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二元主体分配结构的构建与完善_公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二元主体分配结构的构建与完善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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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开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学说的一个大发展。这一理论的中心是“致富论”,突出特点是坚持按劳分配,坚持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与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正如他所指出的:“我们提倡按劳分配,对有特别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也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方由于多劳多得,先富裕起来。这是坚定不移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8页。)

要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按劳分配,这是邓小平同志的一贯主张。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按劳分配原则也始终为邓小平所倡导,他还在深刻总结我国40年实践马克思按劳分配原理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联系新的历史条件予以丰富和发展。他经常告诫全党:“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01页。)“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4页。)同时他又强调:“在改革中, 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页。)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他就率先提出了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他说:“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2页。)旗帜鲜明地主张勤劳致富,允许和鼓励先富,先富帮后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经过80年代的实践检验和理论总结,允许先富和共同富裕已经发展成为党的富民政策,它成功地证明,允许先富和共同富裕不仅不是矛盾的,反而是全体人民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

正是在邓小平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致富论”的光辉思想指导下,我们才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的分配形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按劳分配不是社会主义唯一的分配方式。这不仅仅因为我国目前远未满足马克思当时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而且,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能的现实条件出发,如果照搬马克思的本本,勉强在实践中片面地实行单纯的按劳分配,都毫不例外地走向了自己的另一个对立面——平均主义的分配。因此,我们不仅要在理论上肯定按劳分配,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按劳分配在现阶段不能成为覆盖全社会的分配方式的局限性。不仅要在实践中坚持按劳分配,而且要联系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情况,深入探索和研究分配上的新问题、新特点,逐步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体系。

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这不仅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表现为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而且也因为按劳分配根本上适应我国生产力的要求,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趋势的分配方式。另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这就决定了我国必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元化分配结构。这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科学阐述的按劳分配在本质上是根本一致的,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与马克思等所处时代,所面临的社会条件有很大的不同,情况更复杂,内容也更丰富。按劳分配原则是同价值规律、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规律以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互相联系、有机统一并形成合力共同起作用的,因而在具体形式和作用上具有全新的特点,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按劳分配与其他非按劳分配形式是兼容的。由此可见,现实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本身是对传统的分配原则和方式的一种扬弃。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在不断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方面又作出了新的贡献,即要求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的前提下,“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注:党的十五大《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第22页。)一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多元化分配结构正在形成。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谈到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时明确指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注:党的十五大《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第22页。)这就打破了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在分配上有所顾忌的僵局,正式肯定了拥有和凭借资本、技术、专利等为社会有所贡献而从中获得报酬,特别是按资分配的合理性。

1.构建以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为主体,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导的分配新结构。这里的按资分配,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或个人凭借资本而获取经济利益和货币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它是劳动成果或商品按资本量来分配,通行的是“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原则。按资分配主要包括私营经济的雇主收入,“三资”企业中的资方收入等;公有制企业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发行债券、股票或自行筹资,而持有各种有价证券的居民、职工作为债权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属于按资分配形式。此外,还有许多新的合作经济、合股经济等,因为有资金、技术入股或其他方面的经济合作,要按股按比例分红取息,也体现了按资分配的因素。按资分配是根据资本有偿使用的原则来进行的,是资金或资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实现。它并不限于资产者或劳动者个人,还包括国家、公有制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实行的按资分配,基本上排除了剥削关系。这尤其在股份制企业的产权收益中体现得最为清楚。因此,按资分配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资本有价值和物质两种形态,对资本的认识以及按资分配的理解也可分为两个层次来进行。物质资本在创造价值和为社会提供财富的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做出了重要贡献,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按货币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看,则不仅能够实现增值,而且能够通过积累实现扩大再生产,直接扩大社会生产力,因而要求报偿也是不可避免的。总之,既然生产是不同生产要素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有分享劳动成果的权利,投资者当然也不例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资分配以及上升为分配主体形式具有其客观的必然性。首先,这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劳动者成为社会和生产的主人,他们利用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和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这些为劳动人民共同拥有的生产资料和资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为资本,劳动者也就是资本的所有者。正是由于公有制的建立等经济条件,使按劳分配成为客观现实。同时,基于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财产权、投资权和根据合理配置资源原则以及资本增殖的功能在社会经济运作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有必要也完全可能建立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二元主体分配结构,使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充分注意在分配上既保证社会公平,又能刺激经济效率,坚持权利与义务、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其次,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化所有制结构。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把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五大对邓小平理论的新发展。在这个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中,即使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也存在多种经营方式,其中本身就包含了按资分配的内容和形式。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将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型企业制度。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 ”(注:党的十五大《文件汇编》, 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第22页。)与此相适应,按资产和资金来划产权和明确责权利关系,毫无疑问会上升到更重要的地位。而且,改革越深入,生产力越发展,公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就更加多样化,公司制、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兼并、收购、出售等等,它们作为公有制根本利益的实现手段和新的资源配置方式,不会改变公有制的性质,但必然会引起企业和个人收入分配方式的显著变化。按资分配是它们采取的主要分配形式。

总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为主体的分配结构,是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最终是由我国生产力状况决定的,这也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分配上造成的新格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的多元化所有制结构,不仅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且以国有经济为主导,这就必然决定按劳分配也相应地在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体系中居主导和支配地位,起主导和决定作用。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结构,是以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导,其他多种分配方式为补充的二元主体结构。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保障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使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优越性在分配关系上得到根本体现。

2.建立和实行二元主体的分配结构必须重视的几个问题。面对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党和政府在政策和改革措施上理应作出相应的对策。首先,必须顺应我国生产力状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已经建立多元化分配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高度正视按资分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层突破和全面发展。这是改革进程中又一次新的重大尝试,需要在理论上深刻认识和加强论证,在实践中抓紧试验和总结经验,在政策法规上统筹考虑和周密安排。其次,大胆的实事求是地评价我国在按劳分配实践中的经验教训,科学理解和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不仅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而且也是对平均主义的彻底否定。坚持共同富裕前提下允许先富是清除平均主义的法宝,按资分配则是鼓励先富和辩证处理先富后富关系的有效途径。再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重构和健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必须肯定,利益激励机制仍是社会动力机制的核心,而且利益激励机制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了。这为促进改革开放,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现代化的积极性,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目标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我们应该主动加以利用。实行按资分配是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动力机制的中心内容。二元主体的分配结构对大力促进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新局面,对资本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有制主体下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公平竞争、共同繁荣的积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诚然,从一般意义上讲,二元主体分配结构的建立和实行,必然会遇到种种矛盾和困难,也会带来新的问题,首先是认识问题就需要解决。例如,由此产生的收入差距会不会造成两极分化?劳资之间的利益矛盾是不是可能激化并上升为社会对抗?等等。把按劳分配同按资分配联系起来看,二者虽有区别却不是完全对立的。一方面,实行按劳分配并不排斥其他分配方式如按资分配。职工完全可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以双重身分获得双重收益。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的结合不是板块式的,而是互相渗透的。不同的分配方式之间可以兼容。另一方面,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都是按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而以贡献为分配尺度的原则均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以按劳分配为主导,而按资分配是非主导的,表明社会成员在收入和利益上的差距根本决定于他们各自的劳动贡献;而由于劳动者的能力及其贡献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是有限的,所以社会主义分配不会导致贫富极端悬殊的两极分化。同时,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导,决定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即使在劳资双方,受社会制度和政策、法律的制约,也不存在利益关系的根本冲突,或这种冲突是可调控和得到解决的。

总之,以二元主体为特征,按劳分配为主导的分配结构,并不会动摇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初级阶段的按资分配也不可能改变我国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及其产品实现形式的社会主义性质,而只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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