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时势 迎接挑战——关于贯彻落实《工会法》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会法论文,时势论文,贯彻落实论文,几点思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改《工会法》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国,是两件对工会工作产生深远 影响的大事。《工会法》的修改是伴随中国入世一系列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它在总体 上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了经济和劳动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实; 明确肯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确立了集体合同与民主管理两个主要 维权手段,充分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拓展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新途径;加强了 对工会干部保护力度;强化了工会对社会生活的参与方式;加大了工会经费的收缴范围 和力度;增加了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提升了工会立法的法律威摄力。它将为新 世纪中国工会工作提出良好的机遇。
挑战和机遇并存。《工会法》修改与中国入世带给工会更多的是挑战,为工会提出更 高的要求,工会面临更艰巨的任务。工会的工作思路、方式手段和工作重点必须顺应新 形式,符合《工会法》的要求,以全新的姿态迎接挑战。
(一)维权工作是工会的生命线
明确肯定维权是工会基本职责,是《工会法》修改最大的成果和最具重要意义的立法 突破。
维权是工会基本职责本是不争的事实。两百多年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条件下,工会的 产生就是工人阶级联合起来对抗资本维护自身权益。在社会主义时期特别是市场经济条 件下,社会经济矛盾依然存在,工会性质没有改变,维权仍然是工会基本职责和首要任 务。对此,从列宁到毛泽东,从邓小平到江泽民都曾给予强调,但在立法上却长期缺乏 明晰确切的规定。《工会法》的修改正本清源,使应当明确的问题有了圆满结论。
维权是工会的天职,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工会的生命线,是工会工作的 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权事关大局,事关社会安定和政权稳固。工会如果不能有效发挥维 权作用,就是失职就是偏离工作大方向,就会逐渐失去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职工合 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势必影响安定团结,就有出现“第二工会”的危险。面对劳动关系 领域严重的侵权现象和复杂的国际局势,必须对维权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
做好维权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个维护的辩证关系,消除认识误区和思想禁锢 。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维权必须依法维权,必须是维护职工的合法 权益,手段合法目的正确,就不会损害全国人民总体利益。职工群众和劳动者是国家主 人,社会主体,人民民主政权的阶级基础,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维护全国人民 总体利益;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维护而影响了安定团结,会严重损害全 国人民总体利益,两个维护是辩证统一,没有根本矛盾和冲突。不能将两个维护对立起 来,更不能以两个维护为借口削弱工会维权工作。
中国入世会掀起新一轮外商投资热潮,各类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将明显增多,国家对劳 动关系的调整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劳动权益纠纷将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工会面临更为 艰巨的维权任务。正如一位领导同志所说,对于工会工作我们不能心安理得,应该坐卧 不安。这说明工会面对严峻的形势必须有所作为,高举维权旗帜,勇于并善于维权,不 辱使命创出维权佳绩。
(二)工会工作必须落实到为职工服务基点上
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一切活动必须代表职工群众利益,为职工群众服务。 《工会法》增加了对工会干部和工会经费财产保护的内容和力度,这种保护归根结底是 为了保护职工群众,使工会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因为工会没有自身利益,不能为自 己谋取特权和利益。《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 和工会活动。为职工服务是贯穿《工会法》的基本精神,是《工会法》为工会提出的基 本要求。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等机构,改变了面向会员为职工服务的性 质,变成经营和盈利性场所,甚至被人承包租赁从事商业活动。职工群众不理解,基层 工会有意见。有的企业工会不履行维护职责,不研究如何为职工服务,而是将有限经费 用于经商办企业。这些做法背离了工会性质和职责。工会兴办企事业应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履行基本职责;应把兴办企事业的收入增加工会经费,更好地为职工服务。否则, 就违背了立法允许工会兴办企事业的本意。
工会经费要用于工会活动。工会活动应主要是与维权有关的活动,是与为职工服务有 关的活动。《工会法》对工会经费使用提出明确的要求,加强了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 审查和监督的规定。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成为评判工会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工会的一切 工作必须落实到为职工服务的基点,工作内容和经费使用都要体现为职工服务。如何顺 应这一要求,是工会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工会组织建设应重在提高质量
《工会法》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为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工会组织建设既要重视进度和数量,更应追求质量。组建工会本身并不是目的,更不单 单是为增加工会经费来源。根本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职工,围绕职工,使其权益得到有 效维护。不能单纯地追究数量而忽视质量。
有的乡村街道小企业建立了工会,但工会主席却是厂长的大舅子小姨子,很难指望他 们履行维护职责。因此《工会法》对工会委员的人选作了限制性规定。此外,《工会法 》赋予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企业组建工会的权利,但帮助指导不是包办代替,也不能包 办代替。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参加和组织工会是职工的权利而不 是义务,不能像计划经济时期靠行政手段组织工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未建工会的企业 ,应通过宣传工作对职工进行宣传和启发,启发他们参加工会的愿望。而最有效的启发 是现有工会组织的示范作用,使未建工会的企业职工真切感受到工会能代表维护他们的 利益,发自内心地想加入工会,要求在自己的企业组建工会。因此,加强工会建设,首 先是巩固已有工会组织,使其有效发挥作用,对未建工会的企业产生影响和带动。对未 建工会的企业,绝不能只与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协调沟通,不能忽视对职工的宣传和 启发。否则即使建立了工会,也只是增加了数量而难以保证质量。
目前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许多职工特别是白领阶层职工对工会缺乏认识,缺少 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愿望。这些企业和职工应是宣传和动员的重要对象。经济关系和所有 制结构变化,要求工会的宣传工作改变传统模式,在内容和手段方式上创新。通过各种 形式的广泛宣传扩大工会影响,更多地吸收工会会员壮大工会组织。
(四)把维权的两个轮子推向新高度
《工会法》扩大了集体合同与民主管理的适用范围,将其作为工会维权的两个主要手 段和机制。
过去对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重点是建立机制,不求高标准高条件。但在一些企 业往往是协商走过场,合同空洞无物。合同签订后束之高阁不起作用。今后应在确保和 全面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质量上下功夫。集体协商内容既要全面也要具体,真正解 决实际问题;集体合同的条款必须规范齐备,将协商成果以合同条款固定,明确约定企 业内部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合同一经签订工会就要监督和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企业不 履行或违反集体合同又协商不成的,工会应果断及时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以 此树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权威,使其有效发挥源头维护,协调稳定劳动关 系的作用。
民主管理制度最能充分体现党的依靠方针和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保证职工权益不 受侵犯,有效保障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凡是扎实有效开展民主管理 的企事业单位,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受损害,职工权益得到保障。反之,国家和单位利益 受损,职工权益被无情践踏。事实也同时表明,民主管理在一些单位不能开展或流于形 式。一些原本能够搞好的企事业单位,由于领导人的盲目决策或大肆挥霍而陷入困境; 一些先进典型单位的领导,或头上有着耀眼光环的领导却因贪污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被出租或置换,职工大量下岗或失业,少数领导却依然坐享着国 有资产的利益。毫无疑问,这些单位中领导的权力失去了监督和制约。更值得深思的是 ,这样一些单位也有工会和职代会,有的甚至还产生过民主管理的典型经验。这些情况 充分说明,民主管理工作在一些企事业单位存在着真空或者已经变成毫无实际内容的形 式或装饰。民主管理工作亟待在实效上取得突破。
工会维权工作形势紧迫任重道远。面对挑战工会必须充分运用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这 两个维权手段,把维权的两个轮子推向新的高度,带动工会工作全面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