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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79年8月越共四届六中全会到现在,越南经历了新经济政策和革新开放两个发展时期,越南国营企业的改革也经历了摸索与试验、初步改革、全面改革及深化改革四个阶段。十多年来,越南国营企业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下面本文主要分析越南国营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成就与存在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越南国营企业的改革
从1979年越共四届六中全会开始到1996年越共“八大”,越南国营企业的改革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即1979—1986年期间的改革摸索与试验阶段,1987—1991年期间的初步改革阶段,1991—1995年全面改革阶段以及1995年以来的深化改革阶段。各个阶段改革的内容、成效各异。
(一)1979—1986年期间国营企业改革的摸索试验阶段。
这个阶段为国营企业改革制定的方针政策有:1979年9月越共在四届六次会议上确定了给基层下放部分自主权的方针;1981年政府又颁布了关于发挥国营企业生产经营主动权和财政自主权的第25号决议和“关于国营企业贯彻承包、计件工资及奖金制”的决定;1985年9月,越共五届六中全会确定进行价格—工资—货币改革措施,以取消统包制。这些方针、政策和措施的主要内容是:对国营企业之间的物资采购和销售实现供需直接联系;允许国营企业独立核算、自筹资金;鼓励提高国营企业劳动生产率;工资发放从计时制转变为计件制及在企业中推行承包制和奖金制;国营企业在完成计划后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扩大计划生产等等。其实质就是对国营企业放权。
这个阶段,越南放权给国营企业的试验改革,没有取得什么成绩。它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包括企业无法主动投入产出,价格体系限制和企业管理松散等。但它为国营企业进入市场作了一定的准备。
(二)1987—1991年期间国营企业初步改革阶段。
这个阶段越南为国营企业改革制定的方针政策有:1986年12月,越共六大确立了全面革新开放的路线,提出要把大力发展国营经济、集体经济转到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轨道上;1987年,部长会议颁布了关于把生产经营自主权交还国营企业的第217号决议;同年,还提出了一个目标,即国家要将强加给国营企业的指令性计划降到最低点(除税收外);1988年,国家已不再向国营企业提供财政拨款,而代之以贷款,部分基本工程的拨款也改为信用贷款;到1989年,坚持不介入国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除国防工业及其有关领域外。此外,1988年,越南颁布了新的《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法》,鼓励外国企业家与越南国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合资办厂。
这个阶段国营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废除国营企业的集中计划制;改变国家对国营企业的高度指令性计划为方向性指导性计划,国家对大部分企业只下达利润上交指标;1989年后,又改上交利润为照章纳税;使国营企业享有更大的生产、决策和金融等方面的权力;开展国营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多种合作形式等等。
这个阶段,由于精减机构,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国营企业部分改革措施没有得到落实;又由于柬埔寨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进入越南的外资不多,1986—1991年上半年实际利用外资为6亿美元,改革效果不佳。但国营企业开始走上了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轨道。
(三)1991—1995年期间国营企业全面改革阶段。
这个阶段为国营企业改革制订的政策措施有:1991年部长会议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重新安排、成立和登记的第388号决议;1991年6月越共七大在越南到200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提出,“以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为基础,其中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发展方向,该战略重新提高了国营经济的地位,并为改革国营企业制订了一系列的措施;1994年3月27日,政府总理下达了关于企业联合总公司和大公司继续重新安排、成立和登记的(政总字)第90号决议和关于在胡志明市和部分经济行业成立经营集团试点的(政总字)第91号决议;1995年4月越南九届国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国营企业法》;1995年6月,政府下达了关于《国营企业法》具体化的第39号决议,颁布了《总公司规范条例》;1995年8月25日,越南政府总理下达了关于国营企业重组、重新安排方案的第500号指示等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方针、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是:
1、大力扶持大型国营骨干企业。在大型国营企业重组方面,给予厂长极大的权力。其中,厂长有权裁减企业中的职工。在土地方面,给予国营企业优惠权力。国营企业的土地可以作为银行贷款抵押或者作为与外交资合作的资产。从而,使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额得到了提高。在外汇贷款方面,外资企业和非合资国营企业可以获得低于本国货币利率的外汇贷款。在国内财政贷款方面,国有企业是国家的投资重点。从1989—1995年,对国营企业的投资,有44.5%由国家财政拨款,32%由银行贷款,仅有23%为国营企业自身投资。此外,国营企业还享受低息贷款。
2、促使属于下列情况的国营企业破产、倒闭:无必要维持其生存的企业;经营期限已到没有延期的企业;长期亏损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没有执行国家规章制度的企业;企业重组后没有改观的企业等等。
3、对部分中小型国营企业进行股份化试点。私有化的措施是将国营企业的50%的股权售给私人,国家保留30%的股权,剩余的20%出售给百姓。到1995年底才有5家国营企业实行了私有化政策。这些公司都是人员不超过85人的小公司。由于越南对股份公司税收较重,加之,越南人对股份公司的生疏,股份公司在这个阶段的发展极为缓慢。
4、大力发展由国营企业与外国企业实行多种合作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随着柬埔寨问题的最终解决,《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法细则》的公布及1995年美越两国关系正常化和美国解除对越南的经济禁运,大批外国企业、跨国公司涌入越南,与越南国营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越南对外资企的优惠措施有:外资企业可享受1—4年的免税及其后1—4年的50%减税;只需上缴10—25%的所得税。
5、开始以建立总公司为主的国家企业改革的试点。依照越南政总字第90号决议,成立和重新登记企业联合和总公司。这些企业联合和总公司必须具备6个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总公司必需是有至少5个成员单位的国家企业,并且它们要在技术、财政、发展投资计划以及物资供应、运输、销售、通讯、培训等业务上互有往来;总公司至少要有5000亿盾(约合5000万美元)的法定资金,对特别行业的部分总公司可以少一些,但也不得低于1000亿盾(约合1000万美元)。这些企业联合总公司统称“90总公司”。为了国家企业集中,提高它们的竟争力,打破主管部门、主管行政级别的界线和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的差别,加强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的管理作用,提高经济效益,依照政总字第91号决议,越南政府决定在胡志明市和部分经济部门成立总公司。这些总公司按行业、地区成立,不分是否属于中央或者地方管理;也可以是多行业的经济实体,但要有主导行业;总公司的财务归其财务公司统一管理;总公司又受管理委员会制约。这类总公司统称“91总公司”。“91总公司”在规模上要比“90总公司”大。它的成员至少要有7个企业,它的法定资金至少要1万亿盾(约合1亿美元)。
6、对小规模的国营企业通过建立管理委员会组建大公司。对同一行业的小规模国营企业,都有权重新组织设有管理委员会的大公司。
这个阶段,越南国营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营企业开始逐步地适应了市场机制;大型国营企业的实力不断得到增强;部分国营企业开始转向股份公司;国营企业与外资合作的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为越南国营企业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四)1995年以来国营企业的深化改革阶段。
这个阶段越南为国营企业改革制订的政策有:1996年6月越共八大强调,要主动改革、发展和提高国有经济、合作社经济的效益,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与合作社经济一道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确立了国营企业进一步改革的目标。1996年8月28日,越南政府颁布了关于国营企业重组、重新成立和破产的政字第50号决议及其两个附件。1996年,越南政府下达了关于将部分国营企业转变为股份公司的政字第28号决议;同年8月,越南财政部长下达了关于国营企业股份化中央注册缴纳手续费的第47号通知等等。上述政策措施同前几个阶段制定的政策措施一道规定了越南深化国营企业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1、大型国营骨干企业组建总公司,走集团化道路。其目的有三:第一,增强越南企业的竞争力;第二,减少国家需要控制的国营企业数量,增强控制效果;第三,促进在全国范围内投资合理化。这一措施早在1994年就已经开始试点,只是到1996年国家才把它列入发展战略。其方法是把同行业的小公司组合在一起,形成行业总公司。
2、大力推进中小型国营企业股份化。其措施是:在原国营企业的职工方面,由国家按职工工龄和工作成绩向其提供一定的股票,股票额不超过职工半年的工资额;职工享受股息和继续工作的权利;职工的股票不得转让,因股票属国家所有。在企业财政方面,国家保留部分股票上市等。在股份企业的形式方面,主要采取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国家企业把部分股份卖给公众,减少国有资产份额,形成混合所有制;第二种是国有企业保持原有资产,以向公众和国外发行新的股票形成股份公司;第三种是国家企业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吸收国内外公众的资金。
3、限制成立新的国营企业,特采取了下列措施。第一,由政府总理负责决定成立四类国营企业:国家总公司,直接为国防服务的公司,投资额达a类投资项目的公司,由经济技术管理部建议成立的经济技术企业;第二,由主管经济技术行业的部长负责决定成立三类国营企业:由其他部门建议成立、并属于本部门主要经营活动的经济技术行业的国营企业,由省人民委员会或国家总公司主管部门建议成立的企业,本部门的公益活动企业;第三,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决定成立二类国营企业:由自己决定、并属于总公司成员的国营企业和本地区的公益活动企业。目前,这个阶段的国营企业改革正在进行中,其效果好坏要看落实情况。
二、越南国营企业改革的成果与问题。
经过十多年调整和巩固,越南国营企业改革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既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国营企业改革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越南国营企业的规模扩大了。国营企业改革以后,尽管国营企业的数量从1989年的12292家减少到1994年的6042家,但是,国营企业的规模并没有因之而减少,拥有1000名以上职工的国营企业增加了,拥有10亿盾以上资产的国营企业也增加了,前十大总公司的资产占越南国有企业总资产的64%。在国营企业的范围内,目前,所成立的约100家“90总公司”和“91总公司”吸收了2000家按部长会议第388号决议成立的独立企业,约占30%;如包括采取管理委员会的100家大公司在内的大型国营企业,吸收了按部长会议第388号决议成立的35—40%企业,其中吸收了70%的中央企业。
2、国营企业的地位得到了恢复和提高。在国内生产总值方面,国营企业所占的比重提高了,1986年为38%,1990年下降到32%,以后逐年上升,到1995年达42%;从1990—1995年,其中国营企业年平均增长率达10.5%,而非国营领域仅为6.1%;国营企业的资产从1989年的34万亿盾增加到1994年的63万亿盾;国营企业的总投资从1990年的4200亿盾增加到1993年的2.42万亿盾、1995年的2.5万亿盾;国营企业的产值从1989年的9.32万亿盾增加到1995年的16.98万亿盾。
3、国营企业的实力增强了。国营企业的利润率从1991年的4.2%提高到1992年的4.3%和1994年的5.3%;国营企业的亏损率从1990年35%下降为1994年9.7%;国营企业的营业收入从1992年的10.62万亿盾提高到1993年135.97万亿盾。此外,国营企业在工业、运输与邮电通讯、金融、医疗、教育及水电等公共产生服务部门发挥了主导作用。从1986年到1995年,国营企业在工业、运输与邮电通讯、金融三领域的比重分别从65%、70%、80%上升到75%、72%、82%。
4、国营企业利用资本主义经济、私人经济发展国有经济,成效显著。国营企业与外国企业合作形成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与私人经济合作形成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从而利用它们发展国有经济。1990—1995年越南的股份公司发展到98家,合资企业发展到700多家。它们吸收了大量的国内外资金。
初步打破了国营企业存在主管部门、主管行政级别及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有别的界限,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家对国营企业的管理能力。目前,越南成立了18家“91总公司”包括越南电力总公司、越南钢铁总公司、越南水泥总公司、越南金银珠宝总公司、越南油气总公司、越南航空总公司、越南航海总公司、越南纺织服装总公司、越南烟草总公司、越南纸业总公司、越南橡胶总公司、越南咖啡总公司、北部粮食总公司、南部粮食总公司、越南化工总公司和越南水运总公司等;“90总公司”已重新成立和新成立的有47家,已建议成立的有73家,估计将会发展到80—90家;100家大公司是由同一行业小规模国营企业通过设立管理委员会而建立的。上述三类国营企业吸收了按政府部长第388号决议成立的独立的国营企业数量的35—40%,其中,吸收了70%的中央国营企业。这样,极大地减少了国家管理、控制企业的数量,提高了管理效果。
其次,目前越南国营企业改革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1、国营企业的技术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低。目前,越南国营企业的技术设备十分落后,大部分技术设备都是老式的,而且不配套,是东拼西凑起来的。这些设备来自近20个国家。对2292个不同行业重点企业的调查表明,有53.1%的企业的设备是杂配的。由于缺乏资金,这些企业的技术改造还处在初步阶段。1996年对胡志明市700家国家企业的调查表明,只有11.3%的企业技术达到先进水平。同时,越南企业技术设备的损耗系数很高。1993年的调查表明,固定资产损耗系数在50%以上的国营企业占50%,其中,固定资产损耗系数在60%以上的国营企业占26%;而固定资产损耗系数在30%以下的国营企业只有26%。此外,大批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高的干部、工人流向外资企业和私人企业,导致了本已很低的越南国营企业管理水平更差。
2、国营企业的产品质量差、企业效益差,竞争力不强。越南国有企业占用70%以上的国民经济固定资产,近90%的技术劳动力和80%的国家资源,而其生产的产值仅为42%(这个数据有可能偏大于实际情况),故越南国有企业总体效益不高。另外,由于越南国内企业技术落后,管理落后,其产品生产成本高,质量差,加之大量外国商品充斥越南市场,使越南产品由于缺乏竞争力而日渐失去其国内外市场。如越南的纺织业,其年生产能力达5亿米布匹,但在1991—1995年间实际产量均达不到生产能力,并且逐年降低,它们依次是3.18亿米、2.8亿米、2.72亿米、2.15亿米、2.28亿米和2.21亿米。越南国营企业效益不佳,主要表现在利润率为负数。1991年国营企业实际利润率为-63.7%,1992年为-13.2%,1993年为0%。
3、国营企业没有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从1985年到1994年,国营企业不但没有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反而裁减了81万人。
4、国营企业没有发挥主导作用。国营企业改革后,在农林水产、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中逐步失去其原有的优势和地位。在有些领域里,国营企业甚至还一直处于下降趋势。如在商业领域中,国营企业部门的比重,1985年为51%,到1990年下降到30%,1995年下降到20%。
5、快速发展总公司弊多利少。首先,越南总公司的形成,不是通过各公司的竞争,优胜劣汰,进而发展成总公司,而是由同行业的小公司凑合而成。这种组建方式的弊端是:公司越大,行政官僚越突出,管理水平越差。其次,在一个生产行业中只有一个总公司,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垄断经营。第三,选择发展什么形式的总公司还没有定论。目前,越南对在总公司中设立财务公司、对总公司与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责权关系以及总公司总经理在总公司和管理委员会中责权关系等国营企业改革问题存在很大分歧。同时,缺乏对国有企业法的具体指导,特别是缺乏总公司核算制度和财政制度、“91总公司”财务公司的组织和活动方面的条例以及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和管理委员会与经理关系的规定等,给国营企业改革造成了混乱。
6、中小型国营企业股份化遇到了很多困难,进展十分缓慢。困难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上级机关方面,担心股份化将失掉社会主义,同时国会还未制定管理文件,故难以实施;在下级方面难以评估企业的资产,企业干部职工方面有阻力,特别是还没有形成股票的投资市场等。这表明越南的股份化改革举步维艰。到目前为止,由中小型国有企业转变为私人企业的只有5家,转变为股份企业的有1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