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业,失业,再就业,下岗职工的三条出路——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牛仁亮访谈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就业论文,三条论文,研究员论文,下岗职工论文,出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实践和理论都一再表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庞大的富余人员,据估计总数约在2000万至3000万之间。党的十五大把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改革的重心,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面对若干棘手问题,富余人员出路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近日,记者就如何解决企业下岗职工的出路问题,走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牛仁亮同志。他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三条出路,即:离业、失业、再就业。
“离业”与离业补偿
牛仁亮首先提出了“离业”这个概念。他说,从目前下岗工人情况来看,除来自于破产企业外,大多数来自于被兼并收购的企业,他们的平均年龄在40—50岁之间。据估计,这个年龄段的人员将是未来被分离的主要对象。因为他们受教育程度较低,能够从事的多是技能较低、体力较重的工种,所以他们在再就业方面与初次就业者的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我们必须从一开始的制度设计中就充分考虑到这一基本情况。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离业”。
“离业”特指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一部分被分流的、失去再就业竞争力的富余人员永久性地离开经济过程。“离业”不同于退休,因后者是因年龄关系正常地退出就业岗位,是在任何经济体制下都共有的现象。“离业”只发生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即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无法对企业分离出来的部分富余人员(尚未到退休年龄)实现再就业,从而社会采取特殊的办法使其一次性、永久地离开经济过程。
对离业者的经济补偿是“离业”问题的核心内容。首先是经济补偿的尺度选择,这一补偿应由:基本生活费、基本医疗费、工龄贡献补偿、其承担的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费等四部分组成。根据目前的主要城市生活标准,每个富余人员的永久性“离业”补偿费约在3万元左右。 这就是说,若把千余万富余人员引入“离业”轨道,社会则需支付数千亿元人民币。
数千亿离业补偿费从哪里来呢?牛仁亮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得当,筹措并不太困难。
从国有企业资产净值看,最近的评估结果是3万亿元, 而离业补偿费只占其几个百分点。况且,数千亿元如果在“九五”和“十五”的八至十年内消化,则一年就只需零点几个百分点就可以了。
这一制度具体设计如下:以省或中心城市为单位成立“离业”管理中心。离业者到“离业”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办理有关“离业”手续。“离业”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出该“离业”人员的一次性“离业”补偿费,并将其数额登记到“离业”者基金帐户上,同时向“离业”者出具补偿费“权证”。“权证”上标明具体资金数量以及年固定回报比例,这一比例应略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利率。省市政府每年对“离业”补偿费做一次结算,并将相当于结算总额的该省、市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的相应部分划转以“离业”管理中心。“离业”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委托职能机构运营由“离业”补偿费形成的资本(以下简称“离业资本”),并于每年年终将该资本运营回报返回“离业”管理中心。中心再按照每个“离业”者的不同情况付给其“权证”上早已规定好的回报数额。部分“离业”者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把补偿费用的“权证”变现,则“离业”管理中心将通知离业资本的委托机构需要变现的数量,委托机构根据资本市场的情况,随时变现其控制的任何一种股票。
由于“离业”补偿费中包含着这些富余人员到达真正退休年龄后的养老费用,因此这些富余人员变现补偿费用“权证”的数量边界是要剔除其养老费用这一块的。其养老费用应同其他退休工人一样,进入统一管理渠道。
剩下的问题是,上市公司中的国家股能否变现?国家股能承担起数千亿元的离业补偿费吗?
回答是肯定的。目前上市公司总市值约16000亿元,其中2/3 为国有股本,即其市值为1万余亿元。根据目前上市规模及上市速度, 估计在八年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会达到6000亿股,市值总量可达6万亿元, 仍按2/3的国家股计算,国家股总市值将有4万余亿元。可见, 八至十年后,完成用国有股本划转“离业”管理中心的数千亿元离业补偿费,仅占当时上市国有股本市值的几个百分点。
失业与失业保障
让部分离业的富余人员进入失业者行列,在过去是讳莫如深的事情,因为这样一来,似乎人为地制造了大量失业,不仅给社会主义抹了黑,而且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牛仁亮指出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看法。因为,目前在国有企业内部的3000万富余人员本身就是一种“在职失业”状态。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使来自许多停产半停产企业、破产或者被兼并企业的下岗人员生活补偿相差悬殊,有的地方下岗人员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此其一。其二,通过失业登记,同时通过对富余人员失业待遇的重新设计,既有利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又有利于保护被分离富余人员的实际利益。其三,只有把富余人员的“隐性失业”变成“显性失业”,才能使劳动力真正流动起来,也才能避免再就业重蹈计划经济的行政安置型之覆辙。
牛仁亮说,解决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在观念上还需破除“消灭失业”的认识误区。
传统体制上,人们常津津乐道于“社会主义消灭了失业”这样一个貌似进步的概念,其实这是一种典型的农业社会就业观。因为在农业社会里,不论劳动力有多少剩余,它都通过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进而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方式来消化,这在经济学上称为“工作分摊”和“收入分摊”。
但是在工业社会情况则大为不同。一方面,企业只按厂商原则(即边际劳力生产率等于工资)吸收劳力。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其经济结构处于不断调整和优化中,这必然会使夕阳产业的工人不断退出原有工作岗位,而这些人又很难立即进入一种与他们现有技能不同要求的行业,从而导致失业的产生。总之,失业是工业社会的一种正常社会现象,在美国100年来平均失业率为6%左右,西欧国家近年来的失业率则高达8%至10%;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其城市失业率都在10%以上。
事实上,我国从建国以来从来没有消灭过失业,政府统计的公开失业就一直存在,最高值曾达以6%,近10年来也多在3%左右。按照目前我国城镇3%左右的失业率, 如果每年有百余万富余人员变成失业人员,则这一因素会使我国失业率水平提高0.5个百分点,10 年以后失业率将达到8%,因而将消化千余万富余人员。
这笔费用比起“离业补偿”要容易解决。大体可通过三个基本途径:一是国有资产划转一块,其方法和原则与离业补偿类似;二是对所有企业征收失业保障税;三是通过企业向所有在职职工征收失业保障费。后二者从用途上看,它不仅用于转轨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失业者的生活保障,还要用于全社会各类企业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
必须指出,失业保障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全国统一的失业政策;以省市为单位的失业管理及协调;以企业法人为依托的失业基金的有效经营。
再就业的解决途径
再就业既是解决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出路的一个有效途径,同时又是总就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只有在促进总就业的同时才能有效地推进再就业。
牛仁亮就再就业这一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
——逐步降低劳动力参与率。
——整合工农比较利益,减轻农村对城市就业的压力。
——调整工时制度,减少劳动供给。
——重新界定劳动对资本的替代标准。
——设立“再就业贡献减免税”。对接受下岗人员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利用我国劳力低成本优势,扩大劳力输出规模。
——鼓励扶植城镇私营个体企业。
——再就业与福利转移。下岗人员曾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了若干年,其住房、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变成了他们进入私营个体企业的主要物质障碍。因此,应制订某些变通性的政策兼顾下岗工人、新就业的非国有企业和原国有企业三者的利益。
牛仁亮说,目前通行的“通过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命题有其局限性。就一般意义而言,解决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值得注意。我国经济已连续六个年头增长10%左右,未来几年的经济增长也基本上会稳定在10%左右,甚至还要略低一些。然而,90年代以来,10%的高增长率并没有使我们在就业方面感到丝毫宽松,那么在未来几年即使增长率仍高达10%,也没有理由认为它能对就业压力有多大缓解作用。
可见,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在保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更主要的是挖掘、鼓励、发展那些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产业、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