞争中获胜,就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使经济呈快速增长。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主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既然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说,这一任务又显得尤其紧迫和艰巨。为较好地完成这一任务,我们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一切经济潜力。邓小平同志说过:“搞社会主义,中心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一切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法,包括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我们都采用。”(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0页。)私营经济作为对公有制经济的一种有益补充,能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理应得到支持和鼓励。坦白地说,我国现阶段是否在一定范围内保留私有制,是否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不能仅仅从愿望和教条出发,依据道德或想象的标准,而应从实际出发,依据生产力的标准。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以此来衡量,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利大于弊,应该鼓励和支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这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说的发展私营经济和某些人鼓吹的“私有化”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在确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条件的发展;后者则欲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改成私有制为主体,前者和后者并无必然的联系。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较大优势,国有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而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还很小,且一般不涉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经济发展只起从属和补充的作用。因此,在正确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下,适度地发展私营经济,并不会威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当然也就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

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它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 )在我国,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就是决定私营经济的地位和影响的“普照的光”,它改变了私营经济的某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功能,并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存在着私营经济,并不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地理解,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创造性运用的结果,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发展这一基本规律的具体体现,是有效地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顺利地完成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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