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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90年代以来,“产权社会化”成了理论界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产权理论也成了中国经济改革的理论依据之一,对中国经济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科学理解这一概念和理论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产权社会化的定义、内涵和表现
(一)产权社会化的定义
关于产权,现在理论界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性定义。笔者认为,产权是社会认同的经济权利,包括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派生的一系列权利。它是界定各经济主体权、责、利的内容及边界的范畴,实质是人们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产权社会化”就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要求,某一法定主体的私人性产权部分或全部地被社会范围内越来越多的法定主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的趋势和过程。在这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共同分享”包括由低到高的多种状态:第一,通过交易使产权在不同主体间转手、流动,更多的主体和社会成员实现对某项产权的“轮流”分享;第二,按照投资数额多少不同,对同一产权实行“有权利大小差异的”共同分享(例如通过合伙制、股份制形式对企业所有权的“共享”);第三,广义的所有权发生“裂变”,纵向分离出层次化的多项产权(狭义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等),使更多社会成员能分别拥有或行使不同层面的产权,从而实现对产权“纵向层次化的”共同分享;第四,建立公有制,实现“没有权利大小差异的”共同分享。在不同状态中,产权共享程度、共享中的公平程度是不同的,后者是产权社会化的最高形式。
“产权社会化”的定义可从静态和动态两种意义上理解:从静态上讲,指产权改变原来的专有性、集中性、不可分性、封闭性、凝滞性而具有了非专有性①、可分性、分散性、开放性、流动性等特征;产权的“拥有”、“行使”不再是纯私人性的,而是由更多社会成员(以个人名义或以“集合体”的名义)拥有或行使,使产权从私人性权利转化为社会性权利。从动态上讲,指产权的私人性向社会性转变的趋势和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产权的私人性向社会性转化,是必然的历史趋势和过程。这种趋势和过程,首先表现为一定所有制内部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调整变化,即在自身性质所允许的范围内的生产关系调整,这种变化不会改变所有制性质;其次表现为逐步否定自身性质,由量变到质变,最终完成产权私人性向社会性的转化,实现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公有制)的转化。
(二)产权社会化的内涵
产权社会化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产权“归属”社会化。指产权在“归属”关系上突破原来的私人性,不再专归某一主体,或者可以通过社会认同的方式转为其他主体所有(例如通过产权交易。遗产继承和赠与除外);或者归若干主体“共有”(如合伙制、股份制企业中所有权的归属);或者由若干主体分别拥有“裂变”后相对独立存在的各项产权;或者由若干社会成员组成的“集合体”所有(公有)。第二,产权的“行使”社会化。指产权不再专门由某一主体(包括产权所有者)行使,而由更多社会成员、经济主体来行使;或者产权的行使受到更多的社会制约,不再具有个人随意性。
(三)产权社会化的表现
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债权、股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等,由于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经营权、所有权最具有代表性,所以本文仅对这三项产权社会化的表现进行典型分析。
生产资料使用权社会化表现在:(1 )生产资料使用权的归属与实际行使相分离,使用权归属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法人产权、经营权的所有者,但由作为非所有者的劳动者行使。(2)生产资料使用权不是由哪一个人来行使, 而是由若干社会成员共同行使。(3)生产资料使用权具有了开放性, 任何劳动者都可以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和方式进入企业行使生产资料使用权。(4)生产资料使用权可以作为商品进入产权市场交易、作为商品流动。
生产资料经营权社会化表现在:(1)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裂出来, 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产权并由不同主体拥有和行使。(2)它不再由单个人拥有或行使, 或者由更多社会成员“轮流”拥有、行使,或者由更多社会成员共同拥有、行使,或者由众多社会成员委托的代表、社会化机构来拥有、行使。(3 )它成为一种开放性的权利,有经营才能的人都可以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和方式与经营权相结合,社会成员与经营权相结合的机会是公平、公开的,按照经济规则(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结合。(4)它可以流动,即通过产权交易、租赁、 承包等方式使经营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转手、流动。
生产资料所有权社会化表现在:(1)从横向来看,同一所有权变私人拥有、行使为更多的社会成员拥有、行使。即同一所有权或由更多主体轮流拥有分享,或归若干主体共有共享,或者公有共享。(2)从纵向来看, 广义的所有权发生“裂变”,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经营权或占有、支配、使用等权能分离开来,分别由不同主体拥有、行使。(3)所有权具有开放性。所有经济主体和社会成员, 都可以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和方式拥有或行使所有权。(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所有权可以以商品的形式进行交易,使之市场化流动。(5)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更多社会制约,可以是私有制基础上不同主体之间的制约,也可以是公有后公有制内部成员对权力行使的制约。
二、产权社会化的特征和实质
社会化产权具有不同于私人产权的特征。这些特征体现着产权社会化的内涵和实质。
(一)产权社会化的特征
1.产权分裂化。最初,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各项产权是“合一”的,统一于所有权。适应生产社会化的需要,产权发生“分裂”,广义的、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发生“裂变”,从中分裂出法人财产权、经营权或使用权、占有权、支配权、处分权等多项产权。
2.产权分散化。指横向上同一产权的拥有和行使主体多元化、分散化;纵向上不同层次各项产权的拥有和行使主体多元化、分散化。从横向上看,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企业规模迅速扩大,需要的资本数额大量增加,要求有更多主体向企业注入资本,于是,整个企业所有权便不再归属于一个主体,而是横向分散,归多个主体一起拥有,使企业所有权分散化。从纵向上看,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发展,要求生产劳动者、经营管理者都必须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资本所有者不一定具备这种素质,因此,所有者必须让渡经营权、使用权等,让专门人才来拥有或行使。这必然导致各项产权不再集中于一个主体之手,而是纵向分散于若干主体手中,使产权的拥有、行使纵向分散化。
3.产权流动化。产权不断地在不同主体之间易手、流转。在市场经济中,市场配置资源的深层含义就是产权市场化流动;只有产权流动起来,社会资源才能流动起来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4.产权商品化、可交易化。即产权成为商品,进入市场,可以自由交易。这是专指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社会化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因为,只有在市场经济中,产权流动才必须通过产权商品交易来实现。到成熟社会主义社会,资源流动靠计划调节,产权商品化、交易化的现象会消失。
5.产权开放化。产权改变归属、行使上的主体唯一性,不再封闭、固定地归某个主体专有,而成为对所有社会成员开放的权利。只要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和方式,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成为产权所有者或行使者。
6.产权收益分散化。即产权收益也不再归属于某一个人,而要随产权分散化而分归各项产权的所有者、行使者。因为,分散掌握在各不同主体手中的各项产权,都具有收益性,都应给其所有者或行使者带来相应收益。所有权得到利润,经营权得到经营收入或年薪,拥有或行使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可以从事劳动,取得工资。于是,与产权分散、分离化相适应,一笔资本可以使很多主体受益,即产权收益分散化。
(二)产权社会化的实质
上述可知,产权社会化的实质是:产权越来越趋向于可以由更多社会成员拥有和行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和方式拥有或行使产权,并由此获得相应的收入。换言之,产权社会化实质上就是社会给予了每个人可以拥有、行使社会现有生产资源的所有、经营、使用等不同产权的权力和机会,同时也赋予了他们由此取得收益的权力和机会。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更应如此:有投资能力的人,可以通过投资拥有、行使社会资产的所有权,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报酬;有经营能力的人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交易,与社会资产的经营权相结合,拥有或行使资产经营权,并由此取得相应收入;有各种劳动能力的一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力使用权的交易,与生产资料使用权相结合,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收入。
三、产权社会化的演进轨迹
在自然经济时期,产权是完全私人性的。
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出现了产权社会化的趋势和低级的表现形式,如物物交换时表现出来的产权流动性、可交易性。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产权进一步社会化,具体表现是封建社会农地租佃制、高利贷的出现,使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相分离。但此时还没有达到各种产权都商品化、交易化、流动化、开放化的程度,因此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化产权。
产权社会化的另一发展轨迹是企业制度的发展变化。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企业组织形式不断演进,先后出现了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企业。在不同形式的企业中,产权制度安排大不相同,在这种演进中,产权的归属和行使都逐步社会化了。
在小私有基础上的个体业主制企业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各项产权,都直接统一于业主一人之手,产权不分裂、不分离、不开放,具有很高的私人性。其有限的社会性仅仅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市场交换中表现出来的产品所有权的可转让性、流动性;二是企业破产时可能出现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交易、流动;三是可能在经营中有借贷。
在合伙制企业中,产权增加了社会性。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由全体合伙人拥有和行使,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按注入企业的资金额有差别地共同分享收益。任何一个合伙人都不能像个人业主那样完全拥有、自由行使各项权能,而要受到合伙人的制约。但这是一种社会性较低的产权,其分离性、分散性、开放性、流动性仍然很低。
在股份制(公司制)企业中,产权已具有较高社会性。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裂变”,并分离为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等等多项相对独立的产权。所有权、法人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在“归属”和“行使”上也都社会化了。
股份公司财产所有权的社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从所有权归属层面上看:(1)完整的所有权发生裂变、分离, 股东仅仅掌握狭义的所有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企业法人产权并归企业法人所有;包括占有、支配、使用等多项权利在内的“事实上的”所有权,都已经作为经营权转给企业法人所有。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拥有主体——法人,是一个社会化组织,性质不同于个人。法人产权不能再进一步细分,也不能以任何方式量化到任何个人名下而归属于个人,任何个人也都不能像对待私有产权那样,随意占有、支配、处分;原本属于股东们的所有权,现在滋生出一个不属于任何股东的、与股东的股权相对独立的、社会性很高的、与股东的最终所有权平行的产权,出现法律问题后,法人可以起诉股东。显然,这是一种社会化的(一定意义上是社会所有的)产权。(2)企业所有权已分散地掌握在成千上万个主体(股东)手中。虽然其资产在价值上是量化到个人名下的,但其实物资产却已经不能细分、量化。整个企业的所有权由若干股东按份共有,虽然这是一种“有权力大小差异的共有”,但与私有产权相比,毕竟已经是“共有”性的、社会化的所有权。(3)企业所有权是开放的, 投资者通过股市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自由选择拥有还是放弃所有权。(4 )所有权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而转手,具有了极高的流动性,从而使更多主体有可能成为该产权的所有者。
其次,从所有权行使层面上看: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更多的社会制约。 股份企业中的最终所有权已经转化为股权,具体体现为“自益权”和“公益权”。在“自益权”的行使上,受到的社会制约有三个方面:第一,股东得到股息、红利的多少,首先取决于别人对企业经营的好坏,而不是直接取决于它自己的努力程度。第二,由于股东取得股息、红利的多少,要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获利的权利受到其他股东的制约。第三,股东通过出售股票来行使的“自益权”的实现程度,受到其它股东、董事会、经理委员会等的努力程度和股票市场状况的制约。在“公益权”的行使上也有很多社会制约,首先要在规定的人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召开股东大会,股东才能行使“公益权”;股东在会上发表意见,必须得到多数股东的支持才能使自己的意志得到体现。
股份公司经营权的社会性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公司经营权的归属社会化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不再归属于哪一个人,而是属于企业法人,较高层次的经营决策权归属于一个社会化的机构——董事会,由董事会独立拥有、独立行使,不再受股东的直接干预。归属于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与法人产权一样,也不能细分,不能量化到任何个人名下,本质上已经属于一种社会性(在一定意义上的社会所有制)产权。
其次,公司经营权的行使社会化。表现在:(1)公司的经营权是开放的,职业经理人可以通过市场竞争进入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2 )董事会行使经营权已经受到来自股东会、监事会以及市场、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社会制约。(3 )“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制度的出现,使并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企业财产所有权没有任何关系的社会成员,也有机会进入董事会,行使企业决策权,这也是产权具有较高社会性的表现。
股份公司生产资料使用权的社会性表现在:(1)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由很多非所有者共同行使(劳动)。(2)使用权是“开放”的,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和方式,社会成员都可以进入企业与之结合。(3)现代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往往是大机器系统,劳动者必须共同操作。
从理论上讲,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是产权社会化的最高形式。因为,在全民所有制中,无论是产权的归属还是行使,都已经是充分社会化的。全社会成员平等地分享公有产权。
然而,这种情况只有在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所有制中才能实现,现实并非如此。现在,中国经济中存在着大量的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以及其他公有制形式,但是,除了全民所有制在所有权归属上具有极高的社会性以外,各种公有制形式的产权在很大程度上是非社会化的。突出表现在产权还存在严重的封闭性(不开放)、凝滞性(不流动)、集中性(有分裂化、分离化、层次化存在)等非社会化特点。全民所有制中的问题主要由于过去的惯性所致,集体所有制企业则是因为产权一旦开放、交易、流动,或者允许外部投资进来,使“局外人”拥有了所有权,或者集体企业雇用外部雇员,允许非集体成员来使用生产资料,或者允许非集体成员来经营企业,都会出现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不同一,导致与传统严格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属性发生矛盾,不能再保持其原本意义上的“集体企业”属性。这说明,就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来讲,其产权本来就具有内部社会化、对外非社会化的特征。这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市场经济中产权开放和高流动性的要求是不一致的。
总之,现实中的公有制与马克思笔下的公有制相比,产权社会化程度低得多,甚至产权社会化程度不适应生产社会化程度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正因如此,中国经济才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要以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结语
产权社会化是一种必然趋势,是一条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能顺应,不能违背。私有制在自身允许的范围内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产权社会化,以满足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最终要通过建立公有制(马克思说的社会所有制)来充分实现,只有社会所有制才是产权社会化的最高、最后、最充分的实现形式。但这绝不是说建立了公有制就一定能具有产权社会化的内涵,上面的分析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这也说明中国建立的公有制很不成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是理论界大多数人的一致看法。笔者认为,中国经济改革的大方向既不是“一大二公”化,也不是私有化,而应该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实现产权社会化;通过股份制的形式,提升产权社会化的水平。
注释:
① 这里所说的“专有性”是指类似于封建社会的封建主义私有制:一个人、一个家族一起拥有了某一产权之后,除了继承遗产、赠与外,产权一般不会转手易主“非专有性”则是指与此不同的、可以通过易手、共有、公有等多种方式共享产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