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调查制度与安徽落实对策研究
文/杨志发1王静远2(1.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2.安徽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摘 要: 在简要分析创新调查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以及我国创新调查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安徽省落实创新调查制度的思路对策。
关键词: 创新调查 制度 对策
创新调查制度是指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创新活动统计调查、创新能力监测、创新能力评价。实施创新调查制度,开展区域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对提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一、创新调查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933年,美国第一次开展创新统计活动,标志着创新调查的诞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意识到并更加重视科技在增强国家军事和经济实力上的作用,开始关注体现创新能力的指标统计数据,创新调查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开展。196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首次将R&D调查作为评价科研活动的一种手段,并于1963年制定了《弗拉斯卡蒂手册》,确定了OECD开展R&D调查的标准。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于20世纪60—70年代资助了两次分别针对500余项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创新调查活动。加拿大统计局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分别针对97家企业和数百项创新项目进行了3次创新调查。1979年德国启动了创新调查工作,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也随之开展了创新调查活动。20世纪70年代末,芬兰、挪威、丹麦和瑞典研究人员组成工作组共同开展了旨在国际可比的协调一致的创新调查,提出了创新指标概念框架。1992年,OECD将修订后的框架文件作为自己开展创新调查的指南,开始了以《奥斯陆手册》为标准的创新调查工作。
二、我国创新调查制度建立情况与现实意义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首先开展了对企业层面的技术创新调查研究工作,随后对部分区域制造业企业进行了技术创新调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了国家发展战略全局的核心位置。面对全球贸易新形势和我国高质量发展新需求,迫切需要建立和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全面、及时、客观地反映国内外创新发展情况,为制定创新发展规划和政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支撑与服务。
在二维情况下,格式函数用0次的第1种汉克尔函数H(1)0(x)表示。将其带入(19)式后,可导出以下严密式:
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科技创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建立符合国情的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准确测算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并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2013年,科技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关于“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的要求,制定了《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工作方案》。2014年,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开展全国企业创新调查工作。2017年,科技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并付诸实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全面深化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创新体系更加开放,创新主体更为多元,创新活动更加丰富。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全面掌握创新主体、创新活动、创新体系等各类创新要素情况,客观监测和评价我国创新能力,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我国创新调查制度实施概况
我国创新调查制度在其他发达国家创新调查制度体系的标准、方法及内容基础上,结合实际,在制度内涵、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调查结果形式等方面进行了实践拓展,具有自身特色。
近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安徽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下好创新“先手棋”,区域创新能力已连续第七年位居全国第一方阵。按照《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地方可参照开展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调查工作。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及时客观准确地掌握全省和各市科技创新能力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各类要素间的协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统计部门以及其他各创新主体应强化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统计部门要负责创新统计调查工作,并及时发布创新统计数据。科技部门应会同统计部门组织开展创新能力监测、评价工作,并及时发布监测或评价报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同时,要引导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积极开展评价研究,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四、安徽省落实创新调查制度的对策建议
老闻很晚才回家,茶饭不思,沉默无语,严宽被病魔折磨的痛苦表情和本能的求生欲望,以及弥留之际诀别的忠告,一直在眼前晃动。十天过后,严宽真的就走了。
早在1988年,原国家科委研究中心在技术创新研究工作时已经十分重视技术创新调查研究,在OECD国家技术创新调研方法的基础上于1990年完成了中国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调查问卷,并在宜昌、南阳两市开展了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试点调查;1991年发布了相关评价结果,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000年,以柳卸林、胡志坚等为主的研究团队开展了区域创新能力的研究和评价工作。该研究结论较为准确客观地反映了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区域创新能力,并延续至今,是评价和比较全国区域创新能力的重要报告之一。在此基础上,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丰富并完善了监督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了国家创新调查制度。
二是持续完善创新调查工作。要结合已开展的安徽省区域创新能力评价研究工作,不断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要围绕长三角地区、中部地区,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肥都市圈,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开展创新调查工作。要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技术创新主体的创新调查研究,扩大对高校、科研院所等基础研究主体的创新监测评价。同时,应设立专门的项目经费,持续支持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要求的统计分析调查人才队伍开展创新调查相关工作,重点支持创新统计调查、创新能力监测评价工作。
三是积极用好创新调查成果。在创新统计数据和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对各市、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载体和重点企业创新主体开展系统性监测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监测评价报告。要积极地用好创新调查分析研究成果,充分发挥调查分析研究预测的决策支撑作用,帮助各级政府部门掌握创新发展优势和不足,找准突破口和发力点,从而弥补创新短板、推动科技创新工作。[本文系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安徽区域创新评价研究报告2018”(项目编号:201806a02020010)的部分研究成果。]
从知识产权评议在我国十余年的实践来看,其所承载的功能不断丰富和拓展:一方面,知识产权评议的目的从单纯的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风险,逐渐延伸至优化政府经济科技决策和政府管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评议的适用范围从具体的经济科技活动(初期主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逐渐扩展至产业发展、科技进步、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政策制定、政策实施与宏观层面的经济科技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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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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