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条件论文_杨栋

论邓小平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条件论文_杨栋

杨栋

甘肃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内容摘要:邓小平法律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的发展实际提出并发展起来,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新环境中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

关键词:邓小平法律思想;法制建设;民主;改革开放

2015年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YB066)

邓小平创造性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指明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式。邓小平法律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历史与现实条件,并伴随着邓小平理论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一、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就将法制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五四宪法”的通过为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头七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从一九五三年到一九五六年,全国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十九点六,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四点八。”“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在全国形成了革命的,健康的,朝气蓬勃的社会道德风尚。”[1]邓小平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1975年全面主持党政日常工作后,便从铁路系统开始整顿,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文革”结束后,他认真回顾了我国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历程,针对法制建设有序则各项事业顺利推进、法制建设遭到破坏则各项事业遭受挫折的事实,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如:实行法治,反对人治,通过改革处理好人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开展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将教育视为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邓小平完整地提出了法制建设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标志着邓小平法律思想初步形成。

二、五十年代以后民主与法制破坏的教训

从 19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对国际国内形势的错误估计,以及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准备不足,党的指导思想逐渐陷入左倾,个人崇拜之风盛行,法律虚无主义抬头。1958年8月,毛泽东明确表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2]到1959年4月,司法部和监察部被撤销。“文革”的发动,更是“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3]当时,所谓的革命派“在革命无罪,造反有理”口号的鼓动下,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形式进行“反修防修”,砸烂公、检、法,社会上出现了无法无天的局面。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1975年《宪法》还去掉检察院设置,使我国的司法机构很不完备。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的那样:“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4]邓小平亲身经历了那段民主和法制遭受严重摧残的岁月,对没有法制的社会秩序有着比常人深入骨髓的理解。他从自身的切肤之痛感受到,没有健全的法制,党中央就不能及时纠正错误。要维护人民的权利,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由法制来保证。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领导集体科学地总结了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教训,逐渐形成了依法治国的共识,这成为邓小平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依据。

三、苏联法制建设的教训

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模式曾是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学习的榜样,给各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惨痛教训。列宁直接领导了苏维埃政权法制建设,初步创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斯大林领导苏联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国家工业化、农村集体化的伟大成就。但是,斯大林在1930年代发起的肃反“大清洗”运动,逮捕、审讯与处决都不需要必备的手续和必要的证据,还使用了残酷的体罚和肉刑,大搞逼供信,造成了无数冤案和人人自危的社会气氛,严重破坏了苏联本就相当薄弱的法制基础。应该说,苏共党群关系的巨大裂痕,就开始于严重破坏法制的斯大林时代。而且,斯大林晚年大搞个人崇拜,权力高度集中于个人,逐渐走向个人专断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苏联的这些做法严重窒息了民主空气,损害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仅给自身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巨大危害,而且产生了社会上、道义上和心理上的严重后果。在一定意义上,正是由于斯大林时期对民主和法制的轻视与破坏,才造成了苏联人民对社会主义前途的怀疑,这为后来的苏联解体和苏共亡党埋下了祸根。正是有鉴于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强烈要求在中国实现依法治国。

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环境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临着新的环境和新的要求,这为邓小平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时代条件。首先,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世界各国都在加强立法建设,强调本国法律与国际准则接轨,以求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促进和保障本国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法制建设必须具有国际视野,需要系统完善的法律思想进行指导,避免盲目性和狭隘性,这就为邓小平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时代背景。其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市场经济建设是全方位的建设,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和调整,这都需要在法律的规范下有序进行。换言之,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必须及时制定法律来巩固和确认已有的改革成果。可以说,正是在改革开放的时代浪潮中,中国社会迫切需要健全的法制,这就为邓小平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现实条件。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3、339.

[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十年[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10.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27.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9.

论文作者:杨栋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1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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