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遗产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沿用百年的财富传承手段,其制度区别与传统继承方式,融入委托人及受托人个性化安排,实现对后代生活需求的满足,风险的隔离及财富的保值增值,是理想的财富传承手段。本文意在我国现行环境下讨论构建遗产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遗产信托;必要性;可行性
遗产信托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契合人们遗产规划的多样化需求和个性化目的,成为有效解决遗产继承纠纷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可惜的是,立法方面对于遗产信托存在的问题似乎有意搁置,遗产信托法律制度在国内依然是起步阶段,明确和重视遗产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十分重要,以下是针对此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遗产信托的必要性
1.实现家族财富和谐传承
家族信托基金是西方家族企业实现百年长兴、“富过三”的不二法宝。波士顿家族企业研究协会的数据显示:30%的家族企业能够成功传到第二代,10%的家族企业能够传到第三代,而能够传到第四代的仅有3%。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第一代企业家的平均年龄为55岁到75岁,这意味着在未来到10年内,全国300多万家族企业家们不得不面对企业传承、失去对企业控制力的问题。因此在今后十年这个时间节点上如何为社会财富提供更为完善的传承和管理机制将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继承法提供的方式并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受制于法律、税收和制度等问题,中国的许多企业家最开始在境外设立家族信托。例如,SOHO中国的潘石屹、玖龙纸业的张茵、龙湖地产的吴亚军等。这导致大量的中国资金流向国外,其实是中国市场的巨大损失。而传统的继承法方式在面对复杂的人、财、物问题时又会显得有一些僵化,例如著名的豪门遗产争夺案王永庆案件之中,三房太太和十个孩子围绕着其去世后留下的百亿美元家产展开了一场惊动世人的争产大战。如若能王永庆能通过遗产信托制度设计,通过信托从业者及律师、会计师的专业意见进行遗产安排及风险隔离,恐怕这样的丑闻就不再会公之于众,家人无权再干涉遗产的分配也会更有利于家庭的和睦。
2.实现对子女或无自立能力家人生活的保障
现今继承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即是仅为如何切分关系及财产,对于切分后产生的问题无力顾及。其实这确实是法律的边界问题,一方面法律不应过多干涉,但另一方面如果不提供制度安排又会出现各种社会问题,而此时遗产信托因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而体现出优势,委托人对于家庭成员的是最为了解也是最为关心的人,是最能通过遗产长期的安排来照顾家人的选择,相比冷冰冰的切分方式,长期有目的遗产安排制度明显更有保障也更有人文关怀。例如香港演员沈殿霞的女儿郑欣宜还未成年,为人母亲的沈殿霞肯定希望女儿能有优越的成长环境,她的遗产信托指定了资金用途的大方向,例如25岁之前每年可以领取固定额的资金用以生活学习,等到欣宜结婚时可以领走一定比例的资金或是一笔固定金额如1000万港元。这样就可以避免女儿一下子把遗产花光,而且将钱与不动产信托在受托人名下,动用时必须经过所有监察人同意这样可以避免别有用心人士觊觎女儿继承的庞大财产。从这样的制度安排之中我们不但能感受到身为人母的深切关怀更能体现出遗产信托对于子女或无自立能力家人生活的保障能力。
3.实现对于遗产价值的多元化、最大化的利用
遗产如何传承下去对于每个家庭或企业来说是具体问题,遗产如何有效率的利用则是一个宏观的,经济学和社会学上的问题。最有名的案例是诺贝尔设立遗产信托,诺贝尔奖基金是一个典型的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公益信托。诺贝尔先生以遗嘱信托的方式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及作为监察机构的基金会理事会的尽职尽责,保证了他设立基金的最初理想和预定目标的实现。诺贝尔奖项获得者不仅得到了物质奖励,而且也获得了专业领域的最高声誉肯定,从而鼓励了更多从事科学、和平等事业的人士坚持自己的研究和理想,最终增进了人类社会的整体福祉。遗产信托在诺贝尔奖百余年的发展史中扮演着输送养分的黄金通道的重要角色,表明信托在公益事业方面的应用大有可为,是对遗产价值多元化利用的典型体现。
同时,从遗产信托的运作模式来看,遗产中资金部分多会以投资类信托的方式来运行,财产或者财产权部分会以财产权信托的方式运行等等,可以说是对于个人资产进行分析后的金融产品,是金融市场最为灵活的工具之一。通过金融专业人员以市场化的方式来运作遗产,将遗产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向愿意且可以支付最高回报的企业进行配置,经济效率自然也是最高的。[1]可以说不论是对于受益人还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最有效率的对于遗产价值的利用。
4.利于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深化改革
首先明确我国农村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实际情况,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此处确定了林地可以继承的性质。而对于一般的耕地,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因此实质上依然是可以转递给其他家庭成员的,所以依然会涉及经营权的转移和分配问题。
随着现今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土地经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土地细碎影响经营规模,大量的劳动力进城工作,农村务农人员一旦去世,家中其他成员不愿也没有能力经营土地,导致土地荒废。而针对这样的问题,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展开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实践,例如浙江的“绍兴模式”、福建的“草尾模式”等[2],均由政府牵头设置信托服务相关机构,将需要信托的土地进行整合之后,与土地经营大户签订合同,取得农户土地的长期经营权利而农户每年可以得到经营权收益。这样可以说是为农户家有地无人种的情况提供了一种方便互利的解决方式,更利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深化改革。
5.实现继承成本的降低
一方面,现阶段继承个人财产需要的遗产清算和程序都很繁琐且耗时过长,而且在漫长的分配过程中,继承人们容易出现纠纷和对于继承资格、遗嘱效力的质疑,同时在遗产权属变更的时候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可以说整个继承过程是费时费力的。而遗嘱信托的方式通过将遗产所有权转由受托的第三方来直接隔开了遗产与继承人之间的联系,使得遗产的管理和处分全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意志来决定,从而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的产生。另外,遗嘱信托的程序为按现阶段来看是依据《信托法》的规定来执行的,那么从程序上来看也较继承的方式更为简便。
另一方面,遗产信托制度发达的地区都存在这高额的遗产税问题,以美国为例:联邦现行采用的是累进税制,最低税率为8%,最高一级税率达到了50%。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特别是对于拥有高额财富的人来说,不仅在此次继承需要缴纳巨额的赋税,在隔代继承如此高额的遗产税也是使得遗产信托制度如此受人民欢迎的原因之一。我国现阶段还未征收遗产税,但国家层面对于遗产税的研究从未停止,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第9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虽说此后并未实施,但并不能排除今后有这种可能。
实践之中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在设立阶段就会被税收部门要求征税,而在信托期限届满后,受托人将不动产对受益人进行分配时,受益人又将要求缴纳税款,产生了不必要的多重纳税。而建立了遗产信托的统一税收制度后,可以从制度上避免多重纳税的现象,也为希望通过信托制度来管理传承财富的人带来税收上实质的减免。
二、遗产信托的可行性:
1.社会需求急需满足: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已得到长足的发展, 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已达90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二。而中产阶级人数已达到1.8亿人。(麦肯锡全球研究所认为,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年收入达到一万至三点四万美金的家庭群体可以算是中产)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中产阶级人数最多的国家。数据反映出人民所拥有的财富是巨量的,如此巨量的财富如何保存和传承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最初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成功的企业家们,如今也已到了培养接班人年纪,如何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关系到整个企业、整个社会、甚至整个国家的兴衰。中国古语说“富不过三”就是因为缺乏对于财富的管理和家族的经营,但以美国为例,洛克菲勒家族通过信托群联了家族企业的治理中枢,财富管理中枢和经营管理中枢;打通了家族企业内部财富流通、人才流通的道路,为家族的长盛不衰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3]。遗产信托正是通过这样达到目标,满足社会的需求,可以说是财富传承方式中极具“个性”的一种。
从国内疯狂的炒房现象也可以看出,大众缺乏丰富的投资渠道却拥有着狂热的财富保值增值愿望,因此一窝蜂的涌向看似最为增值的房产,导致了很多因房而起的社会问题。社会急需多元丰富的投资渠道,资本有时是盲目的,特别是在我国群众对于金融理财知识并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盲目的投资并不能达到目的,反而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此时信托工具就显现了他的价值,信托一方面通过定制的方式来满足不同的资本需求,另一方面通过专业的金融机构进行资产的投资,是能够达到一个较为稳定的资本保值甚至增值的需求。
2.金融国际化的铺路:
随着金融开放政策的脚步越来越大越来越坚实,2018年金融领域开放措施包括: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2019年,我国又宣布将持股比限制放宽提前一年:2020年1月放开期货公司限制、2020年4月1日放开基金公司限制、2020年12月1日放开证券公司限制。从此外资金融企业可以拥有在华的独立法人资格,这给其带来了很多业务拓展的机会,相信外资金融机构也会将发展较为成熟的信托业务带入中国,促进中国遗产信托行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在中国加入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之后,2018年9月完成了与成员国的税收信息的交换,并将每年常态化地进行税收信息交换,在CRS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掌握了海外资产的情况,税务信息的透明也会打击到本想通过在国外设立信托的群体,使得国内设立信托和国外设立信托的差距性变小,这也为国内信托发展包括遗产信托的发展带来了利好。
3.国内信托法律实践的基础
2001年我国制定了《信托法》,在国内打开了信托的大门。随后配套相关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组成了信托业一法三规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
在这个框架下中国信托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虽说这套基本法律制度存在偏行政性和偏商事的问题,但在整个框架之下国内遗产信托依然在实践中做出了不少突破,例如保守地通过营业信托的方式来达到遗产信托的目的,也有敢于创新、勇于突破的信托公司在进行纯粹民事信托尝试,有了很多成功的个案和经验。但依然要指出的是很多民事信托类型的遗产信托存在较多问题和错漏,其中一些可能影响到遗产信托的有效性和债务的隔离性。可以说实务方面是摸着石头过河,甚至是一边施工一边通行的状态。
从《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对于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的规定是很缺乏的,这也就导致了例如股权,房地产等如何纳入信托、如何收税等问题都很僵化和不合理,阻碍了遗产信托的发展。但好在我们看到这方面的规定在慢慢补齐,在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股权捐赠免税的规定,使得股权如何纳入信托有了通道。所以在大框架不变的情况下,仅需要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遗产信托的可行性就会越来越明朗,我们需要的可能是一些耐心。
4.传统文化的基础
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对于家的重视程度在全球都可以说是数一数二,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对家的依恋程度都没有中国这么强烈。“家文化”可以说是传统文化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中国人以“家”为纽带和桥梁串联起后代、社会、国家,国人以修身、齐家、治国为境界追求,可以说是中华文明的精髓、生命和灵魂。另一方面在传统文化“仁、义、礼、智、信”的影响下,中华民族自始是一个讲究信用的民族,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4]因此可靠性就是信用的代名词,时至今日,我们对于信任的人都会用“可靠”来进行评价,日常生活中亲友、同事、还是商业上的合作伙伴之间都讲究一个情分、互信和义气。而这些民族特质和社会氛围都符合信托制度的核心要求,可以说信托制度对于委托人受托人的要求与传统文化对于人的要求是有高度重合的。这使得遗产信托制度对于国人来说更为的容易接受和适应。
参考文献
[1]萨缪尔森,保罗(2012):《经济学》,第十九版.北京:商务印书馆 Heyne, Paul: "Efficiency"in:TheConciseEncyclopediaofEconomics,http://www.econlib.org/library/Enc/Efficiency.html.
[2]薛艳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必要分析 农业开发与装备2017年第四期
[3]张钧、谢玲丽、李海铭,对话家族信托:财富家族定制信托的21篇实战案例.广东人民出版社
[4]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论文作者:张云乔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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