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论文_德吉曲宗

论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论文_德吉曲宗

德吉曲宗(四川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041 )

[摘要] 环境犯罪是否适用严格责任是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较大争议的一个理论难题。 严格责任引入会扩大环境犯罪的打击面、突破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等司法弊端,但不可否认严格责任对于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减轻检控机关证明责任、提高诉讼效率等司法效益, 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认为, 严格责任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促使单位或者个人更为谨慎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 从而在环境保护中起到重大作用,环境犯罪应当适用严格责任。但严格责任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必须是有限制的。

[关键词] 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1 环境犯罪中严格责任的内涵

环境犯罪中应当适用的严格责任是指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时,仍然推定其构成犯罪的责任形式,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证明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认定犯罪。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是指法院在对某些特殊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难以辨清时,控诉机关只要查明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导致了某一法定的危害结果,而被告人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自己的能力注意和避免)等等,就明确推定行为人具备犯罪意思(至少存在过失)而判令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制度。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坚持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即有故意或过失才能追究实施危害环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显然己无法应对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适用严格责任势在必行,原因如下:

首先,适用严格责任是遏制犯罪,惩治犯罪分子的需要环境污染具有的周期长、污染辐射范围广、致害因素复杂等特点,决定了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棘手性。如果坚持罪过原则,会使得许多破坏环境分子逃脱惩罚。其次,适用严格责任符合刑罚的目的,不仅有助于特殊预防,而且也能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体现刑法的威慑作用,对于特定行业的从业者也是一种鞭策,加强排污者的责任感。最后,适用严格责任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任何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实施,都必须考虑到其实施的成本与效率,在污染环境犯罪领域严格责任可以跨越在这类案件主观认定上的障碍,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又可以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和惩治环境犯罪。

2 我国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必要性

2.1环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决定了应适用严格责任

环境事件发生,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往往会面对巨大的威胁,造成的损失也不是普通犯罪所能相比的。因而,对待环境犯罪,应当有一种全新的思路,以应变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如果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那么无疑是给环境犯罪的潜在主体敲响了警钟,为他们附加了相对更为沉重的注意义务,而这种重压,必然可以促使他们改进自己在预防环境事故方面的工作,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危害的发生。

2.2环境犯罪复杂的专业性决定了应适用严格责任

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通常情况下,控诉机关无法完全掌握相关的资料信息,因为排污者都以商业秘密对他们所采用的工艺流程和有关致害物质性质的详细资料加以保护, 再加上污染环境犯罪的专业性、多变性和隐蔽性强,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为对环境的巨大破坏并不能马上显现出对周边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良影响,当危害结果的显现之际,污染行为往往已经发生多时,要控诉方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举证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是非常困难的。对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制度有利于对环境犯罪的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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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可行性

3.1严格责任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犯罪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在适用严格责任时, 仍然要求行为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大要件[ 张明楷等学者认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危害行为,危害对象,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题过错,以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等。]。严格责任只不过是将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罪过表现的责任适当转移给被告承担,即对起诉时控诉方对被告主观方面的证明责任的免除。如果被告不须承担刑事责任,则被告必须能够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来证明自己在实施该行为时不存在过错或者在过失的情形下证明自己已尽注意的责任。因此严格责任不是要求对于环境犯罪,只考量客观因素,不考量主观过错,这与《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不相违背。

3.2严格责任不等同于绝对责任

严格责任不等同于绝对责任,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是指法院在对某些特殊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难以辨清时,控诉机关只要查明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导致了某一法定的危害结果,而被告人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自己的能力注意和避免)等等,就明确推定行为人具备犯罪意思(至少存在过失)而判令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制度。在严格责任制度中的推定就是法律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将无罪的证明责任转到了被告方身上,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所以只惩罚推定有过错的行为和允许被告提出抗辩理由正是体现了严格责任的公平性,并不是只重效率而轻公平。

4 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的限制

明确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范围和限度

1在罪名上适用严格责任应取决于行为的社会危险程度,危险程度越高越严格。严格责任应只适用于危害较大的环境犯罪,如果环境犯罪的危害性很小,追究刑事责任完全可以参照普通的诉讼程序。所以要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应当将适用的罪行限制在某些危害性较大的环境犯罪上。

2主体范围应当仅限于工业企业法人,既包括对单个企业法人实施环境犯罪的追诉,也应包括对危害后果潜伏期长的,多个企业法人共同实施的环境犯罪的追诉,不宜对单个和多个自然人实施的环境犯罪适用。具有间接性和潜伏期长是环境犯罪危害后果的特点, 一般来讲,危害后果的发生常常要经过多种因素长时间相互作用和逐渐积累才行。现在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大量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和破坏资源造成的,刑法惩治的重点应当是企业法人而不是自然人,而企业法人又由于其危害行为的高度专业性而掌握着犯罪证据,司法机关对其主观过错进行证明相当困难,因此,对企业法人的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就变得非常必要了。

3刑罚要严格限制其在重刑中的适用,应当以罚金刑和短期自由刑为主。刑法要努力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不能完全放弃对公正的追求。在刑罚上选择处罚较轻的罚金刑和刑期较短的自由刑,是因为适用严格责任己经使天平向一边倾斜,只要这样才不至于对被告人施加在举证责任和承担刑罚上的双重不利,在具体罪行的法定刑幅度也不宜过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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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德吉曲宗(1995.02—),女,西藏日喀则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 研究生

论文作者:德吉曲宗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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