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入与市场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收入论文,结构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一直为中央政府所关注。2000年前,各部委共出台了37份与降低农民税费负担有关的文件[1]。2004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更将“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提升到相当政治高度[2], 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已有的资料表明,中央的这些措施,在过去的一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农民收入有了明显提高。
然而,我们不可能长期依赖于这种高成本的政策推行方式,来保证“三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的农业劳动收入,依存于农业产出的收益和相应的农业生产费用及税费负担。本文尝试证明,在目前条件下,如果不能有效抑制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不能减轻农民的各类税费负担,即使农产品总收益不变或增加,农产品的生产费用或税费支出会随农产品总收益正向变化,从而部分或全部抵消增加的产出收益,农民纯收入最终将维持在其劳动成本水平上。而农民的劳动成本或农民收入,在农业劳动不能向非农产业流动和转移的条件下,决定于他们的生存成本;在劳动自由流动的城乡统一劳动市场上,则决定于非农劳动收入(替代工资)。在城镇非农劳动收入普遍高于农民收入的条件下,保证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及非农产业的自由流动和转移,是实现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基本途径。
一、基本模型
为简化对农民收入问题的讨论,假定:
农民投入劳动和其他农用生产资料,在给定的农用土地上从事单一的农产品(A)生产;
农村劳动力(L)不能向其他行业流动,农产品生产是农民收入的惟一来源;
农产品价格(P[,A])既定,农产品的总收益(Y[,A])与产量(Q[,A]=f(L,E,K))成正线性相关(Y[,A]=P[,A]·Q[,A])。
在农用土地、农产品价格既定的条件下,农产品产量及收益依存于劳动和其他要素的投入。相应地,农产品总收益将在农民和其他要素生产者之间分配,两者成此消彼长关系。
(一)劳动
农民投入土地的劳动会带来相应的产出。但在土地和农业生产技术给定的条件下,劳动的边际产量(MP[,L]=f[,L])以及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品(MRP[,L]=P[,A]·f[,L])都会随劳动投入增加而递减。
当劳动产出极低,收入尚不能满足其最低生存和延续需要时,Scott(1976)发现,生存安全为第一因素,其经济决策的基础是生存伦理。如果将维持温饱或最低生存条件所必须的产出或收益称为生存成本(C[,s])(注:古典经济学家称其为“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它包含“不但是维持生活上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是按照一国习俗,少了它,体面人固不待说,就是最低阶级人民,亦觉有伤体面的那一切商品。”(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99页)),在农民尚未解决温饱时,劳动产品或产品收益的效用趋于无穷大[3]。这时,只要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品(MRP[,L])大于零,农民会将闲暇时间尽力压缩到极限,除了必需的吃饭、睡觉和休息时间,在生理条件所限定的范围内,趋于最大化劳动投入(),以增加总收益(注:这也说明了为什么越是贫穷地区,劳动收入越低,劳动投入越多。)。
如果在生理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内最大化劳动投入所带来的产出甚至低于生存成本,人口就会自然下降。在给定的土地上,会提高劳动的边际收益及平均收益,使总收益满足生存成本。因此,生存成本构成了农民收入的下限,即农民收入至少不会小于生存成本。
生存成本一方面依存于人的基本生理需要,即维持温饱,延续生命所必须的物质资料;另一方面还取决于习俗、传统等社会因素。不同自然环境及文化背景,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生存成本可能存在较大差异。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进步,最低生存标准会相应提高。但在特定地区的特定时期,由生理条件、社会习惯制约的生存成本是确定的,是一个常量。
在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农民劳动的均衡投入量决定于产出所带来的效用与闲暇效用的比较。
特定农民从既定的农产品及农产品收益获得的满足,依存于他的效用函数。生理需要、习俗、传统、外部示范和对未来的预期在构造农民的效用函数中都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信息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外部世界影响的增强,农民的生活方式,或效用函数会不断变化。假定农民劳动不能向其他行业流动或转移,那么投入农业生产的劳动就没有市场化的替代收益或工资成本。但生产劳动本身是一种体力或脑力的支出,会有劳累、辛苦等负效用。同时,劳动会牺牲娱乐、休闲时间,它们构成了劳动的成本。以劳动的时间成本表示农业生产劳动的负效用或牺牲的闲暇效用,它是劳动时间的正相关函数。
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条件下,只要农业劳动的边际产出带来的效用大于劳动的边际时间成本,就会有更多的劳动投入农产品生产,并在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品的边际效用等于劳动的边际时间成本时达到均衡。
一般而言,随着劳动投入及产出的增加,闲暇时间的减少,在边际上,既定劳动带来的产出效用递减,闲暇效用或时间成本递增。
(二)农用生产资料
按习惯划分法,农用生产资料(K)指除劳动和土地之外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塑料薄膜、农用机械、灌溉用水、电等。在现代农业生产中,除了化肥可以由农家肥替代,农用机械可用人力替代外,其他大多数农用生产资料都可以视为农作物的固定比例函数,与劳动的替代弹性为零,不可能通过增加劳动减少这类投入。因此,可以将给定耕地上的这类生产要素投入视为一个常量(K[*]),农民在农用生产资料上的支出是它们价格的正比例函数。
1.竞争性市场 农用生产资料,通常是被生产出来重新投入农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如果农用生产资料市场不存在进入限制,供给方面存在竞争及潜在竞争,在生产资料价格高于生产经营成本时,就会有竞争者进入,压低价格;当价格低于生产经营成本时,部分供给者就会退出。农用生产资料的长期均衡价格将等于它们的生产经营成本。在给定的时期,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成本既定,由生产经营成本决定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是一常量(P[,K][C])。相应地,农民在农用生产资料上的开支(P[,K][C]·K[*])也是一个常量。
2.非竞争市场 如果农用生产资料市场存在进入限制,不能形成供给方面有效竞争(注:在短期调整过程中,受时间限制,即使市场不存在准入限制,由于新企业来不及进入市场,在农用生产资料供给不足时,在位者相当于一个时间市场的垄断者。),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将决定于农民对农用生产资料的需求价格,即农用生产资料的边际收益产品(MRP=P[,A]·f[,K])。随着农产品总收入增加,农用生产资料的边际收益产品(或需求价格)及市场价格也会相应提高,从而部分或全部抵消所增加的农产品总收入。
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有两个上限:
在边际上,生产资料的边际支出不能大于产品边际收入(MRP[,K]≥P[,K])。否则农民宁可放弃农产品生产及对生产资料的购买;
在总量上,农产品总收入扣除生产资料费用后不能小于生存成本(Y=P[,A]·f,E,K[*]))=P[,K][m]·K[*]≥C[,s])。如果支付生产资料费用后农民收入甚至低于生存成本,农民也会放弃生产资料的购买。
(三)土地
土地是大自然的赋予,本身没有费用。在农用土地被限于农产品生产,不能转移他用的条件下,土地没有成本和供给价格。因此,土地不存在均衡使用量和均衡价格。地租只是一种剩余,即产品收入扣除所有其他支出后的余额。
(四)农民纯收入
如果农民拥有土地,无须缴纳地租,则农民纯收入(Y[,N])在理论上应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农民劳动收入(Y[,L]);二是所承包的土地收入(R)。即:
Y[,N]=Y[,L]+R
农民收入也可以表达为农产品总收益与农用生产资料支出之差,
Y=P[,A]·f(L,E,K)-P[,K]·K
于是地租收入可以表示为
R=P[,A]·f(L,E,K)-(Y[,L]+P[,K]·K)
1.如果农用生产资料市场是一个竞争市场,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及农用生产资料支出是一常量。这时,农民纯收入完全依存于农产品总收益,它决定于农产品产量和农产品价格,它们与农民纯收入成正相关变化。而且由于农用生产资料支出是一个常量,农民纯收入的变动幅度会大于农产品收入变动幅度。
2.如果农用生产资料市场是一个非竞争市场,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会随农产品总收益正向变动。当农产品价格或产量,从而农业总收入增加时,会相应提高农用生产资料的边际收益产品,农民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农用生产资料,直至地租完全被农用生产资料支出侵蚀。这时,农民纯收入全部来自劳动收入,并且等于生存成本或劳动的时间成本,不随农产品总收入变动。但即使在非竞争性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资料价格及支出将在地租为零时达其上限,即农产品总收益减去农用生产资料支出后大于或等于生存成本,或劳动的时间成本。否则农民会放弃农产品生产。
(五)小结
在农业劳动不能向其他行业和地区转移和流动,农用土地供给既定的条件下,农民纯收入一方面决定于农产品总收入,另一方面依存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在竞争性的农用生产资料市场,随农产品收益增加,农民会获取一个超过劳动收入的地租收入,农民纯收入与农业总收益成正向变动。但在非竞争性农用生产资料市场,即使农产品总收益增加,地租也会因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相应上涨被侵蚀。因此,农民只能得到由其劳动的时间成本,甚至生存成本所决定的最低收入。
二、政府的税费与补贴
各级政府补贴与征收的税费,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可以将政府的补贴视为“负税(费)”,也可以将税费看作“负补贴”。考虑到目前中央政府以各类补贴鼓励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我们主要分析补贴。
(一)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有多种形式,包括对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农产品价格补贴,以及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
1.价格补贴 农产品价格补贴,相当于提高农产品价格。在农产品产量给定或提高时,都会增加农产品总收入。但如前所述,农产品总收入增加,能否增加农民纯收入,依存于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结构。在农用生产资料市场非竞争性条件下,农业总收入通过补贴提高后, 意味着给定的农用生产资料有更高的MRP[,K],农民能够为之支付更高的价格[4]。在这种条件下,补贴将通过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向农用生产资料的供给者转移,并不能增加农民纯收入。至于这部分补贴转移给了生产企业还是经销商,取决于它们各自面临的市场结构。
1990年至1999年的十年间,除了1994年外,其余各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都高于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见下表:
表1 1990—1999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年份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
97.4
98.0
103.4
113.4
139.9
119.9
104.2
95.5
92.0
87.8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105.5
102.9
103.7
114.1
121.6
127.4
108.4
99.5
94.5
95.8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0》;陈高生:中国农产品出品后劲不足的原因与对策,《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7期(注:根据陈高生的计算,1990年以来,我国农产品成本以约10%的速度递增。1978年生产50公斤农产品的包税成本为11.14元,1997年为51.93元,19年间平均每年增加8.44%。扣除税金,1978年每亩农产品生产成本44.91元,1998年为254.14元。)。
只有在农用生产资料市场有竞争性时,政府的这部分补贴才能以土地收入的形式,进入农民手中,增加农民纯收入。
2.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补贴 在竞争性农用生产资料市场,这部分补贴意味着降低农民在农用生产资料上的支出,从而增加农民纯收入。但在非竞争性农用生产资料市场,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实施价格管制,这部分补贴意味着农民将要为农用生产资料支付更高的价格,从而将补贴直接转变为农用生产资料的涨价,农民纯收入并不能增加。但是,如果政府能够实施有效的价格管制,在对农用生产资料有更高需求价格时保持一个低于需求价格的市场价格(管制价格),农民将获得更高的纯收入。
3.收入补贴 如果政府在农民收入Y[,N]时提供补贴α,以保证Y[,N]+α>C[,s],在劳动收入Y[,L]>Y[,N]+α时,就会继续投入农产品生产劳动,并在劳动收入等于Y[,N]+α时达到劳动投入均衡。当劳动收入Y[,L]<Y[,N]+α时,宁愿坐等补贴。因此,这类补贴相当于提高了农业劳动成本。在劳动收入决定于劳动成本的条件下,补贴提高了劳动及纯收入,但同时会减少劳动供给及总产出。
(二)政府的税和费
政府收取的税和费,相当于一种负补贴。反之,政府减免税赋和费,相当于政府补贴。因此,对政府减免的各类税和费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可以运用补贴的分析进行。
在劳动未能向非农产业转移时,政府的税费只能来自地租。如果农用生产资料市场是竞争性的,政府最大化税费将等于或小于地租(注:周其仁(1994)认为,中国农民的土地一开始就是通过土地改革这种强权方式获得的,农民得到的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产权,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剥夺地租。)[5](P26—89)。如果农用生产资料市场是垄断性的,则地租将在政府税费与农用生产资料供给者之间分配。在农民有非农收入的条件下,税费既来自地租,也来自劳动收入,农民税费负担的上限将使得农民最终收入等于生存成本,否则,农民就会离开土地,品税放弃农产品生产。
村级组织征收的土地承包费,可以视为税费的一种,是对农民收入的部分扣除。“既然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代理人就享有所有者的各种权力。”[6] 在土地经营承包竞争中,农民得到的土地租金收入,最终有可能全部转化为土地承包费。
地方政府部门、村级组织与农用生产资料的垄断供给者,分别可以凭借各自拥有的行政权力和市场势力,将地租转化为各类税、费,农用生产资料支出(注:陈桂棣和春桃在《中国农民调查》中描述,一个淮北农民种一亩小麦,如果亩产450公斤,可卖到330元。而种子要25元,化肥110元,农药10元,机械耕种60元,灌溉至少40元,再加上农业税费80元,合计费用325元。(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页))。理论上,只要农民支付的税费及农用生产资料开支小于或等于地租,或其纯收入大于生存成本(在劳动不能流动时)或替代工资成本(在劳动可以流动时),这些支出就是可能的。生存成本或替代工资成本构成了农民收入的下限。
地租在他们之间的分配比例,决定于他们之间的博弈。农村村级组织直接受地方政府控制,生产资料市场的垄断力通常来自政府的准入限制或地方保护政策,甚至直接由政府及其所属盈利性机构垄断经营(注:按张曙光和赵农(2002)的描述,目前,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行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制度性进入壁垒。尽管国家1998年取消了国产化肥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17家大型化肥厂仍由中央政府控制,价格根据国家制定的指导价作有限浮动。其他厂家的化肥价格由地方政府调控。进口化肥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特许经营。除少量产品由厂家自销外,化肥和农药的销售主要由中农公司及其销售网(基层供销合作社)、农经“三站”(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和农技推广站)所掌控。),价格管制也是由政府实施。因此,在这部分收入的分配中,地方政府往往拥有更强的力量。它们首先要满足政府的某些刚性税费(注:项继权(2003)对湖北京山县的调查发现,税费改革过程中,农民承担的税额的确定,是“首先框县乡村的财政需求”,再反推农民应该负担的数量,最后由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分解落实到户。在假定税费总量是一个常量的假定下,农民越富,税费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越低;农民收入越低,税费占农民纯收入中比重越大。这对不同地区的农民群体和个别农户都是一样的。陶然等(2003a,2003b)将这种现象称为税费负担的累退性。),剩余部分则通过特定政府部门、甚至主管官员与农用生产资料供给者之间的合谋行为分享。
三、劳动流动与农民收入
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的流动和转移,会直接给向外转移的劳动带来更高的工薪收入,同时还会增加务农劳动的机会成本,从而增加农民整体的收入。
如果农民并不只是从事农产品生产,还可以将劳动投入到非农产业,或者向城镇流动,将劳动转移到其他非农服务业、(手)工业、商业等活动,农民在非农产品生产劳动中能够获得的劳动收入,成了农业劳动收入的替代工资,它们决定了农产品劳动价格及农民劳动收入。
如果从事非农产品生产劳动的纯收入高于农产品生产劳动收入,农村劳动就会向非农行业转移。这一方面会提高转移出来的这部分农村劳动力的收入;另一方面,减少给定土地上的劳动投入,会提高务农劳动的边际生产力。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非农劳动收入的存在,提高了务农劳动成本。如果农用生产资料价格随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上涨,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能够获得的纯收入低于非农劳动收入,农业生产劳动就会向非农产业转移,降低农用生产资料需求,抑制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及农用生产资料支出,从而保证务农劳动收入不低于非农劳动收入。因此,更高的非农劳动收入的存在,反过来提高了务农劳动收入的下限。低于这个下限,农民就会向非农产业转移(注:2001年税费改革前,京山县有10多万亩耕地抛荒,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0%以上。最高时全县抛荒面积已达近20%(项继权,2002)。)[7]。在农业劳动的收入高于非农业劳动收入时,人们会放弃非农劳动收入,回到土地,从事农业生产。随着农业生产劳动投入的增加,边际生产力会递减,直到农业收入等于替代工资。
在没有劳动流动限制的、统一的城乡劳动市场中,农业劳动与非农劳动投入将在农产品生产劳动与非农劳动边际收入相等时达到均衡,这个收入即农民劳动的市场价格,它依存于特定农民本身的素质及统一劳动市场的供求。对特定劳动的需求越高,该类劳动的供给越少,劳动工资越高。在给定市场需求的条件下,如果特定劳动所要求的技能、知识越少,越是易于替代,该特定劳动的供给就越多,工资也就越低。
如果以W表示非农劳动收入,考虑到农民进城需要支付更高的生活费用,以及离乡背井的负效用,只有当W>tY[,N](t是进城生活成本系数,t>1),或W/t>Y[,N]时,农民劳动才会向外转移。因此,在农民可以通过向非农产业转移时,农民实际收入等于W/t,即决定于非农劳动所能得到的收入及离土生活费用系数。
离土生活成本系数,对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不同人群是不同的。一般而言,给定非农劳动收入,中国北方农民更偏好于家乡生活,而南方农民似乎并不是十分在意离家。年青人比年龄大的人更愿意进城生活,甚至有不少年青人宁愿接受比在农村更低的收入,这时t甚至小于1。
长期“赶超”战略形成的城乡差别,城镇劳动收入高于农村劳动收入,非农产业劳动收入高于农产品生产劳动收入[8]。据李实(1999)的研究,外出劳动力对家庭总收入的边际贡献率明显高于非外出劳动力的边际贡献率,前者比后者高出近10个百分点。按照1995年全国农村农户平均收入6270元计算,一个外出劳动力将比一个留在当地就业的劳动力平均多挣600元左右[9]。因此,农村劳动向城镇转移,农产品生产劳动向非农产品生产劳动转移,会形成农产品生产劳动以及农村劳动更高的替代工资,从而提高农业劳动成本。
农村劳动力是否能够流动,农业劳动是否能够转移,依存于劳动市场结构或城镇的开放度,也依存于农村劳动者本身的素质。前者是国家相关政策及城镇就业状况的函数,而后者决定于农村劳动者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性别、年龄等。蔡昉(1996)用农村人口净迁出率与留在本地的人口比率之比表示相对迁移率,利用1990第四次人口普查的资料回归得出:(1)相对收入越低,迁移频率越高;(2)相对农村人口比重越高,劳动力就业压力越大,迁移频率越高;距离中心城市越远,迁移频率越低[10]。
四、结论与政策含义
农民收入本质上是农民拥有的劳动和土地的价格。在劳动和土地缺乏流动的条件下,由于劳动的无限供给,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品趋于零[11],劳动收入决定于生存成本或时间成本。农民能否获得土地租金收入,以及土地租金收入大小,依存于生产资料市场结构和政府的税费。在现行体制下,即使在短期内能够遏制不合理的收费及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只要农用生产资料市场不能形成有效竞争,中央财政不能保证地方政府(特别是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刚性支出,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与地方政府的收费与农产品总收入呈水涨船高般的增加。即使农产品总收入增加,农民也只能得到由生存成本或时间成本决定的劳动收入。
在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以及城乡收入存在显著差别的条件下,通过农业劳动向非农活动的转移,是更为现实、可行的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随着农民在城镇和乡村间的自由流动和转移,农民收入将由城乡统一劳动市场的劳动价格决定,农民无论务农还是务工,得到的收入都会趋于一致(注:城市收入还要扣除一个离土生活成本系数t。)。从长远的观点看,农村流动劳动力会压低城镇职工工资率,抑制城镇职工工资增长过快的趋势,这对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都是一件好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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