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183;制度理性#183;公正理想——西方思想文化中公正观念之范式沿革(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论文,范式论文,沿革论文,秩序论文,理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四)奠立于对人性之两面性整合与超越的哲学预设基础之上,作为普遍道德信念、道德原则之外在化,旨在使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达到完全和谐状态,强调纯粹形式要素的康德的“权利正义观”
西方社会进入近代社会后期,尤其是18、19世纪以后,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换公正成了分配公正的特殊形式。其特殊要求在于,在交换过程中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公平交易,童叟无欺。但工业社会的原则是以分配的不公平为基础的。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分配不公造成剥削、奴役、破产、失业、贫困、危机和冲突等严重的社会后果。
这一时期,西方各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有良知的思想家们,都从各自所处的具体的社会现实出发,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不公正的非人道现象表现了激烈的道德义愤,其中不乏如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大思想家所做的深刻的理论研究和批判。
前文已述,18世纪思想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从人性出发来理解社会和历史,论述合乎理性和正义的社会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人性的不同理解,使历史、社会与政治制度在不同的哲学家眼里呈现出不同的景象,也使得他们对历史的变化做出迥然不同的评价,得出不同的社会正义原则。康德也是这一思想潮流的代表人物之一。但与他的前人不同的是,康德并没有一般性地断言人性善或人性恶,并由此出发论述社会的正义原则。在康德的前人中,霍布斯是性恶论的典型代表,因此,他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普遍的战争状态。与霍布斯相反,卢梭则是性善论的典型代表,他认为人天生就具有淳朴的道德情感,因此,自然状态非但不是人人为战的极为悲惨的状态,反而是一派田园风光,那时人人自由平等,过着简单而幸福的生活。
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开创者,康德在早期主要着力于构建他著名的三大批判理论,在晚期则撰写了大量的道德哲学、宗教哲学与政治哲学著作,比如《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1784)、《回答一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1784)、《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人类历史起源臆测》(1785)、《永久和平论》(1795)、《重提这个问题:人类是在朝着不断改善前进吗?》等,表现出对人类历史、人类命运、人类社会和政治制度秩序与公正理想等的深切关注。与上述思想家不同的是,在康德的思想中,人具有两面性,他既有善的一面,同时又具有做恶的可能性。由于人的两重性,就相应地产生了两种道德法则,或者说,道德法则也具有了两重性。从纯粹实践理性中产生出来的道德法则可以分为内在地运用于被看成是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和内在与外在地应用于既被看成现象又被看成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两类。前者是伦理的法则,后者是法律的法则。康德在思想信念上倾向于相信法治。
在《权利论》中,康德集中阐述了权利与正义的基本法则。在康德看来,法律的强制对于维护人的社会生活是绝对必要的。因为社会生活必须遵循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只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与此同时,法律的强制的必要性和界限都与维护人的基本权利有关。实际上,正义的法律应当是道德法则的外在化。
在《权利论》导言中,康德阐明了正义概念的三个基本特点。首先,它只涉及人们之间外在的、实践的关系,这是就人们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彼此影响而言的;其次,这种关系并不是指个人的意愿或欲望之间的关系,而只是就“一人是意志与他人的意志之间的关系而言的”;第三,这种关系并不考虑人们意志的内容,而只考虑这种意志之间的关系的形式。据此,康德把正义定义为:“按照普遍的自由原则,一个人的意志能够与他人的意志相协调的条件的集合。”[1](P39-40)康德正义概念的最主要特点就是他的普遍性。康德讨论正义概念的立足点是理性的个人,他是用理性的人的观点来看待正义的。因此,康德认为他的正义概念是普遍适用的,因为人拥有同样的理性。这种正义概念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不过,这种普遍性的正义概念,也表明了康德思想的局限性。因为正义的原则归根结底要体现在法律中,而康德根本没有讨论,一国的法令与该国的历史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也可以说,他没有看到社会在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中的主要作用。在康德的眼中,社会不过是由一些理性的个人组成的结构,其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不同目标,而法律的任务就是去统一原本并不统一的个人意志,使不同的目标可以和谐共存。如果离开了法律的制约作用,社会就不会存在。康德的这一观点是与自然法学家的思想相一致的。
(五)奠立于未来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价值信念基础之上,作为人们在历史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来的人与人关系的理想,并构成对现存社会关系进行批判的道德基础的科学的、人道的(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正义观”
康德以后,近代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在其法哲学中也对国家权力与市民社会的权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法哲学实际上就是正义论。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立场的局限,在马克思主义创立之前,思想家们始终没能给正义问题以科学的回答,只有马克思主义学说才对正义做出了科学的哲学的规定。
正义问题是一个关涉到马克思学说本质的一个重要课题。坦率地讲,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他们的著作中并没有把“正义”或者“公正”的观点当做独立自存的课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在马克思本人的及其后继者们的著作及有关论述中,“正义”这个术语的出现,主要是与他对资产阶级正义理想和观点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是与他对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这一正义观包含在马克思对称之为不公正的社会关系的批判之中,以及他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科学预测和深情展望之中。
近代以来,思想家们把正义与政治、国家、社会直接联系起来加以阐述。在这些思想家中,英国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激进民主主义者、空想社会主义者威廉·葛德文的观点最具特色。他在《社会正义论》(亦称《政治正义论》)中系统地论述了社会正义的各项原则。他认为,人类最理想的状态是社会生活状态,人们在社会生活状态中的非正义行为和暴力行为产生了对于政权的要求。政权本来应该制止非正义行为,但是它却给非正义提供了新的机会和诱因,并使之具体化和永久化了。葛德文发现并支持政权是否正义对社会生活的不同作用和影响,并深刻地批判了不正义政权的危害。他的这种观点表达了对于政权与正义关系的合理见解,对后来的正义理论产生了很大影响。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地借鉴和吸收了思想史有关正义理论的一切合理因素,对正义理论作出了独特的贡献。这种学说并没有对“一般正义”概念与意义进行抽象的纯语义学的分析,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精神所决定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是实践的哲学,是服务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改造现存世界的革命的行动哲学:以往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正义并非哲学家们依靠纯理性研究工作而杜撰出来的现成公式,而是“道德标准”的一部分。更恰当地说,它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来的人与人关系的理想,尤其在历史进程中,他是进步的社会阶级为废除不人道的生存条件而斗争的社会理想。
马克思的这一独特而坚定的理论立场的确立不是偶然的。如上所述,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后,新兴资产阶级扯起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反对封建阶级的等级特权。在政治上,他们用资本主义民主取代了封建阶级的特权,在经济上则用建立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剥削取代了建立在超经济强制基础上的封建剥削。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尽管资产阶级思想家否定了建立在严格等级制上的正义观,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由于阶级的局限性,由于他们的研究方法是历史唯心主义,使得他们撇开了现实的经济关系而空谈所谓“公平权利”,回避所有制问题谈所谓“公平分配”,所以,他们不可能科学地解决这一问题,也不可能最终找到实现社会历史正义的正确途径。
与近代思想家们从抽象人性出发的做法不同,马克思坚持从批判、革命、实践的观点和立场出发,提出改造旧社会的社会正义理论。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集中表达了自己批判旧世界,并通过革命实践改造旧世界、建设新世界的观点和追求。在他看来,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反对宗教的斗争间接地也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一条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社会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通过对宗教批判所确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论假设。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关系是不公正的。建立在人剥削人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构成人们大多数的商品生产者并不掌握生产资料和他们的劳动成果,这样的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公正的。
马克思认为,理论的任务在于确定此岸世界的真理,揭露人的自我异化,实际地对现实世界的法、政治进行批判。这种批判能使受现实压迫者意识到压迫。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写道:“尽管世界的文明和文化是全体人民创造的,然而首先是全体劳动人民创造的。”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只有社会中的特权阶层才能利用这个世界上的商品,并且靠牺牲劳动阶级供给他们个人的需求。由于马克思已指出一切形式的对人的损害为不公正,因此,毫无疑问,他必然把没有人剥削人、消灭掠夺和歧视、消灭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特权视为公正。这种新型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每个人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个人有权享用并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这在马克思看来就是公正的。
马克思基于上述认识,进一步提出无产阶级是人的解放的实际力量。这种力量在实践中把正义追求变成现实,如此,人才能改变现存制度并建立新世界,从而获得人的解放。
马克思把阐释这样一种新社会关系的原则称为“普遍公正原则”。它是从实践上和理论上对非人性的社会关系的否定,即是对毁灭人类基本的类特征的关系的否定,这一观点实际上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公正观的概貌。正义的观念是由重要的价值论假设来定义的。正义的概念构成对现存社会关系进行批判的道德基础。正义意味着,给予每个人因其为人而应得到的东西。
马克思主义认为,哲学意义上的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是一种为社会成员所认可、切实保障他们彼此形成的权利以及利益分配关系的合理性的原则。它首先是指社会个人、社会集团的行为或事件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次,是指社会对人们行为和价值是否有相应的对待,如权利与义务等等。广义上讲,马克思认为,正义原则意味着,无论他对社会的贡献如何,应给每个人适当的权利。人们应被平等对待,不是因为他们在某些方面实际上相等,而仅仅是因为他们是人。这一点,表达在马克思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名言之中,作为一种理想的广义正义观的实现,只能发生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而马克思系统阐述的狭义的正义观表现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一公式中,它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实现的。
从对正义的这样一种理解和解释框架出发,经典作家坚持认为,要使评价社会制度的标准具有客观性,那么就必须也只能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本身引出,而不能带有过多的主观的感情色彩。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2](P425)
这表明,社会正义的本质从根本上讲是指一种在历史运动中符合历史发展趋势,体现人类文明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并在社会的经济、政治等方面表现出来。马克思的正义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创立,是建立在生产力的社会公有基础上的没有压迫和剥削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而且,在这一基础上,享有共同劳动的平等义务和按劳分配的权利。
(六)奠立于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旨在拯救现代西方的政治民主制度和自由经济的合法性危机,建立一“有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的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诺齐克的“资格正义论”以及麦金太尔的后现代主义的“实用理性正义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正义问题成为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的一个热门话题,出现了三家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正义理论。
首先是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前期,西方马克思主义和“左派”势力异常活跃,存在主义演化为一种反传统价值观念的生活方式,法兰克福学派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展开激烈批判,各种激进社会思潮推动了大规模的群众抗议运动,人们以尖锐的方式提出了现行的社会制度是否合理、社会利益的分配是否公正、人民是否真正享有自由、民主权利的问题。罗尔斯看到西方的民主制度和自由经济的合法性被动摇,他认识到只有从理论上消除合法性危机,才能恢复公众对现行制度的信任,传统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才得以维系,才能有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罗尔斯说,他的意图是建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用它取代长期在政治、道德领域占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为民主社会奠定一个最合适的道德基础。为了抚平愤懑与反叛的社会心态,不论功利主义“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口号,还是传统的“民主”、“自由”的观念,都已不敷用。他于是提出,正义才是社会的第一要义:正义之于社会,犹如真理之于理论;正如不含真理的理论迟早要被抛弃,没有正义的社会也不会长期维持。他对社会正义的首要性做了斩钉截铁地回答:“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即使以社会整体名义也不能践踏的不可侵犯性。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为了大多数人享有更大利益而迫使少数人做出牺牲。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公民的平等的自由权是不容置疑的;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能屈服于政治交易或对社会利益的算计”。[3](P3-4)这是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原则的一个最为强烈的申明。
罗尔斯所说的正义主要是指公正的社会分配,他提出了“正义即公正(fairness)”的定义。其道理不难理解:一群人只是为了谋求比单干所能获得的最大利益,才组成一个社会;因此,他们实际上所能分得的利益份额是否公正,取决于这个社会是否正义。罗尔斯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责任与义务,把他们统称为“基本利益”。由社会分配的基本利益不仅是物质财富,而且也包括政治权利、岗位职务和权力、就业以及实现个人能力的其他机会。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关于利益公正分配的理论。
为了达到理想的公正分配模型,罗尔斯首先设计了一块“无知之幕”。他掩盖了每一个人对自己所处的特殊社会地位和所具有的自然能力的认识,同时保留了他们对于社会利益以及获得这些利益的手段的一般性知识。当然,“无知之幕”在实际中并不存在,他只是把一种公正分配的条件理想化的设计。在这样的条件之下,社会成员将不会要求有利于自己的分配原则,而只能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权益,如何使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尽可能地获得公平的权利和机会。只有在“无知之幕”设计出的原初条件下,关于公正分配的社会契约才能成为可能。
如果说“无知之幕”把正义理论的原初条件理想化,那么,罗尔斯提出的另外两条公设的作用则是把正义理论的工具——实践理性理想化。一条公设是“互不关心理论”,意思:实践理性是每一个人对自己利益的关注,除此之外,无须对理性的道德属性做更多的假设,人的本性既不损人(恶),也不利他(善),只是每个人顾自己而不关心他人罢了。另一条公设是“最大的最小值”原理:实践理性的特征是瞻前顾后,深思熟虑的谨慎态度,它优先考虑最坏的可能性,并且在最坏的情况下争取可能得到最大利益。这些原则虽然是在理想状态中被确立的,但却对现实社会具有约束、规范作用,因为他们是排除了个人私利和偶然的社会因素之后为一切社会成员所认可的规则,也是人类的实践理性“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自律。
罗尔斯宣称上述两条正义原则是一切具有正义性的社会必须遵循的分配原则,是“有序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合法依据,充分表现出其彻底的自由主义立场。
其次,诺齐克的“资格正义论”。《正义论》发表以后,遭到来自左、右两方面的批评,“左派”反对他的自由主义精神,右派批评它宣扬的经济和社会福利政策有社会主义色彩。20世纪70年代中叶以后,西方的保守主义思潮抬头,“左派”的批判成强弩之末。罗尔斯在哈佛大学哲学系的同事诺齐克在1974年出版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表达的极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观点在政治经济界的新右派势力中赢得市场。
严格说来,诺齐克的理论只是对罗尔斯理论的修改和补充,它也是一种关于正义的理论,也把个人自由权当做社会权益的中心。但是,诺齐克对自由权的理解更加绝对,不但个人自由权不可剥夺和侵犯,而且个人在行使自由权过程中获得的其他社会权益也是不可侵犯的。在这个意义上,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可称为一种“资格理论”。他认为财产权与自由权是不可分割的,财产权是个人行使自由权所获得的一种资格。社会正义体现在公正地获得资格的过程中。个人享有的自由权虽然是平等的,但每个人由于机会、能力、性格、环境等各方面的差异,不可能在同等的程度上行使与发挥自由权,那些更有效和更大限度地行使了自由权的人,自然也就获得了更大地占有财产的资格。并且,自愿转让财产权也是个人自由。只要最初的财产权是公正的,那么拥有它的人自愿地把它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过程也是自由权的行使,后者获得的财产权也是公正的资格;并且资产转让的公正性可持续传递下去。
诺齐克说,社会正义是一个程序,它不受程序最终状态的影响。政府的合法干预只限于保障每个人都能够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论个人行使权利的过程造成的财产差别如何悬殊,只要这一过程符合正义的程序,国家和政府都无权对财产资格进行分配和再分配。
诺齐克认为,他和罗尔斯的分歧可归结为历史原则和最终状态原则的不同。后者要求对某一过程的最终状态不断进行干预,使之符合一个理想化的模式,因此又叫模式化原则。历史原则依据的是:历史过程每一阶段的最终状态都是随机的、偶然的,这并不影响人们在历史过程中尽可能充分实现个人权利。按照一个固定的模式控制历史过程不但无效,而且有害。
最后,麦金太尔的后现代主义的“实用理性正义论”。20世纪在西方流行的后现代主义的文化氛围孕育出新的正义理论。麦金太尔于1988年发表的《谁之正义?何种理性?》便是这种理论的代表作。麦金太尔在这部著作中从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了西方政治学说的种种不同传统,说明自由主义只是其中的一个传统,没有高于其他传统的优越性,他把自由主义看做现代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自由主义把启蒙主义纲领付诸政治实践,以普遍的理性的名义要求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普遍正义。麦金太尔争辩说,不同的文化标准有不同的理性标准,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正义观。自由主义企图凌驾于其他传统的正义观之上,但如果人们用“谁之正义?何种理性?”的问题考验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和理性标准,便可以发现自由主义的局限性。
麦金太尔坚持在现代社会环境中分析自由主义理性和正义观所要解决的问题,他指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利益多样性:政治、经济、家庭、艺术、体育、科学等方面的利益都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没有一种利益可以压倒其他利益成为一切人共同追求的目标。利益多样化意味着自我选择的多样性。合理的、有效的选择对于个人的生活至关重要,自由主义所需要的实践理性以自我选择、自我实现的效率为特征,罗尔斯所说的“互不关心理性”、“最大的最小值原理”恰当地描述了这些特征;只不过罗尔斯把这些特征普遍化为一切有理性的人的特征,这样,罗尔斯把人类自我等同于自由主义的自我。麦金太尔指出,只是在现代个人主义社会中,个人才会以自由的自我身份,而不是以一个公民或某个群体一分子的身份运用实践理性。与其他传统的实践理性相比,自由职业传统的实践理性有下列独特作用:(1)安排个人选择在公共领域中的秩序,使每个人的选择不至于相互冲突;(2)用可信的论证把个人选择的意向变为决策和行动;(3)最大限度地获取所选择的利益。
由此可见,麦金太尔并不是自由主义的政治上的反对者,他并没有激进地反对自由主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他的批判表现出美国式的实用主义态度,是一种比较策略的文化批判而已。
(提示:袁祖社教授的《社会秩序·制度理性·公正理想——西方思想文化中公正观念之范式沿革(上)》已刊发于本刊2007年第5期)
收稿日期:20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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