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集体谈判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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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谈判这个词并不生疏,经常被当作解决劳资矛盾和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手段。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理论研究中,使用谈判这个词还不多见。事实上,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也是多元的,也存在着各种矛盾。尤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同市场主体使用集体谈判手段解决利益纷争,调适分配关系,将是不可避免的。

一、实行集体谈判的客观依据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用集体谈判的方法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尤其用来调节物质利益分配关系,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现在,我们不能再忌讳谈论这个问题了。

1.从社会利益单一化走向社会利益多样化。改革开放以来,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物质利益问题,在理论上有了新的认识。一是恢复了个人物质利益的本来面目,不仅承认了它的客观存在,而且认识了它的极端重要性。没有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的合理满足,就没有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二是承认了在人民内部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方式不同,由于户籍、居住地、身分、职业的不同,在人民内部的不同群体中,产生了重大的利益差别。比如,工人、农民、干部、军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均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三是从纵的方面来看,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除了具有一致性的一面以外,不一致的一面越来越多地显露出来,怎样有效地协调这种纵向的利益矛盾,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不少旧的利益矛盾得到缓解,同时有许多新的利益矛盾又产生了。从总的发展趋势看,社会物质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化,矛盾更加多样化。这种情况的出现,具有某种必然性。因为在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抑制,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比较简单,政府部门对社会经济活动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分配上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盛行,总的来说不同社会成员和社会集团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因而也比较容易协调。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生产力的布局、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都更加趋于多样化。商品经济有了相当大的发展,生产者和销售者、买者和卖者、不同厂商之间的矛盾和竞争更为激烈。领导方式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扩大,因此各种横向和纵向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所有这些情况,都为社会利益的多元化敞开了大门。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一些物质利益关系方面的矛盾: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矛盾;企业管理者与企业一般职工之间的矛盾;各级政府之间的矛盾;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矛盾;隶属于不同管理系统以及从事不同职业的职工之间的矛盾;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利益矛盾的产生,既是经济发展的结果,我们不必对其大惊小怪和横加指责,同时也应看到,它给我们提出了解决新的社会利益矛盾的课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简单的家长式的利益分配和调节机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经行不通了。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集团再也不是既定利益的被动接受者,而是自身利益的主动争取者和确定利益分配格局的积极参与者。

2.从分配决策中心论走向分配决策多元论。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学说体系中,关于分配问题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在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占有之后,人们取得消费品的份额将取决于他们提供的劳动量,这一过程的实现要由一个社会中心去实际操作和执行。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长期以来,我国的分配制度具有高度集权性特点,工资标准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调薪升级必须依据文件行事而不得越雷池一步。这样,中央政府就是事实上的社会分配中心,由它掌管着消费品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比例。而广大劳动者,作为消费品分配的被动接受者,只能服从和听命于这个中心的指令,给多少就是多少,没有讨价还价和商量的余地。另外,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讲,也不允许劳动者为提高自己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向政府伸手,更不能指责政府分给自己的东西少或不公平,否则,你就是自私自利,就是没有集体主义和公而忘私的精神。这种社会中心分配体制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计划经济体制解体,这种自上而下的由一个社会中心分配个人消费品的格局也走到了它的尽头。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消费品分配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消费品分配,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分配模式。这种分配以市场契约为纽带,各种不同的市场主体以平等的人格和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决定于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和竞争态势;劳动力提供者主权与劳动力消费者主权都会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一方无视另一方的利益要求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行为将是一种短期的例外;劳动者取得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均衡价格是劳动力供求双方达成较为稳定的契约的结果,在形成这种契约的过程中将伴随着一系列的集体谈判。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关系,再不是简单的自上而下的线型分配结构,而是一个由多种主体平等参与的多元化的竞争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单一的政府指令已经不能有效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谈判将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调适利益关系的润滑剂。

3.从力量对比倾斜走向力量对比均衡。在社会现阶段,不同社会利益集团,各自能够从社会利益总量中分到多大的份额,一方面取决于各自的社会地位和贡献,另一方面取决于他们的组织程度和影响政策的能力。在这种集团性的利益角逐中,哪个集团的组织程度高,集体谈判能力强,哪个集团提供的劳动就有可能争取社会给予较高评价,就越有可能得到更大利益。例如,我国处于分散状态的农民阶层,长期以来只能充当社会利益分配结果的被动接受者,而很少有可能以主动进取者的姿态和实力影响社会利益的分配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倾斜。面对各种损害自己的利益和行为,农民缺少抗争和自卫的手段,形不成集体谈判的强大力量。现在城里人享受各种补贴,国家财政不堪负担,在经济上也是极不合理的,但哪一级政府也没有勇气取消它。因为市民阶层已形成了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如果得罪了他们,就会直接产生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而农民就不同了,他们的怨气再大,牢骚再多,也只能以极端分散的形式表达出来,形不成足以使当局高度重视的集团性力量。这是中国农业和农民问题长期得不到很好解决的一个深层原因。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劳动力的配置将越来越趋向市场化,工资和利润将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二者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将经常发生。为了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不能没有集体谈判。目前,在改革不到位的国有制企业里,普通职工和管理人员联合起来挖国家的墙脚,工资侵蚀利润甚至吃掉老本,屡见不鲜。这说明资本所有者的谈判能力极端低下,面对员工的联合进攻,无力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这是一种极端倾斜的所有者缺位的不健康谈判。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尤其在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里更为多见,就是雇员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有些老板和业主把工资压得很低,劳动条件很差,劳动时间大大超过法定时限,经常出现工伤事故。面对这种情况,雇员没有联合起来形成集体谈判能力,以与老板和雇主的不当行为相抗衡。所有这些,都呼唤着健康的集体谈判机制的及早形成。

4.从隐性谈判走向显性谈判。在我国,长期以来理论上没有集体谈判之说,实践上也无集体谈判之举,但由于利益矛盾早已是客观存在,必然产生某些摩擦和纷争,为了维持形式上的协调统一,又不能把矛盾公开化,于是,隐蔽性的谈判便产生了。比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遇着绿灯跑步走,遇到黄灯赶快走,遇到红灯绕着走”;出工不出力,按酬付劳;种植业比较利益下降,农民粗放耕种甚至抛荒;个体户和私营业主为了显示自己的存在,进行极端奢侈的野蛮性消费,等等。所有这些,都可看作隐性谈判的表现形式。这种谈判没有组织,没有声音,没有记录和文件,分散在各种场合里自发地进行。这种谈判所针对的对象,可能是某种政策、某种法规、某种社会风气、某项管理制度、某种机构、某种社会成员。这种谈判虽不产生“协定”、“协议书”、“纪要”等权威性文件,但它的力量有时却足以动摇某些政策法规的基础,瓦解某些机构的威信,改变某些社会意识的走向,促进社会要素的分化与整合。因此,对隐性谈判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与其让它隐蔽地存在,不如让它公开存在,用法律、法规、政策加以规范和引导,以抑其弊,扬其利,促使其成为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解决利益矛盾和纠纷的一种常规渠道。

二、集体谈判的社会功能

1.集团性利益要求的显示器。市场经济是一种在一定规则之下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主体意识很强的契约经济。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角色的社会成员均有自己那个群体的特殊利益。这种集团性的利益要求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总要通过各种社会表象形式反映出来,不是以隐蔽的、分散的、无规则的形式反映出来,就是以公开的、集中的、有规则的形式反映出来。集团性利益要求的无规则反映,中间伴随着许多假象和芜杂的障眼之物,人们不容易看清它的内幕和真象,难以作出较为清晰的判断。集团性利益要求的有规则反映,则把复杂的利益关系公开化、明朗化,按照一定程序有组织地反映出来,因此容易观察和把握,有利于人们对此作出清晰和正确的判断。集体谈判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能够把这种集团性的利益要求摆到桌面上来加以显示,使其公开化、明朗化。

通过集体谈判使集团性利益要求公开化、明朗化,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1)从政治生活方面来讲,拓宽了民意表达渠道,规范了民意表达方式,有利于加速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隶属于不同社会集团的公民,他们在想什么,有什么愿望和要求,对什么最不满意,等等,这些社会热点问题通过集体谈判可以明显集中地反映出来,有利于下情上达,广泛参与,使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更能代表和反映社会各阶层人民的意愿。(2)从经济生活方面来讲,由于集体谈判促进了集团性利益要求的明朗化,有利于政府掌握更加全面和真实的经济信息,从而对于制定科学的收入分配政策、产业和行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都是有好处的。(3)从社会生活方面来讲,集团性利益要求的明朗化,有利于增进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勾通和了解,有利于开展社会协商与对话,有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2.不同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器。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些社会成员理应得到的经济利益和其它合法权益,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手段和能力,经济蒙受损失和遭到侵害,如果建立起有效的集体谈判制度,就有可能以一种集团性的有组织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免受侵害或减轻受害的程度。

中国的农民极能忍耐,对他们的利益不损害到一定的程度,他们的情绪很少明显表现出来。推行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商品经济观念有所增强,自主精神开始复苏。但是,农民的总体力量还是很单薄,不足以有效抵抗外来的伤害。对农民的伤害主要有:政策性伤害,交易性伤害,行政性伤害等。面对这些伤害,农民敢怒不敢言,顶多发发牢骚,消极怠工。所以产生这种情况,与农民居住分散、信息不灵、组织程度低下,形不成团体性力量而不能进行有效的集体谈判关系极为密切。如果农民能够更有效地组织起来,提高自己参与集体谈判的能力,肯定会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方面,国外已有很多先例,许多发达国家的农民都能积极参与集体谈判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法国农民,对欧共体新拟定的农业政策不满,实行这样的政策将减少自己的收入,于是采取联合行动,迫使法国政府不得不作出慎重而明智的抉择。

随着劳动力市场配置趋势的发展,劳动力所有者如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闲暇休息、工伤事故赔偿、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权利,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有些老板、雇主和企业管理者,为了增加自己的盈利,把工资福利压到非常低的水平,甚至经常迫使工人加班加点,损害工人的健康,工作环境没有安全保障,经常发生工伤事故,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利益。还有少数雇主和承包人随意解雇工人,克扣工人工资,以至进行人格污辱。因此,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使分散的雇员形成有组织的力量,通过集体谈判与企业管理者、雇主、承包人进行对话和交涉,不失为一种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选择。

3.促进社会稳定的减震器。社会能否保持稳定,使其处于有序和谐的状态之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有没有足够的手段和途径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使其不至达到激化和对抗的程度。如果缺乏这种化解途径,问题越积越多,摩擦愈演愈烈,矛盾激化,必然引起较强烈的社会震荡。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实行集体谈判,有助于协调劳资关系,缓解工人与雇主之间的矛盾。现在,雇佣条件不是由雇主单方面决定,而是由代表工人的工会和雇主双方通过集体谈判共同商定,这就容易使双方利益得到兼顾,而不致使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从而相对减少了罢工、封闭工厂、暴力冲突等极端行为。

我国目前利益关系格局的复杂化,已经形成了若干容易引发过激行为的敏感区域,过去那种以行政命令、纪律约束、道德劝说为主要形式的矛盾调解手段,越来越不足以有效地解决新的社会问题,必须寻求新的出路和办法。实行集体谈判制度,就等于给社会利益调节体系装上了一个安全阀,当压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它会发出明显的警示信号,并自动降压,促使接近于爆炸的体系恢复常态。因为这种谈判能使利益矛盾的双方保持接触、对话协商,只要双方都有诚意,并能以大局长远利益为重,就有可能达成某种妥协,寻找到一种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争端的办法。这种结果,总比诉诸于过激行为和暴力要好得多。有人可能会认为,实行集体谈判,岂不是允许各种群体为了自己的利益与领导机构分庭抗礼,讨价还价,恰好破坏统一与稳定吗?这种认识只是从表面上看问题。因为利益矛盾是一种客观存在,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仅靠行政权威维持形式上的统一与稳定已经行不通,掩盖矛盾的结果只能使矛盾更加激化,一旦爆发,后果不可收拾。如果让各种利益主体自行参与社会矛盾协调工作,使矛盾在没有激化之前就能通过协商对话部分得到解决,从而使矛盾得到缓解,实质上更加有利于社会稳定。

4.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效益的助推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各种竞争,归根结底是人的竞争,是人的综合素质的竞争。人的素质的高低,不仅体现在专业能力和技巧方面,也体现在对群体利益的认识、关注和争取上。一个自己利益受到损害而听之任之,麻木不仁,不知采取有效手段加以维护的群体,绝对不是一个现代社会里有觉悟、有能力、善于竞争的群体。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者在“大锅饭”分配体制之下,养成了一种被动、呆滞、逆来顺受的心理。这种心理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是不相适应的。如能逐步实行集体谈判制度,必将促进各类社会成员觉悟程度、组织程度的提高,增强进取精神,树立主体意识。他们会经常想到,自己为社会做了什么,尽了什么样的责任,应当从社会得到什么样回报,二者是否处于一种对称状态。在现代社会里,这是一种有觉悟、有知识的体现。

对于企业来说,实行集体谈判,有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普通员工和企业管理者、雇主和雇员在集体谈判制度下,形成了一种利益制衡关系。普通员工想少干活,多赚钱,这会受到管理者和雇主的抵制。管理者和雇主为增加利润而压低工资,使工人收入减少,这要受到普通员工的反对。双方的利益只有实现一定均衡,互相可以牵就和忍受,才能建立起较为和谐的契约关系。为了实现双方利益的共同提高,唯一的出路就是双方在互相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上,采取合作态度,共同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搞好,把蛋糕做得更大一些,从而促进工资和利润的同步增长。因此,集体谈判所形成的利益约束,有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集体谈判的基本规则

1.谈判主体和谈判内容。集体谈判缘起于不同群体的利益矛盾。因此,参加集体谈判的主体是具有各自特殊利益的集团性组织及其代表或委托机构。按照利益集团组成成员分布范围的大小,谈判主体可从三个层次上加以划分:从宏观层次上来看,某些利益集团的组成成员众多,并且分散于全国各地。由于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认同和价值取向,因而可以在一个很大的范围内形成利益共同体。例如,全国范围内的农民阶层、产业工人阶层、知识分子阶层、军人集团、私营企业主集团等。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机构,就某些宏观政策及全局利益分配问题与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社会团体,开展具有谈判性质的协商对话。从中观层次上来看,某些利益集团的组成成员仅限于区域性范围之内。比如,某一地区、某一城市的行业性、区域性集团,具体来说如某市的工会、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企业家协会、各种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等组织,都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完全有能力与其它主体展开必要的谈判。从微观层次上来看,谈判主体的组成成员仅限于一个企业范围之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谈判由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与雇主之间展开。在我国公有制企业中,应由代表工薪阶层利益的组织与资产所有者及经营决策者的代表展开谈判。在各种集体谈判中,企业范围内的谈判是最基本的、最大量的、基础性的谈判。因此,在企业里塑造新型的谈判主体将是我国企业改革不可忽视的一方面。

在集体谈判中,由于同一利益集团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一组成员都实际参加谈判过程。因此,谈判的利益集团主体和谈判的实际执行主体是有区别的。同一利益集团的所有成员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把自己的利益要求集中地反映出来,组成或推选大家共同认可的机构或代表实际参与谈判过程。实际参与谈判的成员必须是那些有代表性、有知识和才干、能为维护本集团利益尽职尽责不计个人得失的人。

集体谈判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但主要集中在人们普遍关注的利益分配焦点问题上。尤其是那些分配领域有极大争议的问题,更容易成为集体谈判的具体议题。

与谈判主体的三个层次相对应,集体谈判的内容大体也可分为三个层次。在宏观层次上,谈判的内容往往涉及宏观政策和全局性的利益调整。比如,脑体倒挂,知识分子待遇偏低,这种情况是否存在,应该怎样解决?农民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应当怎样保护农民的利益?外出打工的民工,是“盲流”还是劳动力的自然转移,怎样改变他们受歧视的地位?等等,这些问题都可能成为宏观集体谈判的内容。在中观层次上,地区范围内的行业性利益争端,将成为集体谈判的主要内容。比如,某一城市的汽车出租行业,服务态度差,经常拒载、收费高,并伴有敲诈行为,引起市民的极大不满,就可通过消费者协会与车主代表及管理机构进行谈判,以期得到妥善解决。再如,某个地区的教师待遇很低,住房、工资、医疗等方面的问题均解决得不好,亦可通过行业性谈判向有关方面交涉。在微观层次上,亦即企业范围内的谈判,主要围绕着改善劳动条件;改善住房、医疗、娱乐等福利待遇;争取提高教育、身份、法律方面的社会地位;提高工资水平等内容展开。这里经常的、主要的谈判内容是提高工资问题。

2.谈判的程序。集体谈判的全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谈判主体之间的自愿协商阶段。在这一阶段里如果问题得到解决,谈判就会到此结束,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假若第一阶段的谈判不能解决问题,产生争端,就必须使用外部力量进行干预,以促进争端的解决。这就是集体谈判的第二阶段,即通过外部干预解决争端阶段。

在自愿协商阶段里,政府一般是不参与谈判过程的,由谈判主体派出代表组成谈判执行组织具体实施谈判过程。双方首先要议定谈判的主题,以及进行协商的具体办法和解决争端的步骤。然后依据双方共同认可的议题和办法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对话,最后争取寻找到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企业里,这种自愿协商式的谈判在工会和雇主(企业管理者)之间展开,他们通常要讨论有关工作条件的协议,比如工资、工时、假日、劳动条件、纪律、奖惩、工种分配等问题。

谈判的第二阶段是通过外部干预解决争端。当谈判双方发生严重争端,通过自愿协商解决不了问题时,则可寻求另一种办法打破僵局,即引进外部力量进行干预。当然,这种干预在程序上必须取得双方的认同才能有效和顺利进行,否则,变成一种硬性强迫也是行不通的。这种干预有三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调解。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可设立具有权威性的调解机构。这种调解机构的成员必须由具有丰富处理劳动纠纷经验的人员组成。当通过自愿协商步骤解决争端的努力失败时,该机构就可出面调解。二是仲裁。在政府管理部门中,要设立劳动仲裁处。它可以应争端双方的共同要求,指定一个仲裁人,或者从处理劳动纠纷经验丰富的人员中推选少数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以便根据双方一致同意的职权范围来解决分歧。三是质询和调查。可通过法律程序授权有关部门在特殊情况下,组成专门调查委员会,对劳动纠纷和争端进行询问和调查。它提供的证据有法律效力。在质询和调查基础上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建议,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将成为法庭审判、调解和仲裁的重要依据。

3.有利于谈判成功的条件。为了使集体谈判更加卓有成效,取得的结果更富有建设性,而不致陷入激烈争吵和互相威胁的僵局,需要创造有利于集体谈判取得成功的条件。这些有利条件主要包括:

首先,谈判双方要互相信任,要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自己一方所提出的要求要尽量合情合理,并考虑到对方的利益和实际承受能力。最后协议的结果应当共存共荣,而不是以一方利益的极大损害为条件来实现另一方利益的极大满足。如果是这样,谈判很可能走向破裂而诉诸于其它解决问题的方式。只要双方都采取比较克制的合作态度,从一个一致同意的出发点开始进行谈判是有可能的,从而可以避免那种激烈争吵的情况,即双方力图抓住最有利的条件,倚仗它们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中的实力进行威胁。

其次,当双方都有比较严密的组织时集体谈判就更有效果了。如果工会组织发达、健全,在工人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能维持统一的纪律,它就会有很强的谈判实力,它代表工人提出的要求就会引起企业资方代表的重视,谈判中达成的协议也会贯彻落实。如果同一行业的资方管理者结成统一的协会,它们在谈判时就不必顾及行业中的部分企业自行增加工资的威胁。在组织功能强大的条件下,不同集团众多成员的利益要求得到集中反映,并通过有规则的程序得以表达,既提高了集体谈判的效率,又减少了分散的无规则行为的破坏性。

第三,工会与政府应采取合作态度。工会代表和反映职工的利益,其参与集体谈判的经常性议题是增加职工工资。而工资的增加,则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增大的劳动成本推进通货膨胀,二是劳动成本增大使资本所有者减少用工导致失业加剧。而这两种后果,都是政府所不希望出现的。任何政府宏观政策的指向都是降低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这样,工会的努力方向与政府的宏观政策目标有相悖之处,工会要采取克制的态度,不要去争取那些不切实际的提高工资的目标,以与政府的宏观政策相协调。这样,对社会大多数成员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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