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大陆监狱研究综述_社区矫正论文

2006年中国大陆监狱研究综述_社区矫正论文

2006年中国大陆监狱学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中论文,监狱论文,国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本年度出版动态与重要学术活动

根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出版的监狱学著作有:张传伟著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趋向》(中国检察出版社);辛国恩、孙绍斌、曾小滨、陈九阵、闵征、杨习梅、刘世恩合著的《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应朝雄主编的《监狱分监区工作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冯建仓、陈文彬合著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中国检察出版社);连春亮、张峰合著的《人文关怀下的罪犯心理矫治》(群众出版社)。

本年度召开的重要学术会议有:2006年8月18日,在司法部监狱局召开的专家鉴定会上,由心理学专家组成的鉴定组对《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中的“罪犯个性分测验”进行了评审、论证,通过了对这项科研成果的鉴定。历时16年的司法部部级重点研究课题《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的研究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2006年10月18日至19日上海政法学院与美国马里兰大学主办的《刑事司法与犯罪控制最新发展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会议安排了“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专题对国外与国内监狱行刑问题、社区矫正问题进行了研讨。2006年10月29日至31日首都师范大学社区矫正与社区发展研究中心与北京司法局主办的《社区矫正研究——2006年北京国际论坛》在北京举行。会议对社区矫正的理念、社区矫正的国别经验、社区矫正的个案矫正模式、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二、本年度所发表著述的主要学术创新

(一)监狱的一般问题

1.关于中国现代监狱的特征的表述

张晶在《领航中国现代监狱制度》①一文中提出中国现代监狱的特征有: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职业化、现代化、全球化、人性化。所谓法治化有以下涵义:公正执法;保障罪犯权利;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治监;监督规范。所谓科学化包括两层意思:尊重监狱工作规律;尊重改造服刑人员的规律。所谓社会化指罪犯在监狱的管理教育中逐步学会社会主流的价值观与人的行为规范。职业化指对监狱管理人员分类并进行专业化训练。现代化指建立数字化监狱。全球化指接受人类共有的价值与文明。人性化是将罪犯当人看。

2.关于罪犯矫正机制的概括

狄小华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罪犯矫正模式研究》②一文中提出:“尊重与改变是现代矫正模式的作用机制”的观点。他认为:“爱心——尊重——信赖——沟通——改变”构成罪犯矫正的内涵。矫正罪犯以让罪犯发生有益的改变,即以自己能够面对挫折与逆境,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为目的;沟通可使罪犯获得更多的知识、技能、规范等信息,并因此成为达成改变罪犯认知、情绪和行为的途径;信赖构成沟通的必要条件,尽管沟通可以消除隔阂和歧见,但没有双方的信赖和心理相融何来真正意义的沟通。相互信赖的形成需要以相互尊重为前提,尤其是在矫治关系中处于强势的矫治者对处于弱势的罪犯的尊重,对于建立相互信赖更为重要与必不可少。尊重别人也不是没有条件的,只有矫治者充满爱心,才可能无条件地尊重罪犯。所以爱心是矫正工作这座大厦的根基。

3.关于促进个别化改造需要考虑的因素

行刑个别化无论作为思想,还是方法,在我国已被绝大多数人接受。但是,受制于刑罚执行目的、监狱安全需要、矫正技术、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差别,行刑个别化的水平是有区别的。如何促进行刑中的个别化?宋行在《个别化改造模型的理论建构和应用研究》③一文中提出个别化的改造范式需要根据以下因素建构:第一,危险性评估。第二,沟通分析。所谓沟通分析指从多维视角解释罪犯犯罪的行为,并从中寻找犯罪的原因。第三,罪犯分类。这里的分类指管理人员通过谈话根据罪犯存在的问题、行为特征和可能采取的改造技术,基于相同或者相似性,对罪犯行为的小组层面的分类。第四,关系建立。在完成罪犯分组后,负责干警应当尽快在于警与罪犯之间建立改造关系。第五,帮助罪犯确立改造目标。改造目标可以调整。第六,激励。第七,督查与反馈。第八,重新犯罪预测、结案和追踪。

4.关于警囚关系的分析

虽然在监狱管理中警囚关系非常重要,警囚关系不仅可以解释管理权力的运作,而且可以解释罪犯权利的现实表现,但是,监狱学理论对警囚关系的关注不够。左登豪的《警囚关系的社会心理结构》④一文在这方面作了努力。文章认为,警囚关系可以从警囚相互影响、警囚的信息交流、警囚相互认识三个侧面把握,而且警囚关系反映在个性交往、角色交往与群体交往三个层面上。关于警囚相互影响不仅可以反映在各自的目标、态度上,而且可以反映在对规范的认识与遵守上面。关于警囚的信息交流需要注意的是:罪犯接受信息具有能动性;双方对信息的意义理解不完全相同。警囚相互认识包括各自的认识,对对方的认识和相互关系的认识。警囚互动有良性、恶性与中性之别。余飞认为,建立良性的警囚互动关系需要坚持以下准则:相互尊重;情感交融;主体意识;参与体验。因此,监狱干警要积极参与到罪犯的改造活动中,而监狱要加强对罪犯的服刑教育,提高罪犯的身份感。⑤

5.关于罪犯与媒体之间关系的分析

在现代社会,媒体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罪犯再社会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那么,如何认识媒体与罪犯的再社会化?罪犯接触媒体的情况是什么样?媒体在罪犯改造过程中能起什么样的作用?张莺莺的《媒体与改造关系之研究——服刑人员接触媒介情况调查报告》⑥在这方面作了研究。根据作者调查,媒体是罪犯获知外界发生的事情的主要渠道,报纸、电视成为他们了解高墙之外世界的主要窗口,而真正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产生重大影响的还是人际传播,包括亲人的鼓励、警官的现身说法等。

6.对监管规范的哲学反思

启蒙以来,仁人智士以“自由、民主、科学与权利”为口号旨在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解放。然而法国学者福柯在对现代监狱制度的研究后指出:理性、知识和权力结合所形成的规训技术已成为现代社会的罪犯强大的控制力量。吴新民的《监狱法治的新视角:对规训的规训——福柯的启示》⑦一文不仅对福柯关于现代监狱管理的解剖论述予以了线索清晰的逻辑归纳,而且提出对“监狱规训”再规训的主张。国内关于监管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的著述多持“严密”、“严格”说,而罕见另一角度的评说。联想当今中国监狱管理中罪犯监狱化甚重之现实,规训“监狱规训”,特别是罪犯出监前的“规训”,文章不仅具有宏大的解放人的意义,而且具有微观的现实的帮助作为人的罪犯不再重新犯罪的现实意义。

7.关于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监狱的应用

所谓恢复性司法就是通过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和解、协商、多方参与的会谈,通过给被害人补偿、使加害人参加社区劳动等,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的司法。恢复性司法具有制度形态与精神形态的区别。制度形态的恢复性司法主要表现在设立恢复性司法程序、推行恢复性司法方案上。精神形态的恢复性司法表现在促进罪犯与被害人沟通的各种努力方面。制度形态的恢复性司法引入是个渐近的过程,需要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引入。然而,因为精神形态的恢复性司法表现为各种促进罪犯与被害人沟通的各种努力,各种为促进罪犯与被害人和解,无论是单方面的信息获得,还是双方面的沟通,都不失为恢复性司法,因而引入恢复性司法精神是可能的。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的《恢复性司法在改造罪犯中的应用》⑧一文认为:应用恢复性司法对监狱工作具有以下好处:应用恢复性司法有利于促进罪犯融入和谐社会;应用恢复性司法有利于修复罪犯与被害人的关系;应用恢复性司法有利于培养罪犯健康改造心理;应用恢复性司法有利于加速罪犯自身改造。文章介绍了凌源监狱引用恢复性司法精神的实践:组织罪犯开展忏悔日主题教育;组织面向受害人的忏悔活动;组织罪犯到社会忏悔演讲活动;组织恢复性帮教扶助基金活动;组织社会恢复性帮教活动。

8.西方的监狱建筑理论

刘旭、田越光在《现代西方监狱建筑的若干理论与应用》⑨专文介绍了西方的监狱建筑理念:矫正措施提倡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鼓励罪犯与志愿者的交流融通,监狱设施应当支持这种措施的实施;在监狱建筑设计中安全与监禁应当放在次要地位;监狱建筑环境应当有助于罪犯接受矫正教育;大型的监狱设施(关押人数超过300人)虽然有利于管理,却在一定程度上违背罪犯个体处遇与再社会化理论;大型监狱设施容易使罪犯产生生活无助、被孤立和对社会怨恨的情绪;在小容量的监狱机构中,罪犯比较容易融入城市或者市郊的环境,易于保持与家人的联系。

9.将罪犯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杨秀玲等在《将罪犯纳入社会保障的构想》⑩一文中提出将罪犯纳入社会保障范畴。文章认为:将罪犯纳入社会保障范畴有利于预防刑释人员再犯罪,降低再犯罪率,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应当将罪犯纳入社会保障范畴。作者认为应当考虑社会发展逐步建立罪犯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生活救助制度、罪犯失业保险制度、罪犯养老保险制度。

10.关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具的研试

近年实务界对构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系统的要求很强烈,而国内尚无现成工具,于是一些省开始自行开发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具。江苏监狱管理局研制了心理认知行为测量表(XRX量表)、人身危险性测量表(RW量表)等用以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11)一个科学的量表需要有较高的信度与效度。通常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信度越高,其结果就越稳定,越可靠;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效度越高,其结果越正确,越有效。(12)我们期望江苏监狱管理局研制的心理认知行为测量表(XRX量表)、人身危险性测量表(RW量表)有好的信度与效度,并不断提高。

11.关于电子狱务

将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应用到政府管理是当今政府管理的潮流。电子政务作为全球现代信息技术中最重要、最普遍的应用领域已受到各国的共同关注。胡方锐、盛龙忠的《以信息化助推监狱‘三化’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狱务研究》(13)一文,提出“电子狱务是监狱管理方式的改革,把电子狱务、促进电子信息技术在监狱工作中的应用与发展提到战略高度是创新监狱管理工程、提升监狱工作整体水平、促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监狱‘三化’建设的良好切入点”。文章在分析了我国山东省、江苏省探索电子狱务工作的基础上指出:电子狱务不仅为罪犯教育搭建新的平台,为监管安全提供了便捷的信息保障,而且为监狱管理上台阶提供了推动力。当今中国电子狱务发展最大瓶颈就是信息化意识单薄,没有以战略眼光看待电子狱务。

(二)监狱法律问题

1.从文化角度分析罪犯权利

汪勇的《罪犯权利的文化制约与文化生成》(14)一文,不再从法律角度谈罪犯权利来源,而从文化发展的角度谈罪犯权利问题。他认为:罪犯权利制度、罪犯权利行使与保障都受制于权利文化的制约。影响罪犯权利发展的文化性因素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政治进步;人们能否理性地对待犯罪与刑罚;人们对人权观念的理解;社会的宽容精神;外来文化的影响与渗透。陈雄飞与陈广秀的《论中国罪犯人权保护的传统法律文化制约》(15)从文化角度分析罪犯权利保障问题。文章认为,法律道德化传统、重刑主义观念、义务本位思维是影响我国当前罪犯人权保障水平的深层文化因素。

2.关于《监狱法》的立法技术问题

张鹰、张鸥就现行《监狱法》立法技术问题撰文指出:现行《监狱法》存在立法上的语言问题与逻辑问题。从语言上看,现行《监狱法》存在4个问题:其一,用语不准确;其二,语词涵义错误;其三,语词涵义模糊;其四,语法结构错误。从逻辑看,现行《监狱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一个词语指称多个概念;其二,概念间关系混乱。(16)

3.设立减刑后置制度

王定辉等在《我国减刑制度的创新与完善》(17)一文中提出设立减刑后置制度的设想。所谓减刑后置制度是指服刑人员在其减刑期间所受到的减刑奖励不在刑中兑现,而是将其累积,当其总数与所余刑期相等时,才将减刑奖励予以兑现。在此之前,罪犯如果表现不好,根据“减刑考验期制度”的做法处理。

(三)监狱体制改革问题

1.关于监狱体制改革的必然性与原则的表述

李玉黔撰文指出:由于监狱体制上的原因,监狱体制本身已经严重影响与制约监狱刑罚执行的公正。具体说:由于实行监企合一的体制,监狱职能严重错位,一方面造成经济利益主导执法,另一方面由于从事经济活动,企业占用执法资源;由于监狱生产背离劳动改造罪犯的本质属性,导致监狱企业职能严重错位;由于监狱职能多元化,监狱负担沉重,监狱执法公正难以确保;由于监狱刑罚执行权与企业经营权合一,司法腐败更容易滋生。作者主张坚定不移地推行监狱体制改革。关于监狱体制改革,作者认为要从宏观把握以下几点:推行监狱体制改革要准确把握“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目标要求;推行监狱体制改革要引导、营造支持改革的氛围;推行监狱体制改革要不断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推行监狱体制改革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18)

2.关于成立司法部监狱生产管理局的主张

张高平在《监狱体制改革的核心:建立与劳动改造罪犯相适应的监狱生产管理体制》(19)一文中指出:监企分开是监狱体制改革的重点,核心是监狱生产管理体制改革,而建立与劳动改造罪犯相适应的监狱生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是成立司法部监狱生产管理局。

3.关于市场经济时代监狱企业的发展选择的理论根据

关于监狱企业在市场经济时代的发展,多数人认为应当成立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建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根据,刘津在《两难抉择下监狱企业的对策》(20)一文中提出:第一,重组公共企业性质的监狱独有国资公司,可以以公共企业的特殊体制克服“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指“在以市场为资本资源配置主体的经济社会中,市场有时难以有效解决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的问题。”第二,建立和完善监狱国有独资公司适应市场的法人公司治理结构,以适应市场的公司治理机制,平衡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可以预防政府失灵。所谓政府失灵指政府无力,或者不能达到相应公共目标,或者损害市场效率,或者自身低效率运行行为。

(四)监狱管理问题

1.关于监狱管理的模式归纳

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在《信息时代的监狱管理模式创新问题研究》(21)一文中提出监狱管理的4种模式:第一,数字化监狱管理模式。该种模式的特点是安全防范智能化;罪犯教育网络化;现场管理科学化;日常办公自动化。第二,扁平化管理模式。该种模式的特点是管理观念上将罪犯作为“顾客”,将监管改造作为“服务”活动;组织活动上建立基本功效单位;人事上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分工。第三,质量管理模式。该模式以提高改造质量为目的,突出科学认识罪犯,强调运用矫正技术,建立罪犯个案改造的质量评估体系和动态测定标准,使监狱管理各个要素围绕质量目标配置。第四,法治管理模式。该模式突出依法行政、依法行刑,力图将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轨道。这一分类不仅与传统的监狱管理模式分类不同,而且反映监狱管理新的变化。

2.关于监管要求与罪犯权利保障需求之间的冲突问题的分析

虽然关于监狱监管职责与罪犯权利保障的文章年年有,但是关于监狱监管要求与罪犯权利保障需求关系的文章不多见。金川与唐长国的《罪犯权利保障与惩罚监管改造:现实冲突与理性选择》(22)对监狱监管要求与罪犯权利保障需求关系进行了专门分析:罪犯监管要求与罪犯权利保障存在客观的、现实的、必然的冲突与矛盾。这一基本冲突与矛盾又通过监狱监管工作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表现出来。诸如罪犯身体状况与监狱劳动强度的冲突;罪犯权利要求与现行法制及执法状况的冲突;监狱劳动保护与监狱劳动环境的冲突;社会文明进步与监狱法制滞后的冲突等。文章认为:在监狱监管要求与罪犯权利保障需求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罪犯权利保障。这是社会文明进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及体现。

3.关于对监狱管理工作司法审查的主张

关于监狱性质国内素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监狱工作性质是刑事司法性质,而有的认为监狱性质是行政性质。陈文彬在《论对监狱管理工作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诉讼依据和范围——兼批评监狱是刑事司法机关的认识误区》(23)一文,在基本肯定监狱工作的行政性基础上提出对监狱管理工作进行司法审查的主张,认为由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对监狱管理进行司法审查,可以使更多的专业人士直接参与对监狱管理的分析研究,突破我国监狱工作中长期自我封闭发展状态,成为提高监狱执法水平和促进监狱管理工作提高的重要力量。

4.关于对罪犯的人性化管理的内涵理解

夏宗素在《人道主义与人性化辨析》(24)一文中倡导监狱管理的人性化,即将罪犯当人看,要尊重罪犯,在法律范围内理解、关心与帮助罪犯,并认为现在监狱推行的亲情电话、亲情会见、生日餐、为罪犯买生活保险、建立法律服务站等,都是实践人性化管理的表现。

5.关于监管安全预警机制的构建

由于近年押犯服法意识与改造意识弱,而且不乏罪犯对改造现实不满,加之罪犯对干警依赖性与信任度降低,罪犯暴力控制日渐被关注。邢玫、石希贤、蒲新平提出了构建监管安全预警机制概念。他们指出;监管安全预警机制是由预警系统、防范系统和危机管理处置系统构成。预警系统是预警机制中的初始系统,该系统将完成对监管改造中影响监管安全诸多因素所涉及的安全信息进行研究、收集和分析,通过判断、评价和数据处理以及专家组决策作出结论的运行过程。当统计参数达到安全临界点时将所获得的结果提供给防范系统。防范系统是根据预警系统提供的危及安全的信息资料按照一定标准制定各种类别和多防范措施,通过教育、引导、干预、控制等实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安全隐患的系统。危机管理处置系统是控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削弱可能危害程度与影响范围的系统。关于预警系统的地位作者认为是监管安全预警机制的关键。预警系统的工作步骤分为:“选定调研对象、制定方案”环节、“实施调研、收集整理”环节、“处理数据、筛选、判断”环节、“获取调研结果,存档和反馈”环节、“专家组分析、决策、提供信息”环节。防范系统包括防范机构与防范技术。微观的防范技术主要有个别教育、重点控制与个案防范。危机管理处置系统的关键工作是危机管理。(25)

6.关于狱内突发事件危机管理的处理

刘新悦在《试论监狱处置狱内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26)一文对监狱处置狱内突发事件危机管理处理提出下列主张:启动危机管理组织系统,在这里要考虑事件性质、复杂、严重情况;目标人数和敌意程度;资源限制与后勤支持程度;伤亡程度;持续时间;及时修订危机应急计划执行紧急示警步骤;确定处理危机事件的新闻发言人,全权向外界解释真相,以防谣言流传;指定危机处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处理危机;消除危机后果。

7.高度警戒等级监狱监管问题

根据监管对象的危险程度监狱可以分为低度警戒型监狱、中等戒备型监狱与高度警戒型监狱,从而有机、经济组合监管资源。由于高度警戒型监狱关押的罪犯是高度危险的罪犯,监管安全在监狱管理工作中特别重要。在高度警戒型监狱如何保证监管安全?贾珍华等在《高戒备等级监狱监管安全问题的研究》(27)一文中指出:高度警戒型监狱需要在制度上突出规范性,在警戒上保证严密性,在管理上坚持严格性,在处遇上保持限定性。关于高度警戒型监狱实现监管安全的原则,作者指出:监管安全要坚持干警直接管理的原则;坚持三大手段为主,辅助手段多样的原则,要充分发挥监区文化、社会帮教的作用;坚持宽严适度,以严为主的原则。

8.对于重大危险犯的控管

吴顺发等在《狱内重大危险罪犯排查控管等问题的思考》(28)一文中指出,对重大危险罪犯的控管措施有:一是建立重大危险罪犯专档。专档除了罪犯一般信息,还应当包括心理测试情况、包控方案、教育转化方案、日常表现、月动态分析、会见与通信情况。二是加强人防、物防与技防。监区要实行责任制,对其“三固定”,即床位固定、责任人固定、活动范围固定;对罪犯能够接触到的危险物品、重要工具严格控制。三是加强危险时间段的管理。

(五)罪犯教育与心理矫治问题

1.关于树立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的主张

薛智良的《谈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29)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狱工作是以教育改造为中心的,但是,新中国成立后,教育改造地位逐渐模糊,最终被挤出中心,而建立了以劳动改造为中心的监狱体制。虽然1956年与1995年政府曾经提出或者肯定“改造第一”工作方针,但是,由于改造不等于教育,自然也未重新确立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作者认为,罪犯的改变缘由教育感化,没有教育就没有罪犯真正的改造。此外,教育改造的形势也要求发挥教育改造的功能,因而要重新确立监狱工作中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

2.关于顽危罪犯的心理矫治重要性及其方法

所谓顽危罪犯是指改造难度大的罪犯与危险性大的罪犯。如何矫正他们?叶扬在《顽危罪犯心理矫治研究》(30)一文中指出:顽危罪犯心理问题比一般罪犯严重,心理问题与思想问题交织,对立情绪明显,而对处罚没有畏惧感。实践表明,团体心理辅导与个别心理咨询对改造顽危罪犯有重要作用,其他手段没法替代,但是对顽危罪犯既要采取团体心理辅导解决共性问题,也要个别化矫治,解决个体深层次的心理问题。

3.关于“监狱人格”的特征与成因的分析

“监狱人格”近年见诸于很多监狱学刊物,但是鲜有人对其特性加以描述并分析其成因。连春亮的《罪犯“监狱人格”的成因及对策》(31)不仅描述了监狱人格的特征,而且分析了监狱人格的成因。文章认为罪犯“监狱人格”具有以下特征:惟命是从的屈从性;阳奉阴违的多重性;主观认识的被动性;行为动机的隐蔽性;动力定型的顽固性;社会意识的偏执性。“监狱人格”的主要动因是:罪犯与监狱管教干警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人际关系的消极性;生活条件的规定性;主观意志的限制性。虽然文章关于罪犯监狱人格成因仅使用观察与归纳的方法,但是对我们了解罪犯监狱人格形成有了一个总体性的印象。

4.关于重新犯罪风险评估的方法

重新犯罪风险评估是罪犯出监前和社区矫正前的重要环节。如何进行重新犯罪风险评估?宋胜尊、章恩友、傅小兰撰文指出:由于重新犯罪风险评估的难题是选取预测效度高的指标,因而可以考虑引入内隐联想测验方法,将罪犯释放前的敌对态度、特定的人格特征、犯罪的风险知觉、社会适应性利用起来,用以评估罪犯犯罪可能性。(32)

5.关于违法犯罪人员的心理评估

目前关于心理矫正的研究割裂了违法犯罪人员心理研究的整体性。周勇、段立运与宋胜尊的《试论服刑、劳教、社区矫正人员心理诊断与评估》(33)一文将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诊断与评估放于一个学术平台。这是本年度矫正心理学的一个突破。

(六)社区矫正问题

1.社区矫正推行中存在的困难

冯卫国、韦华与刘燕玲在撰文指出,当今中国推行的社区矫正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立法滞后,有的规定过于原则,很多地方立法属空白;第二,矫正对象偏窄;第三,人才匮乏;第四、经费短缺;第五,社区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不够;第六,矫正手段的科学性有待提高;第七,区域发展不平衡。(34)

2.在社区矫正推进中要确立国家的主导地位

曾小滨在《影响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关因素》(35)一文中指出:尽管我国社会结构在变化,但是,市民社会仍然对国家有很强的依赖性。由于社会发展不成熟,社会缺乏开展社区矫正的自觉。目前社会帮教还是个别的、偶然的,因此,以社会为主导推进社区矫正不现实。从现实出发,社区矫正应当由国家推动。

3.社区矫正的惩罚性的主张

陈志海在《社区矫正的哲理》(36)一文中认为,社区矫正不仅具有公正性、人道性与社会性,而且具有惩罚性。首先,社区矫正也是将刑罚内容落实到罪犯身上的方式,或者使法院所宣告的对罪犯考察、监督的内容落到实处的措施。因此,它是对罪犯否定性评价的具体体现,是刑罚惩罚内容的载体。其次社区矫正同样涉及对罪犯权益的剥夺或者限制;再次,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同样会产生痛苦。

4.社区矫正评估方法的种类

由于保障社区安全是社区矫正的前提目的,没有社区安全的实现,不可能有社区矫正中矫正目的、促进罪犯重返社会目的与惩戒罪犯目的的实现,因而社区矫正推进首先应当考虑社区安全保障。如何保障刘诗嘉的《社区矫正评估对象选择及评估方法初探》(37)一文探讨了社区矫正评估对象的种类与评估方法。文章认为,社区矫正评估方法可以分为随机的评估设计与准实验设计。随机的评估设计是指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随机的分配到两个对比组(实验组和控制组)中,其中实验组接受实验处遇,控制组不接受实验处遇,实验结束后对两者的效果进行比较,得出实施处遇是否有效的结论。准实验设计是指通过时间序列设计方法或者通过统计控制的方式达到组间对等的方法进行实验。

5.关于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

中国的广大地区仍是农村地区。农村地区应否搞社区矫正?能否推行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宏观发展规划中不能不考虑的问题。曾赟的《从枫桥经验透视中国农村的社区矫正》(38)通过对浙江枫桥镇的调查探讨了中国农村推行社区矫正的条件。作者认为,市民社会的出现是推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条件,社区矫正在传统的家国一体的乡村社会中不可能存活下去。

6.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问题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不仅有权知悉犯罪人是否受到法律惩处,而且有权知悉犯罪人接受矫正情况。然而,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完全以犯罪人为中心,被害人基本处于旁观者的地位,刘冬梅撰文指出: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如何平衡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利益,最大限度考虑被害人的要求是社区矫正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作者认为,应当赋予被害人在社区矫正中的知悉权、陈述意见权、监督权、获得帮助权、获得赔偿权。(39)

三、本年度值得关注的几个研究动向

(一)关于监狱的基本问题的讨论

由于近年我国监狱改革遇到很多问题,而且问题中有问题,所以关于当今“中国监狱的基本问题”的问题便提出来。周祖勇与周雨臣认为:当前监狱工作的问题主要是:监狱管理体制严重滞后;监狱的惩罚与改造职能淡化;监狱呈现一定异化;公正执法仍需要规范;罪犯权利与义务出现失调倾向。(40)张庆斌认为:当今监狱的基本问题是监狱独立人格缺乏问题;监狱体制问题;监狱的政策导向不准问题;监狱管理科学化水平低问题。(41)文章抓住监狱工作中的现实的、具体的问题。高文、李珂在《中国监狱若干问题之分析》(42)一文中则指出:当代中国监狱中的基本问题有监狱的泛政治化与政治化的关系问题,如将监管技术问题政治化;监狱的定位与发展方向的关系问题;监狱发展的地域性与发展不平衡问题;监狱理论研究与监狱实践的关系问题。文章不仅关注监狱工作的具体问题,而且跳出监狱管理,从影响监狱的政治环境、社会发展环境分析当今中国监狱所存在的问题。监狱基本问题就是监狱工作的主要问题,是监狱工作矛盾中的主要矛盾的外在表现。从监狱工作讲,寻找监狱基本问题是力图抓监狱工作的主要矛盾,从监狱理论说,寻求监狱工作基本问题是期冀监狱理论在某方面的超越。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值得关注。

(二)实务部门的科研工作稳步发展

近年各省监狱管理局及监狱的科研工作发展很快。如江苏省关于罪犯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测评研究、关于罪犯出监重新犯罪预测评定的研究、关于改造质量评价的研究,江苏省在这方面的研究不仅将研究与实践结合,而且理论上也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居于前列。(43)从2006年发表的著述看,其他省的科研工作发展得也很快。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在《信息时代的监狱管理模式创新问题研究》(44)一文中提出监狱管理的四种模式,即数字化监狱管理模式、扁平化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模式、法治管理模式,辽宁省凌源监狱关于引入恢复性司法精神至监管的实践的研究都是很有新意的成果。

(三)研究者问题意识有所提高

虽然每年全国的监狱学杂志发文数百,但是多数文章研究方法简单,观点芸芸。方法创新靠知识的积累,而观点创新往往决定于作者是否具有问题意识。从本年度发表作品看,本年度作者的问题意识有所提高。试举两例。例一,关于监企分离的研究。监企分离是监狱体制改革的核心戏目。微观中的、具体中的改革有哪些问题?张兵江等的《监企分开后的监狱企业运作方式探析》(45)一文结合监企分离的实践提出一些具体的既是实践的,又是理论的问题。作者提出:监狱企业的管理人员是按照监狱派往企业工作的监狱民警进行管理的,其编制、人事档案、工资、行政级别、警衔、技术职称、公务员考核、教育培训等均与监狱民警完全一样,由监狱进行管理,企业仅对民警的岗位考核和企业内职务任免进行管理。但是,由于企业民警的这种管理制度将企业管人的权力主要控制在监狱手中,使省集团公司难以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削弱了对其子公司的控制力,带来管理体制运行上的梗阻。同时企业民警的工资由监狱发放,使企业失去了利用工资分配杠杆对企业民警进行奖惩的权力,其激励和约束机制难以建立。企业民警还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如果企业效益不好,收入水平低,可以再回到监狱去。文章对现行的监狱企业人事管理体制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例二,关于监狱干警权利保护问题。姜良纲的《监狱活动中的权力与权利冲突》(46)一文提出当今监狱工作的重要问题:罪犯的权利应当尊重,但是监狱警察的权利也应当尊重。然而在现实中监狱警察承担着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教育改造与狱政管理的工作,付出的劳动超过限度。具体说:干警的休息得不到保障,《劳动法》在很多监狱得不到落实。从全国监狱看,监狱干警的工作时间都在十几个小时以上,周末休息也得不到保障,与这种休息权相关的探亲假、公休假也难以享受。干警的赡养、扶养权、娱乐权、再学习与再教育权也因为工作紧张、人员不足而难以实现。此外,干警的个人发展权也受到限制,诸如谈恋爱、必要的社交、陪伴子女都受到影响。作者认为,社会的进步应当是所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与社会整体的进步,而不是保障一部分人的权利而忽视另一部分人的权利,我们既应当遵守监狱法,也应当遵守劳动法与公务员法,既要保障罪犯的权利,也要保障监狱干警的权利。现实中对罪犯这一群体的关注与对监狱干警这一群体的漠视对比鲜明。文章提出的问题应当受到重视。

(四)注意实践在理论层面上的升华

理论与实践具有相互生成的关系:理论付诸实践,可以指导实践,而实践不仅可以检验理论,且可以修正理论,从而提升理论。本年度的一些研究成果直接源于实践,很有生机。如关于教育改造组织的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有效性是近十年监狱机关一直探索的课题。段晓东的《“新时空观”视野下教育改造工作的探索与思考》(47)一文对沙洋监狱管理局所初步建构的教育改造体系予以了介绍:正面教育体系;忏悔教育体系;个别教育体系;美育教育体系;养成教育体系;情感教育体系;帮扶教育体系;开放教育体系。文章对重新构建有效的罪犯改造教育体系理论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又如,辽宁省凌源监狱关于引入恢复性司法精神至监管实践的研究。

(五)调查方法受到重视

本年度刊发的调查报告较多,如赵忠宝的《浙江十里坪监狱在押罪犯两次以上重新犯罪的调查分析及对策思考》(48)、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研究室的《关于服刑人员需求及其满足情况的调查报告》(49)、许永勤、陈天本发表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6期的《女犯的心理健康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调查方法之所以受到重视的内在原因与现阶段监狱研究工作基本信息短缺有关。现阶段我国监狱研究工作的软环境较差,一些属于基本国情资料的公共信息,有关机构都没有借助合适的平台公开,如地区监狱押犯人数、累犯数量、累犯分布、国家每年监狱费用投入、监狱罪犯个体平均费用投入,而这些信息资料无论对分析现阶段监狱工作问题,还是对监狱未来发展政策的研究都是必需的,于是研究者自觉地运用调查方法针对自己研究问题进行专门调查。

调查方法的基本价值在于帮助人们发现事实真相,帮助人们发现没有认识到的事实或者关系,支持或者不支持人们虽然有感知却缺乏根据的判断。通过阅读2006年的调查报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调查方法的重要性。本年度发表了若干比较成功的调查报告。如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50),研究者在对北京、河北等12个省、市、自治区的抽样调查后发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辍学现象严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乞讨、流浪问题突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率远高于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又如陈志海的《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问题的调研报告》(51)对监狱经费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上海、江西与黑龙江监狱企业的组织、人员、公司资产、公司结构的调研量化描述还是很好的。报告指出:“6个试点省市2002年给监狱的财政拨款为18.33亿元,2003年试点开始后增加到30.85亿元。也就是说,为推动6省市监狱体制改革,一年内6省市监狱经费的财政拨款就增加了12.5亿元,一年内增加了68.109%。”李钦亭、刘敏的《监狱服刑人员同性恋亚文化的成因及预防——对900名服刑人员的问卷调查》(52)设计了18个问题在监狱中调查,调查人数达到900人。虽然这份报告使用的调查方法很简单,但是该文调查的数据对分析我国监狱的同性恋范围、罪犯群体的态度、干警的态度、同性恋对监狱管理、监狱教育的关系分析不无价值。

(六)选择一个学术视角研究监狱问题

本年度有的论著从一个学术视角研究监狱问题。如王文伟、梁素富的《论监狱行刑成本(53)从法律经济角度分析监狱问题。文章将行刑成本分为会计成本、风险成本、社会成本、机会成本,在此基础上指出:当今中国监狱关押罪犯数量不断增加、而假释使用很少,保外就医严格限制,行刑成本较高。作者认为,国家应当具有监狱管理的成本效益观,在取得同等效益的情况下应当努力降低成本,降低成本的重要方法应当是注意适用假释;推进社区矫正;实行监狱分类,对不同警戒度的监狱在投入人力、物力与财力上有所区别;确立监狱的经济押犯规模。又如汪勇的《罪犯权利的文化制约与文化生成》(54)一文不再从法律角度谈罪犯权利来源,而从文化发展的角度谈罪犯权利问题。选择一个学术视角分析监狱问题不仅使文章得到研究方法上的支持,而且使文章的论说有了新的理论根据,得到新的理论支撑。

(七)对现行监狱学理论进行反思性研究

新中国的监狱学发展得非常快,迄今发展了十多门子学科。已经或者曾经被专业院校定为必修或者选修科目的就有15门之多,它们是: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法学、狱政管理学、罪犯教育学、罪犯劳动改造学、监狱经济管理、罪犯改造心理学、监狱警察学、中国监狱史、外国监狱史、西方监狱制度、回归社会学、狱内侦查学、监所法律文书、监所执法实务等。还有些学科尚待承认中,这些学科包括监狱行刑学、罪犯改造质量管理学、监狱中队学、监狱犯罪学、监狱建筑学等。监狱学的部门学科发展空前。然而,监狱学在大学的地位却一落再落。王平教授在《监狱学教学:寂寞与辉煌的变奏》一文写道:到上世纪90年代初,这种辉煌的局面很快就呈现回落的迹象。先是西南政法学院把劳改学系更名为刑事司法系,随后时间不长,又进一步更名为法学三系。这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而是教学内容的改变,将庞大的监狱学课程取消。西北政法学院步履其后。中国政法大学经过几次调整,监狱学课程不仅改为学生的选修课,而且课时很少。(55)当年如此繁荣的学科,如此庞大的课程群,发展如此热闹的专业竟然20年后就在大学校园迅速垮塌。是监狱学知识经不住学术拷问,是监狱学本乃昙花一现者,还是监狱学知识制造过程存在问题,有人将个人利益作为“知识”推出,向学生灌输一种“假知识”?历史向监狱学理论工作者不仅提出监狱学课程、课程体系的“扬”与“弃”问题,而且提出监狱学知识的“真”与“伪”鉴别问题,向所有的监狱学工作者提出研究方法的“科学”问题。在这背景下郭明从学史的角度对改革开放后20年的监狱学研究谈了他的见解。他在《从劳改学到监狱学——过去20年中国监狱学理论研究述评》(56)一文指出:当今的中国监狱学是一种“过渡监狱学”,当今监狱学:正在经历学术类型的转换;正在经历思想基础的变迁;正在经历学科设置的细化;正在经历著述方式的演变。郭明教授对监狱学的存在价值是持肯定态度的,但对监狱学的现状同多数人一样是持否定态度,而对未来监狱学报有期望。我们期待更多的监狱学专家对上述现象发表高见。

(八)国外监狱制度与学说的研究任重而道远

本年度的国外监狱学制度与学术研究著述虽然有些佳作,如吴宗宪的《二十多年来西方监狱和监狱学概观》(57),作者根据第一手资料介绍了国外有关罪犯改造效果的争论、研究方法的变化、电脑在监狱中的应用、监狱私有化的发展、与监狱相关组织的发展等,还有陈文彬的《英国“里奇”等案对我国法院司法审查监狱纪律处分管辖权的启示》(58)一文,文章通过介绍英国社会对监狱纪律处分能否行使司法管辖的争论,对我们认识诸如下列问题大有启发,这些问题包括:“确立法院的司法审查对监狱纪律处分的司法管辖权是否会触发罪犯挑衅监狱执法工作?”“法院能否对监狱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司法审查?”“监狱相对封闭的执法环境能否成为排除司法审查的理由?”“在监狱管理系统内,监狱的上级机关提供的救济能否代替司法审查?”刘旭、田越光的《现代西方监狱建筑的若干理论与应用》(59)一文写得也比较好,不仅内容比较专业,而且研究方法比较规范。但是,多数文章在专业水平与研究规范上都需要提高,特别是研究规范方面。

注释:

①《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②《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6期。

③《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7期。

④《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7期。

⑤余飞:《警囚互动初探》,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1期。

⑥《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7期。

⑦《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5期。

⑧《监狱理论研究》2006年第5期;《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3期。

⑨《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⑩《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3期。

(11)于爱荣:《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问题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1期。

(12)周勇:《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13)《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

(14)《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9期。

(15)《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0期。

(16)张鹰、张鸥:《简析〈监狱法〉的立法技术问题》,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4期。

(17)《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18)李玉黔:《加快监狱体制改革促进执法公正》,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

(19)《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8期。

(20)《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21)《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1期。

(22)《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7期。

(23)《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9期。

(24)《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25)邢玫、石希贤、蒲新平:《构建监管安全预警机制的探讨》,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

(26)《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2期。

(27)《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28)《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3期。

(29)《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6期。

(30)《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5期。

(31)《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6期。

(32)宋胜尊、章恩友、傅小兰:《重新犯罪风险评估的理论与方法》,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3)《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9期。

(34)冯卫国、韦华、刘燕玲:《社区矫正的中国实践:现状、问题与对策》,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35)《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36)《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37)《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3期。

(38)《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7期。

(39)刘冬梅:《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的中外比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4期。

(40)周祖勇、周雨臣:《当前监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调适》,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1期。

(41)张庆斌:《对监狱有关基本问题的理性思考——从监狱近代变迁进行分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1期。

(42)《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8期。

(43)张庆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在江苏的探索与实践》,载《监狱理论研究》2006年第1期。

(44)《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1期。

(45)《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6期。

(46)《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6期。

(47)《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8期。

(48)《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0期。

(49)《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1期。

(50)《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8期。

(51)《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3期。

(52)《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

(53)《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6期。

(54)《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9期。

(55)《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56)《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57)《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58)《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

(59)《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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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国大陆监狱研究综述_社区矫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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