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经济理论的科学理解: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热点问题的解读_共同富裕论文

邓小平经济理论的科学理解: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热点问题的解读_共同富裕论文

科学理解邓小平的经济理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热点问题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热点问题论文,社会主义经济论文,科学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到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从列宁、斯大林到毛泽东,都相继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科学社会主义一般原理,直接运用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后发展国家,逐步形成了以国家所有制为决定性基础、以计划经济为主要标志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由于这套经济理论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致使经济发展在经历了短时间的辉煌之后,纷纷因为体制弊端而陷入困境。邓小平系统地突破了这一套计划经济理论,创立了邓小平经济理论,成为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依据。

但到目前为止,一些在理论界有一定影响的学者,并没有确切理解邓小平经济理论的真谛,没有做出符合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科学解释。其中,有的只是作字面上的翻译和解读,使人看不清深刻的内涵和强烈的针对性;有的仍然以“凡是”的思维方式对待邓小平的论述,把特定时空和历史背景下的论述凝固化,把相对真理绝对化,没有从发展了的实践和新的认识出发做出进一步的阐释;有些把仅仅适合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理论,上升为“‘社会主义一般’经济理论”,力图用中国现阶段的实践去检验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甚至力图用邓小平的经济理论代替和否定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有些从自己狭隘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出发,对邓小平的经济理论断章取义、各取所需。

学术观点上的分歧也反映在对改革的认识上。专家学者们提出的改革思路和对改革的评价,都声称以邓小平理论为依据,但观点和结论却大相径庭。有的抓住邓小平这一方面的论述,有的抓住那一方面的论述。有的强调生产关系方面,有的强调发展生产力方面;有的强调社会主义的两个原则,有的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有的强调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有的强调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有的强调公平,有的强调效率;有的认为出现了两极分化,有的认为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有的认为出现了“新的资产阶级”,有的认为是“新的社会阶层”;如此等等。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撇开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说,对邓小平经济理论的理解存在误解和偏差,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为此,以唯物主义历史观为指导,坚持“科学上的诚实”精神,在深入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科学理解邓小平的经济理论,是经济理论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这里提出的仅仅是几个最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判断标准和姓“资”姓“社”问题、是否出现两极分化和新的资产阶级。在这几个问题中,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具有决定意义,处于核心地位,其他问题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一、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①

首先需要明确,“本质”是相对于“表象”而言的,“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核心在于,阐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目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主要原则)及其基本特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邓小平从反复提出什么是社会主义,到阐明社会主义的本质,主要不在于强调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应当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而是为了避免贴标签和做表面文章,防止今后重蹈历史的覆辙。

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不是从“不够格”的状态出发的,而是从完成形态出发的。只有在完成形态中,本质的东西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社会主义的本质是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消除对立的生产关系和共同富裕的发展状态的统一。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相适应,生产力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决定性前提和基础要素,但把生产力本身独立出来,便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所有对立的生产方式的重要标志,但离开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共同富裕,就只能是共同贫穷;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两个重要特征,但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所独有的,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没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公有制并不会导致按劳分配,而只能是配给制或平均分配。只有社会生产力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得到充分发展,只有不仅消灭了私有制而且消灭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只有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得到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才能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质。

第一,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和发展状态的统一。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包括三个层次:生产力、生产关系和发展状态。其中,生产力是物质基础,并最终决定生产关系和发展状态。这里所说的“生产力”是生产力本身,而不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指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相适应。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是共同富裕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决定性前提和基础要素。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体现生产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社会方式,体现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经济地位。一种生产关系是否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衡量这种生产关系是否先进、是否具有优越性的基本标志。这里所说的生产关系,包括两重含义:首先,它是一种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先进的生产关系,而不是束缚、阻碍、破坏生产力的落后的(或者形式上超前而实际上倒退的)生产关系;其次,它是能够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生产关系。前者是一般要求,后者是特殊要求。这种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发展状态是一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产生的结果和集中表现。这里所说的发展状态就是共同富裕。这三个层次都很重要,而且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不能把三个层次割裂开来和孤立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仅一般地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生产力必须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不仅一般地说要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而且能够实现共同富裕。这样,一方面,把社会主义制度和拥有高度发达生产力的资本主义制度区别开来了;另一方面,把社会主义社会和贫穷落后的共同体社会区别开来了。

第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和落脚点。在社会主义本质的三个层次中,关键是要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能够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并作为落脚点的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所涵盖的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而不是其中的某个部分。在共同富裕这个概念中,不仅已经包含了生产力高度发达这个物质前提,而且也包含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这样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没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就不可能富裕起来;没有消灭阶级和消除两极分化的经济关系,富裕起来的就只能是少数人。共同富裕并不排除富裕程度的差别,但这种差别不属于阶级差别。有鉴于此,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②“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③ 可见,在邓小平看来,最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东西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一个抽象,并不是针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某个特定阶段提出的。

“共同富裕”是一种通俗表述,如果我们对其作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解读,那么,共同富裕不仅在于使社会全体成员都拥有丰富充裕的生活资料,而且还包括人的全面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但是,这样的条件,只有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能够具备。从原始公社到封建社会,直到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生产力都达不到高度发达的程度;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力得到了充分发展。但是,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存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存在巨大的阶级差别,因而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所以,唯一能够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阶段和经济制度,就是共产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可能一下子就能够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而为了发展生产力,也不可能一下子就能够消灭剥削关系和经济分化借以产生的生产关系。因此,社会主义的本质还不可能全面地和充分地体现出来。我国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全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只是体现的形式和程度有很大的不同。当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的时候,社会主义的本质主要在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向保护雇佣劳动者利益的方面倾斜。

第三,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主要在于防止片面注重制度的表面形式。过去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三个基本特征: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但是,一方面,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具有了这三个基本特征,并不一定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后,公有制被多种所有制并存所取代,按劳分配被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所取代,而计划经济则完全被市场经济所取代。这样一来,三个基本特征变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实,从社会主义一般理论上讲,三个基本特征并没有改变,这种改变所表现的不过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如果社会主义脱胎于发达资本主义,并作为它的直接对立物,那么,这三个特征都是可以成立的。因此,问题不在于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特征的概括上,而是在于,过去我们把社会主义的外在形式(基本原则、经济特征)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完全等同起来了,以为只要坚持了这些抽象的原则,具备了这些形式上的特征,就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了。之所以如此又是因为,在理论上,没有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区别开来。在社会主义的完成形态,表象和本质是一致的;而在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表象和本质有许多不一致。

邓小平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把社会主义原则、发展生产力的方法(经济形式)和社会主义本质区别开来。他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归结为社会主义的两个原则,而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是发展生产力的不同方法和手段。在邓小平看来,无论是作为制度原则,还是作为方法手段,它们本身都不直接等于社会主义的本质。正是因为这样,邓小平在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概括中,既没有把计划经济纳入其中,也没有把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纳入其中。从理论上讲,三个抽象的基本特征本身都只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表面形式(马克思称之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果不具备相应的生产力条件,缺乏经济关系的实际内涵,就不会包含社会主义的因素和内涵。如果这三者均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那么,公有制就是生产高度社会化基础上的社会直接占有和联合劳动;计划经济就是商品生产已经消除基础上社会对全部生产进行的有计划的调节;按劳分配就是劳动普遍化基础上以劳动作为唯一尺度对消费资料进行的统一分配。这样,消灭阶级和共同富裕就寓于其中了。相反,如果这三者均建立在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那么,公有制就不过是土地和生产资料归大堆,甚至是孤立封闭的原始共同体;计划经济就不过是社会规模的自然经济,不过是国家垄断和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从而变成统制经济或命令经济;按劳分配就不过是供给制,变成平均主义“大锅饭”。这种贫穷落后的社会形态中的所谓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和社会主义毫无共同之处。

第四,解放、发展生产力和发达的生产力本身不体现经济制度的性质。在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中,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摆在第一位,这是正确的。一方面,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必须同生产力相适应,既不能落后于也不能超前于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必须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没有这个基础,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可缺少的物质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即使以行政手段和暴力手段消灭了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了剥削和阶级,不发生两极分化,但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也不会带来真正的社会进步。早在50年代中期,我国就消灭了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了剥削和阶级,从而消灭了发生两极分化的经济条件。但是,我们并没有达到共同富裕;相反,却经历了长达20多年的共同贫穷。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我国并不具备彻底消灭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力条件;剥削和阶级的确消灭了,但不是由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消灭的,而是通过吃“大锅饭”和共同贫穷的方式消灭的。在消灭私有制、剥削和阶级的同时,也消灭了先进的生产力本身。这种“穷社会主义”不仅毫无意义,而且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名誉,使人们产生许多误解。就这个意义来说,没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就没有社会主义。因此,邓小平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④

但是,绝不能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相适应就是社会主义;只要拥有了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就是社会主义。必须明确,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相适应,从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本身,只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前提条件,并不表明这种经济制度一定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事实上,历史上任何一种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都曾经同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相适应,但并不因此它们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必须明确,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只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质前提,只是预示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必然产生,但它本身并不体现经济制度的性质,不表明某种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能够体现经济制度的性质的,是生产的社会形式;而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是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以满足需要为直接目的。西方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具有比我国高得多的生产力,而且确实为共产主义积累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孕育了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但只要仍然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总体上就不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

“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提出,具有极其重大的理论意义。一方面,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打破“大锅饭”作了舆论准备;另一方面,为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开辟了道路。

二、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问题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⑤ 这是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社会形态的定位和定性。如果只是就字面来理解,那么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现阶段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同样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⑥ 这个观点和过去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区别仅仅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按照这样的理解,必然得出这样的逻辑结论:落后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高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种理解所包含的问题是:首先,和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有矛盾。一个“不发达的阶段”怎么可能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呢?其次,不符合十三大报告的精神。在十三大报告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特指”落后国家,而非“泛指”一般国家。再次,违背了唯物主义历史观。人类社会不可能“跨越”必经的发展阶段,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是必须经过的。因此,这样的理解和解读是不准确、不科学的。如果肯定这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就不需要高度发达的生产力这个条件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在人类历史上就是可有可无的了,被恩格斯批判的民粹派社会主义就是正确的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也就可以被推翻了。其实,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定位和定性的论述,要害是“不发达的阶段”。既然不发达,按照邓小平的思想,就不是社会主义,更不可能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上的社会主义。

正确的解读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这种特殊类型的社会主义同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相比,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一个一般范畴,而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特有范畴。这个阶段是后发展国家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前的预备阶段,所体现的是一条特殊的发展道路。这个阶段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和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并存于人类社会第二阶段,而不是已经进入第三阶段。邓小平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就是为了和“老祖宗”所讲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区别开来,就是针对“跨越论”的(在中国,“跨越论”首先表现为跨越新民主主义社会,进而表现为跨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实质是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科学定位和定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关键是把三对不同的概念区别开来:把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和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把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区别开来;把人类社会第二阶段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区别开来。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邓小平强调指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准确地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样才是真正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⑦“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⑧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要不在于说明中国的社会主义具有自己的民族特点,也主要不在于说明一般理论和具体实践的差别,而主要在于表明,中国的社会主义属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它们之间的区别反映在历史前提、基本矛盾、主要任务和社会形态各个方面。就历史前提来说,中国的社会主义不是脱胎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而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就基本矛盾来说,主要不是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占有的矛盾,而是“三座大山”同中国摆脱贫穷和走向现代化的矛盾;就主要任务来说,不是在高度发达基础上更上一层楼,而是完成发达国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已经完成的“四个化”(工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任务。因此,反映在社会形态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和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相比,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它们之间有质的区别。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有其特殊的历史定位。

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进入人类社会第三阶段。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切地说,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不是抽象一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种意义的初级阶段。这是因为,这个阶段是“不发达的阶段”。“不发达”的主要标志是生产方式落后,社会化程度低,劳动生产率低。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脱胎于发达资本主义,不可能再经历一个不发达的阶段。因此,这两个“初级阶段”在发展程度和社会形态上有质的区别。既然是“不发达的阶段”,也就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没有资格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

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没有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生产方式和生产力都很落后的国家,不具备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从邓小平对外宾的多次谈话来看,他并不主张落后国家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急急忙忙搞社会主义。1988年,他对莫桑比克总统说,“有一个问题,你们根据自己的条件,可否考虑现在不要急于搞社会主义。确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是可以的,但首先要了解什么叫社会主义,贫穷绝不是社会主义。要讲社会主义,也只能是讲符合莫桑比克实际情况的社会主义。”⑨ 1989年,他又对乌干达总统说,“我很赞成你们在革命胜利后,不是一下子就搞社会主义,也不要搞封闭政策,那样搞不会获得发展。”⑩ 邓小平的这些话包含着一个十分重要和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当代落后国家在民族民主革命胜利后,可以确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但不宜急于搞社会主义。这个道理同样适合于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中国,直到现在也不能说已经过时。在20世纪中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国走上了一条特殊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道路,但这同样只是确定了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直到建国39年以后的1987年,邓小平仍然指出:“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是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11) 这就是说,我国虽然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但是还远没有建设成功,在质的方面还远没有达到科学社会主义的水准,还没有做到总体上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既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发达的阶段”,既然现在还“不够格”,既然还不能说是“真的搞了社会主义”,那么,怎么有可能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呢?如果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归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只会大大降低共产主义社会的标准。

其实,十三大报告已经讲得很清楚,“我们的社会主义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12)“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13) 一个是“泛指”,一个是“特指”;一个是“起始阶段”,一个是“特定阶段”;一个是“进入社会主义”,一个是“建设社会主义”。因此,我们应当把两种不同意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区别开来。一种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即第一阶段;另一种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类社会划分为三个阶段或三大社会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自然经济为主体;物的依赖关系,商品生产普遍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支配地位;人的自由个性,消除一切依赖关系,共产经济。按照这种划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远没有进入第三阶段,而是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处于第二阶段。

第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体现的是一条特殊的发展道路。邓小平所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初级阶段,是作为发展道路来讲的,是相对于资本主义道路来讲的,而不是作为一种完成形态来讲的。他说,“国民党搞了二十几年,中国还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证明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是不成功的。”“所以,我们多次重申,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14) 从理论上讲,所有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前,都只是作为“社会主义道路”而存在。把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区别开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是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究竟走什么道路,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一定的经济条件和国际环境。作为不同的发展道路,其经济关系必然有一定质的差别。但是,既然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并存于第二阶段,那么,它们在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经济形式等方面,就必然有一定的相似性和共同点。我国的改革从根本上讲,就是解决“超阶段”的问题,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定位从第三阶段回归到第二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的实质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定位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最具有基础性的理论依据。如果定位不正确,就不能对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关系、分配方式、经济形式、阶级关系做出科学的解释,就会犯两种可能的错误:要么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经济关系照搬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从而认为改革开放背离了马克思主义;要么按照现阶段生产力的要求实行改革开放,从而断言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乌托邦”,或者对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进行削足适履的“发展”。现在理论上的争论,归根到底都是从这里产生的。

三、关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15)“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16)“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7) 一般认为,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是邓小平理论体系中极具创新意义的部分,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18) 如果只是就字面理解,邓小平的这些论述包含了三个方面的突破:第一,突破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按照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将消除商品生产;而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第二,突破了计划经济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的观点。按照马克思的思想和列宁的论述,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资本主义是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而邓小平认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第三,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视为经济制度范畴的观点。过去的政治经济学认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属于经济制度范畴;而邓小平认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方法和手段。这“三个突破”是否成立呢?人们的认识是很不相同的,不少人的认识仍然和“传统”的认识保持一致。认识之所以不同,是因为理论前提不同。如果把邓小平的论述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框架之中,如果按照邓小平的观点界定“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两个范畴,那么,这三个突破都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如果社会主义是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而来,如果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属于典型形态,或者说,只是从狭义上理解,那么,上述理解显然不够确切和严密。这是因为,按照上述理解,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也存在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社会也可以按照预定计划分配社会总劳动,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没有质的区别。

上述理解的症结在于,把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等同起来了,把广义的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和狭义的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等同起来了。其实,邓小平关于计划和市场的论述,根本没有涉及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根本不存在整个社会的直接计划,也并不否定以不同经济制度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质的区别。邓小平论述的本意应当是: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和发展市场经济没有根本的矛盾。广义的计划经济(包括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节和社会管理)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计划;广义的市场经济(包括共同体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换)不等于资本主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有市场。这种广义的计划和广义的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在这里,关键的“突破”就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是市场经济,而不应当是计划经济;这种社会形态和市场经济是兼容的,而不是对立的。邓小平关于计划和市场的论述,为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进一步的理论依据。

关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是否相容的问题。按照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如果讲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可以相容,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但是,在下述两种情况下,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是可以相容的。一种是,市场经济具有特殊的规定性,市场经济是同一所有者内部的交换;另一种是,社会主义具有特殊的规定性,社会主义以多种所有制和多元产权并存为基础。后面的分析将表明,同一所有者内部的交换,完全不属于现代市场经济。剩下来的可能性就只有一种了。

在邓小平那里,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所以没有根本矛盾,完全是因为,交换和市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而计划则是市场调节基础上的宏观调节和社会管理。邓小平所讲的“市场经济”是广义的市场经济,包括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任何形式的交换都被视为市场经济;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全民所有制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交换。他说,这种“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虽然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相似,但也有不同,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有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有同外国资本主义的关系,但是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19) 所谓全民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本质上是同一所有者内部不同机构、不同经营者(代理人)之间的交换,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同一个共同体的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换,它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关系。全民所有制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交换,充其量是“准商品交换”;这种特殊形式的交换和全民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形式自然是没有根本矛盾的。但是,这种准商品交换是商品交换的前身,不能算是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是:产权独立,经济自由,雇佣劳动。如果我国以现代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目标,那么,全民所有制就会和市场经济发生矛盾了。

但是,随着改革实践和理论认识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基本上不存在了。经过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实践的发展早已经突破了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种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快速地向符合国际规则(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的“现代市场经济”转变。党的十四大以后,市场经济可以名正言顺地发展了;十五大以后,又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变革基本经济制度。从此,不仅非公有制经济加速发展(2005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高达65%左右,而在80年代不足10%),而且,公有制经济本身的产权关系和生产关系也发生了一定质的变化,私有产权和雇佣劳动已经大量进入公有制经济。不仅逐步降低了国有经济的比重,而且逐步调整了国有经济进入的领域,变革国有资本所有权实现的形式。除了所有制结构和劳动方式的变化以外,分配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已经成为基本的分配方式。其实,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本身,正是公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和市场经济矛盾运动和互相磨合的产物。经过初步改革的社会主义,是多种所有制并存、公有制采取多种实现形式的所有制关系。这种社会主义不仅和市场经济没有根本的矛盾,而且恰恰是它自身的内在要求和必然产物。现在,大量的交换并不是发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更何况,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已经大大变样了),而是发生在不同所有者和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人们积累起来的收入开始转化为资本,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也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按照这种发展趋势,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国际社会市场经济的区别,将会进一步缩小。当然,同社会主义道路相联系的一些区别将始终存在:一是公有资产(作为所有权)仍然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发挥着控制力;三是国家宏观调控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这些区别是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标志。就这些区别来说,我国的现代市场经济仍然可以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这些区别并不妨碍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上述转变是必然要发生的,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一般来说,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的充分发展,必将导致私有制经济和雇佣劳动关系的普遍发展。马克思曾经考察了历史上商品生产和公有制的关系。他指出,一方面,商品交换的发展,将不断地瓦解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共同体,使共同体经济转变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另一方面,随着交换价值的发展,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生产,将逐步转变为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不仅是因为,市场竞争将促进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而且也因为,各种生产要素都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的所有制关系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因此,马克思阐明的上述规律性,必然合乎规律地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中表现出来。

现在看来,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所以没有根本矛盾,并不是因为市场经济是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交换;从根本上讲,也不是改革开放的结果,而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具有特殊的规定性,它属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它的初级阶段处于人类社会第二阶段。也就是说,同市场经济相容的社会主义,只能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第二阶段的社会主义,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越是够格,公有制越是表现为社会所有制,就越难以和市场经济相容。当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也会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可能是市场经济的典型形态。市场经济越是表现为典型形态,就越难以和社会主义相容。

但是,决不能认为,任何社会主义和任何市场经济都是相容的。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主义就是不能和市场经济相容的,否则,就用不着改革开放了。马克思所讲的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更是不相容的。在前者那里,国家垄断和行政手段排斥商品交换和市场机制;在后者那里,社会所有制不需要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一般来说,如果“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都作为完成形态或典型形态,作为抽象一般的范畴(经济范畴正是从完成形态或典型形态抽象出来的),那么,它们就不会并存和相容了。作为完成形态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由社会直接占有,劳动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商品生产就不存在了;作为典型的市场经济,是以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成分就没有立足之地了。这种情况就像从类人猿向人的进化转变一样。在亦此亦彼的类人猿中,人性和兽性是并存和相容的,而在非此即彼的人类和其他典型的动物中,它们只具有人性或者兽性。因此,我们在理论概括时,必须为未来完成形态的社会主义留有余地(即使商品生产真的永远消除不了——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也必须由未来的实践来证明)。

四、关于判断标准和姓“资”姓“社”问题

邓小平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20) 人们对以上论述有不同的理解。一些人认为,“三个有利于”是判断生产关系是姓“资”还是姓“社”的根本标准;既然如此,今后只看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就行了,而不必区分姓“资”姓“社”了。改革开放之所以迈不开步子,就是因为有些人总是在区分姓“资”姓“社”。(21) 另一些人则认为,“三个有利于”是判断是否改革、如何改革、改革是否正确的标准,而不是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提出“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不能代替对生产关系性质的分析。按照前一种理解,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生产关系,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私营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样一来,“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就是多余的了。按照后一种理解,判断的标准和姓“资”姓“社”没有任何关系,这样一来,提出“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就没有任何针对性了。

从邓小平论述的上下文来看,“三个有利于”的确是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问题是,所谓姓“资”姓“社”指的是什么。姓“资”姓“社”有双重含义:一是作为生产关系的性质;二是作为“方向和道路”。在政治经济学中,往往是就生产关系的性质来说的;而在邓小平那里,在改革开放的理论中,基本上是作为方向和道路提出的。因此,对邓小平的论述似乎应该这样理解:“三个有利于”是判断改革开放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标准,而不是判断改革形成的生产关系属于何种性质的根本标准;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从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同把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区分开来并没有矛盾,形式上姓“社”的生产关系未必一定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而姓“资”的生产关系未必不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并不是因为把不同性质(姓“公”姓“私”和姓“资”姓“社”)的生产关系区分开来,而是因为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害怕和排斥仍然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第一,“三个有利于”是判断改革开放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标准。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不能说“三个有利于”不是判断姓“资”姓“社”的根本标准,但在邓小平那里,姓“资”姓“社”是对改革开放走什么道路的通俗表述。所谓姓“社”,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姓“资”,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因此,“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判断改革开放是否符合(或是否偏离)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标准,同时也是判断改革开放正确与错误、成功与失败的根本标准。如果改革开放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就是坚持了社会主义道路。

邓小平一方面指出,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点,不要害怕产生资本主义的东西;另一方面又指出,要分清是非,不要把什么东西都看作是资本主义。他说:首先,改革开放不要害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看准了的,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改革开放总要冒点风险,提出的措施不可能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发现不对就改正。只有经过3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形成一套成熟和定型的制度。其次,特区姓“社”不姓“资”,不能认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三资”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再次,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同样,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会出现贫富差距问题,但不会出现两极分化,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三个有利于”的核心是生产关系必须同生产力相适应;如果适应了,就会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就会实现民富国强。改革开放的实质是解决生产关系超阶段的问题。因此,改革的过程就是从单一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并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所形成的新的生产关系一定是多元的,既有社会主义的成分和因素(这是主导的方面),又有资本主义的成分和因素(这是重要组成部分)。资本主义的成分和因素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也一定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一定是符合社会主义道路的,但它本身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可见,在邓小平那里,并不像大多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把“三个有利于”看作是判断改革开放形成的生产关系是姓“资”还是姓“社”的根本标准,进而看作理论上判断生产关系属性的根本标准。判断改革开放是否走社会主义道路,首先要看所形成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是否相适应;但判断一种生产关系是姓“资”还是姓“社”,首先不是看它是否同生产力相适应,而是看它本身所包含的经济关系(尽管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相适应是社会主义的前提)。

第二,“三个有利于”不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在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生产方式,多种分配方式,但并不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只有社会所有制意义的公有制和联合劳动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如果改革开放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那就可以认为我们坚持了社会主义道路;但是,不能说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经济成分和生产方式,都属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例如,我们可以说,同生产力相适应的各种经济成分,都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都在为“够格”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物质基础,但不能说私营经济和雇佣劳动也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马克思明确肯定,在建立共产主义制度的条件具备以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是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形式,而且在总体上也是有利于人类本身发展的形式。但是,它并不因此而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任何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的性质,都是用它内在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特征来判断的。

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确定这里所说的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对于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我们不可能做出同样的概括。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有不少预见性的描绘,但没有对它的基本特征做出简明的概括。实践中的社会主义都属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因此,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还不能从现实的经济关系中抽象出来。但是,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得到方法论上的启示。

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两条:一是商品生产普遍化,从而劳动力成为商品。生产资料采取了资本的形式,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整个社会生产由盲目的自然规律——价值规律来调节。生产的社会关系是物的依赖关系,人和物的关系是颠倒的。二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是剩余价值。按照这种方法,作为发达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其基本特征应当是:生产资料由社会直接占有,实行自由联合劳动,以满足社会需要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直接目的(由此派生的特征还有:商品生产让位于社会生产有计划的调节,劳动的普遍化,社会成员均作为劳动者参与分配——按劳分配或者按需分配,不存在剥削和阶级)。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方式并不是单一的,既有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也有非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或者说,既有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成分和因素,也有非社会主义的成分和因素。这些不同的生产方式彼此交错在一起,互相影响。即使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也只是幼稚的、不够格的形式,和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比,有一定质的区别。既然如此,我们不可能从现阶段生产关系的总和中,单独抽象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但是,我们可以概括一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关系的主要特征,这就是:在所有制关系方面,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社会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公有制(主要是国家所有制)采取各种不同的实现形式,从而在外延的方面和内含的方面包含了非公有制的因素;在劳动方式方面,多种劳动方式并存,但主要是雇佣劳动方式;在分配方式方面,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但主要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在经济形式方面,社会生产采取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形式,从而主要由价值规律来调节。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三个有利于”是判断改革开放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标准,但它既不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也不是初级阶段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不能用“三个有利于”来判断生产关系的属性。

第三,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在理论上区分生产关系的性质没有矛盾。既然“三个有利于”不是判断生产关系社会属性的标准,那么,把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同区分生产关系的性质对立起来,就没有任何道理了。

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并不排斥把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区别开来,并不排斥把生产关系区别为姓“资”还是姓“社”。不同的生产关系体现不同的利益关系,体现生产的当事人不同的经济地位,而其背后是不同性质的生产力。例如,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社会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体现的是社会成员都作为劳动者的关系,他们的经济地位是平等的,所要求的是现代高度发达的生产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体现的是资本所有者支配和剥削雇佣劳动者的关系,他们的经济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它摆脱了小生产方式的局限性,同现阶段的生产力基本相适应。小生产方式多半体现的是孤立封闭、自给自足的关系,虽然生产者在形式上拥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但由于生产方式很落后,劳动生产率很低,在现代社会中很难生存,主要是起拾遗补缺的作用。

同样,把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区分开来,并不妨碍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只在于判断哪些生产方式更能够同现阶段的生产力相适应,更加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恰恰要以区分不同性质的生产方式为前提。在现阶段,把不同性质的生产方式区别开来,其目的绝不是从主观愿望出发,凭借超经济的手段,提前消灭那些非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而是为了告诉人们,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无论什么经济成分和生产方式都应当允许存在和发展。一种生产方式是否先进,是否具有现实的优越性,不是看它属于什么性质,而是看它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要求。

在实践中,之所以把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同区分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对立起来,主要是因为把党的基本路线割裂开来,撇开“一个中心”,各自片面强调“两个基本点”中的一个。其中:有的是在坚持改革开放的名义下,模糊和改变不同生产方式的性质,把非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也说成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有的则是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名义下,限制和排挤非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在改革开放中,既存在“左”的思想,也存在右的思想。但是,历史经验证明,在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后发展国家,最容易产生照搬照抄的教条主义,最容易犯“超阶段”的“左”的错误。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阻力主要来自“左”的方面。但是,在理论上把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区分开来,和“左”的错误没有关系。“左”的错误不在于把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区别开来,而在于不顾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排斥仍然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但是,如果因此而模糊和掩盖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反对讲姓“公”姓“私”和姓“社”姓“资”,同样是不正确的,是同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向背离的。

第四,改革开放将不可避免地增加资本主义的成分和因素。改革开放走什么道路,和我国现阶段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具有内在的联系,但毕竟不能混为一谈。改革开放走什么道路,是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或是走穷社会主义的老路,我们必须做出选择。从经济关系方面来说,三条道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在所有制关系方面,或者是公有资产占优势、国家控制经济命脉,或者是搞“一大二公”,或者是全面私有化;第二,在利益关系方面,或者是在部分先富的过程中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或者是共同受穷,或者是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绝不能走极端。既然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有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主义成分和因素,而且能够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但是,所有制形式、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必须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必须保持生产方式的先进性。社会主义道路是漫长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身就包含着对不同的经济成分和生产方式的包容。决不能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发展生产力对立起来,也决不能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发挥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比较优势对立起来。实践反复证明,在我国现阶段,在相当广泛的领域内,私有制经济乃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是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相反,吃“大锅饭”的办法,无论是全国范围,还是局部范围,都会束缚、阻碍乃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那些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尽管在一定时期内会造成一定的贫富差距和阶级差别,但归根到底是有利于广大劳动者的,是有利于为社会主义奠定物质基础的。为了纠正过去“超阶段”的错误,随着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将不可避免地增加资本主义的成分和因素。把合乎规律地增加资本主义的成分和因素,同走资本主义道路混为一谈,同走社会主义道路对立起来,是完全不正确的。

五、关于避免两极分化和产生新的资产阶级问题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22)“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会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个别资产阶级分子可能会出现,但不会形成一个资产阶级。”(23) 现在人们谈论最多的问题是,我国是否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是否出现了新的资产阶级,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否出了方向性的偏差?我们应当如何理解邓小平论述?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把“两极分化”以及相关概念的含义搞清楚。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必须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必须以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为指导。总的来说,我国的改革开放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出现经济上的分化和一定的贫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但并不是“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彻底消灭剥削和阶级的经济条件,随着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出现剥削现象和阶级关系是合乎规律的;这些情况的出现并不是改革开放的失败,而是题中应有之义。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过大,阶级关系愈益突出,社会矛盾增多,这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道路要求的。为此,我们必须适当调整经济关系,特别是劳资关系;必须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尽快消除过渡体制的弊端。但是,决不能动摇以现代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方向。

第一,我国的改革开放在总体上始终坚持了社会主义原则。邓小平把社会主义原则概括为两条,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述。第一种:“我们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原则。”(24) 第二种:“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25) 第三种:“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26) 第四种:“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27) 上述四种表述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明显的变化:从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到公有制占主体和共同富裕,再到公有制为主体和不搞两极分化,再到发展生产和共同富裕。由这种变化可以看出,邓小平突出强调的社会主义原则,不是形式上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而是实质上的发展生产和避免两极分化。改革开放以前,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在形式上都坚持了,但是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经济是停滞的,大家共同贫穷;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搞活了,生产发展了,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了,但出现了贫富差距。因此,新的任务是避免两极分化。邓小平所讲的两条社会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道路在经济制度上的体现。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是否坚持了这两条原则?坚持得如何?人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这一点从经济理论界的讨论和论战可以看得出来。(28) 对于生产发展和经济增长之快,大家都有目共睹;但对于是否出现了两极分化和新的阶级关系,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两极分化”并不是一个规范的经济学范畴,也不是任何条件下都会出现的现象,它是对一定发展阶段上阶级关系激烈变动的一种形象说法。就其本来意义来说,“两极分化”是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快速发展相联系的,是这种生产方式处于支配地位后,所出现的财富占有、阶级关系、阶级地位的激烈变动和大规模分化。工业革命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成为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所有落后的生产方式(例如个体农民和小商品生产者等),面对强大的资本势力的剥夺和激烈的市场竞争,都难以生存下去。他们不仅经济地位下降,而且纷纷破产,从而沦为雇佣劳动者。资本对小生产者剥夺的过程和结果,就是小生产者朝两个对立的阶级——资本家阶级和雇佣劳动者阶级——分化的过程。进一步的剥夺是大资本对小资本、强势资本对弱势资本的剥夺,从而发生阶级关系的进一步的分化。两极分化的过程就是资本积累的过程;而资本积累的结果,一方面表现为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表现为贫困的积累。两极分化的结果使阶级关系简单化了,少数人成为资本所有者和企业主,大多数人成为雇佣劳动者。这种典型的两极分化,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市场经济中的优胜劣汰,而且主要发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初期和前期。

邓小平所讲的两极分化,是指“富的越富,穷的越穷”,出现了“新的资产阶级”,是同阶级的出现和阶级关系的恶化相联系的。就是说,既不是指非阶级关系的富裕程度的差别,也不是指贫富差距的正常扩大。这种两极分化和前述本来意义的两极分化相比,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有时代背景的区别。他说,“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穷的越穷。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29) 按照这样的界定,到目前为止,我国至少没有出现普遍性和全局性的两极分化。总的情况是:少数人率先富裕起来了,绝大部分居民生活水平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绝对贫困人口大量减少;只有少数居民仍然处于贫困状态,但并不是在恶化。在上个世纪后期20年左右的时间内,我国完成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前两步,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开始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应当指出,“一部分先富”和一般的贫富差距,不等于两极分化,而是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的捷径。邓小平说,“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现在看来这个路子是对的”。(30)“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31)

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是,从上个世纪末以来,全国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十分显著;无论是就扩大的程度而言,还是就扩大的速度而言,都大大超出了正常范围。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也发生在城市居民之间、农村居民之间和行业之间。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既有正常的原因,也有不正常的原因;既与过渡体制的弊端有关,也与改革的某些失误有关。自然地理条件的巨大差别、改革开放引起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变化、一部分率先发展和一部分先富的政策等等,都是正常的原因;而改革某些具体思路和措施的失误、经济政策的过度倾斜、宏观调节不到位等等,都是非正常的原因。过渡体制的某些弊端,确与改革的进程有关,但既不是市场经济的过错,也不是改革的失误,具有不可避免的性质。因此,在总结经验的时候,既不能说贫富差距过大是改革存在方向性的错误造成的,也不能说与改革中的某些失误完全无关。

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上的分化是不可避免的。确认中国没有发生“富的越富,穷的越穷”那样一种典型的两极分化,并不意味着不会发生经济学意义上的分化——“经济分化”。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深入探索和阐明,在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上的分化现象和阶级关系的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只能从实际出发,只能来自规律性的认识。一方面,实践的发展已经大大改变了邓小平在世时的经济结构,因此,对当年邓小平的论述应当以与时俱进的观点来理解。直到80年代中期,公有制经济仍然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直到90年代中期,公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包括混合企业中的公有资本)占内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比重,仍然高达76%,而私营企业只占4%。但是目前,市场经济并不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交换,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05年,内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高达65%左右。从2000年到2005年,在二、三产业中,国有企业就业人数减少到6600万人,减少了1500多万人;而在民营经济中就业的比重高达84.1%,其中个体私营经济占24.6%。另一方面,只要是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就必然起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雇佣劳动者之间,竞争是一种正常现象;而竞争就会有优胜劣汰和经济地位的变化,优胜劣汰和经济地位的变化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分化。

在一些学者看来,经济分化和邓小平所讲的“社会主义原则”是矛盾的,其实并不矛盾。在我国现阶段,所谓社会主义原则,还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原则,而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原则。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由劳动能力和需求状况造成的收入和生活的差别依然存在,但经济上分化的基础完全不存在了。在现阶段,完全有可能避免“富的越富,穷的越穷”那样的两极分化,但仍然存在分化的经济基础。如果说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同等的劳动能力仍然是一种天然特权,那么,现阶段除了这个天然特权以外,还存在另一个“天然特权”,就是不同等的个人财产和资本增殖。由这种“天然特权”派生出来的经济关系,构成了现实的经济基础:第一,个人财产只要不仅仅限于消费资料,那么,必然导致私有制的存在,从而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状况。这是财产占有方面的不平等。第二,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经济形式必然采取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形式,必然存在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第三,在这种经济条件下,私人财产有可能转化为资本,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不可避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可避免,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仍然存在。在这个现实基础上,必然或多或少发生经济上的分化。但只要不是导致“富的越富,穷的越穷”,就是一种正常的情况。如果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市场竞争所造成的经济上的分化,并不是纯消极的。这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辩证法。如果以小生产者的狭隘眼界看问题,或者以第三阶段的公平观来衡量第二阶段的社会公平,那是完全不切实际的。我们应当把“两极分化”和一般的“经济分化”从理论上区别开来,虽然经济上的分化和两极分化之间并没有严格的量的界限。

第三,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彻底消灭剥削和阶级的经济条件。我国之所以出现经济上的分化,并不是因为存在劳动能力的差别(这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同样存在),甚至也不是因为一般地存在私有制和商品生产(这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已经存在),而是因为存在普遍的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竞争,存在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存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不断地发生优胜劣汰和经济地位的变化,从而出现财富占有的重大差别;另一方面,一部分人可以凭借资本所有权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表现为剩余价值)。从政治经济学上讲,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行为属于经济剥削,而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目前,雇佣劳动在我国已经广泛存在,不仅存在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中,而且也存在于所有劳动和所有权发生分离的企业之中(包括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因此,剥削关系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有些人认为,我国的私营企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私营企业主是劳动起家的,私营企业主和雇佣劳动者是合作的关系,不存在剥削关系。如果说存在,既存在资本剥削劳动,也存在“劳动剥削资本”(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其实,他们也许不懂得,剥削关系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和表现,而不管这种生产方式产生于何时何地,也不管企业主以前是何种身份。既然这种剥削关系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联系,既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这种剥削关系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基础的构成要素。有些人回避“剥削”,混淆剥削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收入”的质的区别,这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

由于存在剥削关系,人们在经济上处于不同的地位。有些人由于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成为投资者和企业主,有些成为富豪;有些人则没有积累起来的财富,既没有能力办企业,也没有可能凭借资本利息(或者股息)维持生活,他们不能不从事雇佣劳动,有些成为贫民。后者包括所有把劳动力作为商品来出卖的劳动者。现在,在城市经济中,联合劳动越来越少,雇佣劳动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也加入了雇佣劳动者的队伍。农民虽然有几亩承包地,但多数情况下只能维持生存和最低生活,而没有可供发展和享受的资料,因此,外出进城“打工”便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从政治经济学上讲,这种由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不同经济地位所体现的关系,属于阶级关系,虽然并不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那种典型的和截然对立的阶级关系。一旦普遍存在资本对雇佣劳动的支配,一旦居民经济地位的差别超出了“富裕程度的差别”,贫富差距就具有阶级关系的性质。有些人避谈阶级而谈“阶层”,而阶层又不过是不同的行业和劳动职能。其实,阶层不过是阶级细分,就像楼层之间又有若干台阶一样。谈论阶层应当是以阶级的存在为前提的。

否认现阶段存在剥削和阶级的必然性,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剥削和阶级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必然产生的现象,是社会已经出现了剩余产品但生产力还没有高度发展的结果。一定的剥削方式和阶级关系,只要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就不能仅仅看作是一种罪恶;而取得剥削收入的当事人,不过是这些关系的人格化,是不需要由他们自己负责的。从根本上讲,剥削和阶级不是依靠暴力和超经济的手段消灭的,而是由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消灭的。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从经济上彻底消灭剥削和阶级的条件。如果力图通过超经济的手段消灭阶级——像50年代我们所做的那样,必然同时消灭先进的生产力,只能导致共同贫穷。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阶级关系,按照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规律来说,并不是“新产生”的,而是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变而“重现”。既然必然存在的阶级关系在50年代中期是依靠超经济的手段消灭的,是随着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灭而消灭的,那么,在改革开放中充分发展私有制经济和雇佣劳动的同时,就必然会合乎规律地再度表现出来。在理论界,有些人也许出于减少改革阻力的善良愿望,竭力掩盖剥削和阶级的存在。对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他们不是从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看问题,而是断言,在“社会主义制度普照之光”的照耀下,它们本来的性质已经改变了。其实,他们应当知道,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本身就是“不够格”的。有些人显然敏感地看到了我国剥削和阶级的存在,但是他们认为是改革开放本身出了问题,力图用“大锅饭”和计划经济的老办法消灭已经出现的剥削和阶级。他们不懂得,剥削和阶级的消灭是需要条件的,以超经济的手段消灭它们,决不会带来真正的社会进步。

结束语

围绕着邓小平经济理论的几个重要问题,理论界展开了持续不断的争论,并反映在对改革的认识上,形成了理论观点上的尖锐对立。有些人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我国改革开放中的指导地位,但又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保持更多的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和政府调节;有些人积极推进由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但为了减少阻力而从理论上模糊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甚至以庸俗经济学理论取代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从纯理论的角度看问题(即撇开世界观和价值观方面的分歧)核心问题是对“三个关系”和“五个定位”认识上的差别。“三个关系”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关系;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关系。“五个定位”就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定位;基本经济制度的定位;经济形式的定位;国家所有制的定位;政府职能的定位。现在的问题是,不少人没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和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没有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初级阶段)区别开来,没有把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区别开来。有些人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混为一谈,有些人则认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有些人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同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有些人则仅仅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些人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区别看作是人类社会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个发展阶段的区别,有些人则模糊它们之间的区别。必须明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处于人类社会第二阶段,而不是第三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的复合经济制度,即必须使公有资产占优势,又必须使私有制经济成为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形式,必须是同社会主义道路相容的现代市场经济。我国现阶段的国家所有制和政府职能,一方面必须同国有经济发挥控制力、有效调节经济运行相适应,另一方面又必须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相适应。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道路和市场经济形式之间找到共同点,在资本和劳动之间找到平衡点。

注释:

①⑤(16)(17)(20)(22)(23)(25)(26)(27)(29)(30)(31)邓小平文选[C].(3):373,252,148,373,372,364,139,111,138,172,172,155,166.

②③④⑥⑦⑧⑨⑩(11)(18)(21)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C].73,364,373,255,91,191,3,261,290,255,177,54.

(12)(13)(14)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C].(上):10,12,62-63.

(15)(19)(24)邓小平文选[C].(2):236,236,165.

(28)中国经济大论战[C].(1-9).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邓小平经济理论的科学理解: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热点问题的解读_共同富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