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论文,结构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社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增长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反过来,它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朝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本来,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是无法纳入到合理性的范畴中来的,或者说,根据工业社会的思维以及形式合理性的概念,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恰恰是有悖于合理性的。因为工业社会的思维是在简单化和稳定性的意义上来认识合理性和重建合理性的。但是在后工业化的过程中,则要求我们为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确立合理性。这无疑是一个新课题,大大超出了工业社会思维所能驾驭的范围。但是,这并不是不可理解的,相反,就社会治理而言,只要我们能够把公共性作为契入点的话,就能够建立起关于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合理性范畴。
如上所述,工业社会崇尚简单性,工业社会的思维模式是把复杂化的东西简单化,从而去谋求工业社会的运行效率。为了把复杂的东西简单化并减少成本,提高效率,具有可操作性的做法就是把复杂的事务进行专业化的分工。这种专业化分工不仅不会减少社会的复杂性程度,反而加大了不确定性。“技术社会中的一切事物,甚至人类,都成了不断变得庞大的社会机器的组成部分。当社会的总体功能变得日益复杂集中时,每一个个别的功能就变得更加精细、更加有限”[4]。因此,每一个个体对其他部分的依赖性就加大了。如同一部机器,“越是简单,部件越少,会出毛病的地方也就越少。简单的机器更加灵活,更能适应变化着的要求。相反,我们技术社会的职能分工是如此之细,以至任何部分一出毛病,整个系统就会陷入瘫痪”[5]。生物学家告诉我们:“过分的专门化是导致一个种类灭绝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专门化将会降低一个系统的灵活性,在其所面对的环境发生改变时,它无法对变化作出即时性的反应,缺乏渡过危机的多样性,从而增加了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进而导致了风险性的增加以及危机事件的频频发生。再者,专业化的分工是有极限的,在工业社会已经达到日益细密的分工基础上再前行的话,已经没有出路可走了。然而,社会复杂性的程度却与日俱增,并不断冲破工业社会分工体系的边界。
在社会治理的问题上,通过分工而构建起来的治理体系一旦与政府干预模式相结合,就有着无限的让公共领域吞并私人领域的冲动。因为,“利益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得以解决,于是,冲突向政治层面转移,干预主义便由此产生。长此以往,国家干预社会领域,与此相应,公共权限也向私人组织转移。公共权威覆盖到私人领域之上”[7]。由于政府干预的模式无法适应复杂的风险社会,政府的决策结构要改变,决策的过程要向社会公开。“风险社会的组织结构再次把本来有严格界限的领域联系起来。风险社会不仅要求国家,而且要求私有公司和各门科学开放其决策过程。它呼吁对风险冲突隐含的权力结构进行制度上的改革”[8]。但是,当公共领域基本侵吞了私人领域的时候,公共性也许就失去了。这就是工业社会治理体系建构的逻辑性结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并存的,是从属于社会的对立统一律的,如果私人领域消失了,那么,公共领域还会存在吗?还会有公共性的问题吗?如果社会治理体系不再建立在公共性的基础上,那么,它的合理性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社会治理体系的合理性和公共性是不可怀疑的,是必须加以维护的,所存在的问题只是我们如何去维护和建构合理性与公共性。
考察工业社会的治理体系,如果说它在合理性的问题上还具有它所宣示出来的客观性特征的话,那么,在公共性的问题上,则表现出极大的主观随意性。因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单一的,它有着完全的对公共性的定义权,它说什么是公共性,社会就必须接受这种公共性;它用行动去维护和建构什么样的公共性,社会就必须照单全收。试想这种由某个单一实体定义的公共性怎么可能是客观的公共性呢?进一步地说,它定义公共性的方式方法以及内容又怎么会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呢?这样的追问就可以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工业社会的治理体系所追求的公共性和合理性都是虚假的。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客观的和真实的公共性与合理性只有在后工业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中才能获得。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公共性的定义权才不会受到垄断,才会出现客观的和合理的公共性。可见,基于社会治理公共性的追求,也需要把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作为一个自觉的过程来加以建构。
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增长还对社会治理体系提出了灵活性的要求,而工业社会的治理体系,恰恰是从属于结构上的稳定性需要的。它在结构上的稳定性经常性地使其陷入僵化的状态,特别是以官僚主义的形式来表现它的僵化的。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如果社会治理体系是僵化的,就根本不可能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当它不能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时,那些滞留在社会治理之外的不确定性因素就会转化成危机事件,从而增加了社会的风险度。
工业社会的治理在进行简单化的还原之后,就会得出一些可计算的量值和标准,在治理过程中实施决策的时候,这些量值和标准就显得非常有用。可是,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处处表现出风险特征,没有一个可还原的落脚点,因而也就不可能找到一个有益于决策的简单标准和量值。这也同样逻辑性地把我们引向一个令人不安的结局,那就是决策失去了其基础和前提。是这样吗?既是又不是。说是,是对于单一的、垄断性的治理主体而言的,因为它会发现自己在社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素迅速增长的情况下越来越丧失决策能力;说不是,是对于多元化的治理主体而言的,每一个相对独立的治理主体都具有应对专业化问题的高超能力,它能够根据其任务的需要而及时作出决策。由此可见,后者展示给我们的就是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在结构上的灵活性。
在我们上面所给定的两个前提(即全球化、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就会发现,我们正处在一个相互联系越来越密切的社会。“加拿大安大略一家发电厂的一个小小的继电器发生了故障。几分钟内,几乎整个美国东北部都停电。……夜幕降临后,那些地区……赖以生存的技术社会的其他许多设施全都没有用了”[9]。可见,在依赖性如此强的社会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对全局都可能是致命性的。然而,在这个例子中,我们设想一个工业社会惯常的解决问题方式:美国通过外交途径向加拿大的领使馆通报情况,它们再依据程序,逐级汇报,然后形成任务并下达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再成立一个专门性的调查和解决问题的小组,这个小组迅速地派遣两支精干的队伍,一支队伍迅速地到美国大使馆签证,准备到美国东北部地区调查停电的问题,另一支队伍迅速地被派遣到安大略的这家发电厂……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个依照工业社会治理模式而建立起来的治理方式要在几个月以后才能解决停电事故并恢复供电。这个例子包含着一个明确的要求,那就是我们的治理体系必须拥有极大的灵活性,它在处理一些不确定性的问题时,必须打破程序的限制。
正如经济上的垄断会窒息市场一样,社会治理中的垄断则会使治理主体变成蠢笨的庞然大物。所以,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对任务形式的治理垄断的否定,都是积极的,也是社会治理灵活性的源头。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社会治理必须建立在其主体的多元化的基础上。
有着充分灵活性的治理结构也保证了治理主体成为负责任的治理者。我们知道,官僚制下的治理主体在过程责任上有着完美的设计,但是,一旦出现了后果责任的时候,却会发现没有人会或能承担责任。无论官僚制在责任建设方面作出什么样的努力,它永远都会在后果责任方面留下空白点,它是一个出了事谁都可以不承担责任的体系。这就是贝克所说的,我们生活在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背景下[10]。在由多元治理主体构成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情况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由于决策权分散到每一个相对独立的治理主体手中,每一个相对独立的治理主体在获得决策权的同时,也相应地承担起决策风险,而风险又是与责任有内在关联的,更何况多元治理主体并存的条件下,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监督和竞争的关系,无论在过程责任和后果责任方面,都是明确的和清晰的。
总之,由一个包含着多元治理主体的治理体系在结构上是具有高度的灵活性的,这种灵活性同时也意味着治理主体能够真正转化为责任主体,从而使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彻底根除贝克所说的一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状况。我们今天正生活在一个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中,在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增长的情况下,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无法阻挠的历史选择。随着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也就在结构上获得了公共性、灵活性,并最终成为一个负责任的治理体系。这个治理体系“不是以政治的观念来对待公共利益,而是以道德原则来诠释公共利益,把公共利益的内容及其实现途径作为行为的道德标准”[11]。所以,也是最有资格承担起领导社会走向和谐境界的引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