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主义在当代经济中的延伸_重商主义论文

重商主义在当代经济中的延伸_重商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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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自产生以来,各国政府依据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所采用的进出口政策,无外乎保扩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两种。一般对不同的商品适用不同的贸易政策,但对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时期根据需要也会采用不同的贸易政策。因此,国际贸易政策有很强的实效性和动态性,它的变化与市场脉博合拍,在演变过程中它的内涵有着明显的同质性。

素称贸易保护起点的“重商主义”,和“超贸易保护主义”的“贸易乘数”理论,在当代经济中无所不在,在新的国际经济背景下可以将二者合并为“新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

第一,重商主义和超贸易保护主义质的相同

重商主义的核心是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目的是增加就业。

理论上重商主义有早晨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之分。早期重商主义又称货币差额论或货币平衡论,晚期重商主义又称贸易差额论或贸易平衡论。

早期重商主义流行于15世纪到16世纪中叶的西欧各国,当时西欧各国逐步开始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过渡,拜金主义或货币拜物教,成为当时社会思潮的主旋律。加之商品生产与流通还不发达,重商主义者不仅主张在对外贸易中少买多卖或不买,用以积累货币,而且积极鼓吹国家采取强制手段禁止货币输出。这种将取之于对外贸易中的货币仅作为财富珍藏下来,而不再投入对外贸易流通的理论,可以称之为货币差额论或货币平衡论。

晚期重商主义盛行于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中叶,这时西欧各国工场手工业有了较大发展,对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显示了巨大作用。于是,晚期重商主义者则主张国家应允许货币输出国外,购买本国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进行转口贸易,大力发展生产,但仍然坚持少买多卖,即出口大于进口的原则,以便从国外获取大量货币。这种将货币当作资本,以便从对外贸易中得到更多货币的理论,可以称之为贸易差额论或贸易平衡论。

早期重商主义之所以“重金”,提出货币差额论,是由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生产资本尚处在雏形状态,居于统治地位的是商业资本。

晚期重商主义提出贸易差额论或贸易平衡论,因国际贸易不断扩大,国际贸易实践迅速发展,而深化了对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晚期重商主义者承认并坚持早期重商主义的理论,即通过国际贸易,国外能赚取大量利润,造成英国货币的流失,同时又从产业资本层面的研究得出进口大于出口“会剥夺本国人的生计,减少就业。因此,要求国家进行贸易保护,实行保护关税制度”的结论。提出了关于贸易差额的观点。晚期重商主义者还进一步证明,取得对外贸易顺差,并不拘泥于商人每一笔个别贸易,而是反映为一国在一定时期的出超总额。为了实现外贸顺差,其代表人物托马斯·孟提出了发展英国工场手工业、航空业等措施,殖民扩张纲领,以及保护贸易等政策主张。

重商主义的核心贯穿于超保护贸易主义的始终。

重商主义时时遵守的原则:在价值上,每年卖给外国人的货物,必须比我们消费他们的为多,也就是其贸易差额论的核心。关于这一点,贯穿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盛行的超保护贸易主义。

20世纪30年代,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竞争时期进入了垄断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爆发了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30年代西方国家的经济大萧条,使失业问题格外突出。由各国的严重失业而引发市场间矛盾尖锐化,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提高关税,实行外贸限制、进口数量限制;同时国家积极干预对外贸易,采取措施鼓励出口。超保护贸易政策发展到空前的规模。各国经济学者提出了各种支持超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其中有重大影响的是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凯恩斯有关推崇重商主义的学说。在他的代表作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中,他主张重商主义保护贸易的政策能够保证经济繁荣、扩大就业。

凯恩斯主义者运用投资乘数理论引伸出对外贸易乘数理论。凯恩斯把反映投资增长和国民收入扩大之间的依存关系称为乘数或倍数理论。意即,新增加的投资引起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增加,从而引起从事生产资料的人们(企业主和工人)的收入增加,他们收入的增加引起对消费品需求的增加,从而又导致从事消费品生产的人们收入的增加。如此推演下去,结果由此增加的国民收入总量会等于原增加投资量的若干倍。

对外贸易与国内投资的逻辑关系在于:当商品和劳务出口时,出口企业从国外得到的货币收入,会使出口产业部门收入增加,消费也增加。这必然引起其他产业部门生产增加,就业增多,收入增加……。如此反复下去,收入增加量将是出口增加量的若干倍。

研究结论表明,只有当贸易为出超或国际收支为顺差时,对外贸易才能增加一国就业量,提高国民的收入。此时,国民收入的增加量将为贸易顺差的若干倍。这就是对外贸易乘数理论的涵义。

我国传统理论界将凯恩斯主义提出的对外贸易乘数理论称之为“新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不论其早晚,抑或新旧,各国推行重商主义的目的均在于谋求出口利益,这是问题关键所在。

举例说明出口利益:

据信息产业部数据显示,2002年1至4月,全国29家重点电视机企业完成出口403.28万台,同比增长105%。其中,创维出口量增长了73%,康佳增长了42.3%,而长虹比去年同期增长了将近10倍。2002年上半年长虹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大幅增长,初步测算上半年的净利润将比上年同期增长400%以上。长虹业绩利好主要原因是出口量的大幅增长,其产品已成功打入东南亚、中亚、澳州、俄罗斯、南非、美国等家电消费潜力巨大的市场。同时有数据表明,TCL上半年盈利3亿元,创维、康佳业绩也出现大幅增长。当然国内市场环境的改善也是国内彩电企业利润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在国内彩电出现行业性亏损,主要彩电生产制造商只能靠降价才能保住市场份额的今天,显然出口猛增“救活”了彩电巨头。

第二,当代经济中重商主义的变形

其实从新重商主义产生至今,新重商主义,或者严格地讲新重商主义及其变种,一直有着其巨大的生存空间。随着时间的推移,新重商主义在一片反对和批评中,会如同自然界的物种为求生存而不断异化一样,贸易保护的措施也在不断花样翻新。

重商主义赖以存在的国际经济背景发生了巨大变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它运行近半个世纪期间,推行货物贸易自由化;1995年开始行使职能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全球倡导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关税约束使各个成员国都按时间表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进口配额。但贸易自由化并不能驱散重商主义,重商主义赖以存在的国际经济背景发生的巨大变化使重商主义更多地采用贸易保障措施等非关税手段。

当代经济中重商主义的手段

90年代以来制造业中至今不息的贸易战,可以清晰当代经济中重商主义的手段。

例如,美日贸易战。

在国际舞台上,日本一直是一个自由贸易协定的坚定支持者。但是:美国政府却一再指责说,日本人所采用的是一种无所顾忌的新重商主义。美国人说日本总是乐于签署要求外国向日本公司的产品开放市场的国际协议,而同时日本又总是对外国产品封闭本国市场。

很多美国政界人士都认为日本就是一个新重商主义国家,因为日本政府表面上支持自由贸易,但它同时又试图对本国的某些经济部门进行保护,使其免受生产效率更高的外国竞争对手的冲击。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在汽车和汽车零部件领域日本政府采用的新重商主义贸易保护手段。

日本、美国和欧盟都是生产汽车和出口汽车的大国(或集团)。日本的汽车及零部件大量出口到美国和欧洲,但从历史上讲,它的汽车和零部件的进口只分别占其总量的3%和2%,而其他发达国家汽车和零部件的进口比例则分别为22-78%和16-60%。显然,贸易自由化不允许依靠提高进口关税来限制进口汽车及其零部件,日本政府就要求对进口的汽车产品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而这些检查明显是为了提高外国厂家在日本的销售成本。美国商业部称,只有日本要求对某种休闲车外加前刷防护器的安全检查,而要做这种检查就必须对每部车进行一次费用达3000美元的全面重检。

日本政府否认美国对它的这些指责。声称,美国汽车公司之所以没有在日本取得成功,其主要愿因是它们没能生产出适合日本市场的汽车。日本政府指出,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80%的汽车发动机都小于2000cc,但没有哪一家美国公司在日本销售属于这一范围的汽车。

再如,美国对钢铁的贸易保护。

最让人记忆犹新的制造业中的新重商主义是美国启动“201”条款。

美国政府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Trade Law 1974)第201至第204节(即俗称的201条款)的规定,于2002年3月6日宣布,美国从3月20日起将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临时保障措施,对大多数进口钢铁产品征收8%至30%的进口关税,并对厚钢板实行限额进口。

此举对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和乌克兰等国对美国的钢材出口产生严重影响,给中国的钢铁企业会造成了12亿美元的损失。

新重商主义推行的贸易保护已从制造业扩展到农业。

如果说美日汽车贸易战中日本的新重商主义主要针对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并且集中在美日两国同样发达的汽车领域当属产业内贸易的争端的话,那末,2001年爆发的中日农产品贸易战则说明新重商主义推行的贸易保护已从制造业扩展到农业。

2001年4月23日,日本政府宣布日本因农业受到中国农产品冲击而启动临时保障措施,对中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大葱、鲜香菇、红小豆、蔺草席、加征266%的进口关税(在此之前平均进口关税为仅3-6%)。要求中国实行“自动”出口限制的还有10多种农产品,另外还准备对中国出口日本的毛巾、袜子、陶瓷等日用工业品进行限制,从此拉开了中日贸易战序幕。

在日本政府实行限制进口措施的当月,中国大葱出口就比3月份减少35%,鲜香菇出口比3月份减少37%。

经过两国政府多次磋商解决,终于在2001年12月21日中日贸易争端得以初步解决。然而,2002年1-7月中国出口日本的农副产品仍出现明显下降,见下表。

表:2002年1-7月中国对日本农副产品出

农产品名称出口下降幅度

活鳗

23%

冻鸡

41%

保鲜蔬菜

20%

暂时保鲜蔬菜

29%

对贸易保护的回应

中国政府对美国政府的反报复。

2002年5月17日(日内瓦时间)为报复美国对进口钢材违规高征关税,中国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已向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递交了中国对美国部分产品中止减让产品清单,清单中包括自美进口的部分废纸,豆油及电动压缩机。中国将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决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违反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后,对来自美国的上述产品加征24%的附加关税,总额计9400万美元。

依据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及钢铁企业的申请,对经贸部已决定在从2002年5月24日起的180天内,对普通中厚板、不锈钢板等9种进口到中国的钢铁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7%至26%的特别关税。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种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产品不适用临时保障措施。为了给所有进口商以平等和持续的进口机会,关税配额采取“全球配额”的方式。

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的反报复。

为了对日本政府进行反报复,中国政府2001年6月19日对日本出口中国的3种产品,即汽车、手机和车载无线电话、空调调解器加征100%的特别关税。

总之,美国启动“201”条款,要保护的是目前美国钢铁业的15万个就业岗位;日本经济一直未摆脱困境,为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便启动临时保障措施,利益受到损害的国家立即做出回应,国际市场上报复反报复,保护反保护,贸易障碍增多,各种贸易战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对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形成障碍。

当代国际经济中存在的新重商主义,单从理论的角度,其明显的不足在于把贸易看作是一种得失所系的事情,此处得失所系的事情是指一个国家有所得必然导致另一国家有所失。另外,如果每个国家都强调出口大于进口,所有国家只有顺差,而没有逆差,是极为不现实的。实际上进出口贸易是一种各有所得的事情,所有国家都能从贸易中获益,只是所获益处大小不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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