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反倾销程序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统计,自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实施至今,全球范围内所发生的反倾销案件有5000多起,而1990年以后的十几年,反倾销案件发生异常频繁,比过去41年都多。下面是根据WTO的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后的统计结果。
从图1可看到,在1995~2003年,美国是第二大反倾销采用国,共立案329起(需要说明的是WTO在统计各国的反倾销数据时是以每1商品/每1国作为统计的标准,也就是说一国如果发布的1个立案公告中是同时对5个国家的同一种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则WTO就会统计为5起反倾销案)。
资料来源:WTO AD Initiations:By Reporting Member From:01/01/95 To:31/12/03.
图1 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前20名)及案件数(1995年~2003年)
我国从1996年起就成了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通过下表我们可以看到中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具体数据。截至2003年,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高达500多起,仅从1995年至2003年,中国就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356起,占同期世界反倾销立案调查总量的14.7%。这与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3.7%的比例是极不相称的。
美国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要国家(排名第二,共51起;印度为第一,共69起)。从1980年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薄荷醇提出反倾销起,20多年来美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累计超过25亿美元(按申诉年单案涉案金额相加。若按征税后5年相加,则至少100亿美元以上)。反倾销是美国大力推行的贸易政策,自1947年GATT成立以来,美国就一直在强行推销其反倾销法,而且GATT/WTO的《反倾销协议》一直就是以美国反倾销法为蓝本的,其每次重大修改都是美国直接干预的结果。并且其国内反倾销法更可以不受GATT/WTO《反倾销协议》的约束(即其国内法可以优先于国际法),所以说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反倾销法与实践备受国际社会的重视,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示范效应日益扩大,如美国对华反倾销指控产品多被其他国家续控,其对华反倾销做法也往往为其他国家所效仿,是中外反倾销博弈的关键之一。
中国的反倾销制度建立于1994年,当时反倾销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到了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1月1日我国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因此现在我国反倾销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美国反倾销的法律在美国的《1916年税收法》中,已有关于反倾销方面的若干规定,现在美国在反倾销上的依据主要是《1930年关税法》、《1979年贸易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等法规以及美国商务部于1989年公布的《反倾销条例》。
表1 中国大陆遭受的反倾销案件及占全球总额比例统计(1995~2003年)
世界反中国遭受到 占全球的
年份倾销数反倾销数比例(%)
1995 157 2012.7
1996 224 4319.2
1997 243 3313.6
1998 256 2820.0
1999 355 4011.5
2000 294 4315.0
2001 366 5314.6
2002 311 5116.5
2003 210 4515.2
总计 241635614.7
资料来源:WTO AD Initiations:By Exporting Country From:01/01/95 To:31/12/03.
一、反倾销事务所涉及的机构
(一)美国 在美国,负责反倾销的机关有两个,一个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另一个是美国商务部(DOC)。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倾销产品是否对本国同类工业造成了损害。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市场上倾销,并计算出倾销的幅度。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有关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商务部也裁决有关进口产品是低于公平价销售,商务部将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由海关执行。
(二)中国 中国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曾经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而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曾经是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由于我国在2003年进行国家行政机构改革,撤消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取而代之的是新设立的机构——商务部,商务部统一行使原来分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反倾销职能。因此现在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除了商务部之外,如果倾销行为成立就会征收反倾销税,这样还会涉及到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起诉及立案调查
(一)美国 根据美国的规定,对倾销提出申诉分为:反倾销机构提起和申诉人提起两种。前者是指,商务部根据自己所得到的资料,认为进口到本国的产品有倾销行为,并以确凿证据证明,可以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发布“反倾销调查提起的通知”,不过这种由反倾销机构提起的情况非常少见;后者是指,由申诉人以申诉书的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诉人包括: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该种工业内有代表性的注册工会认可的工人团体;同种工业的工业协会或商业协会。起诉书必须同时递交给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在接到申诉书后20天内要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如果决定立案调查,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发布提起反倾销调查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并不审核申诉理由是否充分,在7天内开始调查,如果商务部对申诉案件决定不受理,则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应自动终止。
(二)中国 根据我国的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类似于美国的申诉人提起)。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也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类似于美国的反倾销机构提起)。商务部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
三、初裁
(一)美国 在美国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后,通常要在宣布后的一两周内向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并要在30天内交回问卷。调查问卷要求提供的内容相当广泛,具体包括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国内销售、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环节的数据和证据。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开始调查时,也同样要发出调查问卷,并在7至14天收回问卷。
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回调查问卷后,将进行核查,并举行听证会,以便作出最后裁决。首先是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问卷调查所获得的各种有关资料,在45天内必须作出是否损害的初裁。如果初裁的结果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作出初裁之前,通常要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商务部的初裁,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之后进行。该部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60天内必须作出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裁(如果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初裁作出后,其结果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刊登通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对初裁结果有异议,可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初裁的结果。如前所说,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如果是否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都要终止调查,诉讼程序结束。
(二)中国 反倾销立案以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但是对于应在多少天的时间内作出初裁,我国并未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包括终裁时间在内)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四、终裁
(一)美国 在核查和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作出各自的最终裁决。商务部的终裁,通常在初裁后的75天内作出(情况复杂,可延长60天)。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应裁明具体的倾销幅度;如果终裁是否定的,调查即告结束。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应在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的45天内作出。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都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它们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后的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二)中国 在肯定初裁决定作出后,商务部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在终裁后多长时间开始征收反倾销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并没有说明,仅在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五、行政复审
(一)美国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当某种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满一年开始,每年都对上一年度的被征税商品的倾销幅度进行行政审查,若在连续3年的审查中达到最低倾销幅度(低于0.5%)或没有倾销幅度,则可由美国商务部撤消反倾销税命令。另外,当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时可以进行日落审查过程。即审查如果撤消反倾销命令后,倾销是否会继续或再次发生(由美国商务部决定);或者如果命令撤消,对美国国内行业的损害是否可能持续下去或再次发生(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若以上任何—个决定是否定的,反倾销命令必须终止。一般日落审查过程有一个法定启动期限,该期限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的前30天开始。
(二)中国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我国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但是我国并未规定“一段合理时间”为多长。
图2:美国反倾销起诉及立案调查、初裁、终裁
图3:中国反倾销起诉及立案调查、初裁、终裁
《反倾销条例》还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六、上诉
(一)美国 在美国负责处理上诉的部门有两级,一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一是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厂商、政府、国内进口商和贸易商,工商贸易团体和协会等。如对反倾销案的仲裁不服,可以先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如仍不服,再上诉美国海关与专利法院。上诉的期限一般为30天。即上诉在该项商品仲裁决定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30天内提出。法院在其判决后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最终判决。
(二)中国 《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条例第4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条例第5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面的对比,我们可看到,中美两国在反倾销上的基本程序是一致的,但是其中部分环节的差异是较大的:
1.关于反倾销事务所涉及的机构方面。在美国,负责反倾销的机关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两个机构各司其职,这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商务部在接到申诉书后20天内要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国际贸易委员则会收到申诉书后并不审核申诉理由是否充分,在7天内开始调查,如果商务部对申诉案件决定不受理,则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应自动终止。在这种机制下,很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即国际贸易委员会已花费了十几天的时间,以及相应的人力、物力之后,商务部却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这种运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而我国成立商务部以后,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与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以前的两个不同的机构执行转变为由商务部统一行使反倾销职能,宏观管理效率得到提高。
2.关于反倾销中每一个具体步骤的时间规定方面。美国对反倾销过程中的每一个具体步骤的时间规定非常具体、明确,操作起来有章可循,时间可得到严格的控制。中国虽然对反倾销程序也有时间控制,但时间限制的规定过于宽泛。另外美国的反倾销短的可在280天内作出终裁,长的可在390天内作出终裁。而我国的反倾销案件短的可在14个月(420天)内作出终裁,长的可在20个月(600天)内作出终裁。在我国的反倾销实践中,所有的案件中,结案时间最长有19个月(我国的第1起反倾销案—新闻纸反倾销案),最短的也有17个月(聚酯薄膜反倾销案),而初裁的时间最长的竟高达11.5个月(丙烯酸酯反倾销案)。时间明显比美国长很多,结案的效率比美国要低许多。
3.关于上诉中涉及的法院。美国负责处理上诉的法院,一个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另一个是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而我国负责处理上诉的法院是人民法院,这里就存在一定问题。因为我国反倾销措施是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作出,且反倾销案件专业性强,影响大,对审判员要求高,一般人民法院尚不具备及时有效进行司法审查的能力。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参照专门法院设立的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该院受理反倾销案件的上诉,集中专业法官及时审理技术性强、影响性大的反倾销案件,提高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
通过对两国反倾销程序的比较研究,参考美国反倾销程序,适当修订我国的反倾销法规,提高我国的反倾销效率,增加《反倾销条例》的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应适当缩短反倾销案的裁决时间,提高结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