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_金融论文

湖北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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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发展,以民间借贷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农村金融业务形式单一,对象面窄,融资渠道不畅的矛盾广泛存在。以湖北为例,大量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村金融剩余流失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要使湖北农村金融体系能够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应从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四个层次全面构建多元化的湖北农村金融市场。

一、湖北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整体供求中存在的问题

1.大量贷款需求未得到满足

从目前湖北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总体运行看,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居民和企业的大量贷款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不能很好地服务“三农”建设,制约了经济发展和农户增收。

目前湖北省在以下几个方面贷款满足率严重不足:一是大额农户贷款。对于农业大户来说,几千元的小额农贷已经难以解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其资金需要少则数万元,多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对这些大户,由于缺乏合格的抵押担保财产,银行、信用社感到风险难以把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2005年对黄梅濯港镇的调查,种植养殖大户的贷款需求大,但是由于小额农贷金额有限,难以满足他们的贷款需求。而种植大户田地多,需支付雇工工钱(平均每亩120元),投资成本较大,对贷款的需求也就旺盛得多。但是,目前大多数地区农信社贷款上限只有5000元左右,很难满足种植养殖大户的贷款需求。对调查地区的研究同时显示,依照“金融融量”计算,武陵山区和恩施州农村金融缺口差率分别达到了0.6300389和0.7195984,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值,农户贷款满足率很低。二是中小企业贷款。由于县域中小企业经济效益普遍较差,技术含量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落后,其信用等级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支持的要求。三是小城镇建设资金。由于缺乏配套的建设资金,金融机构只是试探性地涉足该领域,信贷投入力度很弱。

造成大量贷款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原因是多重的,但主要还是因为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组织不完善。由于近年来信贷业务经营的市场化,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的驱使和农业经济低收益高风险的特性使信贷资金日渐远离农村和农业,而流向其他高收益行业。

2.农村金融剩余流失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仅没有向农村经济提供足够的金融资源,而且事实上正在掠取农村的金融剩余。麦金农(1993)就曾指出:“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占总人口3/4以上的中国农民出人意料地以净贷款人的身份为其他经济部分贡献了金融剩余。”湖北农村资金流出渠道多,而真正回流到农村的却很少。除农村信用社外,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绝大部分都流向了大中城市,投向了非农领域,没有真正反哺于“三农”。

首先,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经济中实行战略性撤退,从1998年至今,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以及中国银行共撤并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上收了贷款权限,原有的信贷、结算以及代收、代付业务急剧减少,县域网点功能萎缩。同时,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重点转向中心城市,对农村的放款也限于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大型项目,对农户的农业生产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处于萎缩状态,造成农村资金通过商业银行严重外流。

其次,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也开始以利润为导向,农信社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非农化现象,许多资金流向城市,有的甚至通过证券公司国债委托理财投向股市。

在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剩余流失最主要的渠道莫过于邮政储蓄。基层邮政局的邮政主业经营惨淡,都将邮政储蓄作为新的业务和效益增长点。邮政储蓄利用网点多、深入乡村的特点,大量吸收农村储蓄。在农村金融市场资源极为有限的条件下,邮政储蓄吸收了大量存款,而邮政储蓄又不能办理贷款业务,大量资金通过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而从农村流向城市,造成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使有限的农村金融剩余并未被投入到农村建设。尽管中央银行自2003年8月1日起调低了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利率,迫使邮政储蓄无法再坐吃利差,但同时又规定邮政储蓄可自主运用以后的新增存款于贷款业务以外的多种业务,从而仍然无法避免农村资金的外流现象。

以湖北省恩施州为例。有相关调查指出,2007年恩施州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银行业机构(不含政策性银行)都全部变成了存贷顺差行(社),存贷差合计达65.25亿元(含政策性银行),比上年增加14.09亿元,存贷比达到了69.38%,而同期全国平均值仅为51.12%,高出了14个百分点。其中以农村为主要市场的邮政储蓄吸收储蓄余额达到44.6亿元,在农村市场的占比达到62.2%,而只发放了不足2000万元的小额质押贷款。在恩施州通过邮政储蓄每年有44亿元的农村资金净流出。

(二)金融服务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1.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早期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着以固定资产贷款为主体的各类农业开发和技术改造贷款等生产性贷款和扶贫贷款等功能,后期由于政策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其业务功能弱化为单一的“粮食银行”,在政策性支农中的作用明显不足,且呈萎缩之势,抑制了政策性支农作用的发挥。像湖北这样的农业大省,近4年农业政策性贷款累计下降20亿元。

此外,农村政策金融制度在设计上也存在缺陷,贷款采取了信贷配给制度,银行本身既不能关心利率,又不能关心贷款的风险程度,按照政治决定和兴趣提供贷款,业绩根据其发放的贷款能否满足政府规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需要而决定;资金来源不足,业务单一,只有逐步缩小支农服务范围来减少亏损数额,无力顾及全面的政策性农业贷款的供给,因此政策性金融作用非常有限。

相反,已商业化改革的农业银行还承担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农行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农业银行毕竟是商业银行,资本的逐利性不可避免地会将部分政策性贷款挪作商业性贷款,以追求更高的利润。这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的制度安排使农业政策性金融资源分散在政策性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利于农业政策性资金的统筹运用,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不高。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果会致使农业长期投入严重不足、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并间接导致农业科技水平落后,同时这一制度安排与我国解决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和农业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的要求也是不相适应的。

2.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

尽管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提供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但其自身经营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1)农村信用社处于垄断性供给地位。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收缩网点和信贷业务以及其他资本投资农村金融领域存在制度性限制,农村信用社在许多农村地区已成为惟一能够发放贷款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这事实上造就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出现一系列问题:首先,相对于庞大的资金需求而言,农信社独木难支,长期超负荷经营不利于其稳健可持续发展。其次,因缺少充分竞争,在贷款定价方面拥有单向决定权,利率普遍上浮(有的一浮到顶),加大了农户贷款成本,自身贷款定价能力难有提高。据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监测数据,湖北省农信社半年内和1年至3年期两个品种贷款,最高利率基本上达到央行规定浮动的上限10.08%和10.98%,达到法定利率上限的贷款约占小额农户贷款总额的80%左右,利率弹性难以体现;同时,农村的民间借贷利率也达到18%-24%,造成农村融资成本居高不下,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障碍。垄断的农村金融体制阻碍金融效率的提高。由于大多数农信社的效率本来就不高,再加上这种垄断地位,其结果就造成了整个农村金融体系效率低下。(2)农信社经营体制存在着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没有形成等问题。由于受历史、体制、经营管理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自身包袱沉重,经营困难,其结算功能不全,信用工具欠缺,这也是制约农村金融供给的主要因素。(3)农村信用社网点布局不合理,人员配置数量有限,经营不上规模,资金实力不足等因素制约了农信社服务三农的水平。

3.农业银行

基层农业银行支农作用日益削弱。近年来,农业银行经营战略调整,管理权限上收,信贷投入向城市及大中型企业集中,支农职能严重削弱。对湖北省的调查表明,农业银行在县域以下贷款份额从2001年的44%下降到2004年的16%。

4.民间信贷机构

民间信贷机构虽然对正规金融形成了有益的补充,但其发展中存在的大量问题是不容忽视的:(1)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大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人员素质也不高。许多无序的农村非正规融资导致大量纠纷甚至暴力犯罪。(2)信用活动程序不规范。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和审核,使农村非正规金融风险加剧。非正规金融机构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极大。

5.农业保险机构

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农业和中小企业的“先天不足”,使农村金融业的发展面临潜在的风险。从根本上讲,农业还是弱质产业,农民还是弱势群体,农村还是落后地区。农业具有弱质性,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属于高风险、低效益产业,特别是入世后,传统的农业将受到强大的冲击和严峻的考验,产业风险急剧上升。同时,在广大农村地区,主要以资源原材料为主的初级加工中小企业,科技含量低,经营效益差,自有资金实力弱,对市场转型风险抵抗力十分微小。这样,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而自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后,保险这一特定的经济补偿机制几乎在中国农村消失,即使有个别适合投保品种,也呈现出“农民保不起、保险赔不起”的尴尬局面。我国农村的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等指标,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城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几乎丧失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功能。

目前,我国对农业灾害损失主要依靠两种传统的风险保障途径,即民政部门的灾害救济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对农业保险成本和效益的考虑,减少农村险种。这种农村金融保险体系在实践中表现出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较低,对农户援助力度不足等问题。这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年萎缩,在农业生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停滞,农业生产风险无法分散,制约了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导、各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而这样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还未建立起来。

(三)金融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产品匮乏,适农的金融品种少。由于农村金融产品缺乏,网络落后,办理业务本身极不方便。目前分布在湖北山区农村的主要金融服务网点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一般只能办理存款、汇兑、代收税费、代付粮食直补资金等业务,农民和农村企业需求最大的贷款业务很难得到满足。即便是存款业务也仅有活期、定期等常规储种,贷款业务主要则以短期贷款为主,而消费信贷、科技信贷和助学信贷尚处空白。金融创新和服务整体滞后不能完全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多元化的湖北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任何一类金融机构都只能解决部分的农村金融问题,提供某些类型的金融服务。在湖北新农村建设中不同的金融需求所要求和对应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显然不同。应建立满足湖北农村经济微观主体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各有侧重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序的金融分层,使不同的金融机构能较好地依托不同的运作平台发挥各自的优势,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

(一)加大湖北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

政策性金融是指一国政府为了满足对农业生产、流通与服务的融资需求,通过建立政策性银行进行资金配置与运行的一种金融形式。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湖北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方面它充当政府贯彻实施农业政策的工具和窗口,为配合政府在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特定农业政策的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性融资活动达到支持农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又补充、纠正商业性金融在农业金融领域作用的不足和偏差。因此应加大湖北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做到以下几点:

1.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领域

湖北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贯彻湖北的社会经济发展意图,弄清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特点,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优势,尽可能选择商业银行不愿介入的领域作为服务对象,避免与商业银行竞争。湖北农业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农产品供给已由过去长期短缺转向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基本形势,因此,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目标应该相应发生转变。农业发展银行仅仅在粮食收购方面发挥其对农业的支持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伴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如果仅仅从事粮食收购贷款业务,农发行的业务将会逐渐萎缩,其自身的生存将会面临挑战。其次,农产品收购的政策性远远不如农业生产的政策性强,仅仅支持农产品收购是不能实现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任务的,农业生产领域才是最需要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领域,因此,农发行还必须不断扩充职能,加大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治穷等方面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行支持的力度,充分利用我国农村劳动力多的比较优势,支持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湖北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民收入。第三,湖北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客观上需要农发行在农村发挥类似于国家开发银行的职能。小城镇建设是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在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步伐、健全小城镇居住环境和公共服务以及社区服务功能、进行小城镇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等方面,农发行大有可为。

2.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

湖北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银行贷款,农发行过度依赖中央银行再贷款,对基础货币的投放造成压力,不利于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也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的规模,不能满足农发行业务发展的要求,难以实现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应拓宽农发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减少对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依赖。在湖北先行开展了农发行商业化改革和业务试点,利用政策性不良资产核销、税前拨备等方式减轻农发行的历史包袱,完善农发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拓展农发行的信贷融资范围。

3.建立农发行的贷款回收机制

农发行虽然为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它仍然具有银行的本性,流动性、安全性乃至一定的盈利性仍是农发行应遵循的基本经营原则,否则,将会影响农发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虽然政策性金融具有财政性特点,其提供的资金多为长期甚至超长期和低利率的资金,但并不是无偿使用的资金,其贷款也有安全性和一定的收益要求,否则机构就难以持续运作下去。因此,要建立农发行贷款安全回收的保障体系以及具有威慑力的贷款逾期制裁制度,保证贷款的回收,以利于农发行业务的开拓和进一步的发展。

(二)发挥湖北商业性金融的金融支持作用

几年前,商业性金融机构将一些网点撤离湖北农村地区,对本已严重供给不足的农村金融而言无疑于雪上加霜。在国家“服务三农”政策的指导下,湖北积极引导商业性金融服务于农村是提高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客观要求。

1.政府引导商业银行支农

由于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的农村经济的弱质性和高风险,商业银行必然将农村金融市场作为其资源配置的最后选择。要使商业银行增加对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必须在坚持市场原则的同时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政府的作用不在于通过行政力量干预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强迫商业性银行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而在于通过多种措施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运用利益诱导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自愿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如建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和允许农民用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能有效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高风险。通过降低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较高的交易成本进行一定的补偿,可以增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避免农村金融资源从农村地区流失。湖北省政府应积极落实与农行等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之间的合作协议,采取总行直贷的方式,多渠道争取支农资金。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扩大农村市场的业务份额。

2.发挥农业银行比较优势

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农行实现了“进城”的战略目标转移,大力拓展城市市场,力争在城区取得明显优势。从理论上讲,“农行进城”是市场机制导向的结果,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的。但从实践上而言,却造成了资金流出农村的严重后果。目前,中央将农行定位于服务“三农”,农行就应该充分利用农村和城市两个市场,发挥其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建立起有效衔接的城乡双层经营体系,并通过商业性运作机制将资金流回农村,实现以城市反哺农村。因此,农业银行应重点创新业务发展模式、业务管理流程、产品服务体系以及风险管理机制,构建有别于城市银行、适应农村经济特点的县域金融机构管理模式,以适应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特点。农行还应加大对县支行的投入力度,实行一定的资源配置倾斜政策,同时,要发挥城市业务在资金运用、银行管理、产品创新、信息收集等方面对县域业务的模范带动作用,加强县支行金融服务能力,推动城乡金融协调发展。

3.建立村镇银行

到2008年8月,湖北省有8家村镇银行开业,村镇银行数量居全国之首,占全国已开业的41家村镇银行总数的19.5%。目前在支农方面村镇银行已呈现出了信贷决策高效、定价机制灵活、控制机制新颖、市场定位明确的特点,支农效果明显。

设立村镇银行更重要的在于引入机制,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从当前农村金融供给的充分性情况看,主要缺的不是机构和资金,而是与“三农”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因此,作为试点省份,湖北省在落实发起人时,不仅仅引入机构和资本,更主要的是引入新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新的管理机制。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村镇银行“汤水效应”日渐显现。村镇银行在运行中充分发挥了信贷决策链条短、发放贷款快、经营机制灵活等优势,切实有效地提升了农村金融整体服务水平。在设计贷款品种时,村镇银行根据产业品种的不同,分别从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等方面为农户量身定做,对农户进行差异化管理,使农户灵活使用贷款资金。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末,湖北省全省村镇银行各项存款余额31394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2316万元,贷款全部投向“三农”且无一笔不良贷款。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48笔,金额9660万元,累计发放涉农中小企业贷款137笔,金额4252万元。在积极支农的同时,村镇银行自身也获得了很好的发展。

(三)深化湖北合作性金融改革

1.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农村信用社改革以产权归属来划分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商业银行模式、合作银行模式和统一法人模式。湖北幅员辽阔,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差异较大,经济活动主体的层次特征明显。在许多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产业结构已经实现了以第一产业为主向以第二和第三产业为主的转移,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基本实现了工业化和城镇化,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随着湖北省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增长,以及私营经济的快速增长,非农业收入在农村家庭总收入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非农收入比例的上升意味着农村金融市场需要更多的融资服务。因此,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制度,按股份制原则在湖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可行的方法主要有:一是将空间上彼此邻近、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比较接近的农村信用社合并组成农村商业银行;二是将过去是郊区,现在是大城市某一辖区的农村信用社并入当地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

2.农户小额信贷的完善

小额信贷是一种以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基于农户资金需求,同时又建立在农户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小规模、额度控制型信贷放款。小额信贷旨在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促进其走向自我生存和发展。它既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又是一种扶贫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小额信贷在湖北农村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特别是2002年湖北省政府下发《关于在全省推广小额农贷,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小额农贷在推广过程中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和完善。

首先要发挥小额信贷服务于反贫困和广大农户的功能。在现有基本解决温饱问题的基础上,拓宽服务对象和市场,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有效的信贷服务。积极开展不同方法的小额信贷试点,而不仅仅限于某种借贷方法,以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客户的需要。其次是加强规范和寻求适宜的监管方法。需要规范和扶持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探索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条例,寻求适宜的监管方法。各类团体、组织有积极性开展“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活动的,都应从法律上允许其开展项目活动,但要求其具备基本条件,符合规范,以形成良性竞争局面。如作为长期发展的项目机构,政府机构本身不宜操作小额信贷。对现有不同的项目,应视具体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经过调整或改造及完善,符合条件的,允许合法存在,并给予融资支持,以使小额信贷能够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四)规范湖北农村民间金融

农村民间金融对促进湖北农村经济发展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自身的一些局限性。如果不加以规范,无序的发展将导致农村金融体系潜在风险激增,不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规范,一方面积极鼓励积极型和中性型民间金融活动,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使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制度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另一方面有必要对目前各种农村民间金融分类指导,限制和取缔消极性和破坏型的民间金融。

1.按市场化原则准入和退出

在准入方面,注意要适度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对一些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正当营运、履约率较高的民间金融机构,争取央行同意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保护其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减少这些机构经营中制度层面的不确定性。这样,既能降低民间金融较高的利率,也能减少其中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退出方面,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兼并、联合、重组及自行清盘、关闭。金融监督部门则可依法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强制进行清理、关闭、兼并和重组。开展存款保险业务,这是实行市场化退出的必要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交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危机扩散,从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并且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只有严格依法准入与退出,才会有真正的优胜劣汰,才能堵住向社会转嫁风险的渠道,迫使民间金融机构谨慎经营。

2.将民间金融纳入监管

通过将所有民间金融活动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来加强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管理和风险防范,在不断完善对其管理的条件下鼓励其发展。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应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事后的处罚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监管要重在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为了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必须实现金融监管的多元化。除了金融监管部门以外,还要有合格的金融审计机构,以及存款保险公司。只有在体制设计上充分考虑到这些金融监管机构的相互利益牵制和监督机制的相互制约,才有可能获得民间金融机构的真实信息,改变目前监管当局面临的被动局面,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在政府的监管之外,尤其要重视行业自律、机构的内部控制以及市场约束的补充与配合,即将湖北省政府的外部监管和其农村民间金融的自律有机结合,构筑监管体系中的两道“防火墙”。

民间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的建立,将降低供需双方的搜寻成本,提高市场的融资效率,同时也能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效的发展。当前具有现实意义的做法是,积极寻找突破口,鼓励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咨询服务机构,使之成为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配套设施和补充。可以以湖北各地的经济开发区、社区等机构为依托,培育湖北的农村民间金融服务体系,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和逆向选择,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提高湖北省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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