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伦理与公共责任_行政伦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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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伦理与公共责任的基本联系

所谓行政伦理,指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确立和遵守的伦理理念、伦理行为、伦理规范的总和,是行政权力的使用者(行政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它既体现了社会对行政权力行使者在运用权力时所要求遵循的伦理规范,又反映着行政权力使用者在权力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追求和伦理人格。行政伦理形成存在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是维持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之间合理正当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在公共管理中伦理道德主要体现在行政的公共责任上。

公共责任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保证公共行政能够公正有效地实施,要求政府机关或在政府中担任公职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共职能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其行为所负有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由公务员个人的责任感、社会道德价值观、政府机构和运行准则以及法律制度加以保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公共责任是一种义务。作为政府机制构成的行政系统和行政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过程,就是一个承担为国民尽义务的过程,承担起为其服务对象尽责效力、谋取利益的义务。(2)公共责任是一种任务。行政官员在承担义务的基础上,还必须通过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的方式,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行政官员执行国家主体的意志、方针、政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具体完成权力主体所交付的任务的过程。(3)公共责任是一种监督、控制和制裁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责任是一种以外在的约束力为支撑力的个体或群体行为。

由此,公共责任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和丰富内涵,既不是孤立的单纯道德意义上的,也不是完全法律意义上的,而是具有多种善恶价值判断,涉及国家、政府以及人民利益关系的行政过程,公共责任既是制度又是伦理。

从行政伦理的具体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是与公共性分不开的,谋取公共利益是它的基础价值取向,还要维护社会公正和谐,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其核心价值取向是要承担公共责任。责任本身就是与义务、权利互相联系的,而在公共责任中起保证作用的则是很多与公务员个人伦理道德、责任感综合而成,所以公共责任集中体现了行政伦理的本质属性。在强调新的行政模式要增加行政机关的回应性、前瞻性的同时,就必须要发挥公务员的自觉和自主意识,这一点仅靠法律、制度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发挥伦理道德责任机制的作用,提高公务人员本身自觉的责任意识,提倡公务人员主动承担责任,重视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并且使这种信念、道德内化成公务员的行为规则和习惯,这样行政主体所承担的公共责任在他采取行政行为之时就产生了,甚至在他采取行政行为之前他就已经具备了某种责任。这也就是公共责任的伦理化。

二、政府行政必须承担公共责任

行政管理意味着一定的公共责任,即“职责”,职责只与人的职业角色相联系,行政职责就是发挥行政管理者的岗位职能,保持行政目标,完成行政任务的责任,遵守行政规则程序,承担职权范围内社会后果的责任,实现和保持行政系统的不同岗位之间的有序合作的责任等,因此公共责任是行政管理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在公共管理中,最主要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人员,行政主体在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他们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能的同时应具有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的责任能力。透视民主政治发展历程,责任行政已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也是一种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基本价值观,它要求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主动回应并积极采取行动满足公众的基本利益需求;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和职责,承担道德、政治、行政、法律、侵权赔偿等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责任与公共责任有其相通之处,行政责任是公共责任在行政管理中的具体实现方式。

事实上,行政责任是一种客观规定,行政责任的实现是通过现实的行政个体在一定行政环境中实现的。但是千变万化的行政环境,伦理自主的行政个人,伦理活动的不明确性,许多时候需要行政主体随机做出裁决和自主做出决定,这是刚性的行政管理规则没法、也无力约束的。而行政活动也有公正与非公正、是与非、善与恶的价值选择和行为选择,这些选择活动离不开对行政行为的规范与约束。而接纳与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与选择又要与行政主体的良心、责任感、正义感作为内心的依托,使行政责任“输入”到行政个体中与个人责任能力相结合,但由于行政个体的道德能力存在着差异因此“输出”的结果却往往是因人而异,所以必须要发挥行政伦理的作用。

没有相应的行政伦理,行政行为就不能担负起它应有的作用。行政伦理的失范,给行政管理带来了严重的挑战,造成行政政策执行的走样、行政效率的低下和公众信心的丧失,吞噬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伦理失范的实质是行政权力的异化,都是权利责任的不对等,有“权”无则,因“权”忘则,责任意识尤其是公共责任意识淡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的歪曲都在于公共责任机制不完善,因此,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要不断完善责任制度,不断探索使行政责任落到实处的具体的行政过程、要不断培育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可操作的行政伦理规范,这对于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建立和谐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三、公共责任伦理在行政过程中的实现

公共责任的有效实施,不仅强调行政人员的道德理性。而且还要求把这种理性以制度、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规范。这就需要建立一种保证政府责任实现的责任控制机制,这种控制机制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两方面。内部的行政责任机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的作用,代表性及伦理道德向度。外部责任机制主要包括行政、政治、法律等强制性的控制机制。健全对行政主体的责任控制机制,公共责任的履行和落实自然应从内外两个方面考虑。

1.从公共责任的外部责任机制看,还是要完善制度建设发挥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强力控制机制的作用,全面推进行政伦理立法。

法律是最好的保障各项政策法规实施的武器,通过法律这样的赏罚机制来行使道德规范的作用。所以要保证责任的落实还是应该在法律体系中渗透公共伦理责任的基本理念。行政伦理立法,是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监督、执法权力的法律效力和作用。道德良心作为“软件”必须通过政治法律等“硬件系统”的功能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人的道德品质的不完善性和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不能保证行政人员永远正确地行使权力而不发生失误和偏差。如果没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再好的道德体系也很难对社会产生实际的影响。

首先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体系。在法律体系中渗透行行政伦理责任的基本理念,包括在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条文中,在执法者的执法过程中,在公民的守法教育中。以及对立法、执法、守法的法律监督体系中都可以渗透行政伦理责任的基本理念。同时,我们谈“在法律体系中渗透行政伦理责任的基本理念”还指可以制定专门的行政伦理法典。尽管已建立起的伦理法规存在着固有的虚弱性,法律对于伦理问题的解决也存在着诸多缺陷,但是法律的努力仍然被当作为预防行政职员非伦理行为的第一步,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这也是控制政府腐败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2.完善内部的行政责任控制机制,行政责任实现的内部责任控制机制,实质上就是行政主体的自律机制,但这种自律需通过行政伦理所提出的道义要求的规范来实现。应该突出行政权力主体的地位,促使行政主体认同相应责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关注民众生存情况,积极回应并满足其基本的利益需求。

完善内部责任机制的首要任务就是构建行政伦理价值系统,对行政主体应具备的道德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事实上,没有责任约束的权力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使权力失去它应有的权威,给政府带来失去其合法性基础的危机。所以应积极的对行政管理者和公民实施行政伦理责任的教育,强化道德责任意识,使行政主体意识到应站在道德的立场上,树立国家、民族意识,而肩负起授权者托付的责任,以谋取公众利益为己任。

对于行政管理者和公民所实施的教育不仅仅要包括技术手段的培训,同时应强调行政伦理责任对于行为的重要意义。通过教育和培训,行政管理者应明晰其伦理责任、懂得在变化的情境中伦理选择的意义以及对组织服从和忠诚的界限等。当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在积极的责任框架内合作也就意味着更多的社会责任的实现。

这些认知和教育可以通过如下具体的教育过程得以实现:建立能够渗透行政伦理责任基本理念的社会环境,诸如公共社区生活。在这样的公共生活中。行政管理者的责任通过活动得以实现,而公民的伦理责任意识得以培养。同时可以通过特殊的培训项目把行政伦理责任的基本理念灌输给行政管理者和公民。通过定期的或是不定期的对行政管理者和公民以社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得伦理责任的基本理念深入人心,进而落实在大多数以至于每个人的行为中。

行政伦理是伦理道德领域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公共责任为核心的行政伦理系统的建立,公共责任机制的完善以及实现对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公共管理者的素质和行政办事效率,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水平,塑造政府的形象都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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