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中国论文,秩序论文,诚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诚信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需要诚信
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最高形态,市场经济的原动力是利己心,商品生产者就是为了追逐自己利益而雇用劳动力、购买原材料生产自己不需要的商品,所以商品生产者利益的实现要求生产者必须能够购买到所需的生产要素并且实现从商品到货币的“惊险的一跃”。可见,商品的生产、销售、分配、消费无一不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有序的交易关系就是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有序关系之所以能够发生就是因为在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平等、互利和彼此信任,否则,商品掩盖下的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中断,而人与人的这种平等、互利和彼此信任就是诚信。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市场经济秩序,它除了包含人与人之间一系列的契约之外,还包含有许多无法契约化的内容(此即信息经济学中契约的不完备性)。表面看来,契约的制定和执行依赖于法律,但法律本身的执行依赖于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准,在一个人们普遍不讲诚信的社会里,法律所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在契约不完备的条件下,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建立和维持就更加需要诚信。
(二)诚信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灵魂和基础
市场经济显著的特征就是效率和秩序:效率是市场经济的直接目的,良好的秩序是效率的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秩序来维护,一旦秩序混乱,市场经济就会偏离轨道,失去稳定的基础,如前文所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就靠诚信。诚信就是在追逐自我利益过程中,所有的组织及个人,包括国家、政府、法人及自然人等经济活动主体必须遵守的诚实无欺、信守承诺、无损他人的道德形态。市场经济的交易极其发达,交易产生和持续(此即市场秩序)的客观基础就是交易双方平等、互利、相互信任,而平等、互利、相互信任恰好是诚信的内涵,所以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形态,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灵魂和基础。可以说,一个没有诚信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
二、中国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诚信现状及其原因
(一)中国市场经济秩序中诚信现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完善,还存在许多缺陷,突出表现为公平的竞争机制尚未建立,从而使得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现阶段更需要诚信的建立、健全。不幸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表现为假冒伪劣、金融诈骗、拖贷逃债等等商业无赖的失信行为屡见不鲜。在日常生活中,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注水肉、黑心棉、假冒药、毒大米等让人深恶痛绝。在经济领域中,被称之为“经济警察”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失信和造假,让郑百文这种一家根本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公司,经过企业的包装和中介结构的“审计”摇身一变成了一家四年销售收入增长45倍,利润增长36倍,上市当年实现销售收入41亿元的名牌企业。诚信危机案件数不胜数,各种弄虚作假、严重的失信行为已到了让人惊呼的地步。
(二)诚信缺失的原因
1.历史沿革
每一种经济运行方式都有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形态,如果二者不能相互适应,那么或者是道德形态发生变化,或者是经济运行方式本身发生变迁,因此,为了维持既定的社会制度,培养、巩同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形态是重要的。中国的封建社会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在等级森严的政治经济制度下,忠诚就被当作维系这种秩序的道德形态,“三纲五常”被看做是衡量忠诚与否的标尺。为确保忠诚这种道德形态的确立,封建统治者不仅控制了被统治者的行为,还控制了被统治者的思想(在封建社会有“其思可诛”之说)。而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社会道德形态,封建社会的忠诚与市场经济的诚信有着本质的不同:忠诚是完全放弃自我利益对他人意志的无条件服从,是单方向的服从,是对被统治者单方面个人操守的要求,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地位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是不平等的;诚信是在追逐自我利益的基础上对自己责任能力的构建,和对他人责任能力的信任,诚信要求经济当事人双方对规则的共同遵守,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在法律形式上是平等的。诚信不仅要求经济当事人有自觉遵守行为规则的主观意识,而且要求经济当事人在不诚信时承担经济责任的客观能力。计划经济是一种管制经济或者命令经济,虽然从根本上消除了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基础,但是由于计划的执行是自上而下的,所以经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主要是单向的——下级对上级负责,这样,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道德形态很自然就烙有服从的印记。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计划经济追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并按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这样就取消了经济当事人对个人利益追求的权力,在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号召下,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形态除了要求经济当事人服从集团利益以外还要求当事人具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他的道德风尚。结果计划经济时期经济当事人在必要性和可能性上都缺乏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所以,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旦行为当事人违反经济制度规则就会受到党纪、行政或者名誉上的惩罚,因为行为当事人并不具有相应的经济责任能力。总之,诚信不同于封建社会无条件服从统治者个人意志的忠诚,也不同于计划经济服从国家、集体利益的利他,诚信要求交易者在地位平等、利益共享基础上遵守并且必须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历史地看,中国缺乏诚信传统。
2.现阶段法治管理不力
(1)某些政府官员诚信缺失严重
政府是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从而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者,所以要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首先要规范政府的行为。原则上说政府应该是诚信的典范,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从政府自身行为来看,公共选择学派理论认为,政府是由人组成的,政府的行为规则是由人去制定,需要人去决策。而这些人都不可避免的带有经济人的特征。即人们做经济决策和政治决策的反应,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总是以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为基础的。没有理由认为人们会因职位的不同而改变人本身的人性,只要有可能官员便会选择能为自己带来更大满足的决策,即使该决策有可能不太符合公众利益。这就是政府易于失信于公众的理论基础。从政府的服务产品来看,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主要是通过国家税收来生产进而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公众的,从而,公众在使用公共产品时就缺乏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从政府的服务对象-公众来看,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以公众就有“搭便车”的倾向,于是对政府的监督就不像对企业的监督那样有力。政府是整个社会规则的制定者,是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持者,规则制定者、秩序维护者尚不能遵守规则和秩序,其他人无法并且也不会去遵守规则和秩序的。
(2)企业内部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理应具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然而,作为中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企业,由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导致授信不当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的事件频繁发生,结果我国企业缺乏建立基本信用制度的历史基础。当前许多企业缺乏与其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重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管理,而这本是企业筛选客户、“去伪存真”并与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这些企业基本信用管理环节的普遍缺乏,必然导致社会失信行为大量发生。
3.尚未形成崇尚诚信的社会环境
在一个历史上缺乏诚信的国家里,要想建立诚信,必须创造一个崇尚诚信的社会环境,而在我国当前还不具备这样的社会环境,主要表现为获得有关他人信用状况信息的社会成本普遍较高,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较弱。
(1)获得企业资信状况的成本较高表现为信用数据的市场开发度很低,缺乏个人和企业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
对于诚信国家来说,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成为建立社会诚信的基础设施,信用中介机构记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相关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而我国在诚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资信没有开放;信用中介机构大多数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建有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对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2)失信惩罚力度较弱表现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法制环境欠佳诚信国家里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诚信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诚信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政府对全社会的诚信教育和诚信管理的研究和开发,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虽然在立法方面,我国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的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并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另外,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很严重,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审理失信案件的障碍。当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缺乏诚信的体现,原因在于社会上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
三、建立诚信体系所面临的困难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最核心的价值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一整套信用体系,中国必须建立一个全新的诚信体系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以适应整个世界的经济环境。然而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的诚信体系却面临许多困难。
(一)路径依赖的困扰
新经济史学家诺思认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2](285)“变迁”是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1](285)诺思在论述制度变迁理论时讲到,“制度变迁过程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1](289)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迅速优化阶段;当然也有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一旦陷入这种路径依赖,若要改变,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甚至难以挽救。诺思的这种“路径依赖”理论提醒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走出诚信危机这一路径依赖的迷途。我国传统的道德标准和旧有的计划体制残余使人们对诚信或者鄙视或者漠视。如果不断然采取一定的措施,打破这种路径依赖,诚信环境的培育将需要更漫长的时间,这是现代市场竞争所不能等待和容忍的。
(二)诚信建立上的囚徒困境
诚信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灵魂和基础,诚信的建立需要当事人用行动来证明自己遵守诺言,就目前中国的现状而言,短期内会不会自发形成诚信的大环境呢?我们通过下表进行分析。
表1 诚信形成的囚徒困境
当事人B
守信 失信
10,10
0,15
15,05,5
囚徒困境讲的是,两个经济当事人A、B在合作一个项目,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如果A、B都遵守规则各得10的利益;若有一个失信,失信者能够获得15的利益,守信者利益为0:若两个人都不守信,各得5的利益。结果,对于A、B两个当事人来说,无论对方选择守信还是失信,自己选择失信是最优的,这样,纳什均衡是(失信,失信),均衡支付为(5,5)。这就是说每个人都知道守信对整个社会都有好处,但在个体理性的支配下,都怕自己守信而别人失信使自己受损而选择失信,这样就没有人会积极守信。短期内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囚徒困境很难打破。
四、建立诚信的措施和途径
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要求健全的诚信道德形态,下面就如何建立诚信体系提几点建议。
(一)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强化诚信道德教育
诚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性及其建立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使我们不能坐等诚信的自然形成,相反,我们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立法就是建立、强化诚信的一个重要途径。立法包含多个方面,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制。特别应该说明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制度,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到什么程度该受何种程度或何种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打破“囚徒困境”和“路径依赖”的困扰,做到“闯红灯者受罚”,让诚信成为经济参与者的通行证,成为获得经济利益的基础。
法律和道德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两条途径,但是法律自身的维护也需要诚信的道德基础。从本质上说,在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方面,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比法律的适用面更广、也更具有成本优势。诚信,作为一种信念、一种规则,除了利用法律武器强迫人们接受以外,还可以通过道德教育促使人们接受。短期内法律在促进诚信形成上更有效;长期来看道德教育的成本更低。无论是依靠法治还是道德教育来促进诚信的建立,都必须体现诚信与收益正相关原则。
(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使商品生产者的预期经营期限长期化
诚信建立过程中的“囚徒困境”之所以存在,原因就在于交易双方只看到了一次交易中各自所获得的收益,市场准入条件不严格,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经济交易者通过不断的市场进入、市场退出来获得收益,此即经济生活中的“行骗”。但是如果使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化,在经济交易者因为不诚信退出市场之后不能够进入市场,那么,不诚信者的所有收入就是一次交易的收益;反之,如果经济交易者信守承诺,那么他所获得的收入就是预期经营期限内所有收益的贴现和。只要预期经营期限足够长,使得各个经营期限内收益的贴现和大于不诚信者的一次性收益,诚信就是理性选择,“囚徒困境”和“路径依赖”就会被打破。
(三)强化竞争意识,创建崇尚诚信的大环境
使一个国家由失信走向诚信,必然需要一个崇尚诚信的大环境,途径是:
强化竞争意识。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参与竞争并强化竞争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越来越成为决定企业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如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激烈而规范,人人都有非常强烈的竞争意识,诚信的建立就有了利益基础。
建立信用数据库,实行信用资源共享制度。交易的完成需要诚信保障,但是交易双方对对方信用状况的调查需要成本,建立信用数据库,实行信用资源共享制度就是降低信用搜寻成本、确保交易顺利完成的有效途径。而且,通过对个人、企业、团体等建立信用档案,并公开信息,迫使人们恪守诚信。
(四)加强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
在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政府和企业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经济行为,所以政府的诚信建设也有其特殊性。法治国家首先要求政府遵守法律,而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政府没有自觉遵守法律、恪守诚信的利益基础,所以,政府更应该积极建立诚信的反馈、激励机制和失信的约束、惩罚机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企业以私人产品服务于消费者,政府则以公共产品服务于公众,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可以凭借货币选票自动形成对企业信用的监督,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则要难得多。所以对政府的诚信建设要做到:第一,通过道德建设,强化政府官员的诚信至上意识,实施决策的主要领导人责任制。建立公务员个人诚信档案,并把档案记载作为升迁的依据之一。第二,在市场与政府的分工上,尽量减少政府的权限,市场能够完成的就交给市场去做。同时,政府决策逐步实现制度化,民主化,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