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缺失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缺失论文,经济学论文,信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而信用缺失是当前经济生活中一个严酷的现实。合同违约、逃废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等种种失信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信用缺失的根源及经济学原理
导致信用缺失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其根本原因在于:在现实条件下,人们从失信行为中得到的好处(收益)要远远大于他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成本),即成本收益失衡。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失信往往成为经济主体的理性选择,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一)信用秩序的微观基础:理性经济人假设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经济人”假设,即市场参与者都是自私或自利的,总是在约束条件下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以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我们不打算怀疑任何人在自私方面会有缺陷的——自利是人性的普遍特征,也是人们行动的基本动力……来自于他们对自己的利益的关注”[1](P148)。斯密将自利动机视为市场社会里经济行为者最主要、最持久的天性和动机。
理性经济人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宏伟大厦的奠基之石,经济学所有纷繁复杂的分析框架均立足于这一简单的起点。信用制度同样也是以经济人为基础的。良好的信用制度不是自发生成的,而是市场交易主体通过重复多次博弈后的一种普遍共识。守信或失信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而且往往是行为主体的“理性”行为。信用状况的好坏不只是简单的思想觉悟问题,其核心是一种利益激励机制。信用作为体现交易关系的制度规则,可以通过对这种博弈的成本和收益的安排,改变交易双方的效用函数来影响和调整人们的交易行为。
(二)信用的经济学杠杆:收益最大化原则
在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任何理性经济人行为决策的标准只有两个:成本与收益。经济主体是否守信最终取决于其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对自己的成本收益的理性判断。
作为具有“计算精神”的理性经济人,在进行交易时,是诚信守法还是失信欺诈,行为的发生是由该主体对其行为所带来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比较来决定的。如果失信欺诈带来的收益与成本(其中包含机会成本)的差额即边际利润大于诚信守法的边际利润,作为理性人自然会选择失信。反之,就会选择守信。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越发展,它就越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小的哄骗和欺诈手段……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辛劳”[2](P42)。
因此,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失信泛滥现象的出现,绝不仅仅是“道德沦丧”,也不仅仅是因为存在“制度缺陷”,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发现,在当前信用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付出的成本。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其理性选择就是失信。
二、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
守信和失信作为经济生活中两种截然相反的经济行为,二者都能带来一定的收益,同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市场主体在做出选择的时候,必然会根据成本收益法来进行衡量。
(一)成本分析
1、守信成本。信用并非凭空产生,它的形成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即获取信用而付出的经济或非经济代价。守信成本主要有:宣传成本,就是取得对方信任的成本;信誉维护成本,即市场主体对信誉维护所进行的日积月累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信用管理成本,即企业进行全程信用管理必需花费一定的成本等等。
2、失信成本。 失信成本是指行为人由于不守信用或信用水平偏低而付出的代价和成本。主要包括:(1)经济成本。即在经济利益方面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失,如毁约赔偿、融资的高成本、市场萎缩等。(2)法律成本。是指信用失常行为在法律上受到的制裁,主要有由法院执行的警告、罚款、判刑等,还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3)道德成本。即在社会信誉、名声等方面付出的代价,既包括良心道义上的自责,也包括社会舆论的谴责。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种种问题,信用失常司空见惯,也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毁约赔偿金低,造成守信成本偏低。
(二)收益分析
1、守信收益。良好的信用是个人、企业乃至国家宝贵的无形资产, 它所带来的潜在的收益是难以估量的。诺贝尔奖得主阿罗指出:“没有任何东西比信任更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它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润滑剂……它有真实也很实用的经济价值,它提高系统的效率,使你能够生产更多的产品或产生更多你所珍视的价值”[3] (P152)。因为良好的信用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融资成本,有利于增加个人或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增加财务绩效;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谈判成本,促成更多的合作机会。
2、失信收益。这里指经济上的收益。当前种种失信现象如假冒伪劣、腐败、逃废债等等,无一不是为了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萨缪尔森曾经说过,“只要能在竞争的市场蒙混过去,商人便会把沙子掺进食糖里去”[4](P246)。以证券市场为例,我国上市公司披露虚假财务信息亦可以从成本收益原则中得到解释。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虚构收入5.66亿元,虚构利润5.4亿元,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此间琼民源的股价则从当年7月初的6元左右,升至12月11日的29.61元,虚增股票市值43亿元以上。而中国证监会对于琼民源的处罚是:对相关董事处以警告;对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罚款人民币30万元,暂停证券资格6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相对于5.4 亿元的虚构利润和43亿元的市值差价,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客观上纵容了失信行为。
从以上对守信和失信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一个社会的信用制度不完善,乃至于根本不存在信用制度时,经济活动主体的失信行为比守信行为更合乎理性。这其中的道理是十分简单的,建立和维护信用不仅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还需要长年累月的积累,但从短期看收益却不会立即显现出来。然而对于失信行为,在当前信用制度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失信行为中预期获取额外的巨大利益,同时又预期到自己的不守信行为并不会带来额外的损失(即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失信自然成为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可见,信用状况的好坏不只是简单的道德问题,治理信用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对这种博弈的成本和收益的安排,改变交易双方的效用函数,使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得到惩罚,即令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从而调整人们的交易行为,从根本上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三、信用激励机制的建立
市场主体为维护自身信誉,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当他们不能获得相应回报时,就会失去守信的动力。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允许当事者获取一定的激励——“信誉租金”是非常必要的。通常而言,有效的激励办法有如下几种:
(一)价格激励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有一种无形的东西在发挥着特殊的作用,这就是信誉。企业以巨大的广告投入、良好的售后服务、长期的守信行为等手段形成自己优良的信用品牌,本身需要相当的人力物力投入,因而给予其适当的价格鼓励是必要的。企业的守信行为使自己产品品牌升值,形成较大程度的“产品差异”,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能够在质量、性能相同的情况下收取高于同行的“价差”。一个商品的定价绝不仅仅是商品本身的价值,社会崇尚和倡导的名牌效应,本身就是信用精神在企业和产品中的凝结,因此,名牌产品在一定限度内比一般产品卖得贵些是正常现象,可以使企业有足够的激励去维护它的信誉。
(二)信誉激励
信誉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在某种程度上,社会的承认和心理上的满足对人的作用更大,信誉激励往往比物质激励更能对市场主体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因此,政府政策应在这方面进行政策倾斜。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是,信用良好、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能够给予优先安排,还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我国可以采取以财政补贴形式降低对守信企业的贷款利率以示奖励。各类授信人也可以考虑给“红名单”上的企业和个人以各种优惠和奖励,降低守信者使用信用工具的成本。
(三)薪酬激励
现实生活中很多常见的委托——代理关系都可以使用薪酬激励方法。因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都面临着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代理人有时会利用委托人无法完全观察到私人信息和私人行动的弱点,欺骗代理人来获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委托人要想让代理人按自己的利益选择行动,应该根据其可以观测到的变量对代理人进行奖惩,即设计一个最优的合同,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四)产权激励
产权清晰也可以对产权主体形成有效的激励。在经济社会中,个人自身利益与财产占有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主体产权的确立,立体利益和责任界区的明晰化,可以使产权主体用产权来谋求自身的利益,并且使这种利益不断内在化,产生有力的刺激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排除他人侵占、偷窃、或“搭便车”的行为,从而降低产权的排他成本,相应增加产权收益。
四、信用约束机制的建立
对信用缺失的治理,仅有对守信行为的正面激励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对失信行为的严厉约束,否则也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约束机制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约束措施的威慑效果。而威慑效果决定于两个变量,即约束的严厉性和确定性。
(一)法律约束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依靠法律力量,运用法律的威慑力和惩罚力惩治失信,就会为信用经济的建立奠定必要的法制基础。
1、在立法方面,制订一套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行为的专门法律。首先,要从完善立法入手,制定一套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填补我国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其次,应研究和修改现行相关法律。通过对现行法律中与信用体系建设冲突的地方的修改和重新解释,为征信数据的开放与征信产品的传播以及实施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做好准备。再次,必须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否则,对失信者没有惩罚或惩处不力,实际上就是对守法者的一种侵犯,从客观上会形成违约激励。
2、在执行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规范社会信用行为。 目前法律判决执行难这一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助长了失信者的气焰。必须加大执行力度,把提高执行率作为考核检查法院成绩的重要指标,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违约侵权责任的有力武器。
(二)非法律约束
非法律约束主要是指道德约束、舆论约束和经济制裁约束。依法律观点看,失信行为往往介于道德失范和诈骗犯罪之间。大量的违约和失信现象是不能够通过刑侦和依靠司法审判形式解决的,往往对许多处罚额度较小且不便使用公检法手段处理的经济类违约失信事件,就需要用非法律约束来加以制约和管理。
1、“黑名单制”。它是将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记录列入“黑名单”,公布于众,并给予经济、政策处罚,起到惩罚的作用。此法简单易行,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目前我国已有多个城市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经济处罚。必须进一步强化对失信行为的经济制裁力度, 比如对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实行“不开立账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等严厉制裁手段,对其起到威慑作用。
3、道德约束。道德约束是法律约束的前提, 信用的基础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在内心信念约束下,人们会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因为这样良心能得到肯定和安慰,引起情感上的满足;在外部社会舆论约束下,人们也会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因为这样会受到社会舆论的称赞和尊重,引起自我实现成功的满足。
4、行业自律。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 必须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功能,教育、监督、约束企业自觉恪守诚实守的信用原则。西方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对其行业及员工的自律措施都是非常细致和严厉的,有效地维护了行业自身的信誉形象。我国的行业也应加快推出自己行业的自律规则,接受社会监督,使其自身健康有序地发展。
5、舆论约束。包括公众舆论、媒体舆论的监督。在公众舆论监督中, 举报是成本最低同时也是十分有效的监督方法。据统计,在近五年来全国查处的几十万违法违纪案件中,70%来自群众的举报。媒体监督,作为一项“阳光监督”工程,它虽不具备强制力,但因其曝光面广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尤其是以传播迅速、信息全面为主要特征的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在现代社会中将日益发挥重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