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政治体制改革思想_政治体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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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一般被称作人民民主制度。就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来说,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来说,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政党制度来说,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国家结构形式来说,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及在这种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制度是历史形成的,是广大人民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进行选择的结果。

社会主义社会同其他社会一样,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也并非一开始就是完善的。它的一些具体制度和一些制度的具体环节上还存在着若干缺陷和弊端。正因如此,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便使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但是,国家机构中某些官僚主义作风的存在,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的缺陷,又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矛盾的。我们今后必须按照具体的情况,继续解决这些矛盾。由于这种矛盾不是对抗性的,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在这里,毛泽东为政治上层建筑方面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即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报告中系统地论述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他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他列举的弊端主要有: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这些现象之所以发生,有思想上的原因,更有具体制度上的原因。邓小平的这个看法,是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1986年,邓小平再次提出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他说:“1980年就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但没有具体化,现在应该提到日程上来”。如果说,1980年那一次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那么,这一次更多地是以“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作为着眼点提出问题的。这是因为,198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把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把增强企业活力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提出,应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等原则。总结此后的经验,邓小平认为,“现在看,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适应形势”。不然的话,“机构庞大,人浮于事,官僚主义,拖拖拉拉,互相扯皮,你这边往下放权,他那边往上收权,必然会阻碍经济体制改革,拖经济发展的后腿”。因此,应当把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2]160。

这些情况表明,邓小平提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正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1]322。具体地说,是要在坚持和发扬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势的前提下,革除政治体制方面的弊端,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更加有力的政治保证,使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正确把握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方法和评价标准

(一)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邓小平认为,“总的目的是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1]241。就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来说,其“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2]177。随后,他进一步概括说,它要达到的“总的目标有3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1]178。

关于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邓小平在1986年11月讲过,“要向着3个目标进行”:“第一个目标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第二个目标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第三个目标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1]179。

根据邓小平的意见和建议,1986年,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经过研究和论证,形成了《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初步方案)。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三大正式确定: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应当坚持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邓小平认为,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很复杂。它的每一个措施都涉及千千万万的人,主要是涉及广大干部。那么,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应当坚持哪些原则、采取何种方法和步骤呢?根据邓小平的有关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政治体制改革既然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那么改革就是为了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保持和发展自己的优势,克服原有体制中的弊端,使之充满生机和活力。邓小平认为,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持自己的优势,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的毛病和弊端。他说,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比如共产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等。“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所以,我们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257。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坚持四项原则的核心”。邓小平一开始就提醒人们,“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想象的。

2.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路”。“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2]256。

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实质不同,从根本上说,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是不能照样移植到社会主义国家来的。针对一个时期中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鼓吹的“全盘西化”的主张,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2]240。

邓小平强调要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此,就必须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所以,稳定是压倒一切的。

我国的政党制度即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在原则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邓小平明确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有什么好处?那种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在资本主义国家,人们没有也不可能有共同的理想。这种状况是它们的弱点而不是强点,这使它们每个国家的力量不能完全集中起来,很大一部分力量互相牵制和抵消。我们国家也是多党,但是,中国的其他党是在承认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我们党同其他几个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个方针要坚持下来。但是,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当然,“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2]267。同时,邓小平还提醒人们注意:“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又都是不同的,历史不同,经验不同,现在所处的情况不同,各国的改革不可能一样。”所以,中国不能跟在任何国家后面亦步亦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步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

3.“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2]252。

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不利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国家的活力,适应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认识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是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障碍”,因此,我们又“需要审慎从事”[2]179176。邓小平不止一次地告诫人们,必须懂得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方针必须坚持,但是方法要细密,步骤要稳妥”。毫无疑问,我们需要通过总结经验,制定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而在实行的时候,则“要先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大干,那样就乱了。国家这么大,情况太复杂,改革不容易,因此决策一定要慎重,我们这一代也许不能全部完成,但是,至少我们有责任为它的完成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1]343。

为了保证政治体制改革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必须把这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邓小平认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最大的目的是取得一个稳定的环境”[2]313。而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之下团结奋斗,才能形成稳定的环境。他说过,“在今天的中国,决不应该离开党的领导而歌颂群众的自发性”,否则“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的瓦解和覆灭”[1]170。这个话,对于政治体制改革工作是完全适用的。

邓小平讲过,评价政治体制,“关键看3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2]213。如果不是从实际出发,稳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是不辩方向,或者急躁前进,结果导致了国家政局发生动荡,群众分裂为各种互相对立的派别,生产遭到破坏,那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初衷,危害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做法,应当是一切真正的社会主义改革家和拥护改革的人们所不取的。不仅不取,而且应当坚决反对。

三、政治体制改革的总方向是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

邓小平明确地讲过,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1]372。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它所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首先和主要的是占人口80%~90%的工人和农民的利益,而不只是代表少数剥削者的利益;广大人民是这个国家的主人,他们应当享有广泛的、充分的和切实的民主权利,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这种本质所决定的。对于充分发扬民主的极端重要性,邓小平作过深刻而透彻的说明。他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168。因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而且会压制这种积极性;就不可能使党和政府实行真正科学的决策,保证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就不可能有效地遏制反社会主义的活动,使人民政权得到巩固,使社会保持稳定;就不可能对各级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其中一部分干部就可能腐化变质,即从人民的公仆蜕变为社会的罪人。

从根本上说,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但是,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政治体制还存在着缺陷和弊端。因此,必须在发扬民主方面,尤其在为充分发扬民主提供政治制度的保证方面作出切实的努力。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是历史的、具体的,不是超时空的、抽象的。邓小平指出,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但是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他强调,“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那样,我们同林彪,‘四人帮’的十年斗争就等于白费,中国将重新陷于混乱、分裂、倒退和黑暗,中国人民就将失去一切希望”[1]176。

那么,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和这个党领导下的政府又如何受到监督呢?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就提出,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146。他认为发扬民主可以经过很多渠道来实现,并一再强调:“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1]332当然,怎样充分地依靠群众,对党和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是需要通过总结经验,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解决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因此,必须首先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才能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要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为此,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党的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群众搞好工作和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就提出了共产党要受监督的问题。他说,“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同时还有民主党派[2]235。1957年4月,邓小平在西南干部会议上也专门讲了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的问题。他说:“所谓监督来自3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要求党的生活严一些,团的生活严一些,也就是说,党对党员的监督要严格一些,团对团员的监督要严格一些;第二,是群众的监督。要扩大群众对党的监督,对党员的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要扩大他们对共产党的监督,对共产党员的监督。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共产党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了也不好。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是好一些。谨慎总是好一些。”[1]270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进一步提出了要大力发扬党内民主,建立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的制度问题。他强调,“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情的监督检查”。“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1]332。

正是在邓小平的倡导和推动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个文件是在总结以往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文件提出了健全党的民主生活的任务,要求在全党的范围内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文件对于如何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的组织和党员群众对干部的监督,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原则,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关于“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的问题。文件规定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2.关于“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的问题。文件指出,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只要不反对党的基本政治立场,不搞阴谋诡计,不在群众中进行派性分裂活动和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由于认识错误而讲错话或者写了有错误的文章,不得认为是违反了党纪而给予处分,也不允许追查所谓的动机和背景。必须注意区别: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不等于反党。

3.关于党内有讨论自由与党员必须遵守纪律的关系问题。文件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内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到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党内在思想上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有些思想理论是非一时解决不了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现实性的问题以外,不要匆忙作结论,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对于关系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理论和政策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

这个文件还阐明了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见、党员干部和党员群众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等问题。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制定,对于党的正确路线的巩固和发展,对于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对于进一步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都是十分重要的。

1987年9月,邓小平明确指出,即将召开的十三大要“把政治体制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十三大要作的报告将从理论上阐述改革和开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是十三大的主题”[4]。十三大报告中提出: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的、易于见效的途径。中共中央按照邓小平有关论述所阐明的这个思想,对于有效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和深远的意义。

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使民主制度法律化

必须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结合起来,这是邓小平在指导政治体制改革中反复强调的一个原则。他认为,民主和法制好比人的两只手,哪一只也不能削弱。“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1]359。

为什么要加强法制建设呢?这是因为:

第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人民的民主权利才能避免受到侵犯。在回答外国记者关于如何才能避免发生“文化大革命”这种事情时,他强调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他认为,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他说:“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1]146,348。这是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的大问题。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得以有领导、有秩序地和健康地进行的重要保证。所有一切都需要立法,都需要依法办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还应当看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是必须的,但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1]147。对此,我们也要“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2]156。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是保持社会政治局面稳定的重要条件。没有稳定、没有秩序、没有纪律,就不能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1989年春天,当一些人在制造动乱的时候,邓小平就坚决地讲过,“要放出一个信号:中国不允许乱”。他说,“控制局势要注意方法。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违法的就要取缔。中国不许随便游行示威,如果365天,天天游行,什么事也干不了,外国资金也进不来了。”“我们要让国内外明白,加强控制是为了稳定,是为了更好地改革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2]286。

为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着重阐明了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制,做到国有所本、民有所依。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就说过:“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为了改变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1]146。

其次,要严格执法,并切实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邓小平强调:“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254。

再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提高全体公民执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不仅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而且要对人们进行教育。如果以为只要有法可依,一切就都会自然地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整个社会生活就可以自然地变得井然有序,这只是一种天真的想法。因为法归根到底是要人去执行和遵守的,所以,为了实行法治,必须提高人的素质,必须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必须把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教育融人法律、法治之中,把法律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结合在一起。还在1986年,邓小平就讲过:“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律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1]163。

只有搞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能为社会主义民主提供制度保证,才能使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得到落实。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邓小平关于进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是一个相当完整的体系,这些思想,是在总结党在长时期内领导人民进行人民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包括正面经验和反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并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正确的。我们应当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学习、坚持、运用和发展这些思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稳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扬民主,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之,在搞好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搞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这是我们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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