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究竟错在哪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错在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中国的改革发展正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缺乏足够的经验,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是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观念。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和积极的现实意义,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严格说来只是一个有效的策略性提法,其自身包含着一些明显的局限,只适用于中国改革发展的初始时期。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尤其是构建和谐社会时代课题的提出,这一策略性提法已逐渐显现出其重大的历史局限性。所以,应当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重新认识其得失,并做出必要的矫正①。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历史意义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中国处于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对于当时的中国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流行于20世纪90年代,其主要意思是,就经济效益和公平问题的关系而言,经济效益问题是第一位的,优先于公平问题;但是,公平问题也并非可有可无,应当属于被予以“兼顾”的范围。而这一提法中所谓的“兼顾公平”,无非包含两层含义:(1)应当在重点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关注公平问题;(2)当经济效益和公平两者间出现抵触、矛盾甚至是对立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前者,甚至有时为了确保“经济效益”可以暂时地牺牲“公平”。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管人们对于这一提法有怎样的认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谁都不否认这一提法在改革开放初期所具有的重要的历史价值与无可争辩的历史合理性,对于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有助于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确立并形成市场经济体制
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行政的、“人为的”经济体制。就其地位来说,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从属”性的经济体制,强调经济对于政治的“服从”。计划经济体制是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中心相吻合的。这就使得中国经济长期以来不可能按照自身的规律向前发展。从计划经济体制本身来看,所谓的“计划”又具有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制性,而且,“计划”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细节。这不仅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精确的信息反馈机制和行为调整机制而不可能具有可行性,而且由于生产单位与劳动者缺乏经济利益的独立性而降低甚至丧失了其生产积极性。计划经济体制在其实际运作中,把人仅仅视为庞大的计划体系中的一个被动部件,要求社会成员为了未来而牺牲现在,要求劳动者的无偿付出和服从。这样一来,经济发展进程的大幅度起伏、经济的低效性以及社会成员低质量的生活状态便成为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明显特征。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则强调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反对经济的从属性地位;强调经济发展自身的自主性,反对行政权力对于经济的全面干预;强调社会成员经济利益的极端重要性,反对以任何借口来漠视经济生活。这样,便从理论依据的层面上否定了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合法性”,提高了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位置,普遍增强甚至强化了社会成员的经济意识,从而有力地消解了计划经济体制,并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可以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过程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密不可分。
(二)有助于冲破和消解平均主义式的、绝对的平等观
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所认同的是一种畸形的平均主义式的、绝对的平等观。当时,由于整个社会过于重视“阶级”整体,因而对于个人的基本权利自然也就会过于看轻。相应的,个人的能力和独特利益以及个人的多层次需求(如生理的、安全的、归属的、尊严的、自我实现的等)也就没有多大意义了。再者,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可用于分配的社会经济资源极为有限。在这种条件下,要建设的一个公正社会就只能是一个貌似“平等”的平均主义社会,而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社会。因此,当时的社会对于个人只能是看重结果的均等、最终状态的相似,即“相似的获得”、平均的分配。当时,个人的收入非常相似。以职工收入为例,在20世纪60年代—70年代中期,作为职工个人收入基本来源的工资数额大致上被固定化了,很少出现增长的情形;而且,国民经济各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里的正式职工的平均工资也比较接近,差距很小。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剥夺,是贡献较小者、能力较弱者对贡献较大者、能力较强者在机会占有方面、在劳动成果分配方面的剥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则体现了一种与绝对的平等观完全不同的观念。这一提法旨在充分地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多劳多得,将分配状况同每个人对于经济效益的实际贡献直接联系起来。由于这一提法认可社会成员之间在分配方面可以存在明显的差别,因而也就相应地会认可社会成员在生活状态方面应当有着明显的差别。
总之,与绝对的、畸形的平等观所不同的是,这一提法看重的是人们在分配结果上的差别、在最终生活状态上的相异。尤其重要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施,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因而从根本上冲击、消解了平均主义式的、绝对的平等观。显然,在中国社会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的公正理念的过程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是一个必要的过渡和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三)在客观上印证了发达的经济基础对于实现真正社会公正的极端重要性
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只有在现代化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公正的充分实现提供必需的方式和途径。发达的物质基础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社会的支撑构架。马克思恩格斯在谈论公正社会时,总是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最为重要的前提性条件。“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中国若想建成一个公正的社会并避免重蹈平均主义的覆辙,就必须高度重视公正社会得以确立的前提性条件问题——大力发展生产力,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一个雄厚的现代经济基础。舍此,事关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一切问题将无从谈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将发展经济提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将之视为中国社会至关重要的事情。这种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这就在一个特殊的时期,即中国现代化的初始时期、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时期,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时代中心任务由原来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并为社会公正的实现准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
总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起到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作用,有效地推动了现代化的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冲击、消解了平均主义的、畸形的平等观,并为真正的、现代的社会公正观的形成做了有效的铺垫。对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历史合理性和积极作用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否则便不符合历史的精神。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局限性
时至今日,中国的改革发展已进入了相对规范、相对常态发展和现代制度建设的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出就逐渐显现出其明显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同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相抵触
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已为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所广泛认同,成为引领整个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理念。这一理念解决了“为谁发展”和“靠谁发展”的关键问题,并直接影响着“如何发展”的问题。
社会公正就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人为本基本理念的具体化就是社会公正。就此而言,社会公正包括两层重要涵义:(1)发展的主体是人民,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发展必须依靠人民。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而这里所说的“人”又是由人民所组成的,所以,发展应当是以人民为本的发展。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即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更加得到保证,潜能应当不断地得以开发,基本需求应当持续不断地得以满足,基本生活水准应当不断地得以提高。(2)现实层面上的基本民生问题至关重要。既然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民,那么,高度重视现实层面上的民生问题也就成为以人为本基本理念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就是社会应当根据当时基本的生活水准,制定最低生活线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直接援助社会弱势群体,以确保其基本生活条件和基本尊严;而且,应当特别关注社会成员的就业、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公共卫生这样几件民生大事。
反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它同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是格格不入、恰好相反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既然将社会公正放到一个次属的、兼顾的位置,那么,就必然会合乎逻辑地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1)发展是以经济为本的发展,发展的目的不是满足民众的需要。这样一来,发展的基本宗旨便不可避免地会被轻视或漠视,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基本目标便不可能实现;人民的利益便会同发展进程相脱离,人民便不可能成为改革发展的推动者和改革发展成果的享用者。(2)发展的关注点在于GDP的增长,而不是民生状况的改善与提升。于是,民生状况便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相脱离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的基本民生状况之所以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我国的贫富差距之所以迅速拉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影响。
(二)没有区分基本制度和具体政策两个层面的公正问题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实际上只是将公正归于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即只是从具体政策层面,或是公平和效率两者关系的层面上来分析公正问题的意义。这种做法不够全面,也容易引起一些误解和不必要的争论。实际上,公正的意义表现在基本制度安排和具体政策制定这样两个层面上。对于这两个层面上的公正问题不宜混淆。
1.现代社会在基本制度设计和安排上必须以社会公正这一基本理念为依据和基本出发点
在这一层面上,公正最为重要,不存在公正与效率何者优先的问题。比如,自由、平等、博爱的基本价值观是不少国家宪法等基本制度安排的基本依据,很难想像把这样一些重大的价值观和基本制度安排的问题当成“兼顾”的事情来对待。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有赖于规则体系的存在,而一个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体系就是制度。就制度设计与安排而言,需要以基本的价值理念为依据。在现代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价值理念的依据只能是公正。所以,现代社会当中基本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必须以公正为依据。否则,便会成为一个“不定型”的社会,或是一个畸形化的社会。只有通过基于公正的制度安排,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才能实现良性互动,形成有效的、持续的整合与合作。
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保证以及必要的社会调剂,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可以得以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是缓解,进而可以减少社会潜在的动荡因素。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公正的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会减少和减小,并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力度。比如,只要一个社会有效地实施公正的社会调剂规则,就会使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社会的主流群体,成为一种维护社会安全运行的强大力量。更为重要的是,只有通过基于公正的制度安排,现代社会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同时,可以充分激发各阶层以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潜能,使社会成员按照各自具体的贡献得到有所差别的回报,在总体上杜绝平均主义出现的可能性。
显然,基于社会公正的制度安排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涵盖了包括公正的经济制度、公正的社会制度和公正的政治制度等现代社会当中所有的制度安排,在此层面上,公正是最为重要的,不存在着公正与效率何者优先的争论问题。对此,不宜作功利性的理解和短期化的修正,否则,便背离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比如,类似于法律应当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提法就十分错误,它实际上是将基本的制度安排从属于一项具体的事情,因而必将造成诸如社会的无序、社会发展宗旨的背离等严重的负面效应。
2.具体政策的制定
这主要涉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在不同历史时段中经济效率和分配再分配两者的分量孰轻孰重的问题。由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段可供社会再分配的财富不仅一致,由于社会经济各环节不可能保持完全一致的“均衡发展”,由于公众在不同的历史时段的具体需求有所差异,所以,在某个具体的历史时段中,公正与效率便会出现难以完全兼顾的问题。在此情形下,有必要突出或重点解决公正或效率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不同的历史时段中,具体政策的重心往往会出现有所偏重的情形。比如,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初期阶段,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的影响,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是具有历史进步性与合理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某个历史时段偏重于效率的政策取向是必要的,但也应当看到,这种具体的政策取向是有底线的,即不能损害公正的基本制度安排。比如,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直接体现了社会公正。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公众经常争论社会保障的投入比例问题,争论阶段性的比例安排是否合理,应当如何进行合理的调整等等,担心投入过大的社会保障会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降低社会的发展活力,并且过于平均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损害公正的基本要求。但是,却很少有人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显然,在具体政策层面上看重效率的做法有一个基本的前提,这就是公正第一个层面上的问题,亦即基于公正的基本制度安排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
弄清两个层面上的公正问题可以避免无谓的争论和常识上的误区,从而有助于我们准确、合理地把握公正问题。诚如前面所言,不同历史时段下种种条件的不一,使得时代任务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因而,在政策层面上出现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争论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相比之下,公正在基本制度层面的根本意义则是不容置疑的,不存在争论的可能性。如果将政策层面上公正问题的争论延至基本制度设计层面,将是十分有害和危险的。如是做法,将会以某个历史时段可以变通的政策取代具有极大稳定性的基本制度安排,以手段代替目的,也将造成基本社会结构以及基本经济制度的畸形化,为未来留下隐患,并增大日后的纠错成本。如此看来,目前有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争论不应延至基本制度层面,况且,在贫富差距过大、问题日益加剧、社会弱势群体日益严重以及种种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即便是政策层面,是否依然倡导这一取向,也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反思。
(三)与和谐社会建设格格不入
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四大任务之一。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就是实现社会各阶层各群体间的利益协调,即社会各阶层、各群体间应当保持一种互惠互利、相互促进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处在较高位置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伤处在较低位置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为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反,在较高位置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增进的同时,较低位置阶层和群体的处境应当随之得到改善。“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表现为社会的各阶层和群体依据各自对社会的不同贡献,取得各自有所差别的、合理的社会经济位置。而社会各阶层各群体间的利益关系得以协调的关键,在于必须具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在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有可能造成一种有害的、片面的利益导向,即按照财富多少的规则而不是按照维护每个社会阶层和群体合理利益的社会公正规则,使利益和资源越来越向在利益方面已经具有优势的一方聚集。由于位置较高的阶层和群体在各种资源拥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这些阶层和群体在同利益相关的制度设计、政策安排诸方面也就相应地拥有较大的影响力,进而就可能利用种种优势造成一种使位置较低的阶层和群体受损而使自己获益的局面,使富裕群体利益的增进同弱势群体生活的改善之间出现背离,使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一旦如此,社会各阶层各群体间的裂痕便难以弥补,而互惠互利以及“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局面也难以出现。这种状况,对于本应进行合作的另一方,即位置较低的阶层和群体来说是十分不公的,也是难以容忍的,会使之产生诸如不满、抵触,甚至是反抗,以至于造成社会各阶层各群体间的恶性互动。这对有效的社会团结与合作,尤其是持续的社会团结与合作十分不利,会严重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将这一提法泛化并覆盖非经济领域,是以偏概全的错误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即便是在经济领域,也有极大的局限性,属于一种短期化的行为取向。如果说这一提法在某个特殊时期对于经济领域还能起到一定的策略上的积极作用的话,那么,对于非经济领域而言,其负面作用则是巨大的。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至9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这一提法几乎覆盖了中国社会的所有领域。在这种提法的影响下,“创收”成为许多非经济领域人们所极为感兴趣的流行语,一些社会公共管理事业部门、高等院校、医疗部门等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优势而索取高额利润,一些原本纯属社会公共事业的教育部门,也一度提出了“要进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的口号。这是极为有害的做法。社会的各个领域有着不同的分工,像经济领域自然应是以经济效益为重要的目标取向,而非经济领域则应当是以社会效益为重要的目标取向。一旦混淆不同领域的目标取向,那么,整个社会便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程度不同的无序状态,社会的正常运转与健康发展会深受影响。
(五)意味着现代政府主要职能的错位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的定位应当是公共服务型的政府,其主要职能应当是维护社会公正。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一点。改革开放前,我们在尽力扮演一个“全能型政府”的角色,试图事无巨细地统领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的事情;而在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又在试图扮演一个“经济型政府”的角色,而取代企业家群体以及相关职业群体的位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一个“经济型政府”职能定位的明确表述。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忽略了作为全社会代表者——政府对于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中,没有体现出政府对于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一个明显的缺陷。政府是一个国家主要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政府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改善民生状况的责任与义务。就此而言,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1)对社会成员普遍的基本需求有所增益。社会成员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政府的政策制定应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需求。(2)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社会成员之所以在具体处境方面千差万别,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既有属于“自然”方面的原因,也有属于社会和历史方面的原因。对于后者,社会有责任予以解决。从长远看,这一问题的解决,最为重要的应是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如应当主动地为社会成员创造一些平等的机会条件,消除社会上的特权因素,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等等。(3)直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在社会急剧转型期,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会大量增加,其所面临的直接问题是怎样才能获得最为基本的生存条件。这是社会调剂所关注的最为直接的事情。因而,作为社会调剂任务主要执行者的政府自然应当把这一问题纳入自己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于前述种种事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均未予以起码的考虑。
客观地看,改革发展初期,中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缺乏一个职业化的企业家群体,再加上当时对于现代政府的合理定位缺乏应有的认识,在此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同时扮演市场经济直接推动者和建设者的角色,对具体经济事务的干预必然过多一些。对经济事务的过多干预,必然会轻视公共事务事宜。虽然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问题在于,当市场经济发育到一定时候,政府理应逐渐从具体的经济事务中退出,退到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己任的合理位置。
(六)对初次分配重效率、再次分配重公平的定位有误
随着现代化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主张者对于公正和效率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一定的调整,认为在初次分配领域应当重视效率,在再分配领域则应当重视公平。
客观地看,这种调整比起以往来说是一种进步,但不能说是准确的,仍带有不小的局限性。既然社会公正是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中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那么,无论是在社会再分配领域还是在初次分配领域,都必须重视遵循社会公正规则。
在初次分配领域应当遵循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公正规则。在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以及与此有所关联的事情中,每个社会成员所投入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等各种生产要素不可能是相同的,因而,各自对于社会的具体贡献也是有差别的。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就是依据社会成员各自不同的贡献,对之进行有所差别的直接分配。在诸项生产要素中,劳动的作用最为重要,其重要性甚至超过资本的贡献。而劳动分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劳动所投入的成本不同,所体现的能力不同,因而所得到的收益也是不同的。
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亦即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至少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1)强调“付出”同“获得”之间的对称。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也就是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之所以是公正的,根本的一点就在于它注重、强调个体人(社会成员)在生产要素方面的付出数量和付出质量同自己的获得(收益)之间的对称,即“付出”与“获得”之间具有一种恰如其分的对应关系。社会成员的付出与收益如果不对称,具有某种持续性和稳定性,则意味着这个社会的分配制度,甚至这个社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弊端。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付出少而收益多,同时多数社会成员却是付出多而收益少,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剥夺”和“被剥夺”的现象。如此,一些垄断行业当中的员工,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的高收入是付出少而收益大,是一种对其他行业社会成员经济利益的一种“剥夺”。
(2)凸显个体人依靠自身的成就所获得的回报。社会成员之所以能对社会经济作出程度不同的贡献,既有个人努力的成分,也有社会合作的成分。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的重点在于对个体人依靠自身努力所形成的贡献的回报,体现了对个体人现有能力和贡献的承认,体现了对个体人差异的尊重。在一个社会中,如果社会成员不论付出的多与少,收益都是一样,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平均主义现象,而平均主义说到底也是一种“剥夺”和“被剥夺”,是能力弱、贡献少的社会成员剥夺能力强、贡献大的社会成员。
如果不重视初次分配领域当中的公正问题,便会人为拉大贫富差距,造成大量的社会不公现象。初次分配领域不重视公正问题,不仅会直接、不恰当地造成过大的贫富差距,而且还会增大再分配的难度,从而形成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严重问题。目前,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较大,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实际差距已达6倍,居世界各国之首。中国人民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的联合调查显示,中国社会目前的基尼系数已经高达0.53,远远超过了正常合理的限度。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问题以及由此连带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对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造成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不重视初次分配领域中的公正问题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比如,中国目前房地产行业、煤矿行业中的一些企业主以及一些垄断性行业之所以能获得暴利,显然是初次分配领域中的不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中国社会当中的再分配体系还远远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初次分配领域不重视公正问题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就更加严重。
以上事实和分析,不难形成如是看法:笼统地谈论初次分配重效率,再次分配重公正的观点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实践中是有害的。因此,很有必要矫正这一观点。只有同样重视初次分配领域中的公正问题,才能保证社会各群体间的和谐,才能取得稳定、持续的效率,才能保证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负面效应
正是由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存在着上述种种局限,所以,从长远看,这一提法对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定会形成涉及面十分广泛的负面影响。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不利于现代社会的制度建设
从改革发展的逻辑看,改革必然要经历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改革初期,中国发展进程的迅速推进,与其说是得益于新体制的建立,不如说是得益于旧体制的瓦解,也就是得益于某种“无序”状态的形成。然而,当改革进程发展到一定时期,就会面临系统地建立新规则和制度体系的任务。因为,“无序”状态所能容纳的改革和发展空间已耗尽,需要用新的、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创新来激发社会活力和削减改革发展的阻力,以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现代的制度建设必须依据现代的价值观,包括现代的社会公正观来进行。而缺乏价值观取向,尤其是轻视社会公正基本取向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或者延误中国社会基本制度的建设,或者会让制度建设陷入偏颇的境地。
(二)不利于改革和发展的有机统一
改革与发展,就其基本目标来说是完全一致的,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两者就总体而言应当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但在中国现阶段,改革和发展却出现了某种背离。这种背离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取向是一个重要原因。道理很简单,既然将公正放到了一个次属的“兼顾”位置,自然也就不会重视社会成员的生存底线问题,就不会重视基本的民生问题。这样,不少社会群体、社会成员也就无法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他们对于改革的认同感也自然会降低。
(三)不利于公正合理的社会结构的形成
现阶段,在中国现代的社会结构形成的时期里,社会取向的确立对于形成何种状态的社会结构有着重要影响。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取向的影响下,对于基础层面的阶层来说,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就会呈现一种不断弱势化的趋势;而对于位置较高的社会阶层来说,难免会出现精英群体利益扩张,并且是利益结盟的现象,从而使社会结构呈现畸形化,也就是说,弱势群体生活的改善同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间必然会出现分离状态,使社会各群体间难以互惠互利。而畸形化的社会结构,不仅不利于社会的安全运行,甚至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四)延缓了合理健全的社会政策的制定
社会政策指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党群体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如公正、福利等以及为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政策,是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例、措施和方法的总称。社会政策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政策来协调社会各阶层、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健康发展,并使民众的生活质量不断得以提高。就一般情形而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其社会政策也就越系统、越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的社会问题,中国社会本应注重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但是,中国的社会政策却明显地滞后于社会发展。比如,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后无法有效地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造成中国社会政策落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便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影响。注重社会政策的前提是重视公正,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特征之一却是轻视公正,至少没有将之放在一个应有的位置,于是,便延误了中国合理的、健全的社会政策的形成。
以上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一个适应于市场经济初期的提法,虽然曾经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其自身有着明显的局限性。正是这些局限性,使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不利于中国现阶段和未来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时过境迁,我们应当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之做出必要的矫正。
纵观任何一个成熟的或者是正在走向成熟的现代社会,无不是将社会公正放到一个至关重要的地位,而不是一个“兼顾”的位置。如是做法,对于我们恐怕不无启示性意义。
笔者认为,正确的提法应当是:以社会公正为基本理念和基本准则,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体化推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注释:
①笔者曾于2002年发表论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再认识》(《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2年第4期转载)和短文《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反思》(《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7月4日)引起了一定的讨论。近年来,笔者又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行了一些新的反思。此文便是笔者将这些年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认识所做的一个比较完整的梳理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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