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的政治经济学:一个东亚模式的理论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亚论文,政治经济学论文,框架论文,理论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什么是东亚模式 纵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世界经济发展,只有东亚地区的日本与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和韩国(“亚洲四小龙”)四个新兴经济体成功地实现了经济赶超,进入了高收入国家(地区)的行列。①因此,研究东亚模式对于推动理论经济发展和制定公共政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讨论东亚模式的文献可以说汗牛充栋。尤其是,世界银行在1993年出版了《东亚的奇迹:经济增长和公共政策》(世界银行,1993)一书,专门讨论这几个国家的经济奇迹,总结这些国家的发展经验,并试图从中提炼出更加适合其他发展中经济体的普遍经验。世界银行主要强调了如下四点经验:(1)坚持宏观管理的重要性,保证稳定的商业环境和低通货膨胀率,有利于鼓励固定资产投资,实施谨慎的财政政策,并辅之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其他措施等;(2)建立强有力的政府管理体系,保证长期增长意愿的实现,追求产出与就业的快速增长以及工商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3)实施政府积极干预的工业化政策,增加出口中的工业产品份额,并采取其他配套的金融、财政、外贸政策来促进出口;(4)政府清楚地表明企业获得政策支持的条件,并在目标不能完成的时候将废止这些支持。②到了21世纪初期,人们又重新萌发了对东亚模式研究的兴趣,如世界银行2001年出版的由斯蒂格利茨和俞萨夫(Stiglitz and Yusuf,2001)主编的论文集《从奇迹到危机再到复苏:东亚四十年经验的总结》,从历史的角度对东亚模式进行了反思。 以世界银行的研究为代表,这些相关文献基本上是从宏观方面来分析东亚模式的,很好地总结了东亚发展模式的总量(aggregate)特征,但却不是最终的理论解释,因为宏观现象可以说是表象,尽管这些表象可以成为进一步进行理论研究的特征性事实。这些宏观分析有如下不足之处:(1)对这些宏观现象背后的微观基础解释不够;(2)几乎没有分析东亚模式背后的社会基础和政治结构,而这些分析对于理解东亚模式是不可或缺的;(3)不是一个动态的理论,不能解释和预测东亚模式历时的变化。由于这些不足,这些宏观理论不能确切地刻画东亚模式的内涵,不能全面地认识到东亚模式的适用条件和局限,从而就不能认识到东亚模式中的普适性和独特性所在,也就不能更好地为其他发展中经济体提供有益的借鉴。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不同的人对东亚模式有着不同的理解,而没有达成足够的共识。 青木昌彦等(Aoki,Kim and Okuno-Fujiwara,1997)主编的论文集则进一步讨论了东亚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所起的增进市场的作用,讨论到了一些微观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如何解决投资协调失败、获取技术、融资制度安排等方面的问题的。但总的来说,这部论文集讨论的问题基本上是静态的,而不是一个关于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下最优制度安排的阶段理论(stage theory),可以部分地解释东亚模式早期的成功,却不能解释后期的转型;而且由于没能识别不同时期的关键的约束条件,所以对现实的解释力还不够,对发展中经济体的政策含义也不具有普遍性。 为此,首先我们要问的是,从理论的意义上来说,究竟有没有一种东亚模式?如果有的话,这种模式的定义性特征又是什么?对于前一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尽管东亚各经济体在政治、经济、历史发展阶段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放在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来看,它们在很多方面也存在着诸多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使得我们可以研究“东亚模式”这个问题。从发展模式和制度层面来看,东亚各经济体的这些共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特征:(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经济发展起飞阶段,威权主义的政府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采取了广泛的产业政策来干预经济;(2)与西方国家相比,法律等显性规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并不是很大,而依赖长期博弈的关系却起了很大的作用,并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很多层面;(3)从经济组织的层面来看,经济发展初期的经济结构都比较集权,经济往往由少数几个大的企业(财团)所控制,金融体系也比较集权,往往由少数几家大的银行主导,银行与企业有着长期的关系,银行融资在大企业的融资中占主导地位;(4)从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初期的经济发展都非常成功,曾经创造了“亚洲奇迹”,但是到了1990年代末期,很多经济体都遭遇了经济危机,日本则早在1990年代初就陷入了长期的经济停滞;(5)从政治转型的角度看,在经济快速发展三十年左右之后,都比较成功地进行了经济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 重新从微观的角度来深入全面地思考东亚模式,无论从经济学理论还是从经济发展实践来说都有很强的意义。从理论的角度来说,经济学中一个永恒的主题是,制度与发展到底是什么关系?是经济发展决定了制度,还是制度变革决定了经济发展?这个“鸡生蛋、蛋生鸡”式的问题一直困惑着众多的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诺斯(North)等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1990年代阿西莫格鲁(Acemoglu)等经济学家的实证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诺斯的看法,但是正如格雷泽等(Glaeser,et al.,2004)等经济学家所质疑的那样,阿西莫格鲁等的实证中的制度指标可能只是增长本身,而不能解释增长;就像新古典增长理论中的投资只是增长本身而不能解释增长一样。看来,制度与增长之间的关系迄今为止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方面,如果说制度对经济发展是重要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有意识地进行适当的制度变革,以此来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如果说经济发展会自然地导致制度变迁,那么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内生的,是从属于经济发展过程和阶段的,这就意味着制度是不可简单移植的。在这两方面,东亚模式独特的历史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分析这个问题的背景。 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对东亚模式的理解将为其他的发展中经济体提供足够的洞识。环顾世界,在亚非拉这些传统的发展中经济体中,只有东亚实现了经济上的赶超,非洲和拉丁美洲一直没有实现经济发展的超越,而是长期停滞在较低的发展水平上。有意思的是,东亚各经济体并没有遵循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所谓“华盛顿共识”,而是采取了自己独特的发展模式。纵观东亚模式的五个特征,除了第四、第五个特征之外,中国改革开放后迄今的发展与其他几个特征是高度吻合的。鉴于中国与这些东亚经济体在社会结构和文化等方面的相似性,研究东亚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研究中国;对东亚模式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克服或者缓解发展过程中的危机和波动(东亚模式的第四个特征),即中国可以未雨绸缪,这就是研究东亚模式对于中国的特殊意义所在。 回顾从微观方面来分析东亚模式的文献,栗树和曾提出一个分析东亚模式的框架。③他区分了基于关系的治理(关系型治理)和基于规则的治理(规则型治理)这两种合约实施方式:前者是通过固定主体之间的长期博弈来自我实施的,后者则是通过第三方(如法庭)来实施的。关系型治理中的关系型合约是一种隐性合约,这种合约的维持仅要求双方知道合约变量的局部信息并且对结果有着共同的预期。这种合约的可自我实施性来自如下事实:长期博弈使得短期的欺骗得不偿失,因为欺骗者将失去未来所有的收益或者合作剩余。规则型治理则需要相关的合约信息是第三方可以验证的公共信息,而且需要在制度的基础设施方面投入大量的建章立制的固定成本(set-up cost)。④所以,这两种治理结构各有其比较优势: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市场范围比较小的时候,关系型合约是一种比较好的治理结构,这是因为它对合约信息结构的要求比较低(不需要第三方可以验证),因此可以实施大量的交易和合约集⑤;而且由于它几乎不需要花费设立法律制度的固定成本,所以可以节约大量的交易成本。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大,关系型合约的治理成本就会逐渐凸显,因为它增加一个人的边际交易成本,如监督成本会越来越高,而规则型治理的边际交易成本则越来越低(换言之,由于先期的大量固定成本投入,规则型治理具有规模经济)。有意思的是,这个框架既可以解释东亚模式的成功,又可以解释东亚危机的爆发:东亚发展的初期尽管没有法治和民主等正式的制度,但是关系型治理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范围不断扩大,这种治理结构埋下了毁灭自己的种子,扩展的经济交易越来越需要规则型治理。最危险和微妙的地方发生在这两种治理模式的临界点,这时候会出现治理的真空,经济上表现为经济危机,政治上表现为政治危机,社会层面上则会造成社会危机。 栗树和的这个框架是很有洞见的,但这个框架的一个很大的缺陷是,市场范围和制度变迁之间的互动还是一个黑匣子,我们不清楚从关系型社会到规则型社会的动态转变是如何发生的;我们还需要找到市场范围的扩展导致制度变迁的微观机制。我们将在互联的关系型合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市场互联性来刻画分工程度和制度之间的关系。 王永钦提出了一个经济发展与合约形式的理论。⑥这个理论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有效的合约形式(制度)是市场范围的函数。在分工程度较低的发展中经济体中,两个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可能跨越多个市场,这被称为“互联的市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发展中经济体的农业中,地主和佃农不仅在产品市场上发生交易(如佃农会购买地主的粮食),他们还会在劳动力市场(地主雇用佃农)、信贷市场(如地主提供借贷给佃农)和保险市场(如分成租佃制)上同时发生互动。而在社会分工程度高的经济中,人们会在不同的专业化市场(specialized market)上跟不同的主体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的市场会使得在单一的市场上无利可图的关系型合约在互联的情况下变得可行,所以,市场的互联性扩大了可行的关系型合约集合。经济的发展是一个过程的两种体现:在市场形态上表现为专业化的市场替代互联市场的过程,在制度形态上则表现为规则型的合约替代互联的关系型合约的过程。市场形态和制度形态的匹配对于理解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这个理论基础上,本文将发展出一个政府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起不同作用的阶段理论。这个阶段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市场的缺失和不完善程度是不同的,最适宜的政治体制和政府的干预方式因此也应该有所不同。在一个阶段被证明是成功的体制和政策,在下一个阶段可能就是经济发展的桎梏和障碍。这个理论同时也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我们将具体地刻画市场缺失和不完善程度与最适宜的政治体制和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并明确地刻画政治家、企业家(民众)之间的互动。 这个框架的创新点主要表现在:(1)它将进一步说明制度是内生于发展阶段的,在经济发展初期,社会分工程度较低,市场的互联性较强,经济主体之间自我实施的互联的关系型合约可以维持社会经济的运行;(2)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具有一定自主性和国家能力的政府可以通过与经济主体之间的互联性和关系性的制度安排来弥补市场缺失,发挥协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3)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程度提高,市场的互联性下降,关系型合约的范围就缩小了,这时候则需要更多依赖正式合约(如民主和法治制度)来维持社会经济的运行。所以,适时的政治转型和法治化对于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是关键的。 本文其余部分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分析自主有能的政府如何在经济发展阶段通过互联性关系型制度安排(如产业政策)来弥补市场缺失,促进经济发展;第三部分进一步分析法律、社会规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东亚早期的互联性关系型制度是如何转型的;第五部分在国际经济发展的视野下讨论一下东亚模式对于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的一般性含义;第六部分则讨论东亚模式对于中国经济转型的一些含义。 二、政府与经济发展:作为互联关系型合约的产业政策 (一)产业政策的背景 产业政策在东亚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作用已经在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文献里得到了深入的讨论。⑦按照詹森(Johnson)的定义,产业政策指的是,政府为了保持国际竞争力而采取的鼓励或者限制某些产业的政策干预。我们这里研究的产业政策要比这个定义更宽,泛指政府在纠正市场缺陷方面采取的所有结构性政策。这些结构性政策往往通过改变产品或者要素的相对价格来达到某种合意的社会目标。 值得引起关注的是,国际主流经济学界在最近的几年内,对一度被冷落的产业政策的研究兴趣又重新燃起。对产业政策的新的一轮研究热情可能与下面的几点背景有关。一方面,以IMF和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组织过去三十年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推行的自由化政策(被称为“华盛顿共识”)没有带来经济增长,而是带来了经济停滞。另一方面,以苏联为代表的计划经济的试验在20世纪下半期的失败也同样说明了国家的干预不能无所不包。而东亚经济的实践则是介于两方面之间,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积极的推动作用,被很多人认为是“东亚奇迹”的重要原因。历史地看,东亚的工业化国家或地区(日本和后来的“四小龙”,尤其是韩国)都实施过积极的产业政策,它们的产业政策具有以下特征:(1)实行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和汇率政策,扶持本国的大工业企业;(2)扶持具有很强后向联系和前向联系的支柱产业;(3)银行作为向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的政策性工具,同时还在财政上提供各种显性或者隐性的补贴;(4)政府还积极创造条件,为这些大企业集团的产品提供市场(如日本的综合商社)。这种故意将相对价格搞错的产业政策(getting price wrong)在这些国家实现经济赶超的过程中起了很大作用。⑧所以,理论界和政策界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个问题上,现在的立场更趋客观,重要的问题不是政府“要不要干预”,而是“怎样干预”。尤其是,全球化给世界经济结构和民族国家的经济结构带来了很多深刻的影响和挑战,如何在全球化时代的背景下研究产业政策的实质和作用也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结构上的独特之处 虽然产业政策在理论和现实意义上如此重要,但是有关产业政策的理论却不是很成熟,这当然与我们前面提到的历史背景有关系。的确,在最近仅仅不到十年的时间里,人们才形成了关于“华盛顿共识”的“共识”:用于成熟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在发展中国家行不通。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发达国家的经济有着结构性的不同,因此需要非常不同的经济政策。其实,经济史学家格申克龙(Gerschenkron)很早就注意到这一点,他指出:“工业化进程在落后的国家启动的时候,往往表现出与发达国家很大的差别,不仅发展的速度(工业发展的速度)不同,而且在这个进程中工业的生产结构和组织结构也不同。更重要的是,工业发展的速度和特征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是运用了成熟的工业国家不具备的制度工具的结果。”⑨ 那么更具体而言,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结构上究竟有哪些独特之处呢?从大的方面来看,主要有两个根本的区别。首先,与市场完备的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是缺失的,或者即使不是缺失的,往往也是高度不完美的。其次,从技术水平来说,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往往远离世界技术可能性边界的前沿。 理解这两个区别对于我们理解经济发展以及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市场缺失意味着存在帕累托改进的潜在可能性;远离世界技术可能性边界的前沿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可以学习或者模仿现成的技术,而不需要通过自己的创新和研发活动来创造新的技术。这两点都意味着政府适当的政策干预可以改进资源配置。在市场缺失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互联性的制度安排等方法来实现帕累托改进。可以学习先进的技术意味着动员资源和稳定的投资关系更为重要,因此政府也可以在这些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将政府在这两方面发挥作用的结构性政策统称为产业政策。也是在这个意义上,阿西莫格鲁等将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的增长称为“基于投资的增长”(investment-based growth),而将处于世界技术可能性边界前沿的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称为“基于创新的增长”(innovation-based growth)。⑩ (三)产业政策成功实施的几个必要条件 在基于投资的增长阶段,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动员和组织经济体系内的资源。在这个阶段,由于市场的缺失和不完美,完全由市场来配置资源达不到帕累托有效的配置,适当的政府干预可以改进资源配置的结果。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在市场不完美的时候,政府通过适当的产业政策可以改进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改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政府可以改进资源配置的结构需要满足几个必要条件(未必是充分条件):(1)政府的目标函数应该是最大化社会福利的,不同的社会群体被赋予了相同的权重。换言之,国家有一定的自主性(autonomy),而不是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2)政府应该有足够的国家能力和政策工具来实施必要的干预。(3)政策干预的形式和幅度应该取决于具体的发展阶段与市场的范围和深度,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而有所调整。尤其是,在市场发育足够充分后,政府的功能和本身的定位也要进行适时的转型。 东亚模式下的经济发展基本上满足了上面的三个条件。从第一个条件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大部分东亚模式下的政府而言,发展经济是实现政治合法性的唯一选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政府都缺少政治合法性。日本刚刚经历了太平洋战争的溃败;韩国刚刚从日本那里独立出来,在1950-1952年的朝鲜半岛战争中经历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中国台湾地区的蒋介石政府在中国的内战中刚刚经历了溃败,而逃离到台湾。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需要通过经济增长来确立其政治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它们都毫无例外地在1950年代实施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为后来的共享式经济增长打下了基础。当时刚刚经历的社会巨变和通过经济增长来确立其政治合法性的努力都破坏了原来的精英集团,也促进了社会的平等。这样,土地改革带来的社会平等使得这些努力通过经济发展来实现政治合法性的政府有了一个比较好界定的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函数(发展目标),而没有出现利益分化的利益集团,保证了政府的自主性。 从第二个条件来看,东亚这些经济体在威权主义的政府下有一套有效的官僚体系,而且拥有一些关键性的经济资源和政策工具,这使其具有较强的国家能力。日本的产业政策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明治维新以后的国家主导的发展,当时政府提出的口号是“殖产兴业”(即工业化)和“富国强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长期在自民党(LDP)主导的集权式政府领导下,日本的通产省(MITI)在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1)它具有相机干预的权限,通过广泛的政策工具来干预日本的产业发展。韩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起飞的阶段,尤其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在朴正熙的威权主义的政府下,韩国实施了广泛的产业政策。中国台湾地区的情况也比较类似,产业政策是在国民党政府的威权主义领导下来实现的。这些国家和地区往往还控制着一定的经济和金融资源,这为其实施产业政策提供了必要的资源支持。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政治上的集权之外,它们在经济结构上也比较集权,经济中往往有少数几个大企业集团。政治和经济上的双重集权使得政府较容易与产业界建立比较长期的关系,这也有助于政府实施产业政策。 从第三个条件来看,东亚模式下的产业政策是阶段依存的。在经济的起飞阶段,这些国家和地区广泛地实施了产业政策;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以后,原来的产业政策往往会被修改或者摒弃。如,日本在1970年代便开始追求贸易自由化的政策,通产省与企业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像以前那样直接指导企业了。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稍后的1980年代也都减少了产业政策实施的范围和深度,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开始转变。尤其是在1998年的东亚金融危机之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发生了进一步的疏离。 (四)产业政策是如何实施的 虽然具体的产业政策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有技术性的差别,但从理论上都可以用我们前面的互联的关系型合约理论来解释。在市场不完美和市场范围有限的时候,互联的关系型合约可以内化市场之间和跨期之间的外部性,弥补市场缺失。这些国家和地区采取的产业政策可以看成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一个互联的关系型合约。这里的政府与企业家的关系,非常类似前面我们讲到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主与其佃农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跨越了信贷、产品、保险等多个市场,这种互联的关系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在我们前面讨论的产业政策成功实施的第一个条件下,产业政策最大化的是社会福利。由于这些国家1950年代的要素市场改革和企业内部特殊的契约安排(如终身雇佣制),企业的剩余会比较平均地渗透(tickle-down)到社会大众手中。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产业政策简单地看成是最大化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剩余之和。经济起飞阶段的市场缺失和功利主义的政府使得企业和政府的这种互联性关系成为可能。 在经济高速成长时期,东亚的政府拥有广泛的政策工具与企业在多个“市场”实现互动。首先,政府和企业在信贷市场进行互动,克服信贷市场的失灵。东亚模式下的政府往往通过银行主导的集中式的金融体系来实施其信贷政策。日本1949年和1950年通过的法律赋予了政府控制信贷市场的多种政策工具,而且将国内信贷市场与国际信贷市场隔离开来。日本的国内信贷市场是分割的,不同的局部市场有不同的受政策控制的利率。这种控制使得政府可以追求所谓的“低于均衡利率的非均衡政策”。除了这些控制之外,政府还将长期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控制在均衡的市场利率之下。这种政策会导致过度的需求,从而大藏省(MOF)就可以使用数量配给来将信贷导向采用新技术的大企业(所谓的“窗口指导”)。在大型企业创新和扩张的时期,大藏省的信贷政策起了提高生产率和扩大出口的作用,通产省也有权力选择性地分配外汇储备,并将其当作“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来引导企业的技术选择(因为企业需要外汇来进口原材料和新技术)。(12)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这方面也是类似的。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期间,韩国金融部门主要由政府控制,中央银行是政府政策的工具。直到80年代初期,多数银行仍然是国有,资本流动受到严格管制。银行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大量的政策性贷款不是为了获取利息收入而是为了提高产业投资水平、扩大出口和促进经济增长。国家不仅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为银行提供国家信用。在这种政府主导的模式下,国家对金融资源的控制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首先,政府运用金融控制手段使储蓄和资本积累率最大化。其次,国家根据其产业政策在不同产业部门、不同企业之间配置金融资源,从而促进经济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发展。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业在1980年代以前也一直是受政府管制的部门。在台湾的经济起飞阶段,由于资金不足,为防止利率过高造成企业融资成本上升,导致经济增长缓慢,因此在1960年代采取单一利率控制,并将利率压得较低,以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为了配合出口导向的产业发展政策,银行采取差别利率政策与之配套。1980年起,台湾采取工业升级与改造产业结构战略,选择若干战略性产业(如机械、电子)等,通过银行给予低息贷款扶植。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与企业在信贷市场的这种互动不仅弥补了信贷市场失灵,而且还通过数量配给的方法改变了企业的技术选择。 其次,政府和企业还在产品市场进行互动,为企业的产品扩大市场,以充分利用规模经济。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经济起飞的时期,通过各种手段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是扩大本国和地区企业市场份额的普遍做法。它们普遍实施很高的进口关税和进口配额。日本在制造业部门的实际保护率(ERPs)在1968年基本上都超过了10%。(13)除此之外,还有各种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如高额的检验成本和苛刻的产品标准,都限制了国外企业的竞争。另外,在政府采购中还通过对本国大企业的优惠来为其创造国内的市场份额。因此,日本政府在实施反托拉斯法方面对本国大企业就非常宽松,以鼓励其充分利用规模经济。韩国政府在经济起飞期也充分帮助其本国企业扩大国内外市场。尤其自1960年代中期朴正熙上台以来,出口绩效更是被作为企业成功的标尺,政府将企业的出口看作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标准。1964年韩国还将国内存在的多种汇率安排并轨成一种,对本币进行贬值,进一步促进了出口。政府还成立了韩国贸促公司(KOTRA)来进行市场调研和促进出口。出口企业在进口中间品的时候可以免税,还会得到一些奖励。同样,在经济起飞阶段,中国台湾地区的政府也是通过各种政策来鼓励出口。除了采取各种各样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以外,政府还对出口部门提供补贴和融资便利。在有些重点项目缺乏私人企业的情况下,政府则直接成立公营企业来进行生产。在东亚模式下,政府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互动充分发挥了规模经济效应,促进了产业的成长和发展。 再次,政府和企业还在保险市场进行互动。经济发展初期企业家的技术选择会面临很多风险,因为他们的投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互补性部门的投资是否到位,同时也因为经济的结构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在技术采用和技术创新方面也承担着风险。东亚模式下的政府往往采取很多措施,与企业一起承担风险来激励企业的投资和技术创新。其实我们上面讨论的政府的低利率政策和出口补贴同时也是一种保险行为,在理论上相当于政府和企业在融资和出口方面分担了风险。除了这种保险之外,这些国家和地区还采取直接补贴等方法来鼓励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日本政府除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和投资提供直接的补贴和低息贷款以及税收优惠外,1966年还专门设立了大型工业技术研发的研究合同,来鼓励企业从事这个领域的研发;1970年代政府对计算机的研发提供补贴;1980年代则对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兴电子设备的研发提供补贴。(14)在韩国,当外部总需求大量减少时,政府能够使充足的信贷以较低的利率流向财务上脆弱但结构完善的公司。(15)台湾地区的政府则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进行的补贴降低了企业创新的成本。政府与企业在保险市场上的互动使得政府可以分担企业的投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对企业提供保险的同时,又通过企业与员工长期的雇佣关系(尤其在日本)等机制,变相地对企业的员工进行了保险。 上面我们分析了政府与企业在信贷市场、产品市场和保险市场的互联性制度安排。根据我们前面的理论,这种互联性会使得它们的互动是关系型的(即长期的关系)。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政策实施过程中,很多政府的指令是非成文的和口头的,只有长期的互动才能够实施这种政策。正如一位学者在研究日本产业政策时指出的那样,企业遵守政府指令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长期的和多维度的。(16)在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是类似的。这正是我们所说的“互联的关系型合约”的意思。 既然产业政策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联的关系型合约,那么为了保证这种合约的可维持性和可实施性,就必须将政府扶助的企业限制为少数大企业,因此就必须限制其他企业的自由进入和退出:允许其他企业自由进入这种互联性制度安排会破坏这种合约的可实施性。的确,东亚的政府在实施产业政策的过程中,严格地将产业政策限定在少数几家大企业身上,因此整体上的经济结构是比较集权的。除了政府与大企业之间的这种互联性制度安排之外,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易也是互联的关系型合约。一个大企业的周围往往存在着一系列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原材料、中间品和加工等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结成一个委托和分包的网络。(17)这种互联性的关系型合约是嵌入在政府与大企业之间这一层大的合约安排之下的,因此后者的好处和带来的经济剩余可以比较好地渗透到中小企业身上,而由于民众经济地位的平等性和特殊的就业制度(如日本的终身雇佣制),最终经济增长的好处可以惠及全民。 上面我们讨论了产业政策作为一种互联性的关系型合约是如何解决经济发展初期的市场缺失问题的。现在我们进一步从理论上讨论产业政策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它的一些特点。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通过互联的关系型合约缓解了早期的市场缺失和市场协调问题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政府的协调作用。这是因为关系型合约本质上是一种长期重复博弈,这种博弈一般会产生多重均衡,博弈各方会有不同的预期,而跨市场的互联性使得多重均衡问题更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威权主义的政府还发挥了挑选有效均衡的作用,通过改变社会预期来协调社会行动和达成社会共识。 其次,由于市场的缺失,这种互联性的制度安排在缓解市场缺失的同时,也扭曲了要素和产品的相对价格。因此,如果说完全竞争性市场是将价格做对(getting price right)的话,产业政策就是将价格做错(getting price wrong)。这种有意将价格做错的方法,在经济发展的早期,有助于将有限的资源引导到某些关键性的产业上去,通过前向和后向联系,可以内生地带动其他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并可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在经济发展的早期,由于可以模仿现成的技术,因此发展中国家可以实现格申克龙所说的“后发优势”。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产业政策是一种系统性的制度安排,信贷市场、产品市场、保险市场等都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环扣一环的。这一点与上面的第二点结合起来就意味着,经济中的整个价格体系与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下的价格体系相比是扭曲的。这种全局性的扭曲在短期内促进了经济的起飞,但是却为后期经济的转型和自由化带来了困难。因为市场范围的扩大内在地要求从关系型社会到规则型社会的“大转型”。 三、法律、社会规范与经济发展 我们在引言中已指出,东亚模式的一个特征性事实是,显性的法律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较小,而非正式的制度,如各种社会规范等,却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了更重要的作用。这个现象同样也可以用互联的关系型合约理论来加以解释。 从正规制度(如民主和法治)供给的角度来讲,威权主义的政府没有激励来提供法治,这是因为在我们前面讨论的互联性的制度安排(产业政策)下,政府需要相机干预经济,发挥协调作用,需要政策实施的灵活性,而正规的制度则要求遵从规则,这会限制政府实施政策的灵活性。 更根本的是,从需求的角度来讲,在市场范围还比较小、市场缺失的情况下,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互联的和长期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作用在两个方面受到了限制。第一个方面的限制来自它的关系性,是基于当事人跨期长远考虑的,是前瞻性的(forward-looking),而法律则往往只能对已经发生的、既往的事情作出判决,因而是向后看的(backward-looking)。第二个方面来自它的互联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跨越了好几个“市场”的,而现实中的法律都是关于某一个具体市场的争议,所以单个市场的具体案例的裁决可能不符合当事人的理性考虑,因为他们的理性选择可能是不去法庭。关系性和互联性使得这种合约是自我实施的,不需要第三方来加以维持。 互联的关系型合约一般会产生多重均衡,除了由某种权威(如政府)帮助挑选出有效的均衡之外,社会惯例、规范、文化传统等也可以充当协调机制,从而起到谢林(18)意义上的“聚点均衡”(focal point equilibrium)的作用(19)。 我们以日本经济中的终身雇佣制和主银行制度来说明这一点。在终身雇佣制下,大公司的白领工人和一些蓝领工人可以享受终身雇佣。在这种关系中,雇主和员工都预期员工能享受连续的雇佣,直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雇佣关系开始时,工资低于员工的生产力贡献,而在员工职业生涯的后期,工资水平高于工人的生产力贡献。半年一度的奖金也是工资结构中的一部分,它与企业的业绩有联系,但联系并不是特别紧密。养老金一般是不能流动的,因而劳动力市场的流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雇主与员工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关系型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隐性的,不具法律约束力。 主银行体系是日本经济系统中的另一个社会规范。实际上,主银行并不是一个依法成立的机构,它的职能在任何法规或行政规定中都没有规定。借款人的义务也没有明确的合同予以说明。主银行体系的出现是基于人们对它的普遍接受。关于主银行体系的商业意识形态的重要部分为银行、借款人、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共同预期:主银行会非正式地重组大型倒闭企业,而不会没收贷款担保品。由于这种非正式的规范的存在,银行将要承担比破产法所要求的更大的损失。尽管主银行几乎总是拥有对债务人担保品的优先占有权,它实际上都自愿地将这一权利交给了其他贷款银行。整个主银行体系是由一系列规范支持的,这些规范鼓励银行帮助疲弱企业(至少是那些有望能重新获得清偿力并盈利的企业),以此获得政府会防止银行破产的非正式承诺。日本的经济中充满着这种关系型合约。表1表明,即使到了1990年代末,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相比,显性的法律的确在日本的经济中发挥着较小的作用。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情况也是类似的。但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如果关系型合约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20)标签:企业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发展中国家论文; 东亚历史论文; 东亚研究论文; 东亚文化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