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贫困与社会公平_收入差距论文

浅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贫困与社会公平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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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收入差距与社会公平的讨论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上至政府决策部门、专家学者,下至黎民百姓都常常对此争论不休。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本文试对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社会公平及贫困层等问题作一简短的分析。

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究竟有多大?

关于收入差距,人们争论的一个焦点是: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究竟有多大?对此,人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认为差距比较大的,有认为已经出现了社会两极分化的,也有认为差距很小并不足虑的。为什么大家在看法上会如此大相径庭呢?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一个问题,即究竟应当怎样衡量收入差距?

测量或衡量收入差距的方法有很多种,一种比较常用的方法是把人口按收入高低分成五等份,然后看看每一个1/5 层的人口占有总人口全部收入的比例。如果每一个1/5层的人口都占有1/5收入,那么,这就是一个绝对平均主义的社会。 如果收入最高的1/5层的人口在社会人口总收入中占有很高的比例, 而收入最低的1/5人口在总收入中仅占有很低比例,那么这就是一个差距很大的社会。根据笔者的研究,1994年,按我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计算,收入最高的1/5人口占有全部收入的 50.14%,次高的1/5人口占有全部收入的22.13%,中间的1/5人口占有14.35%,次低的1/5人口占有9.12%,收入最低的1/5 人口仅占有全部收入的4.27%。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高收入层占有总收入的比例是低收入层的近12倍,这个差距已不算小了。如果和十年前相比,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已有了很大的上升。80年代中期,我国城乡居民家庭中收入最高的1/5人口占有总收入的比例仅为最低收入层的5至6倍。 如果用另一种计算方法,即用测量贫富差距程度的“基尼系数”计算方法,我们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基尼系数是一个0到1之间的数值,其数值愈高则贫富差距愈大。根据笔者研究,我国城乡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1979年为0.31,1988年为0.38,1994年为0.43,这反映出近十年来我国贫富差距上升的速度还是相当快的。

当然,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在国际上还不算是很高的。像南美一些国家、南亚一些国家、非洲一些国家,居民收入差距、贫富差距都比我国大得多。在这些贫富差距很大的国家里,最高收入的1/5人口在总收入中占有的比例一般超过了60%,而最低收入的 1/5人口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一般低于4%,前者为后者的大约15 倍以 上。这些贫富差距大的国家,基尼系数一般超过了0.5, 有的甚至超过了0.6。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就不算是很高的。

然而,从另一方面看,国际上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3至0.4之间为适度的或中等不平等程度,超过这个范围就属于中等以上不平等程度了。上文已述,我国目前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达到0.43,这已经超过了国际上的中等不平等程度。我国在十余年的时间里,从一个绝对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变成了居民收入差距超过国际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收入差距如此快的上升速度是值得关注和忧虑的。

怎样看待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偏高的现状?

笔者认为,我们应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偏高的问题,应防止片面性。一方面,要看到,我国收入差距拉大的难以避免的特性以及收入差距拉大也确实起到了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近年来收入差距拉大的速度过快,要考虑到多数居民的承受力问题,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先看第一方面。改革以前,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曾经是很小的,据世界银行测量,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只有0.16,这个指标在全世界是最低的。这说明当时我国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体制盛行。水没有落差就不会流动。当时的平均主义严重束缚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据一位经济学家计算,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工业化国家的绝对差距从1950年的落后2265美元扩大到1975年的落后4818美元。1979年后,我国开始奉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的政策,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收入差距开始迅速拉开。上文已述,目前已超过国际中等不平等程度。然而与此同时经济发展速度也十分迅猛,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曾连续数年超过13%,像我国这样的12亿人口的大国,这样快的增长在全世界是极为罕见的。那么在收入差距与经济增长之间是否有一种必然的联系呢?回答是肯定的。国际上的一些学者经过多年研究,发现了这样的规律: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是处在由低水平向中、高水平迅速上升的时期,其国民的收入差距往往也不断扩大;当一国的经济发展达到较高水平后,其国民的收入差距会逐渐呈下降趋势。其所以会如此,主要是因为:在经济迅速上升的阶段往往奉行的是“效率优先的政策”,而对社会公平有所忽视;而在经济达到较高水平后,往往会在政策上更为重视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这虽然损失一些效率,但却会换来更多的公平。按照这种理论,我国目前既然处在经济由低水平向中、高水平迅速发展的阶段,收入差距迅速拉开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这还是符合国际上各国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因此,虽然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已超过国际中等不平等程度,对此也不必惊惶失措。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近年来我国反映贫富差距的指标上升过快。短短十几年间就从改革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状况,变成了超过国际中等不平等程度的水平。贫富差距在这样短的时期内迅速拉开,这样巨大的变化在全世界也是不多见的。为此,我们必须考虑到居民对于收入差距的承受力问题。虽然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在国际上还不算是最高的,例如南亚、非洲、南美洲的某些国家基尼系数高达0.5以上, 有的甚至超过了0.6,但是要注意到, 不同的民族对于贫富差距的承受力是不一样的。像上述的这些高基尼系数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文化模式等原因,居民可以承受巨大的贫富差距的压力。然而就中国的状况而言,长期以来人们已习惯于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历史上中华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就一直很强。因此,目前的状况对于中国人来说已是很大的压力了。今后十几年,如果我国的收入差距仍然以上述的高速度发展下去的话,那将会超过我国居民对于贫富差距的承受力、将会引发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怎样看待社会公平?

收入差距的拉大使不少人的心中产生了失衡的感觉,于是人们便提出了公平与不公平的问题。究竟什么是社会公平?差距拉大是否就是不公平?

什么是社会公平呢?有人认为,社会公平就是使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得到应得的权利与利益;也有人认为,社会公平就是使社会上同样的人得到平等的待遇;还有人认为,社会公平就是在社会事务的处理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处理得合情合理。其实所有这些说法都有不完善之处。因为,第一、社会公平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公平的内容会随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第二、在社会公平问题上从来没有一致看法,不同的社会群体出于自身的利益,对社会公平会有不同的认识;第三、社会公平本身实际上也是由人们规定的,因此它具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

从内容上看,社会公平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最表层的是民众的公平观念,比如,老百性对今天收入差距的现状不满,于是就编出顺口溜说:“富了海边的,肥了摆摊的,醉了当官的,苦了上班的,难了靠边的”,“老老实实的干瞪眼儿,不三不四的捞大钱儿”。这反映出民众的平等意识,以及对机会不均等的愤愤不平。第二个层次是作为一种系统的法权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的社会公平观,它具有系统性、理论性,又有相当大的影响范围。比如,按劳分配的理论在我国仍占有很重要的主导地位,按此种理论,只有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的分配才是公平的分配。第三个层次是作为社会制度体系的社会公平,比如社会的司法制度、政治制度、税收制度、福利制度等,它通过奖惩措施制约和调节着人们的行为。

然而,无论在上述哪一层次上,社会公平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对于社会公平的深入的认识必须到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中去探寻。换句话说,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公平观念与制度。

现在,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究竟什么是社会公平?究竟应该奉行什么样的社会公平原则?既然我们采用的研究方法是,通过分析公平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来阐释社会公平,那么,我们也不妨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基础加以分析。

自1979年开始的改革以来,我国的经济关系已经和正在发生着重大变迁,从几乎清一色的国有、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变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多种成分的经济关系必然产生多种方式的社会公平观,而另一方面,我国的很多经济管理体制也正处于变革之中,新、旧体制并存也造成了新、旧公平观并存的情况。而这种多种社会公平观并存、新旧的社会公平观并存的局面,正是造成今日民众在公平问题上产生矛盾、冲突、困惑、混乱的根本原因。下面试从城市和农村两个方面分析一下我国经济关系的变迁及其对社会公平的影响。

1979年以后,我国农村地区逐步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经营权由人民公社、生产队手中转到了承包者、农民家庭手中。于是,农民家庭取代生产队成为基本的生产单位。作为个体的农民开始为自己的家庭生产,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为生产队生产。与此同时,家庭工业、私营工业在农村迅速产生和发展起来。大批农民开始脱离土地,进入到企业中或者流入大城市从事雇佣劳动或个体经营。在家庭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民家庭与家庭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开始拉开。在这些复杂的经济关系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平等观、公平观。一方面,传统的集体主义的公平观、平均主义的公平观还在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个体主义的公平观、个人主义的公平观、市场竞争的公平观也逐渐发展起来。总体上看,目前在我国农村中,作为主体的是农民的家庭经济。以这种家庭经济为基础,目前农民也大体上奉行家庭为本的原则。再加上中国传统上就有很强的家庭、家族、忠孝观念,因此,目前我国农民的公平观念也主要是受到这方面的影响。这种家庭为本的观念、家庭为本的公平观,既不同于集体主义,也不同于个体主义、个人主义。它强调个人要为各自的家庭奋斗,要节制个人的欲望而增加家庭的财富,必要时可以牺牲个人而维护家庭的利益,它还强调父母、子女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责任。总之,这种公平观是以家庭为核心的,在家庭的内部不计较利益的得失,但是家庭之间强调机会均等的竞争和利益的分割。

自改革以来,特别是自我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城市已形成了壁垒分明的二元体制,并存着两种主要的经济成分。一种是原有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人们通常称之为“体制内单位”;另一种包括个体、私营、外资、合资等在内的所谓“体制外单位”。从目前的产值、职工总数等比例看,国营集体企业还略占优势;不过,从发展趋势上看,体制外单位的各项比例都在迅速上升。在这两大经济体制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社会公平观:前一种更强调集体主义、单位的整体利益,强调单位成员共同福利与保障,重视单位内的平等以至于在单位内奉行平均主义;后一种更强调个体主义、个人奋斗、自由竞争,反对单位内部的平均主义。这两种社会公平观显然是相互冲突的。这两种公平观常造成市民心理上和观念上的冲突,它们也是引发城市里关于公平、不公平争论的重要原因。

由于可见,社会公平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就存在多种公平体系与观念。那么,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公平呢?

从性质上,我们可以把社会公平分为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三种。一般说来,我们应追求的是机会公平和条件公平,至于结果公平,它不应该成为追求的主要目标。为什么呢?

所谓机会公平是指提供给所有有关社会成员平等的竞争机会,也有人称之为“起跑线的公平”或“出发点的公平”。机会公平是公平竞争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着所有有关成员是不是有机会进入到竞争中来,如果在竞争之前就把一部分有关人员排斥在外,这是最大的不公,也最容易引发人们的不满。因此,凡是涉及到民众利益的改革,首先要考虑的是机会公平的原则。例如,我国在1979年开始的农村改革,奉行的就是机会公平的原则,土地承包人人有份、机会均等、平均分配。而我国城市改革的困难之一就是难以做到机会均等,而机会不均等又是引起群众不满情绪的最重要因素。

所谓条件公平是指竞争规则的公平,亦称作“竞争过程中的公平”,即参加社会活动或社会竞争的各群体、群众成员能在同一规则下,能被平等对待。例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种条件的公平,发生冲突的双方都要按法律程度和条文办事,都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而抨击对方。条件公平与机会公平是有联系的,只有保证了条件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才有可能,反之亦然。

所谓结果公平或后果公平是指社会活动结果的平等性。即不管个体活动的差异有多大,所有成员在最终结果上均获得了相等的政治、经济地位,或相等的报酬、或相等的社会资源。我国在1979年改革以前的社会公平体系及公平观,大体上是一种结果的公平,即不太重视人们付出的劳动与努力以及活动的过程,而比较重视社会成员在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生活地位上的大体一致性。这种片面的结果公平体系和公平观,导致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以及“大锅饭”体制等社会问题。既然无论怎样做、无论付出多大努力结果都是一样的或既定的,那么人们当然就失去了前进的动力。因此,在公平问题上,片面的结果公平是不正确的。当然,任何社会公平体系都不会完全无视结果的公平,在我国当前的某些领域,结果的公平还是必要的。例如,对于残疾人的救济、对于极端贫困者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对于集中联片贫困地区的扶贫、拨款,这些促成结果公平的手段还是有必要的。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我们需要追求的公平是,以机会的公平和条件的公平为主体,以结果的公平作为必要的补充。用这种观点来考察我国近年来收入差距的情况,就会发现,收入差距的拉大是我国社会公平体系从以结果公平为主体向以机会公平和条件公平为主体转化的结果。这一转变与我国整体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致的,因此,其方向是正确的。当然,在机会公平和条件公平为主体的同时也应注意到结果公平的必要补充地位,这就涉及到了如何对待社会贫困层的问题。

怎样对待收入差距与社会贫困层?

在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况下,更需关注的是贫困层的问题。差距拉大的结果是社会上形成了富裕层和贫困层。客观地说,我国的富裕层除极少数富翁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大多也仅属于发达国家的中等收入层。因此,解决收入差距偏高问题的途径并不是要把高收入层的水平拉下来,主要还是要将低收入层的水平升上去。我国的贫困层可分为城市的与农村的两种情况。农村的贫困层过去主要是区域性的绝对贫困层,即在西南、西北一些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贫困层。今天,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这种区域性的贫困对社会构成的威胁并不很严重。因为,一方面随着整个经济水平的提高,这些地区的绝对贫困已有所减轻,另一方面,这些地区由于文化普遍落后,居民的主观需求并不很高。相反,在其它的农村地区,由于同一社区的收入差距已经拉开,这样,因贫富分化而造成的一部分人的相对贫困问题反而显得比较突出。相对贫困问题的出现,使得农村中的扶贫任务变得更为艰巨了。

对于我国城市贫困层人数的推测,高的估计认为有3480万人,低的估计认为有1200万人。城市贫困层的人数虽然不及农村的多,但这是个“高能量”群体,其影响力很大。他们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是亏损的国营企业职工,他们是从过去的中等收入层降为低收入层的,这样心理上的危机和压力就更大。再加上近年来城市中的高通货膨胀率,一些人生计受到威胁。因此,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解决城市贫困层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在救助社会贫困层的问题上,历来有三方面的对策:一是调整分配政策,或者也可以说是“劫富济贫”的做法,即通过调整分配、再分配的政策,使一部分财富从富人层流入贫困层。当然,在这方面,我们一定要避免重蹈平均主义的覆辙。改革前,我们曾奉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结果造成了经济发展的停滞,非但没有救助一部分人的贫困,反而造成了全民族的贫困。二是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全民族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水平。换句话说,就是把整个“蛋糕”做得更大些,从而使每一个人得到更多些。这应该是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的根本出路。三是从多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传统上,我国农村中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家庭成员的互助实现的,我国城市中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互助实现的。这种传统的优势还是应发挥而不能放弃。与此同时也应建立、健全由社区政府提供的保障体系,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等极端困难者实行特殊的救济政策,使社会上的极端贫困者也能维持生活。对已经失业的职工,应辅助进行再培训,使他们能重新找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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