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内部关于农村问题的两场辩论_农业集体化论文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内部关于农村问题的两场辩论_农业集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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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年前,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中共党内在农村问题上连续发生了两次大的争论。两次争论的焦点是:在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之后,是允许甚至保护农村中的资本主义成分在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内有一定限度的增长和发展,还是立即限制和束缚私有制成分的生长,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的互助与合作,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做好准备。这两次争论反映了党内对新民主主义社会论的不同理解。1951年前后党内在农村问题上的分歧,决定了我国后来农业合作化的进程和发展方向,其在我国农业合作化史上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毛泽东创立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论,是从中国的经济文化极端落后的基本国情出发,研究中国革命转变问题的理论创造,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发展和贡献。这一理论也存在着不甚完备的地方。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中国革命分两个阶段来进行是讲得十分明确的,但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起点却不甚明晰。在建国后的实践中,对官僚资本的没收,既是民主革命的任务,同时表明社会主义革命似乎已经开始;对民族资产阶级实行利用、限制的政策,显示我党要进行一段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建设。对于资产阶级的两个阶层采取不同的政策就使建国初的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产生了不一致,这就导致了党内对如何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始于何时,以及如何对待资产阶级和农村中的私有制成分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对策。在这一问题上,毛泽东更强调“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1页。 )待局面稳定下来之后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刘少奇则主张,在向社会主义过渡之前,应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提出了“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口号。按照这一思路,刘少奇得出了中国的资产阶级正处于“青年时代,还能够发展,它的进步性、革命性是主要方面;”(注:石仲泉:《毛泽东的艰辛开拓》(增订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134页。 )“资本家是社会上的一个很大的生产力,这个生产力是很重要的,今天没有他们还不行;”(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页。)等重要结论。中共两位主要领导人在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等问题上的分歧,反映到农村问题上,便是50年代初在东北农村党员雇工和山西试办农业合作社问题上的两次大争论。

东北土改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水平虽然程度不同的得到了提高,但也有近10%的农户因各种原因其经济生活出现了下降。(注: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8页。 )经济上升户中的一小部分添置了车马,有的雇了长工,买进或租进了土地;生活下降户中却出现了出卖、出租土地或借粮借款;少数致富了的农村党员开始雇长工。面对东北农村中刚刚开始出现的“两极分化”,有些农村干部不许上升户买车买马拴独犁,认为单干是不合法的,强迫农民加入互助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土改后农村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东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12月初联合召开了农村工作座谈会。东北局书记兼人民政府主席高岗在会上说:“我们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要做到这一点则需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向集体方向发展’。组织起来发展生产,仍是我们农村生产领导的基本方向。”(注:《新华月报》,1950年第2期,第95页。 )他虽然批评了“各种各样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但着重批评了对于农业经济“放弃无产阶级的领导,主张完全的自由竞争,让其自流发展的资本主义路线;”他虽然也说允许单干,允许雇工和买卖土地,但却宣布了在资金贷款、农具的提供、良种的供应、劳模的评比等方面奖励互助合作实际上也是歧视单干的经济政策;他虽然认为现时的互助合作是小型的,仍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但强调互助合作“在获得生产工具的改进之后,还可以进一步提高与发展。”高岗还提出了原则上不允许党员雇工剥削,党员不参加变工组是不对的等意见。高岗的发言虽然没有直接否定现行的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但本质上是主张土改后的中国农村应立即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

高岗的上述意见得到了毛泽东的认同,而且与当时中央的农村工作的主要精神也是基本吻合的。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1951年农林生产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继续贯彻毛主席所指示的‘组织起来,是由穷变富的必由之路’的方向。反对某些人认为‘组织起来,只不过是解决劳动力不足的一个办法而已;在劳动力已有剩余的情况下,人们已能单独生产致富,劳动互助组应该自行解体’的说法。”(注: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29页。)这里,主张发展劳动互助,反对单干的立场是十分鲜明的。同年10月14日,高岗专门就东北农村的生产互助合作问题呈报毛泽东一个报告,指出对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指导方针,应该是根据群众的自愿与需要,加以积极地扶植与发展,并逐步由低级引向较为高级的形式。(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 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78页。)3天后,毛泽东以中央的名义转发了这个报告,并在批语中明确指出:“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的党委都应该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 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76~477页。)同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在这个作为50年代初我国农业互助合作指导性文献的决议中,虽然认为农民在土改后,存在着个体经济和互助合作两个方面的生产积极性,但更强调:“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这种互助合作在现在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和社会主义化。”(注: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37~38页。)这里既坚持了毛泽东关于分散个体劳动“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一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页。)的一贯主张,而且指明了简单劳动互助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农业集体化和社会主义化。毛泽东对这个决议草案极为重视,他在代中央起草的印发通知中指出:“这是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请你们当作一件大事去做。”(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578页。)

在中国土改后的农村的去向问题上,当时的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少奇,从其“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认识出发,认为应该允许农村中的资本主义成分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不宜过早地限制私有经济的生长和提出集体化的目标。1950年1月, 东北局把高岗的总结发言的主要内容上报中央,首先表示不同意见的就是刘少奇。1月23日, 刘少奇签发了中央组织部答复东北局的信,又与当时的中组部副部长安子文等人谈了他对东北新富农等问题的意见。“现在是私有制社会。”“不能把新民主主义阶段与社会主义阶段混为一谈。”“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现在变工互助能否发展成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没有机器工具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198页。)刘少奇的结论是:现在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作为新民主主社会5 种经济成分之一的个体经济理应有一个相当的发展,富农党员的出现自然是正常的,理应受到保护。刘少奇的这些意见与前述毛泽东的观点显然是不一致的。2月中旬, 高岗把中组部给东北局的复信和刘少奇的谈话记录带到北京,面交了毛泽东。当时,“毛泽东给陈伯达看,对刘少奇谈话的不满,形于颜色。”(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8页。)至此, 这场由高岗和刘少奇开始的争论,已实际演变为毛泽东与刘少奇的分歧。这次由东北党员雇工问题引发的论争,实际上是党内高层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不同认识在农村问题上的具体反映。一年后,在关于山西省试办农业合作社问题上,党内高层又产生了影响更大、涉及面更广的分歧。

关于山西试办合作社的争论是由山西长治地委试办1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引起的。作为老解放区,长治地区早在1945年大生产运动中,组织起来的农户就已占总户数的50%以上。(注:林蕴晖、顾训中:《人民公社狂想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但土改后,原有的互助合作组织却出现了涣散甚至解体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山西省委于1951年3月召开第二次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在“长治区各县, 每县试办几个农业合作社——采取按土地按劳动两个分配标准,征集公积金、积累公共财产。随着生产发展,逐步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注:中共中央华北局编《建设》,1950年第104期。)3月下旬,长治地委召开全区互助组代表会议,提出了办社的原则和条件:以互助组为基础,自愿结合,以20户左右为宜;土地入股不得少于所拥有土地的三分之二,留少量土地自耕;所有入股土地以常年实际产量为标准,民主评议出产量,作为土地分红的依据;分配中,土地分红不得超过30%,劳动分红不得少于50%,公积金10%,公益金5%,教育基金5%;按各工种统一规定每一劳动力的“分”的质与量;社内统一计划生产、调配劳力;社员退社,不带走公积金、公益金和教育基金,但土地和其他投资可全部带走。在这次会上,地委根据各村的报名情况和试办条件,批准10个村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这就是著名的“山西10个老社”。为了全面和准确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山西省委于4月17 日向华北局写了一个名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专题报告,明确指出: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发生涣散的最根本原因,是农民的自发力量“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对此,“必须在合作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的自发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民生产合作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这个报告提出的用以“扭转涣散趋势”的“新因素”,与一个月前省委在第二次党代会上提出的两项措施并无质的区别,还是增加公共积累和逐步增加按劳分配的比重。值得注意的是,报告对农村私有成分的态度,比起东北局来更加鲜明和坚决了:“对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注: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35~36页。)

对山西省委的意见,华北局的主要领导人是不赞同的。为慎重起见,他们请示了当时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的刘少奇。他认为,农村两极分化并不可怕,农村还要继续向两极分化,分化到一定程度要组织贫雇农向富农斗争,待有了机器再实行集体化。在现有的基础上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空想社会主义。目前应当巩固和确保私有,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的意见是错误的。刘少奇的意见与山西省委的主张几乎是针锋相对的。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确保还是削弱直至否定农村中的私有基础。

为了统一意见,华北局于4月下旬召集了5省互助合作会议。长治地委书记在会上尖锐地指出:“农村中发展生产实际存在着两条路线:一条是农民千百次走过而失败了的富农道路;一条是共产党领导的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正确道路。两条道路的斗争日益明显。”(注:《华北区互助合作和农业合作资料选辑》,1951年,第15页。)这样就把在试办合作社问题上的争论,概括为两条路线的斗争。来自农村基层干部的这种认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在以后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中,把反对过急、过快实现农业集体化的意见批判为右倾机会主义,为什么立即得到了部分农村干部的积极响应。5省互助合作会议后, 华北局在劝说山西省委改变立场无果的情况下,于5月4日正式批复了山西省委4月17日的报告,明确表明了不同意山西省委的立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的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注: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34页。)华北局的这一立场与刘少奇在处理东北农村党员雇工问题时所表述的观点是一致的。刘少奇在5月7日召开的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7月3日山西省委报告的批语中,7月5日下午在马列学院演讲的讲稿中和7月25 日对华北局《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的多处修改中,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首先,刘少奇认为国家的工业化和土地国有化是全面实现农业集体化的先决条件。以为目前组织合作社就可以改造中国的农业,使个体的小农经济走到社会主义的农业去,那是幻想,是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因为以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互助组织,不具备向农业集体化过渡的条件。目前,“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得更高,数量就会更少。它完全不能阻止,还要增加农民的自发趋势。”因此。“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在目前是冒险的,‘左’的,带破坏性的。”(注:《党的文献》1989年第1期,第12~13页。)刘少奇的结论是: “仅仅依靠农村的条件不能搞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要依靠工业,”“有了国家工业化,才能供给农民大量的机器,然后实行土地国有化,农业集体化才有可能。”(注: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31~32页。)刘少奇的主旨,是只有先进的生产技术与广大农民相结合,才能形成新的生产力,促成我国农业生产质的飞跃。而仅靠变更生产关系,无大机器的供应,不能形成农业大发展。显然,刘少奇主张生产关系的变革是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强行过渡不仅对生产力无益,还会产生破坏作用。其次,“目前的互助组和供销社都不能逐步提高到集体农场。集体农场是另外一回事,要另外来组织,而不能由互助组发展到,也不能由供销社发展地。”(注:《党的文献》1989年第1期,第12~13页。 )此意刘少奇已在一年多前与安子文等人的谈话中讲透。

对于刘少奇和华北局的主张与做法,毛泽东是有不同意见的。在华北局上报《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后不久,毛泽东找刘少奇、薄一波等人谈话,明确表示不支持他们,而赞同山西省委的意见。他批驳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那么,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这符合七届二中全会和政协《共同纲领》关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经济的决定。毛泽东的思路是,生产关系变革本身就可形成“新生产力”,即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这并不一定非要以机器装备的现代化为前提。从简单劳动互助过渡到半社会主义性的农业合作社,就可在我国农村中形成新生产力,从而大大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因此,动摇、削弱直至否定农村中的私有成分,不仅符合我党的政治纲领,也可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关于这一点,毛泽东在1959年12月15日的谈话中讲得非常清楚。他说:“我们在合作化以前和以后,大多数地区农民进行生产所使用的工具大体上一样,或者说基本上没有变,但是生产关系根本不同了。农村生产关系改变以后,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此其一。其二,既然“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不仅可以形成“新生产力”,而且还可“去动摇私有基础”,那么,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可成为从以私有为基础的分散经营到以公有为基础的统一经营的一个中间阶段。1951年12月15日由毛泽东亲自审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已明确指出:对于农业互助合作问题,一种错误的倾向“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看不出这是我党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大规模的使用机器耕种的和收割的集体经济所必经的道路,否认现在业已出现的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否认它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这是右倾的错误的思想。”(注: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40页。)

刘少奇和华北局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过于拘泥于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模式,过于强调实现农业集体化的外部条件,而没有认识到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只要不侵犯土地私有权,也是可以形成“新生产力”,推动农业生产进步的。后来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的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时,他们没有认识到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我国农村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但是也应看到,毛泽东在以后的实践中,过分夸大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甚至认为生产关系的不断调整与提高可以连续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种认识不仅促成毛泽东过早地放弃了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探索与实践,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而且也是他发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和以“一大二公”为特征的人民公社运动的动因之一。

中国共产党早在1945年就确立了未来执政的宗旨:“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注:《毛泽东选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9页。)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坚持了这一宗旨。但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如何恢复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问题上,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发展思路。刘少奇从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目的出发,主张最大限度地利用农村中的私有制成分,以恢复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强调生产关系的变革要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毛泽东则更强调新民主主义的过渡性,明确反对“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口号,主张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并依靠互助合作的逐步提高,不断形成新生产力,便可持续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所以,在50年代初关于农村问题的两次争论中,毛泽东始终是主张削弱私有基础,逐步提高农民的生产合作水平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按照这一思路,随着1952年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快速发展,毛泽东最终放弃了新民主主义社会论,当年底酝酿和制订了过渡时期的部路线,便是极其自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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