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后勤财务制度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务制度论文,学校后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总则
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高校后勤财务管理,规范后勤服务单位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省有关后勤改革的规定。
本制度适用公办、民办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也可依照执行。
本制度所谓高校后勤单位,是指隶属于高校、主要为高校提供后勤服务的单位,包括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的单位。不包括为高校提供后勤服务的社会企业和组织。
高等学校后勤(以下简称高校后勤)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节约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方针;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高校后勤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后勤经济秩序;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严格成本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实反映后勤财务状况,对后勤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二、关于财务管理体制
高校后勤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高校后勤单位各级负责人为本级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行严格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和大额资金支出或投资集体审批制度。
高校后勤经济业务原则上由校一级财务处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会计人员管理。下属实体较多、收入规模较大的院校后勤单位也可单独设置财务科(室),作为学校二级财务机构,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对于将后勤和校办产业一起,组建成为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运行公司,可独立设置的财务机构,学校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管理和领导公司的财务工作。
高校后勤财务会计机构,必须配置符合条件的专职会计人员。独立设置的后勤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由校级财务部门委派。后勤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校级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后勤单位应按约定的标准向学校支付财务服务费用。校级财务部门的后勤会计人员、委派到后勤独立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不得从后勤单
位领取任何经济报酬。
三、关于资产管理
后勤单位的资产按其流动性,应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后勤单位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学校资金结算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对外投资,是指对后勤单位以外的各经济实体以及后勤单位之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债券投资包括金融债券、政府债券投资等。所有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价。利用学校原有的资产所进行的一切投资也必须报学校批准。
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资本金主要为学校投入,且主要面向校内服务的后勤单位不得投资股票。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后勤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待摊费用,是指单位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一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存货,是指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及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等。存货进行定期盘点和不定期盘点,每季至少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有些虽然单位价值低于500元,但批量较大、单位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物品,也属于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应在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后勤单位下列固定资产(包括学校作为投资投入后勤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等。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后勤单位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根据不同类别确定不同折旧比例,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出售、报废或者毁损原学校资产必须经学校批准。
后勤单位以租赁方式租入学校固定资产的,应上交学校固定资产占用费。固定资产占用费高于折旧率的,不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占用费低于折旧率的,补足折旧,该部分折旧作为学校对后勤的返还进入资本公积。
后勤单位对固定资产不定期或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在建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工程完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后勤无形资产使用校名必须经过学校批准。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使用期限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后勤单位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0.53)、二年以下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工程装修支出等。
四、关于负债
后勤单位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含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应缴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短期借款,指后勤单位向学校资金结算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账款,是指后勤单位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核算向购货单位或被服务单位预收的款项。
其他应付款,是指后勤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用于专门用途的款项。应付工资,是指后勤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应付福利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费。应缴税金,是指后勤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预提费用,是指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保险费、借款利息等。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五、关于所有者权益
后勤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对后勤单位净资产的所有权,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实收资本,是指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实际投入后勤单位的资本。实收资本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增减,一般只能按规定的程序增加,不能减少。如有变动需报相关部门和人员批准。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法定资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拨款转入、学校利润返还等。资本公积经批准后可用于转增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按国家及学校规定从利润中提取。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未分配利润包括后勤单位年度内实现的利润以及累计的历年实现的未分配利润。
六、关于收入
后勤单位的收入是指后勤单位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校内经营收入和校外经营收入。后勤单位的校内服务收入开具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内部收费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由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或后勤管理处核定批准,面向学生收费应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外服务收入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后勤单位的收入与费用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七、关于成本和费用
后勤单位的成本,是指高校后勤下属各单位为提供一定产品或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一定期间为提供产品或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后勤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
后勤单位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材料及耗费,应按实际成本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后勤单位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将成本支出分为校内经营支出和校外经营支出。成本核算对象应与校内经营收入和校外经营收入的项目相对应。
后勤单位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后勤单位应合理确定工资、津贴、奖金、差旅费、通讯费、社会保障费、招待费等各类费用标准,凡是国家、省和学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后勤单位应制定费用标准,经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后勤单位应制定劳动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工资标准参照学校规定执行,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必须同经济效益挂钩,原则上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当年实现利税总额的增长幅度。
后勤单位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后勤单位应按规定计提和缴纳职工保障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后勤改革的实际情况,按校内体制改革办法“老人老办法”的规定,原有职工的住房、公费医疗、养老等由学校承担,新进员工由所属后勤单位办理劳动局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可计入成本。
八、关于利润及利润分配
后勤单位利润是指后勤单位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后勤单位利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校内经营利润+校外经营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校内经营利润=校内经营收入-校内经营成本-营业费用(分摊)
校外经营利润=校外经营收入-校外经营支出-营业费用(分摊)
后勤单位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加以弥补。
学校为扶持后勤单位增加积累以扩大再生产,返还后勤单位上交的利润,返还利润转增资本公积。
后勤单位校外经营利润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余下利润的20%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等;
3.按余下利润的10%提取公益金,用于奖励福利支出;
4.向学校和其他投资者分配利润作为投资成本补偿。
投资成本补偿额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以上1-3顺序分配后的利润余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二个百分点。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
利润余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
九、关于财务清算
后勤单位由于解散的事由已经出现,就应宣布终止,并同时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由学校派出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处理债权债务,清理欠缴税款,处理剩余财产等。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被清算后勤单位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后勤单位的全部财产以及后勤单位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清算期间不得处置财产。清算费用从后勤单位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财产以账面价值为依据。后勤单位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小组有权追回财产:
隐瞒资产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对外提供财产担保;偿还未到期债务;放弃自己的债权。
后勤单位财产付清算费用时按下列顺序分配: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2、应缴未缴的税金;3、尚未偿付的债务;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十、关于财务会计报告
后勤单位按月度、年度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日内(节假日顺延)提供,年度报告于年度终了后25日内(节假日顺延)提供。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其他有关报表等。后勤单位为适应内部管理需要,对下属各个核算单位编制收支明细表,反映各中心的经济效益状况。
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以及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的事项包括:后勤单位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会计报表应由后勤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按时向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后勤管理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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